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扶贫的定义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国家级贫困县金融精准扶贫调研报告
我这有,要付费
Ⅲ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老少边穷地区(扶贫)提供再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你好!关于这个银行对于部分贫困地区的贷款政策,具体你还得咨询一下当地的银行,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
Ⅳ 友信金服在金融精准扶贫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作为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友信金服在过去两年里,联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先后前往云南元阳县,广西南宁武鸣区等8个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研,积累了详实的数据、真实的案例,对中国农村普惠信贷的发展形成深刻认知。在此基础之上,友信研究院编写的《2019中国农村普惠信贷研究报告》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金融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Ⅳ 什么叫金融扶贫
金融扶贫是指利用金融产品对贫困对象进行扶持和帮助,达到金融产品在扶贫中起到推动作用。一般来说是以向扶贫对象信贷为主,其他参与融资、投资、基金、参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贫困群体尽快脱贫。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拓展资料:
金融扶贫政策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由央行、发改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办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围绕"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 ,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的举措。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Ⅵ 试谈怎样发挥地方人民银行的职能作用
新的形势下 ,中央“三农”工作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要完成好这一艰巨使命,当前需要发挥四大作用,即发挥服务地方政府的协调参谋作用;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者作用;发挥辖区金融的管理维护者作用;发挥金融优质服务提供者作用。
县支行是央行的“神经末梢”,是人民银行最基层的单位,无疑在传导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任务的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从工作到环境、都面临着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如何立足当前、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内外兼修、提升素质,真正实现县支行“小而有为”的发展目标,是人民银行县支行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新形势对人行县级支行提出更高要求
(一)县级在国家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位置,相应要求县支行有所作为。县一级在党的组织机构和国家政权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在国家战略发展中处于“基石”的位置,中国古代就有“郡县治,则天下安”之说,在现在更是如此。我国自2010年初开始启动对全国县委书记进行“新形势下怎样当好县委书记”的履职培训,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与县域发展的重要性相适应,处于县域央行位置的人民银行县支行同样肩负重要使命。比如,在围绕政府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在提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各项工作中,都要发挥出人民银行作为县域金融领导管理部门应有的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求金融部门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等,这些都为县级支行大有作为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工作任务。
(二)央行履职的社会关注度进一步加强,需要县级支行在基层相应工作力度随之加大。前几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央行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很好地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使宏调调控和宏观经济走势始终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与此相伴,央行在经济领域和社会上的关注度空前增加,其政策、其影响、其效果更多也为世人所关注、所评价。不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带来的一些不同声音也会相应而生。及时、全面、正确宣传央行出台政策,客观、全面、准确收集政策实施效果,有见地地提出针对性建议和对策是基层央行的重要任务。另外,反洗钱、征信、人民币、外汇管理等诸多工作,社会性强、服务面宽,也需要县级支行以新的工作气象认真应对。
(三)县域金融发展出现的新格局需要县级支行应时而为。近年来,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的“三农”发展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多次提出推动农村地区民间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多种形式设立和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大批新型金融机构开始在县域应运而生。据银监会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仅村镇银行全国就设立了536家,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生力军。作为县域新的金融主体,央行县级支行如何面对新生事物,如何正确处理促进发展和加强服务管理的平衡点,如何有效开展工作以服务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构建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中心工作,扶其上马、送其一程、助其壮大,真正发挥其支农作用,县支行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四)从总行等上级行不断加强县级支行的现实来看,支行建设仍有很多工作要做。近年来,人民银行总行也一直在重视并加强县级人民银行工作,自人民银行总行党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建设的意见》(银党〔2009〕61号) 后,分行、省会中支等都在开展加强县支行建设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作为一级主体的县支行,如何适时对干部职工加以形势、政策、法规引导,如何教育大家明确县支行的职责和发展方向、增强主动性,如何立足现实、在扎实履职的基础上开创新局面,真正将支行干部的思想、精力引导到工作上来,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履行新职责,完成新任务,创造新业绩,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但是,从客观现实看,不容置疑的是,当前县支行的确存在着一些如思维理念老套路、工作拓展动力不足、工作目标不够明确、工作内容不够具体、手段措施不够多样等问题,有效履行职责还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但只要县支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明确新任务、坚定自我发展信心,就能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小而有为”、更好发挥基层央行作用,更好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人行县支行要发挥“四大作用”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找准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县支行的各项工作,强化履职手段,发挥职能作用。
(一)真正发挥服务地方政府的协调参谋作用。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要不断向县级政府进行宏观金融政策的宣传解释,做金融政策的宣传员。同时不断宣讲有关金融理论知识,引导县级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金融经济观,为县域金融可持续发展大局奠定基础。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实际,从金融角度提出支持发展本县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规划,做到不跟风发展、真正符合地方实际。同时,对于金融生态环境、信用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要真正提出可行性的办法和意见,不断增强在县级政府部门的话语权和金融部门的影响力。同时,积极围绕县里金融长远战略发展的问题如农信社改革、村镇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中小担保公司的设立等关系全局的大问题提出服务性意见和建议,从心灵深处真正为地方发展服务。
(二)真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者作用。县支行是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前沿阵地和排头兵,要充分发挥好这一角色作用。一是灵活运用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工作,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和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二是做好货币政策传导神经末梢的反应反馈工作。要加大货币政策传导的关注和分析,加强对县域经济金融和农村经济的调查力度,了解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状况,为上级行提出政策建议,提高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三是定期组织金融部门召开金融座谈会、银企洽谈会等,为当地金融经济发展服务。
