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有什么条件
您好来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要经过源证监会批准 一般都是发公司债 要由保荐人保荐 非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要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 都是发企业债 因为目前公司债试点只限于上市公司 所以非上市公司不能发公司债 企业债不用保荐人 但也需要证券公司承销 还有很多方面的区别
具体可以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与在境内发行有何不同
1、首来先,主体金融机构必须是中源国法人。
2、关于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在国内发行就要经过许多部门的批准,才允许。何况是在境外发行。毕竟这可是风吹草动的行业啊!
3、在境外发行和境内发行的区别就是融资的对象从中国人(公民、法人)变成了外国人,币种也不同,从人民币变成了美元、欧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经批准,当然构成了。没有为什么,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③ 发改委对企业融资担保有什么规定
发改委:严禁企业要求或接受政 府为其融资担保。
通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债风险。要规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通知强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来源:网易新闻
④ 发改委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什么方式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6月15日就企业违规发行外债事宜时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稳步推进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
5月18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违规发行外债的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将有关约谈情况进行了公告。
发改委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依规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控外债风险,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如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反2044号文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发改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如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则在发改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如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来源:中国新闻网
⑤ 急求!境内银行担保境外企业发债的保函文本
自己顶一下内保外债不是内保外贷,担保境外企业发债,那么本保函的受益人应该是境外购买债券的大众,属于增信保函。
⑥ 国家发改委对民营企业发企业债有什么特殊要求
民营企业复发行企业债,国家发改制委对之并无特殊要求。但相对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募投和担保增信上存在较大障碍。募投上,民营企业的相关证照很难齐备,尤其是很多民营企业没有地方法发改委的项目批复,就自行建造项目,这种情况较多;担保增信上,民营企业自身往往缺乏可以用来质押的自有资产(大部分已有的都可能已经抵押给银行了),且因为不属于地方国资委系统,当地资质较好的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也比较难给企业做第三方担保。如果能比较好的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一般发债都问题不大的。
⑦ 企业债主体AA-需要强制担保吗哪个文件规定的发债指标2111是哪个文件规定的谢谢。
兄弟,发改委的政策很多都是窗口指导,多问问券商朋友吧,发改委的政策找文件支持的话那你就输了
⑧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这属于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属于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
⑨ 请问: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在国外发债需要去发改委或外管局备案吗
1.如果需要去发改委备案,请问是每次发债都要备案?还是说能做一个年度限回额的备案,且在额度内多次发债无答需再次备案? 2.如果需要去外管局备案,请问具体流程是什么? 以上问题如果有法律支持更好,优质回答将酌情追加奖励,谢谢!
⑩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下设的那些机构进行审批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复省、自治区、直辖制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10)发改委关于金融机构担保境外发债扩展阅读: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