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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是为社员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7 13:57:35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是不是同个行转帐手续费是算同行转还是不同行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同一家银行,两者是同一个机构,因此,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转账不需要手续费。

农村合作信用社正在逐渐地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1)合作金融是为社员服务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❷ 农村信用合作社跟农村商业银行一样吗

中国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不是一样。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很多转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了。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合作金融是为社员服务扩展阅读: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❸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啊他们分别有什么特色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内由社员入股组容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简单来说信用社是初级版本,农商是中级版本,高级版本就是城商和全国银行

❹ 中国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❺ 合作金融的定义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动以及随之发展起来的金融合作组织。其在组织和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门户开放原则、集股纳费原则、照章开业原则、民主管理原则、自我服务原则、自我约束原则、盈利分配的原则、自负盈亏的原则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县联社是经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经济联合组织。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行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业务: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有传统的存款、放款、汇兑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农村信用社在立足、服务“三农”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先后开办了代理、担保、信用卡等中间业务,尝试开办了票据贴现、外汇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为社员、客户提供了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历史沿革:现代合作金融的实践,始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历经100多年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发展,逐步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并立的现代金融制度格局。在中国,合作金融的实践,据史料记载,最早是由“中国华泽义赈救灾总会”于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了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1927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湖北省黄冈县建立了第一个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信用合作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建国后,以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或改革措施为标志,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达到20067个。

——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3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3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改革发展: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 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 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余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8%。截止11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余1.48亿元,其中有17个省实现盈余,盈余额为35.5亿元。近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到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❻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

(6)合作金融是为社员服务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

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信用合作社

❼ 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宗旨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
一.简介:
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三.面临问题:
1、金融风险日渐累积,且缺乏迅速遏制的办法
2、产权不清、体制不顺是信用社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其经营状况的重要原因
3、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务,信用社已独木难支

❽ 农村合作金融属于什么银行

1. 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时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新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被定位于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并倡导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可合并建成农村合作银行。农合行从性质上来说,是介于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一个过渡层次。组建农合行,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满足了不同层次农户的金融需求,促进了符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架构的完成。农信社是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农合行作为农信社改革的组织模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信社改革的目标。

2.2003年中央明确提出,农信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3.农合行所采用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具有合作经济的社区性与互助性,又同时兼具有营利性与商业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农合行的股权设置对传统农信社的突破上。农合行的股本金来源不仅有自然人股,还有法人股,区别于农信社的股金主要来源于辖内的农民社员;自然人股和法人股都分别设置了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就是传统的农信社合作股份,具有“人合性”,以“一人一票”为原则;投资股则引进了股份制观念,具有“资合性”,以“一股一票”为原则。

4.农合行保留了合作制特征,有利于对辖内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持;同时,引进股份制有利于农合行进行规模化整合,提高营利能力。虽然有学者质疑农信社改制为农合行模式的发展前景,但至少是对合作金融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创新。

