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B.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C.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回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答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D.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四章 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内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以终容止委托其审计工作: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E.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2)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参考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F. 河北省现代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题
考试题肯定不会公开的,以下知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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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知识
Ⅰ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概述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开发建设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社会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公共平台。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它的特点就是高效、安全、快捷。截至200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建成运行的系统有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经过近7年的建设发展,现代化支付系统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功能最全,覆盖最广,业务最多的现代化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武汉城市处理中心通过国家处理中心连接着全国银行所有营业网点,承担着全省异地、同城资金的汇划业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快速发展。2009年,武汉地区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1760万笔,金额22.12万亿元,笔数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5.47%和16.43%,交易金额为湖北省2009年GDP的17.24倍,为社会提供了安全、高效的跨行跨区域支付清算服务。
此外,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陆续开通了许多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业务,为社会公众办理网上支付、电话支付、跨行跨地区存取款等业务,提供全天候的支付清算服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以其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日益贴近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在国民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发挥了“央行支付,中流砥柱”的作用。
Ⅱ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作用及功能
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作用
(一)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社会经济、金融的运行,每天都有大量巨额资金进入支付清算环节,处于流转状态。支付清算效率的高低,资金流转的快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大额支付系统,采取从发起行到接收行的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实行逐笔发送、实时清算。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每笔支付业务不到60秒即可到账。
(二)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尤其是其中的小额批量处理系统能够支撑各种贷记、借记支付业务的快速处理,并能为其提供大业务量、低成本的服务,可以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
(三)培育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资银行的组织体系,相互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建设运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可以参与到这个系统中,从而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动各银行的有序竞争,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功能特点:
(一)高效的资金清算功能。支付系统实现从发起行到接收行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实现支付信息的自动传输、自动清分、自动轧差和自动清算,一笔贷记支付当天即可到账,定期借记支付的处理也可大大提高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和清算。
(二)健全的风险防范功能。在运行风险方面,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备份系统,建立了快速维护机制,采取各种控制、核对措施防范操作和欺诈风险。在法律风险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范业务处理和系统运行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对风险的处置办法。
Ⅲ 大额支付系统
一、大额支付系统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系统,是连接社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大动脉”、“金融高速公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后,成功取代了原来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彻底解决了“天上三秒,地下三天”资金汇划速度较慢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大额支付系统给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平台,最大的特点是实时清算,实现了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币5万元以上)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连接着境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香港、澳门人民币清算行等,拥有1600多个直接参与机构,9万多个间接参与机构,日均处理业务110多万笔,资金超过3.2万亿元。每笔业务实时到账,其功能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主要是处理跨银行之间的清算,那么它和企业有什么关系呢?
大额支付系统和企业关系是通过资金汇划快捷体现出来的。有了大额支付系统的支持,企业开户行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为企业快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减少企业间在途资金的占用,为企业资金有效利用提供便利。举例:武汉A企业和深圳B企业做成一笔几百万的生意,A企业在工行开户,B企业在农行开户,A企业要汇款给B企业。在没有大额支付系统的情况下,款项到达B企业账户上需要几天时间,有了大额支付系统后几分钟内即可到账。
湖北省辖内现有28家银行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了支付系统,截止2010年6月,共有2943家银行机构作为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您可以在任一家营业网点办理业务。
Ⅳ 小额支付系统(一)
一、什么是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采取定时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二、建设小额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什么?
小额支付系统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它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支付活动的需要。小额支付系统的特点在于它的公益性和便利性。
三、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比较有哪些特点?
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对象有较大不同,其主要特点如下: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为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纳税等服务提供支持,同时满足法定节假日的支付活动需要,实行的是“全时”服务。
交易成本低。与大额支付系统相比,小额支付系统批量组包发送支付指令,每包最多可达2000笔,根据业务品种、发送业务时间段不同,每笔收费在0.1-0.5元左右(各银行还要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能够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小额支付系统除传统的款项汇划业务外,还能办理财税库横向联网业务、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支票圈存和截留业务、银行本票,公用事业收费、工资、养老金和保险金的发放等业务。
小额贷记业务金额有限制。目前小额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5万元,借记业务不设金额上限。
借贷记业务都能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只处理贷记支付业务,主要是汇款业务,而小额支付系统主要面向消费性支付(借贷记)业务,既支持汇款等贷记业务,又支持收款等借记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为您带来哪些便利?
