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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标识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22 03:23:03

『壹』 信用机构代码证是什么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它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意义
机构信用代码证是机构的“经济身份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金融账户实名制是杜绝虚假开户和各种违法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证能够为金融机构开展机构账户主体资格审查、身份核实、风险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与个人身份证件互为补充。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办理存、汇、贷款等业务时,金融机构识别机构身份的手续非常繁琐。机构信用代码建立以后,将大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三是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信用代码不影响现有的各种代码,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与现有代码的对应关系,可以发挥机构信用代码的查询检索功能,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共享,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也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有助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2概念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行和机构的交流合作,助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发机构信用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5个数据段,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组织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
机构信用代码证将作为金融机构识别机构身份、查询机构信用记录等的依据。各持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征信柜台补办,以防影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3申领对象
辖区所有已登记、注册的机构,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非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事业法人、未登记的事业单位、已登记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机关法人、机关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下设机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二级内设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宗教机构、境外在境内成立的组织机构等。
4申领方式
1.2012年6月1日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领。
2.2012年6月1日后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申领。
5所需资料
机构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机构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示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机构介绍信或授权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贰』 什么是金融机构标识码

此码一般用于外贸企业针对于外管局核销时使用,你的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在哪个银行做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前12位就是金融机构标识码

『叁』 中国银行香港支行的bank code是多少

如果是用来电汇到香港的中国银行,用的 Bank Code 是BKCHHKHHXXX


Bank Code 的全名是 Bank Identifier Code,简写是 BIC code,旧名是 SWIFT code。

SWIFT银行识别代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银行代码(Bank Code):由四位易于识别的银行行名字头缩写字母构成;

国家代码(Country Cod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由两位字母构成;

地区代码(Location Code):由两位数字或字母构成,标明城市;

分行代码(Branch Code):由三位数字或字母构成,标明分支机构。

同时,SWIFT还为没有加入SWIFT组织的银行,按照此规则编制一种在电文中代替输入其银行全称的代码。所有此类代码均在最后三位加上“BIC”三个字母,用来区别于正式SWIFT会员银行的SWIFT地址代码。

(3)金融机构标识码是什么扩展阅读

每家申请加入SWIFT组织的银行都必须事先按照SWIFT组织的统一原则,制定出本行的SWIFT地址代码,经SWIFT组织批准后正式生效。

银行识别代码(Bank Identifier Code---BIC)是由电脑可以自动判读的八位或是十一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于在SWIFT电文中明确区分金融交易中相关的不同金融机构。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码,即SWIFT Code。

在电汇时,汇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IFT Code发送付款电文,就可将款项汇至收款行。该号相当于各个银行的身份证号。十一位数字或字母的BIC可以拆分为银行代码、国家代码、地区代码和分行代码四部分。

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例,其银行识别代码为BKCHCNBJ300。其含义为:BKCH(银行代码)、CN(国家代码)、BJ(地区代码)、300(分行代码)。

『肆』 机构信用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样吗

不一样。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它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4)金融机构标识码是什么扩展阅读

组织机构代码证件作用

代码证对一个单位来说作用非常重要,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转帐问题,需要向银行申请一个基本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只有在这个基本账户的基础上,企业才能申请一般帐户,才可以购买现金支票。而申请办理这两种账户的时候都必须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同样对一个企业来说要想经营,就需要先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同时申请购买发票。而企业税号的15位数字中,前6位是行政区划号段,后面9位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号,也就是说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必须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可以实现对增值税发票的有效管理,防止个别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为国家从源头治理税源起到积极的作用。

还有在车辆落户、申请人事调动、办理员工社会保障时都离不开代码证,可以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码证在国家行政管理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宏观调控中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有些单位因为对代码证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结果给自己的经营活动增加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我市一家企业改制后变为有限公司,前来办理代码证。

由于对代码知识知之甚少,加之对其不重视,认为不就是一个证吗,用处不大,因此在办证时将错误信息提供给了工作人员,造成重码现象,致使单位原有的银行帐户及税号都无法使用,后经代码工作人员多方努力,帮助其恢复了原有的代码证号,才使其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伍』 银行卡上的“银联”标记是什么意思

只要是在带有银联标志的终端机上都可以刷卡或者取现。

中国银联作为中国的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处于我国银行卡产业的核心和枢纽地位,对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各银行通过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了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进而使银行卡得以跨银行、跨地区和跨境使用。

在建设和运营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的基础上,中国银联积极联合商业银行等产业各方推广统一的银联卡标准规范,创建银行卡自主品牌。

中国银联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6日,总部设在上海。 公司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现代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

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及业务的联合发展,并推广普及银联卡,积极改善受理环境,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的迅速发展,把银联品牌建设成为国际主要银行卡品牌,实现"中国人走到哪里,银联卡用到哪里”。


(5)金融机构标识码是什么扩展阅读:

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的主要特征:

1、带有银联标志的信用卡 银行卡正面右下角印刷了统一的银联标识图案;

2、卡片背面使用了统一的签名条;

3、贷记卡卡片正面的银联标识图案上方加贴有统一的全息防伪标志;

4、银联标准卡的卡号前六位银行识别码(BIN)为622126—622925

2005年10月18日,银联更换标识,以红、蓝、绿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平行排列为背景,衬托出白颜色的“UnionPay”英文和“银联”中文造型。与老标识相比,银联新标识主要是增加了英文“UnionPay”,并对三色块的面积、倾斜度等局部要素做了微调。

『陆』 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有哪些

金融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或其下设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

每个银行的代码是不一样的

『柒』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7)金融机构标识码是什么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捌』 金融机构代码,比如银行机构的代码怎么查啊!望速回

以查中国银行机构代码为例:

1、打开微信,右上角+号的地方输入中国银行微银行;

『玖』 建行手机银行购外汇出现问题,提示未获取到对应的金融机构标识码

该报错提示,表示需要维护金融机构标识码。如果暂无法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购汇,你可以试试其他方式,如微信公众号,你也可以致电客服热线反映。

『拾』 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需要什么资料

此码一般用于外贸企业针对于外管局核销时使用,你的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在哪个银行做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前12位就是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标识,资料
此码一般用于外贸企业针对于外管局核销时使用,你的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在哪个银行做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前12位就是金融机构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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