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专
问题答复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何时起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版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权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开始就地预缴。
3.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句话什么意思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
企业所得税
。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
4.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的"当年"如何理解.我司是2013年8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版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摊缴纳企权业所得税,但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1、2、3月份),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15日前应该就地申报。
5. 为什么新设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根据国抄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袭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6.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释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出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
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发[2008]28号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7. 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如何确定
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内门一致。
依据《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
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7)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扩展阅读: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要求规定:
1、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2、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3、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8.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容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9.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意思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企业所得税。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0. 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回所得税征管范答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
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