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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可通过外包的方式免除

发布时间:2021-02-17 06:18:12

⑴ 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手段和方式有哪些

各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采用 “四结合”并用的全方位监管方法。 (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这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点。要保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才能保证它的有效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金融法规的完善和依法监管是绝对不可少的。(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金融稽核,是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根据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责,对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金融稽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经营的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资产质量、负债的清偿能力、盈利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等。(3)“四结合”的监管方法, 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34项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是什么

根据银监发[2011]22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然后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⑶ 如何防范金融服务外包所潜在的风险及相应措施

要防范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各种风险,我国须重视在岸服务外包市场开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内外结合”发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并完善外包服务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监管制度。2.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证外包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3.政府合理规划和建设金融服务外包园区和城市。充分发挥政府前瞻性的长远规划,应将各大城市分开管理,给予差别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发挥各城市的优势,避免各城市之间的盲目竞争。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防范      
(一)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商      (1)实行业务外包以前,金融机构应制定外包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主要包括对哪些业务适合外包做出评估。同时,应该全面考虑业务外包的程度问题、风险集中问题,以及将多项业务外包给同一个服务商时的风险问题。      (2)外包服务商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活动的成败。在做出外包决策后,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应听取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法律、财务专家、人力资源的意见,然后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寻找擅长该业务的所有高级公司,通过仔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外包服务商。此外,也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状况。      (二)外包风险内部评估      在开始实施金融服务外包之后,为了确保及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风险来临之前获得信号,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低最小,必须在外包的过程中时刻对风险进行内部评估。      (1)派专人到外包服务商的公司任职,及时与外包服务商沟通在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特派员作为一个中间人协调和处理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这种方法相对比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2)缩短金融机构和外包服务商沟通的周期。由于外包业务的关系,外包服务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汇报业务报表或有关业务的进展情况。尽量控制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沟通周期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     (三)完善金融外包监管制度      (1)金融监管当局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外包服务商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对于明确规定可以外包的业务,只需要经过备案程序即可,而对于规定之外的业务,则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对于不同的外包服务商,也应采取有差别的监管程序。      (2)金融监管当局应进行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为了实现持续监管,可借鉴国际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关条款,确保监管当局随时可获得监管所需的资料。      (3)金融机构及外包服务商均应制订应急计划。金融机构应该尽力要求外包服务商制订应急计划,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灾难恢 乌骨鸡苗鸡苗0.2元/只 送全程饲料 养殖死伤全赔 广告 一年养4批利润40万 每户10000元补贴 45天死伤全赔 培训养鸡技术 查看详情 > 绍兴 鸡苗批发 0.2元/只 订1000只送800只 包销成品 广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鸡苗 品种齐全 免费防疫 订满1000只免费上门建温棚 送饲料 查看详情 > 复能力。对业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情形,外包商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⑷ 第三方催收减免可信吗

可信,抄银行等信贷公司都在使用第三方催款。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款是合法的。

对欠款人施压方面可以更直接可以介入上门走访催收,加快还款速度。减少坏账率。出了问题银行也可以让第三方催收公司来承担责任,最后可以把自己洗干净。

⑸ “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 1,什么是对冲 2,为什么对冲方式可以免除履约责任

就是双方都是责任,可以抵消一部分。因为如果全部要求履约的话,双方付出都很大

⑹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⑺ 国家对金融外包服务的政策,以及外包服务现状,导向。跟国外的对比情况

我国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策略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印度发展金融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承接金融服务外包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政府制定支持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印度的经验表明,政府对外包产业发展的支持很重要。这一方面需要成立金融服务外包的行业管理机构和专项发展基金,以行业协调和互助的方式推动外包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出台隐私信息保护等法规,增强国外客户对安全的信心;改善服务模式和服务效率,尽早出台专门针对外包产业的优惠政策;采取减税、免税及减免房租等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二)制定总体性外包承接战略
金融服务外包的普及化为我国企业承接外包业务提供了广泛的合作空间。我国企业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战略要从暂时性、战术性向长期性、战略性转变,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具有全局性、主动性特点的发展战略,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改变自身的定位,从过去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加工厂”变为各大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伙伴,全面融入到各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去。

(三)发挥比较优势,挖掘细分市场,逐渐扩大业务承接范围
各国都有自己擅长的金融服务外包的承接范围,限于人力、财力资源的制约,在发展服务外包时不可能同时全面推进。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分行业有计划地选择重点行业拓展外包领域。国内企业应分析和发掘自己的比较优势,结合我国的劳动力和成本优势,要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打造自己的竞争优势,争取全球服务外包的核心业务的承接。国内企业承接的外包业务通常是特定金融功能的业务,如客户服务、金融分析、客户系统软件开发等,而业务流程外包等较复杂的业务则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因此,我国金融机构承接外包业务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这要求我国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外包市场,包括信用等级评估、市场调研、后勤保障、计算机业务及系统的维护维修、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形象建设等通常业务,还包括一些新兴业务及复杂程度较高的业务流程外包。此外,要发挥文化、地理上的优势,从向韩国和日本金融机构提供IT外包服务开始逐渐扩展服务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人才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英文水平的提高,为扩大金融外包项目流入我国提供了有利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提供专精式外包服务。

(四)建立业务动态监管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我国承包企业应在参照《金融服务外包》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外包承接流程,签订尽量缜密的相关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并采用接受发包单位的全面评估,以期最大限度降低承接外包服务的风险。我国承包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内部评估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承包业务的进展程度、质量控制和相关影响进行评价,以确保和完善业务承包的长期发展。同时,承包企业也应该制定全面的承包风险管理计划,不但在承接外包业务时进行调查和评估,而且在合作过程中妥善处理承包业务以及与发包商的关系。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企业应监控承包业务的直接表现和潜在变化,确保业务的完成。这包括:承包企业能够理解和达到金融机构的目标;承包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业务进展和实施计划之间的差异;业务进展是否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条款;自身的财务状况;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潜在变化。为此,在制定外包文件时需要注意服务外包的范围、服务外包合同的规范性、服务商信用评级、服务外包中金融机构和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外包出现纠纷时的处理程序等。

(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我国的承包企业应遵循合法、风险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有效监管等原则,识别外包活动潜在的风险,借鉴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监管的经验,确立自己的符合金融服务外包监管原则的规范和制度。我国承包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应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对于承包业务的各种意外情形,如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承包事务、内部技术或者骨干人员的变动等影响承包合同履行等,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六)培养外包业务专门人才
适用的专门人才是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基本前提。这就需要我国高校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和课程设置,培养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专门人才。同时,行业主管机构或承包企业可以联合高校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使大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通用人才成为可以迅速进入工作岗位的专门人才。政府也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对社会急需金融服务外包人才进行培训,为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⑻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⑼ 金融服务外包是干什么的通俗易懂的说啊,不要复制

金融服务来外包就是帮金融企业源做一些低水平的,但是又不得不做的事,比如说录入类,语音类,凭证整理类的事情。金融企业自己做吧,要场地要人要设备,有点得不偿失,因此就出现了专门做金融服务外包的企业,术业有专攻嘛。这样别人能赚到钱,金融企业也降低成本。

拓展资料

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业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可以是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金融企业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另一服务商(即“转包”)。

金融外包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的欧美,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将一些准事务性业务(如打印和存储记录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术升级的推动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领域,涉及整个IT行业。据统计2005年整个IT行业的支出中有45%为外包支出。

⑽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交易网站去抄交易就属于正规的管理,自袭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可疑,这句话是正确的。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0)金融机构可通过外包的方式免除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主要调整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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