一卡(折)在手,您可以在任一家银行轻松收付资金,代还房款代还车贷,您再也无需充当现金搬运工。小额支付系统与您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您只需拥有一个账户就可方便地跨行、跨地区办理各种业务。也就是说,有了小额支付系统,您不需要每月把钱从工资卡里取出来,分别存到房贷银行和车贷银行去还款,只要拥有一个银行账号,通过银行间资金的划转即可办理所有支付结算类业务,避免了每月到不同银行办理业务的麻烦。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小额支付系统?
如果办理的是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或者5万元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就可以选择小额支付系统。
六、小额支付系统主要有哪些功能?
小额支付系统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开展和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的收取。
七、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哪些业务种类?
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5万元以下的跨行交易,包括普通借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实时借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等。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网银贷记支付业务等。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定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国库批量扣税业务等。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定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代付工资、代付养老金等。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通兑业务、国库实时扣税业务等。
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有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存业务等。
Ⅴ 小额支付系统(二)
一、什么是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各金融机构依托小额支付系统,通过代理行,对本人或他人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也就是说,您可以在任何一家开通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网点来办理跨行的资金转账和现金存取。简单地说,就是您不必要一定去您的开户银行就可以存钱取钱。
通存通兑业务的开通,减少了现金在不同银行之间“搬家”的情况,方便您在最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业务,也减少大家排队等待的时间。
二、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具体指哪些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三、如何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您可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一并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也可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后再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您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您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户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为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您应知悉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四)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协议。
四、如何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您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采用转账方式的,应提交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您要求办理现金通兑的,还应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您通过代理行查询开户银行状态或当前账户余额信息,应提交本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活期存折或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
五、目前水、电、煤气、电话等交费项目繁多,支付系统能办理吗?
小额支付系统建设有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业务功能,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代收代付业务。
定期借记业务主要解决了大家缴费不方便的突出问题,您需要与收费单位事先签订协议,任意选择自己的存折或卡作为扣款账户,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个银行账号办理缴纳水、电、煤气等各类公共事业性费用,为您带来方便。定期贷记业务主要解决了单位发放工资必须在指定的同一银行开立存折户的问题,您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将存款账户信息告诉单位,单位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放工资、养老金、保险金等。
因此,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交费简便易行,省时、省事又省心。您可以确定一个账户就可以办理所有公用事业费如水、电、煤气、话费等费用的交费业务,不用每次都要跑银行去交费,也不用跑多家银行去交费,真正方便了大家。对于收费单位来说可以只委托一家开户银行实现对所有客户的费用收取,也可通过一个银行账户实现对众多客户的款项支付,处理效率和资金到账速度大大提高。
六、办理交费业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您先要和收费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合同,您和收费单位之间要确定要交的费种名称,扣款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同时向您的开户银行申请委托付款授权,要允许您的开户银行在您的账户中扣取您指定的费种要交的费用。合同签订好后,您只要确保您的账户里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委托银行帮您交费了。
Ⅵ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一)
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概述
(一)什么是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转账支付,也可以现金支付。
(二)使用支票有何好处?
使用支票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用途广泛。对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日常消费、缴付公用事业费用等支付,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使用支票。二是携带方便。支票是一种便于携带的纸质凭证,只占用很小的保管空间,非常适合随身携带。三是结算便捷。支付款项时,无论身处何地,无论收款人是谁,只须在支票上记载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并在指定位置签章,其余的工作全部由银行完成。收款人在收到支票时,可以将支票送交自己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可以直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支票转让他人。
(三)什么是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基于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成之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搭建的又一支付清算平台。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它与小额支付系统共同构成支票全国通用的支撑系统。其中影像交换系统是实现支票影像信息传递的通道,而小额支付系统是实现支票业务的款项划转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渠道。
(四)为什么要建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支票全国通用?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管理模式的约束和异地票据交换手段的缺失,支票在我国基本只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使用,区域间经济往来中,人们只能选择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甚至现金等支付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地区间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异地支付结算业务也迅速增长,支票呈现突破地域限制和实现全国通用的态势。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组织下,开展支票跨区域使用业务试点,对扩大支票流通范围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在京津冀区域、上海及周边区域、湖南省长株潭区域、广东省广深区域等开展支票跨区域使用试点,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出社会对扩大支票流通范围、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客观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建设基于影像技术的、覆盖全国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它将支票的实物传递转化为影像传递,提高了清算效率,使支票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实现全国通用,满足了社会经济活动对支票全国使用的需要。
支票实现全国通用后,您可以签发支票给国内任何地区的收款人,也可以接受来自国内任何地区支票,真正实现“一票在手,走遍神州”。
Ⅶ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二)
一、出票人签发支票应具备什么条件?
