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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1-24 22:18:23

『壹』 什么是多边金融机构

来自多个国家(3个以上获三个以上)成员的国际金融机构。

  1. 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是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

  2. 能够在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事件中协调各国的行动;

  3. 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汇率;

  4. 提供长期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按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贰』 什么是国际多边金融机构

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是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能够在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事件中协调各国的行动;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汇率;提供长期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按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叁』 哪些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

联合国安理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

我国已经批准加人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我国参与的许多重要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安理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均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双边合作也是我国与许多国家双边会晤的重要内容。

(3)多边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反洗钱法相关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4、建立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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