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贷款购车金融服务费怎么算
贷款购车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不合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年出台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1)金融服务收费定价的原则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参考资料: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Ⅱ 金融产品要怎样定价策略
第一步:选择定价策略目标。金融产品定价策略的目标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对金融产品价格的制定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比如选择是完成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这将对定价策略产生决定性影响。第二步:分析影响因素。金融产品的定价策略不仅仅受金融机构本身的运营情况影响,还受到各方面多层次的因素影响,我们必须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对价格的制约。
第三步:选择定价策略方法。在考察了定价策略的影响因素后,我们需要根据一种或几种定价策略方法制定出一个价格范围。
第四步:考虑定价策略。定价策略是在定价策略方法的基础上对产品的价格做出调整,体现了企业的战略抉择。
第五步:选定最终价格。企业最终确定金融产品的价格,并向消费者进行展示。
Ⅲ 简述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原则
1、成本
银行提供信贷产品的资金成本与经营成本。如前所述,资金成本有历史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 两个不同的口径,后者更宜作为贷款的定价基础。而经营成本则是银行因贷前调查、分析、评估和贷后跟踪监测等所耗费直接或间接费用。
2、风险含量
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银行需要在预测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为其承担的违约风险索取补偿。
3、贷款期限
不同期限的贷款适用的利率档次不同。贷款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且利率走势、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不确定因素愈多,贷款价格中应该反映相对较高的期限风险溢价。
4、目标盈利
在保证贷款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银行会力求使贷款收益率达到 或高于目标收益率。
5、竞争态势
银行应比较同业的贷款价格水平,将其作为本行贷款定价的参考。
6、客户关系
贷款通常是银行维系客户关系的支撑点,故银行贷款定价还应该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
7、存款补偿余额
银行有时会要求借款人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即存款补偿余额,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附加条件。存款补偿余额实际上是一种隐含贷款价格,故而与贷款利率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开发出了若干贷款定价方法,每种方法体现着不同的定价策略。
Ⅳ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五花八门的贷款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中,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费,算得上销售行业按揭贷款的“潜规则”、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服务费实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贷款。消费者要注意的是主体资质问题。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行金融放贷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评价的。
(4)金融服务收费定价的原则扩展阅读:
对于金融服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加上金融服务费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法律通常不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了信息服务费,
那么,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行为。因此,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获得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Ⅳ 简述银行贷款定价的一般原则
贷款定价原则
(1)利润最大化原则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传统业务,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银行在进行公司贷款定价时,首先必须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 扩大市场份额原则
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要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在信贷市场上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同时,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必须建立在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影响一家银行市场份额的因素非常复杂,但贷款价格始终是影响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家银行贷款价格过高,就会使一部分客户难以承受,而最终失去这部分客户,缩小银行的市场份额。因此,银行在进行公司贷款定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同业、同类贷款的价格水平,不能盲目实行高价政策,除非银行在某些方面有着特别的优势。
(3) 保证贷款安全原则
银行贷款业务是一项风险性业务,保证贷款的安全是银行贷款经营管理过程的核心内容。除了在贷款审查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外,合理的贷款定价也是保证贷款安全的重要方面。贷款定价最基本的要求是使贷款收益能够足以弥补贷款的各项成本。贷款成本除了资金成本和各项管理费用外,还包括因贷款风险而带来的各项风险费用,如为弥补风险损失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为管理不良贷款和追偿风险贷款而花费的各项费用等。可见,贷款的风险越大,贷款成本就越高,贷款价格也应越高。因此,银行在进行公司贷款定价时,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4) 维护银行形象原则
作为经营信用业务的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守法、诚信、稳健经营,要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能唯利是图。在贷款定价中,要求银行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货币政策、利率政策的要求,不能利用贷款价格搞恶性竞争,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