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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金融机构假币

发布时间:2021-02-14 08:55:48

㈠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怎么办

可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定; 对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1)行政复议金融机构假币扩展阅读:

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㈡ 我手里有假币想到银行兑换

银行会没收,所以还是别去了。如果你认识银行的人员,他们会对你网开一面,如果不认识,那么必然没收。
以下是法律依据:

2003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只有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权收缴假币(另外公安机关可以没收假币),其他如商场、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等都无权收缴假币。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若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在收缴时,有关人员应当面对假纸币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收缴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还要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持有人若有异议,可在3日内,凭《收缴凭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经过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办法》规定,被没收假币如果重新鉴定为真币的,金融机构应等值退换。经鉴定确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持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㈢ 对银行收缴假币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内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容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㈣ 向人民银行提出假,假币复议用收费吗

去人民银行提出假币的行政复议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你只要带着银行的假币收缴单去就可以了

㈤ 关于假钞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2003年4月9日颁布

㈥ 对假币收缴有异议多少工作日向人民银行申诉

60个工作日内抄。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
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
《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

㈦ 个人对家中收藏的钱币藏品真伪有异议的银行一定要接受申请吗

是的,但异议人需要持有《假币收缴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专缴属、鉴定管理办法》提到,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7)行政复议金融机构假币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㈧ 银行取到假钞可以凭什么追究银行责任

银行取出假币我该怎么办
业界人士解开假币收缴三大问题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在宁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银行对于假币收缴、鉴定的法律依据;更加规范了假币收缴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公正。在办法实施的同时,一些围绕假币的问题,如假币收缴后的去向、持币人有何权利、银行出了假币怎么办?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
NO.1 谁有权力收缴假币
昨天,人行南京分行的有关人士表示,这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主要是明确了银行对于假币收缴、鉴定的法律依据,同时,更加规范了假币收缴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公正。
据介绍,《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各家办理货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收缴假币的权力。商场收银台、收费站等机构都没有收缴假币的资格。收缴人员也必须取得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在鉴定货币的真伪时,至少有2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各鉴定机构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服务,要当着持有者的面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等细项,并且向持有人开具收缴凭证。如果任何一方有疑议,由人行统一鉴定,并作出最终解释。
NO.2 持有人有哪些权利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要无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别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鉴定费用。
持有人的权利有两项:一是有权申请鉴定。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如为真币将退回,持有人利益不会受损。据悉,南京市四大国有银行支行以上的80家网点,已被授权进行假币鉴定,其中包括工行26家、农行13家、中行22家和建行19家。二是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持有人如对假币收缴的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NO.3 银行出假币怎么办
尽管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出来假币的事情少之又少,但这样的事情仍偶有见诸报端。不论这样的事是真是假,是谁的过错,一个取款人心中不得不担心的问题还是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
但普通市民毕竟不是鉴别专家,平常也不太可能随身带上验钞机,如果市民拿着银行ATM机吐出的钱币去消费时,被对方告知那是假币,市民该怎么办?银行的有关人士表示,市民对这个问题也不必过于担心,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是极小极小的,即使出现,也多数发生在大额取款时。但为了求个心安,市民在大额取款时可以避免取现金,而应尽量采用现代化的结算手段,比如开本票,然后拿本票去其它银行转存,或者用银行卡转账。另外,如果非要取现,那么市民应该在当场仔细清点,除了利用银行提供的点钞机识别,自己也要学会一些基本的假币辨别方法。一旦发现某张钱币有问题,或者是自己拿不准的,就应立即让银行调换。
当然智者千虑必有一疏,要是真的出现在一家银行取了款,到另一家银行转存时发现有假币,持有人应及时与取款行进行交涉。由于这里面存在一个离开银行的过程,其中的情况就变得复杂了。银行方面可能一时也很难认定假币出自何处,而持有人如确定假币出自取款行,在有可信证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有关方面对市民质疑的上述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有关部门也应大力打击假币来源,将假币杜绝在未流通之时。
本报记者 樊莉辉

㈨ 假币的处理

35%的人认为能够用就用出去,不过现在银行,信用社经常在出假币,取款人对他们毫无办法,离柜不认。 如果多拿了一张给你,他们就让警察找你来了,看来警察也是跟着钱转。

作为中国反假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经济日报报道说,《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将担当起假币“清道夫”。
据报道,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的权力,不但对假币收缴、鉴定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基层央行反假币工作的开展。二是《办法》规范了假币的收缴程序,避免了假币收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利于央行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告知被收缴人有申请复议和鉴定的权力。三是对假币的鉴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是《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假币收缴、鉴定过程中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树立央行的权威和提高对假币收缴、鉴定的监督管理力度。

《办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的开展。一是《办法》规定了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业务人员必须在当地人行组织下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二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报告犯罪线索的义务。三是《办法》规定了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违规处罚措施。四是《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违规处罚措施。

《办法》对于一些过去反假货币工作中含混不清的程序和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持币人的利益。一是收缴人员必须具有鉴定技能并获得上岗资格,保证了对货币真伪的首次认定和收缴的准确性。二是对假币收缴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防止违规操作带来的纠纷。三是收缴假币后,必须明确告知持币人应有的权力,在新的《假币收缴凭证》上还增加了中英文对照的告知内容,便于外籍人士更好地享有知情权,确保了持币人权益不受侵害。四是持币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或收缴程序持怀疑态度,可以申请进一步鉴定和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地完善了假币收缴程序的制约机制。五是对假币的鉴定程序和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持币人能及时得到正确的鉴定结果。此外对于假币的收缴、鉴定、保管、解缴、销毁等工作均做出具体、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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