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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主管任职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21 02:51:34

A.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B.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职位

金融行业热门职位主要有:预测分析与管理咨询人员(负责各种市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该岗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基金经理、证券经纪人和股票分析师。

一:预测分析与管理咨询人员:负责各种市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该岗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二:经济预测分析与管理咨询人员经济预测分析人员的行业分布非常广泛,但一般只有各个行业中的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部门、公共研究机构才会设置。

而管理咨询人员主要是流向一些咨询公司,比如IT咨询、营销咨询、上市辅导等。

三: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的素质要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扎实的金融学基金知识;二是基于对市场的长期观察之后得出的投资经验;由于证券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作为证券经纪人必须通过对政权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研究,把握规律性,并结合影响证券价格的各种因素分析,逐步积累并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和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

四:基金经理:随着更多的基金项目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产生,社会将需要众多的基金管理 人才,基金经理就是这一行当中的高层次人才,其职责大致可分为:负责某项基金的筹措;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负责基金的上市和上市后的监控。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十分紧缺,其职业的前景看好。

五:股票分析师,也是目前金融行业的热门职位。股票分析师主要为股市投资者提供股市投资咨询服务,以及举办有关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部分股票分析师在报刊上发表股评文章,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媒 体提供股市投资服务。

(2)金融公司主管任职要求扩展阅读:

金融行业就业方向

无论是本科毕业,还是硕士毕业,金融学专业毕业生总体上的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管理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基金经理、精算师、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等。

金融专业开始就越来越受国家的重视,特别是各个大的城市, 这个专业会有银行,证券,期货,外汇,保险,会计学,财政,及管理,营销等方面的课程,用心学好 专业课对以后非常有用.,就算不从事本专业类工作,理财理念和金融,经济方面的理解也会终生受益的。

金融学毕业有3个就业方向,银行、保险和证券。银行最稳定,福利好,但是难进。保险最好进,同时也是最累压力最大的。

C.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D. 金融公司的工作岗位有哪些啊

一:预测分析与管理咨询人员:负责各种市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该岗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二:经济预测分析与管理咨询人员经济预测分析人员的行业分布非常广泛,但一般只有各个行业中的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部门、公共研究机构才会设置。

而管理咨询人员主要是流向一些咨询公司,比如IT咨询、营销咨询、上市辅导等。

三: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的素质要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扎实的金融学基金知识;二是基于对市场的长期观察之后得出的投资经验;由于证券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

四:基金经理:随着更多的基金项目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产生,社会将需要众多的基金管理 人才,基金经理就是这一行当中的高层次人才,其职责大致可分为:负责某项基金的筹措;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负责基金的上市和上市后的监控。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十分紧缺,其职业的前景看好。

五:股票分析师,也是目前金融行业的热门职位。股票分析师主要为股市投资者提供股市投资咨询服务,以及举办有关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部分股票分析师在报刊上发表股评文章,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媒 体提供股市投资服务。

(4)金融公司主管任职要求扩展阅读

满足分类规则

分类规则是任何分类过程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也是检查分类是否正确的准则。因此金融公司风险划分体系首先必须满足分类规则。分类规则主要有四种: i完备性。科学意义上,划分出来的种的总合,应当等于属概念的外延。M=PI+P2+八+Pn。实践意义上,可能发生的每一个风险事件都能归为一个风险类别。

风险划分体系的完备性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ii独立性。科学意义上,根据划分出来的各个分项互不相容,具有全异关系。实践意义上,可能发生的每一个风险事件只属于一种风险类型。

iii准则唯一性。每一层次只有一个分类准则。iv逻辑等级清晰。逻辑等级保证分类的严谨性和直观性。不在同一等级的风险不能并列罗列和讨论。

参考资料金融公司网络

E.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F.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岗位,岗位职责又是什么

融资专员

1、寻找合适的银行,与银行商谈并提供最佳融资方案和融资条件,能与银行很好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2、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3、负责银行费用收支和审核工作。

投融资项目经理

1、参与项目谈判,组织项目(融资、并购、上市)的协调与执行;

