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投资理财调查问卷调查法有哪些好处
问卷调查法是市场调查的一部分。可以确认目标人群的需求。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适合运营的方案。当然,调查的问题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想的。
B. 城乡居民对银行金融服务和理财产品看法调查问卷
小城市的金融服务实在太差,理财产品有时候连银行工作人员都一知半解
C. 关于金融理财方面的问卷调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具体一点
金融的本质是价值流通。金融产品的种类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回、信托等。金融所涉答及的学术领域很广,其中主要包括:会计、财务、投资学、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等等。
金融是一种交易活动,金融交易本身并未创造价值,那为什么在金融交易中就有赚钱的呢?按照陈志武先生的说法,金融交易是一种将未来收入变现的方式,也就是明天的钱今天来花。
D. 农民排队到农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务点”如何进行业务办理
现在很多复地方都通过铺设那个德生制宝“金融便民服务自助终端“”来满足偏远农村地区的居民办理日常支农惠农补贴支取、小额现金存取及转帐、用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等各类基础金融业务需求,特别方便参保群众按时取出养老保险金,以备生活所需。
E. 急求一份关于农民收入的调查问卷或调查问卷
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目前似乎都集中在提高农民收入上面。但是,在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认识。一些经济学家看到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认为只有发展农村金融,才能保证农民有条件进行再生产。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农民收入太低,是因为存在着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问题,只要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
上述观点从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两方面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但是,这些主张在中国的农村未必行得通。道理很简单,中国的农村问题不在于融资困难的问题,也不在于农产品价格过低的问题,而在于传统的自然经济无法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问题。即使金融机构深入到乡村各个角落,农村的经济也未必能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靠数千元或者数万元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的。同样道理,对于那些生产量很少的农民来说,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固然可以帮助他们脱贫,但未必能够帮助他们致富。凡是那些发财的农民兄弟,除少数种田大户外,大多数是通过从事非农业劳动积累起财富的。中国的农村改革必须变换思路。
在我看来,当今中国农村问题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大体上形成三大矛盾:
第一,农业集约化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之间存在矛盾。现代化农业要求规模化大生产,而家庭联产承包制决定了,在中国大多数地区不可能实行规模化生产。“席地经营”不可能获得高额的回报。除了在山东等一些地区农民通过塑料大棚生产,获得相对较高的农业收入以外,绝大多数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都不可能从承包田中获得丰厚的回报。虽然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且千方百计地降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但是,农民从农业耕作中所获得的收益仍然远远低于出外打工所获得的报酬。这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农业效益递减也是一个整体趋势。与其他发达国家规模化生产的农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没有比较优势。和中国的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投入产出之比也不高。这其中固然有中国农业的技术含量低、生产力低下、农民负担较重等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长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
作为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因为从制度基础上来看,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转型时期的特殊生产分配关系。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虚拟性质,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当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利益与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所有制组织会毫不犹豫地破坏业已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者,虽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自治组织同时也是发包人,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无法通过农村内部的组织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虽然不断有学者呼吁,通过合作社或者农会的方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但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阻碍了农民的联合。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中国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得不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都面临失效的危险。一些地区农民撂荒土地,其实是想用一种非常消极的办法来摆脱目前中国农村所面临的矛盾关系,但由于他们的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脱离建立在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国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已经变成了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改变这种状况当然不能操之过急。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加以替代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农村互助组织逐渐地实现规模化生产,并且自发地与市场接轨。在一些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民内部之间的分工已经非常普遍,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也基本上实现。政府部门应该在稳定现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农民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发展道路。
面对国际集约化的农业生产,中国建立在家庭联产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耕作规模过小。今后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
第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的滞后之间存在矛盾。提高农业劳动效率,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这些农民要么涌入大城市,要么被就地安置。近年来,关于城市化和城镇化的争论,其实质就是关于农民安置方式的争论。城市化固然能够一步到位,但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成本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的。在城市化的背后,是城市布局的合理性问题,更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吸纳能力的问题。当城市控制在合理的规模状态,并且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合理的布局,那么,城市化和城镇化之间没有大的区别。我们应该抛弃这样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在现有的不合理的城市布局前提下,各执一端,讨论城市化还是城镇化的问题。在我看来,中国现有的城市布局并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广大的乡村普遍缺乏资金流动、信息流动和实物流动密切结合的小城镇,因此,今后应该更多地建设符合农村需要的小城镇。
但是,小城镇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土地使用的矛盾。当前中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开发区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在一些开发区,已经形成了新型的小城镇。政府在清理和整顿经济开发区时,应该注意小城镇的正常发展与经济开发区盲目建设之间的区别,通过政策引导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将经济开发区逐步改造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人口的小城镇。
在一些不赞成发展小城镇的学者看来,城市化才是解决当前中国农村人口过剩问题的唯一出路。他们反对小城镇发展,认为这样会降低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但是,应当看到,城市的设计不是搭积木。在城市的布局已经初步定型的情况下,成倍地增加人口会导致城市功能的急剧萎缩。城镇化虽然不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一步到位,但可以在短时期内有效解决农村剩余人口的出路问题。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小城镇仍然居住着一个国家50%以上的居民。
第三,农村村民自治和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之间存在着矛盾。村民自治在中国当代有着多重含义,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中国民主改革的先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必要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农民自主管理的社区组织结构。但是,中国农民自治机构面临着政权机构扩张所带来的压力。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委员会成为了代表政权机关收取税费的“二政府”,成为了上传下达的管理组织。在一些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农民的自治事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事实上,在当初的自治制度设计中,不是没有考虑到农村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但由于我国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乡镇政府人员队伍庞大,如果不从自治组织获取必要的费用,机构就难以运转下去,所以,乡镇机关普遍存在着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这种干预既是利益的诉求,也是传统行政思维观念的延续。如果不改革中国的行政体制,减少或者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那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就难以继续发展。
可以说,农业集约化生产与承包责任制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当前农村许多矛盾的根源,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中国当代农村问题加重的根本原因,村民的自治组织和政权机构的紧张关系是产生一系列问题的导火索。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不但要从提高农民收入入手,而且还看到农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解决三农问题时,不但要从生产关系方面思考问题,而且要从上层建筑方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跳出既定的思维模式,才能为中国当代三农问题的解决开出合适的药方。
F. 农民问卷调查开放式问题怎么写帮忙一下,现在急着要,谢谢了 -
农民问卷调查开放式问题,那得看具体要调查什么方面的情况啊,只有知道了调查问卷的设计意图和初衷才能具体进一步设置问题
G. 求关于农户金融需求和供给的问卷调查样本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x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回答时间:2011-10-23 22: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