出票人签发支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开立结算账户。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并存入足够资金用以签发支票。二是预留银行签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银行会要求账户拥有人预留签章。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客户也可以和银行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三是具备可靠资信。支票是基于信用度的支付工具,出票人的良好信誉是确保支票最终获得付款的重要条件。因此,为保障支票收款人的利益,银行将对申请开办支票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其出售支票。
二、支票全国通用后,签发支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发支票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形成支票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的相应位置将各事项记载齐全,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查看银行机构代码。签发支票时要查看一下开户银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了12位银行机构代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银行机构代码。若没有记载,签发的支票将无法在异地正常使用,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加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是确认支票签发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对于超过金额上限的异地使用支票,收款人开户银行可能拒绝受理。如您支付的款项高于50万元,可与收款人协商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三是在签发支票时,要保证付款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否则签发空头支票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何为空头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如何制约空头支票的签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了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将包括支票违规信息在内的支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体系,供银行和企业、社会公众依法进行查询。对于存在签发空头支票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大大降低其信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出票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依法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Ⅷ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三)持票人
一、支票全国通用后,受理支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接受异地支票时,除了审查票面要素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外,还应确认支票金额未超过规定上限并完整填写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果支票的金额超过规定上限,或者银行机构代码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应退还支票。在接受支票并审核无误后,应根据对交易对手了解及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发货。如接受支票后立即发货,应及时将支票提交开户银行收款;如在支票款到后发货,应先将支票提交开户银行收款,待接到开户银行款项受托的通知后再发货。再具体经济活动中,您还可根据不同的交易特点,选择其他合适的支付方式。
二、支票全国通用后,一地使用支票时,资金到账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来说,异地支票的清算由于涉及的单位和环节较多,款项到账时间较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支票可能稍长,确切的时间则因持票人采用的提示付款方式而有所差异。
当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收款时,由于开户银行需要将支票的相关信息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给一地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信息传递时间因银行采用的业务处理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信息转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票人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支付支票款项,并通知持票人的开户银行。所以根据收,付款银行的处理方式不透明化,持票人最早可在2-3小时之内收到款项,一般最长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收到异地支票款项。当然,客户也可以直接咨询开户银行,了解比较确切的资金到账时间。
如果持票人选择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支票款项的到账时间会根据持票人和出票人开户银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最短的在1小时之内可以到账,最长可能为1到2天。
Ⅸ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四)
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引导个人使用支票?
长期以来,由于受个人使用现金的偏好、社会信用环境和宣传推广力度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个人使用支票的业务量不大。为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鼓励个人使用支票结算。
为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丰富个人支付结算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引导个人支票业务发展。一是通过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支票受理环境,逐步培育社会公众使用支票的支付习惯;二是通过向社会大力普及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知识,广泛宣传中央银行引导支票业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支票全国通用的认知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居民个人在主动付款领域使用支票,如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三是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逐步简化和放宽个人签发使用支票的条件和手续,方便个人使用支票;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重新调整和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包括支票业务在内的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收费标准确定在合理水平,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支票业务发展。
G. 现金付款渠道有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是要出委托书么
我觉得你应该说的是汇票,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个意思。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付款人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付款人为其它商号或者个人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这个你可以直接联系银行,但开银承银行首先会对你公司做一个调查报告并作出信用评级,并作出额度批复
如果你是全额保证金开具银承,这个相对要求低一点,批准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不是全额的话,批复相对就难一点,要求也会高很多,因为这个你占用了银行的信用资产,银行担心你公司到期如果拿不出足够的钱来填上承兑缺口,所以在作信用评级时要求也会高.还会要求有一定的抵押物或有合格的担保人
是全额就只要带上你单位成立时所有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章程,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月报表,这些基本上可以了,到你开户行去申请,一般很快可以下来,并帮你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具体的操作流程每个银行要求的条件不完全相同,你可以直接打电话跟银行咨询一下
H.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商业作用和信用业务形式上有所区别。
1、商业作用不同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2、包括的机构类型不同
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
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
I.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银行上征信黑名单吗
很多金融机构都是通过银行放款,或者就是银行的资金。
此类贷款都是上征信的,逾期不还会上征信,唯一的办法就是及时还款,或者提前结清,以后尽量避免小贷机构借款。
J.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