2、积极寻求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与联络,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协助起草与项目相关的报送审批文件,并负责具体办理审批手续;

3、挖掘和引导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高层的公关谈判,引导客户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理念。

外汇交易员

外汇市场研究分析,外汇买卖及汇率、利率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理财营销经历员

1.设计理财产品;

2.根据客户要求为其设计理财方案,办理理财业务;

3.开拓新客户

信用分析与审查员

对重点行业或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撰写信用分析报告,提交投资池调整意见

债券交易员

债券投资、询价及交易业务

产品研发员

1、对小企业中心总经理负责;

2、调研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状况、客户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调整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方向;

3、提出产品开发要求,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管理和后评价;

4、编制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工作,部署新产品的销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

保险业务员

1、规划全行保险代理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计划;

2、制定、完善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负责指导、审批和监控分行保险代理业务;

4、统计、分析全行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提出业务对策;

5、开展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的业务。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

1、银行保险销售培训、辅导和业务推动;

2、银行网点合作关系维护和销售支持;

3、银行保险客户的售后服务。

授信制度管理员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我行业务发展与管理要求,负责起草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并参与组织实施。

授信业务管理员

1.监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业务运作及管理状况,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2.监控检查各区域中心和分行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与授信条线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管理。

授信审查员

1.对分行超权限授信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全面揭示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2.根据内部分工,对有关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并提出相应授信政策,对相关分行的授信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和指导。

资金营运部助理交易员

1.从事人民币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它相关业务;

2.跟踪金融市场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提出阶段性交易业务操作建议;

3.维护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提出对客户授信的建议。

业务数据分析员

主要负责相关金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数据库管理。

投资清算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资金管理、业务核算、交易清算

机构规划员

负责全系统机构筹建调研、可行性分析、机构筹建规划设计等。

风险控制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一切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监督、管理和控制。

权益类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权益类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负责落实实施。

债券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债券投资计划、债券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落实实施。

债券销售交易员

参与公司承销项目在一级市场的发行销售和二级市场的撮合交易、自营业务,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谈判、交易业务,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业务,协调各种资源开发并维护客户。

股权融资业务客户经理

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投资者客户资源的开发与维护。

高级投资经理

1.制订投资策略,设计、建立并维护投资组合;

2.进行投资调研,提交投资建议报告;

3.下达投资指令,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

4.对总体投资情况进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资情况报告。

宏观专题研究员

宏观经济与金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专项研究课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研究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走势、国际资本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跟踪分析等。

债券研究员

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重点研究债券市场的收益、风险及债券利率水平的变化。

货币市场研究员

银行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央行票据市场等,重点研究货币市场资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变化。

客户信用管理员

1.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客户信用管理,确定授信额度;

2.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融资利率与融券费率的基准,并根据市场及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金融模型研究与开发员

1.金融模型开发,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设计开发套利模型获取市场定价失效带来的套利收益;

2.设计开发做市商自动交易及风险管理模型;设计开发权证发行及风险对冲模型。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管

1.组织项目团队进行金融衍生品相关定量分析,制订衍生品投资策略、模型开发、风险控制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市场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控制风险。

2.负责境 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产品的跟踪与分析。

风险管理员

服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风险控制的理论,跟踪同业实践,熟知有关法规和政策,评估本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框架、体制、制度、流程,提出风险管理战略建议。

战略研究员

1.进行宏观经济和金融证券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本公司的主要发展机会与主要风险;

2.分析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各业务单位在行业内的地位、优势与弱点;

3.收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资料,总结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提供建设性意见;

4.参与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储蓄与理财产品研发专员

1.实施储蓄和理财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卡业务研发专员

1.实施卡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卡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卡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5.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产品研发助理

1.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用户支持、系统维护、推广上线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应用管理、配置管理、数据处理等工作;

3.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系统测试、操作辅导、问题受理等工作。

产品开发专员

1.负责渠道类产品的立项组织、资源落实、方案设计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开发参与、外包监理等工作;

3.负责渠道类产品的需求解释、测试组织、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从事渠道类产品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基金IT事务管理员

1.协助系统分析员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分析;

