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怎么开通专业版
到当地网点办理开通,网上不能开通,一定要当地网点。
提醒:开通手机回银行可以带着身份证答和信用社银行卡到附近的网点办理,办理的时候要带上手机和数据线,银行管理员会安装信用社网银软件,或者带上u盘,在办理的时候,可以让管理员会把账号下的卡或者折子全部加入到手机银行中,然后输入两次密码,一个是登录密码,一个是交易密码,可以设为同一个密码,完了可以在手机上自己修改。
③ 浙江省农村合作信用社等银行问题
首先第一点讲明:信用社的卡在全球任何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钱都不要手续费,不扣费的。第二点讲明:信用社的卡在浙江省内的其他市的合作信用社ATM机上转帐汇款到其它行的卡上是不收手续费的。
④ 信贷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信贷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这种贷款方式专风险较属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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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 全文
浙工商企〔2009〕16 号
2009年10月28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的通知
(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文)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银监局、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
为了确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局与省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办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互助社的成立日期。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指导。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指导。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
(二)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互助社名称,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社员及股金;
(四)注册资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期限;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经济性质(核定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县(市)**乡(镇)或者**县(市)**村]、商号(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四段组成,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是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社入股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金为社员缴足的股金之和。
第十三条 社员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出资。
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和各类代理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为本社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经理、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原则上不由理事长兼任),如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名。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理事、经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明。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共同依法制定,必须载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
互助社章程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员(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字。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由全体社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社员(代表)签署的章程;
(四)社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组织机构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理事、经理的核准文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转让股金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双方签署的股金转让协议;
(四)新社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后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还应当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
第二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注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决议或者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破产裁定;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市场退出文件;
(五)社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企业法人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或撤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工商登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农村资金互助社 登记办法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7日印发
⑥ 浙江农村信用社 贷款
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内;
2、有稳定容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信贷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内般要容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市面上的信贷平台其实有很多,作为借款人,我们在贷款之前也要考虑到平台的安全性和风险性,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里提示大家,一般靠谱的大品牌信贷平台,在安全性上更加有保障,比如支付宝旗下的借呗,度小满金融旗下的有钱花。有钱花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用户可以主动申请。有钱花的息费透明,大品牌靠谱利率低,最高可借额度20万,可以满足大多数贷款者的需求。
除了个人消费者外,小微企业主需要启动或周转资金也可以考虑有钱花,有钱花致力于为小微企业主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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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浙江农信福农卡可以信用贷款30万,是不是一次申请,以后年年都可以用
在卡片有效期内可通过按日贷款分期方式循环使用。
依据如下:
《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2017-2版)》
第二条 使用
1.福农卡账户只有专用额度(即分期额度),不具有固定额度(即普通透支额度)和临时额度。发卡机构核准客户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福农卡账户专用额度,该额度在卡片有效期内可通过按日贷款分期方式循环使用。
按日贷款分期指福农卡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在发卡机构核定的福农卡专用额度内选择相应的期限申请放款,资金实时发放至客户福农卡账户内,系统自动按照发卡机构福农卡分期业务规则对分期资金进行分摊,计收持卡人分期手续费,持卡人在分期资金到期日或账单到期日偿还手续费,在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分期本金的业务。
(8)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扩展阅读:
客户收到福农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专用额度。福农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福农卡账户中收取。客户可使用溢缴款消费、支取现金或转账。
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算。
⑨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可以申请贷款吗
可以,按照信用社要求提供贷款所需资料,符合办理条件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