❾ 供销社有金融资质吗,

一、为什么会由供销社来做合作金融
(一)中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
目前中国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已有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近些年农行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做了不少金融惠农支农的工作,但是作为商业银行+上市公司,企业盈利性是其天然追求,农村金融领域出了名的不赚钱,一不小心还亏钱,农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缺乏自身动力及持续性,难以全面惠及农村金融领域。
农村信用社:建国以来的屡次改制,已丧失合作金融基本主体,无法再回到合作金融上来,未来发展方向是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受限于各方面政策,其本质逐步异化为主发起商业银行的地方“支行”,难以缓解农村金融需求问题。
资金互助社及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监管,风险极高,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二)供销社被明确允许开展合作金融服务是国家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又一次尝试
众多原有金融机构无力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而合作金融从理论上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最好的手段,因为合作金融本质是熟人金融,区别于商业银行的陌生人金融,熟人金融只要坚持住“合作制”,内部熟人之间借贷风险是很低的。
而农民因为历史、社会原因,难以通过抵押、征信等方式从陌生人金融——商业银行得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商业银行本身也没错,他们无法从农民身上做到足够好的风控,来降低金融风险,因此不向农民服务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本意也是通过合作金融、熟人金融的模式,破解商业社会与农村熟人社会对信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供销社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衰败,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基本组织架构依然保存,部分地区供销社开展商业经营服务卓有成效,金融领域也有一定的布局,几十年间因为衰败也没有太多人源源不断的加入体系中来,供销系统员工存在一定程度的断层,而且供销社全称是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国际合作联盟承认的中国唯一官方合作经济组织,恢复中国农村合作制建设,供销社是国家马上可以重新启用的合作经济组织。
综上,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方面对比其他组织,具有极强的比较优势,供销社人经过几十年的沉寂,也渴望在新时代做出成绩,体现自身价值,中央因此给了供销社一个奋斗的方向,也是作为全国战略来说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再一次尝试,能做好,供销社将可以焕发“第二春”,做不好,供销社极有可能真正消失在历史中。
二、供销社现在有什么?
供销社是一个典型的去中心化组织体系,每级供销社有自己的社属企业,各级社属企业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很多社属企业明明业绩很好,但是从名称等外部特征看起来跟供销社一点关系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体系大却散而不强,员工之间没有共同的认同感,整个体系无法凝结成一个拳头,但是去中心化的好处是即使我们有很多企业没有做好,去掉,破产掉就好了,不会影响供销社的整体布局。
就金融领域而言,这些年全国总社和各地供销社都在探索,开办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部分公司也做的非常好,能否在市场上立足自己的跟脚,只是达不到人尽皆知的巨型规模,总量能达到中等,可是因为去中心化,无法以一个主体对的形象出现,对外显示就比较弱小,因此,供销社开展金融业务多年来是有一定基础的。
三、供销社开展什么样的合作金融服务?
近年来供销社自身也在反思,请教专家学者,总体方向是认为在中国目前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的农村产业极度分散,农村地形地貌极度不统一,区域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做农村服务不能走国外的路子,去搞大型农庄,超大型规模化种植、养殖,除东北平原以外的绝大多数地区,应当是以地形地貌和区域发展水平为划分区域标准的综合服务型平台,利用综合服务型平台,一站式满足一个特定小区域内的绝大多数生产、生活需求。
这是目前解决农村发展问题最现实、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也正因为如此,供销社近些年来提出要以传统流通领域优势为出发点,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力量,在偏远地区根据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情况,一个一个的小型区域做综合服务体,真正解决农村、农民最急缺的问题。
供销社合作金融也是植根于此,合作金融绝对不能是银行,它只是部分利用银行工作办法来为农民合作社内部社员提供综合服务中的类金融业务的部分,合作金融的前提是广泛的合作制,是在农民自愿自发组成合作社的基础上,在合作社内部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下的用于解决农民社员资金需求的一种工具。
也就是说,未来的供销社合作金融,应当是在较为成熟的供销系统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综合服务中的一项,而就全国总社开展合作金融而言,应当是不断推进农村市场合作化演进的背景下,为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提供帮助,为他们解决配套设施软硬件问题,业务人员金融职业技能问题,农民征信问题,帮助他们做大做强自己的金融服务功能,然后利用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粮食银行、蔬菜银行等生产合作,推进生产生活资料预购结算,农村电商资金结算等消费合作,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的合作属性,合作属性的强化再次催动合作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进而形成良心循环。
未来,我们希望这些供销社扶持的合作金融运营优质的合作社出资入股,组成供销社合作金融联合体,解决存款保险、流动性保障等问题,进而向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申请合作银行牌照,拥有正式的金融许可证,更好的服务农村农民。

❿ 导致我国农信社监管不足有哪些原因,希望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

1. 文化因素(接受教育水平低)
2.经济因素(小农经济现象依然存在)
3.受农村接受的教育水平有限,农村信用社的宣传不能够深入进行。
4.农村经济实力,购买力,支付力与担保力等等缺乏,农村信用社的能力大大受限。
(一)合作制有名无实
合作金融的本质是社员个人为了获得便利的、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以货币资本入股的方式,自愿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金融行为和金融组织。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农信社过分看重业绩的增长,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原则。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也没把农信社视为合作金融组织,表现为:监管部门将农信社视为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均参照商业银行标准实施,《商业银行法》是监管农信社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主管部门将农信社视为盈利目标很强的金融机构,每年都要对其下达经营指标;而在资金需求者的心目中,农信社就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名称不同罢了。这说明,我国众多的农信社不具备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基本特征,其“合作制”是有名无实,我国农村的合作金融严重不足。
(二)所有者不到位,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目前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三会制度”流于形式。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社员准入的门槛过低、特别是﹁些因受突击入股活动影响而参股的社员,对信用社的监督缺乏动力和条件,致使大部分信用社仍然被经营者所控制。
农信社的民主管理缺乏实质性内容,社员民主管理没有保证,入股社员真正参与管理的意识淡薄,参与管理能力较低。同时由于农信社社员只就微小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社员对信用社的关切程度和入社动机都很成问题。在社员贷款额普遍超过出资额的情况下,个别社员甚至可能因为极其自私的理由,做出有害于信用社长远发展的决定。
产权主体虚置,导致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奢华消费等等。经营目标、薪酬待遇等完全是经理层自己决定,短期行为在所难免,使得最有效的所有者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造成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贷款审批、运作制度不严、随意性大,财会制度不严密,财务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财务质量不高,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亏损严重。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4720.76亿元,不良贷款率达24.38%;16221家农信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面为48.1%,总额为1779亿元;抵债资产风险隐患较大,待处理资产503.95亿元,至少有一半无法收回;而呆账准备金余额仅为258.17亿元,与实际风险资产总量相比严重不足。这是目前农信社系统最大的风险。
(三)人员总体专业素质较低,机构臃肿
农信社员工队伍数量虽然庞大,但员工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总体较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代管理意识不强,民主管理观念不足,多年延续下来的习惯性经验作法在短期内难以彻底纠正和解决,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空间。机构网点总体数量偏多,但其中低效网点占比较大,既增加了经营成本,又放大了经营风险。在承担了“普遍服务”的同时,加剧了经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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