2.参与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协助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股证事务代表助理

1.境内外投资者来访接待;来电来函的回复

2.股东名册打印等股证事务

3.负责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项目材料;随时保持联络

4.有关政策的咨询、研究和传达;

5.参与有关项目的洽谈和跟踪;

6.参与选荐证券中介机构;

7.跟踪、催办有关批文;

8.草拟分红派息方案等;

9.考核激励工作

10.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理赔人员

负责各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需要查勘、决定是否赔付、决定拟赔付金额、与客户沟通谈判、结案等。

基金注册员

1.负责交易数据的处理;

2.基金注册系统的维护与测试;

3.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制定;

4.代销机构业务往来;

5.资金划拨;

6.新业务的研究与开发等。

行业分析师

1.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要素,及时跟踪和预测行业变化,提供相应的各类研究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紧密跟踪,通过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公司分析报告,揭示投资机会及风险。

分析师助理

1.协助宏观、策略、固定收益、行业分析师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2.协助完成相关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务。

投资经理

1.研究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判断市场趋势;

2.跟踪形成合理的投资评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选证券的投资价值;

3.编制投资组合,恰当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标。

投行保荐代表人

1.根据分工,对分管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把关并制作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业务及利润指标;

2.对所分管的项目的相关事务与主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3.对所分管项目的客户关系进行开发与维护,组织下属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当前业务推进及未来业务储备需要;

4.按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尽职调查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和保荐职责。

证券投资部经理

1、主持证券投资部的全面工作,对上级负责。

2、对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或成本计划负责。

3、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公开、公平、公证地为本部门选拔优秀员工,并对本部门的员工严格考核。

4、负责公司证券管理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管。

5、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接待股东和投资者来访,答复有关咨询。

6、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7、负责建立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档案、股市档案、独立负责保密工作,定期对公司股东结构变动和股票走势做出分析并提交报告。

8、会同资产财务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红派息工作,研究制订股票的增发、配股或债券的发行计划等。

9、负责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决策建议。

11、编制公司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等工作。

12、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测评工作。

13、严格控制本部门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本部门内员工关系,培养团队精神,为公司目标而共同努力。

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暂离本工作岗位时,应指派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以保证本部门的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15、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算员

(一)收集,录入,运算结算数据,打印结算报表,复核结算结果。

(二)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客户结算单,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

(三)计算客户风险率,分析客户风险,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严格控制客户风险。

(四)审核客户出金,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所需报表,做好对帐工作。

(五)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保存,备份结算资料。

(六)维护客户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户资料。

出市代表

(一)开盘前做好交易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计算机设备,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运转。

(二)接单与回报时要用规范用语,不得接受残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

(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差错发生,如发现错单应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四)加强基本功训练,提高业务能力,迅速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五)及时将场内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传达给公司,根据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询有关情况。

(六)交易结束后及时与报单员核对当日成交情况,保证将交易所结算单等资料按时传回公司。

(七)在场内交易时,不得接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严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报单员

(一)热诚待客,优质服务,严禁与客户争吵。

(二)负责接单,报单及成交回报工作,记录工作日志。

(三)操作中要用规范用语,并做到迅速准确。

(四)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错单的发生,如发现错单要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五)了解客户持仓和风险状况,控制高风险客户的交易风险。

(六)负责与出市代表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交易所有关信息。

(七)收市后,负责与出市代表核对成交情况,整理保存交易记录资料。

代客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员

1、负责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开发和结构化设计;

2、为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对公、对私业务条线销售提供支持;

3、研究国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模式的发展,进行产品开发。

理财产品营销员

1、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提出产品设计需求;

2、组织对机构和对个人的资产管理类、财富管理类等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产品的后续完善,包括产品推广的培训、营销督导以及日常问题的处理;

3、管理并指导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制定调整销售策略;

业务管理及品质控制员

1、负责财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销售流程管理;

2、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质管理、业绩考核和追踪督导等;

3、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分析。

高端客户服务员

1、负责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为个人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指导分支机构发展和维持与高端客户的关系;

2、收集高端客户投资理财需求需求并及时反馈,提出解决措施;

