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1)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什么有关的应进行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版客户或者其交权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3)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④ 贵部怎么理解《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
您涉及到这个问题嘛,值得深思! 你所说的这个“合理理由”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一条当中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一个“构成要件”。 这个“构成要件”的意思应该是,金融机构已经收到举报,或者有反洗钱人员提供情报确认客户的大额交易可疑,或者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大额交易的日交易量频繁异常等情况,就可以怀疑客户的大额交易“可疑”,那么,金融机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