(三)真正发挥辖区金融的管理维护者作用。要真正从前些年央行职能调整而带来的消极被动情绪中调整过来,树立县域金融、央行为大的理念。一是按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对县域金融机构开业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和综合执法、综合评价工作的参与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轻描淡写、走过场。要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强化监管,硬起手腕,不当老好人,真正树立威信。二是前瞻性地开展有关工作,根据一些县域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业综合化交叉经营特点明显的情况,要利用自身手段,强化监管和监测,以防系统性风险发生,确保金融稳定。对于不良的,要提醒,要整改,要督查,切实负起责任,要利用自身再贷款手段进行扶持和救助。三是建立金融生态推进机制。通过制定实施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量化考核评价的高效工作机制。要抓好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市民金融素质;加强征信管理,培育市场主体信用意识。通过金融生态建设引领信用社会建设,为金融长远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真正发挥金融优质服务提供者作用。县支行应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经理国库职责,发挥好服务政府机构的管库理财作用,为县级政府机构的运行提供服务保障。积极推进“乡财县管”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方式方法,减少财政资金流转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注重自身业务创新。着力在人民币管理、支付结算和外汇等方面不断创新,尽可能实现“一站式、便捷式”服务,为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大小额支付系统支付清算“高速公路”的优势,通过扩大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促使支付系统向农村地区延伸,畅通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渠道,积极推广各类支付业务,向广大农村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多层次、低成本的跨行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积极推动农村地区银行卡产业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联网核查工作,落实账户实名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全面提升县域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可组织金融机构举办支票全国通用、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农民工银行卡业务集中宣传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在办理结算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改善金融机构服务问题。要及时解决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办业务排长队问题、银行收费问题、人民币兑换问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通过一定形式反馈本行和其上级行,督促重视并解决。可以支行纪检监察部门为主阵地,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靠社会力量监督和改进支行服务。县支行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快县域支付基础建设,统筹谋划县域支付结算环境建设。
为县支行实现“小而有为”创造更好条件
近年来总行等上级行一直重视县支行建设,在人员进入、工作职责、业务办理、内控建设方面不断加强和推进县支行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稳定队伍、推进工作的作用。但是,从县级支行反馈的意见看,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上级行创造更好的条件。下一步,一是继续从大学生或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壮大队伍,增进支行人气。二是完善支行业务职能。积极按照有关文件和讲话精神,尽快落实和下放有关业务权限到县行,比如县域的外汇业务、征信、反洗钱等有关业务,能交给支行办理的放权让其办理,以业务带动干劲提升。三是继续加强支行建设,采取党校培训的方式、不断提升班子领导综合素质。采取竞赛、“走出去”、岗位争先创优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层和一线员工素质,为更好履职打好基础。继续强化县支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推进“三无”安全行建设。健全金融服务部门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金融服务队伍。四是引领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树立更强烈的创新意识。新的形势,要求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要用创新的精神来指导每一项工作,用创新的理念来思考每一项工作。凡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履行央行职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的,都要下工夫去做。以敢为人先、敢于争先、敢于领先的胆识和勇气,引领县域金融工作取得新突破。
Ⅶ 蚌埠人民银行百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
紫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繁荣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是依托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旨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服务站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站长,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济能人中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并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有条件的村委可聘请金融机构离退休人员对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部署开展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研究并决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运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府办和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对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挂点乡村金融服务站,专门负责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由行政村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镇政府直接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设立。
第九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挂牌开展工作,并协调安排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挂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应当组织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新设立的乡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乡村金融服务站上门指导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负责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二)受理金融业务咨询;
(三)协助收集、反馈农户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投诉、意见建议等;
(四)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部分金融业务;
(五)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工作;
(六)协调处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纠纷;
(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八)协助开展反假货币、打击非法集资和六合彩等违法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惠农补贴的有关政策,协助农民办理各种涉农补贴、社保、医保、农保等资金的缴纳与领取;
(十)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主要宣传反假货币、反洗钱、个人信用、利率、汇率等政策法规;贷款、国债、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知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风险知识;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一)悬挂、张贴金融知识图片、宣传口号;
(二)在乡村金融服务站办公场所开辟“金融知识角”、设立信息宣传、公示窗口;张贴公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三)协助举办金融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利用乡村广播滚动播报金融知识;
(五)定期联系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宣传会;
(六)其他宣传方式。
第十四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受金融机构委托,代办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农户贷款需求,协助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挂点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
(二)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并及时反馈挂点涉农金融机构;
(三)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
(四)定期开展农户与挂点金融机构的对接互动,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处理乡村金融服务站收集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代理办理评估、登记、保险等事项;
(六)接受农户有关金融业务咨询;
(七)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农户向乡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定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按时将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原始数据报送县征信中心(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的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超市安装POS机具、ATM机具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与农户、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机制。通过开通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途径,帮助农民及时反映金融服务需求、投诉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与挂点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司)合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服务站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受理的金融业务咨询、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到村开展培训、对接办理业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根据农户金融需求情况,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农村金融超市。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直接到村集中办理金融业务。包括:贷款申请、信用评级、组织信用担保、理财、结算、咨询和人民币兑换等无需在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定期对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对成绩达标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与镇、村群众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金融服务站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村银(社、司)合作、农村金融服务改进等工作情况纳入镇政府和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对工作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给予适当奖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金融机构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派专人建立账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业务开展以及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