3、根据高端客户需求,协调各产品设计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专业的理财计划;

4、负责编写面向理财经理提供的标准营销服务话术等,定期对全行贵宾理财业务整体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搜集整理行业投资信息,行业法规动态,对同业市场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负责我行客户服务的后续信息支持。

代客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员

1、结合我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开发,提供特定资产类别投资策略和多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与投资组合管理;

2、国内、外主要市场和不同资产类别投资参照指标走势研究及投资策略分析。

内/外部投诉受理员

1、受理内、外部投诉;

2、核实投诉内容;

3、提出投诉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反馈;

4、对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认定,提出奖惩建议;

5、向领导汇报投诉受理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向全行通报。

客户经理

1、负责投资客户开发、维护;市场行情研判;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向客户推广各项金融产品;

3、撰写信贷申请报告,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

4、通过业务开拓,最大限度的扩大收益,完成设定的业务指标。

金融分析师

负责面向金融机构及高等教育客户群提供金融分析类产品/项目的客户培训、市场调研、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等工作

外汇分析师

分析国际金融市场,研判行情走势;把握市场机会,及时发出交易操作指示。

投资分析师

1、进行宏观经济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经济发展趋势报告; 2、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从事行业调查研究,制作行业研究报告,负责行业的持续跟踪研究;

3、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与投资计划,进行已经投入公司经营状况调查,定期巡访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4、承担公司对外的管理顾问和理财顾问业务,负责与同业机构开展研究业务联系,各类信息机构开展定期交流。

柜员

1. 办理开户业务

2. 收集、整理有关的统计资料;

资信评估人员

1、根据集团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项目的分析报告和研发工作,独立完成研究报告;

2、进行评级技术研究和专题研究;

3、协助业务发展部门项目经理开展业务和专业交流活动;

4、按要求完成技术总结、文献翻译工作;

5、按时参加本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培训、研讨会、评审会;

6、及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际业务部人员

I、负责拟定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外汇业乡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2、负责国际结算、外汇资金结算、外汇资金运营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业务操作与管理;

3、负责外资管理,外资项目的上报、检查、指导、盘活及风险控制,国际贸易融资的上报与审批;

4、负责组织国际业务部门的各项管理活动,负责外汇业务的电子化建设,BIBS系统的维护、升级改造和管理;

5、负责指导外汇业务的开展,包括市场准人与退出的管理,履行国际业务部门自律监管职能,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6、负责外汇业务产品的营销与推广,密切关注外汇产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保证产品合规合法,定期向上级或在系统内发布外汇产品市场变动情况,开展外汇产品的推广和培训工作;

7、负责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人员

1、负责制定办公和会议制度,组织办公和重要会议;

2、负责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和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

3、负综合情况反映及行务信息反映;为领导办公提供服务

4、负责处理文电、公文把关以及印鉴、文书档案管理; 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机要保密工作

5、负责制定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承担重大课题调研及理论研究工作;起草重要会议报告和文件;

6,负责收集和汇总市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收集国家和省内各类有关金融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为全行提供信息服务

7、负责党的宣传工作和全行业务宜传工作:承担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组织农村金融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员

I、负责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交流、奖惩;

2、负责对下级行中层职数的配里、审查、审批;

3、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设立、撤并等事项的管理;

4、负责员工工资管理、职称考(评)聘; 各类社会保险工作;

5、负责系统党建工作和员工培训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部人员

1、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日常财务收支的组织,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

2、负责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与购建及基建资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资产的晌建与管理;

3、负责组织开展全辖财会监管工作;负贵全辖委派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4、负责采集、加工全会计基础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费用管理及基层行费用的审核和报账;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的理;

6、负责全辖ABIS操作管理及辅导;负责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7、负责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8、负责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辖的纳税审报工作;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部人员

1、负责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部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加实施;

2、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进行再监督;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高层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负责组织非现场审计和实施全行性信贷、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银行卡、国际业务以及计算机等专项审计活动;

6、负责对直属经营性单位的定期常规现场审计工作和对下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定期常规现场审计作;

7、负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审计复议;负责内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G.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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