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哪些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专街道)党(工)委属、政府(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省、市、县(市、区)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与责任相对应,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
㈡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如下:
(一)审计目标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责任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
1、存在或发生。
是指审计要认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
是指审计要认定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3、权利和义务。
是指审计要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权力,各项负债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4、计量与计算。
是指审计要认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是否正确计量,是否按适当的金额进行核算,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
5、揭示和披露。
是指审计要认定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加以分类、说明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
财务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点是检查。
(二)审计对象(审计客体)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是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三)审计的内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资产审计。
是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负债审计。
是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审计。
是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4、损益审计。
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的区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而财务收支的目的是纠偏和服务。
(五)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评价、内控制度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等。
经济指标评价又包括收入任务完成率、资产增值、保值率(目标完成情况指标)。
内控制度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财务报告审计的评价,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评价,引导被审单位的经营行为,帮助被审单位寻找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它主要包括:
1.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2.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六)审计结果报告不同与其他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部门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部门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部门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不同于其他审计法律文书,其主要特点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就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
2.报告的定向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或受报告人是特定的。
3.内容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还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具体内容来进行的。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鉴证和评价。
而作为承载这一具体鉴证和评价的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中心内容应当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㈢ 审计局与经济责任分局啥关系
大多数地方都叫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一般内设于审计局,经责办主任一般比局长低半级,也有平级,在业务上服从审计局局长领导,向局长汇报工作,向局长负责。经责办大多属于事业单位,但与公务员一样享受审计津贴。像县级审计局,大多经责办的主任都是公务员,下属人员多为事业。其业务由全局审计人员都参与完成,经责办人员也会参与局内其他审计任务。这是县级审计机关的普遍现象。越往上就分工得比较细或专业了。
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局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4、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5、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6、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7、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8、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9、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10、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11、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12、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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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在国内被称为“国际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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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的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七章附则
词条字数受限,部分内容略
。。。。。。
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㈤ 什么叫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
以下资料可供你参考:
-----审计署:推进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
-----2008年07月11日 23:01:03 来源:新华网
审计署制定《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记者杜宇 张晓松)审计署11日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推进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深化地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划称,分步制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三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推动中央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同时提出,五年内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经常性审计。
规划说,对金融的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规划还提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审计,重点揭露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大案要案线索,揭示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风险,从政策上、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竞争能力。
此外,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着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 2012年初步建立起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
规划提出,对资源环境的审计,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㈥ 中共中央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法规司
财政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企业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境外审计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直属事业单位
7个直属事业单位:
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
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其他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省级审计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
副审计长:秦博勇
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
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
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
历任领导
审计长
于明涛
吕培俭
郭振乾
李金华
审计法规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㈦ 三大审计之间的共同点
1、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审计工作并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相互不可替代。
2、三者的工作方法具有一致性。
3、三种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外部审计可以使用内部审计的结果。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审计结果也可以互相参考,以提高工作效率。
(7)金融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扩展阅读
政府审计主要作用:
1、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起监督作用,并促进财政监督的实施
2、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符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起保证作用
3、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起保证作用
4、政府审计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的效益
内部审计审计对象:
常见的审计对象:
按照审计对象存在的形态划分
1、以实物为对象。对存货、固定资产或货币资金的时点状态或期间状况进行审计。如:存货清查审计、固定资产构建及处置审计、资金收支审计。
2、以账务为对象。对因提供、销售商品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产生依据,期间过程和时点状态进行审计。如:账期审计,回款期审计,坏账审批审计。
3、以规则为对象。对制度、计划、任务、标准、流程等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计。如:目标完成审计,采购审批流程审计,供应商入围政策执行审计,折扣权限与审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4、以责任人为对象。对经济责任人进行的期间责任、期末状态进行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目标成本审计。
社会审计主要作用:
1、维护经济秩序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促进职能转变
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国民经济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进行间接管理。
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
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3、完善企业制度
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营状况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为重要。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者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代理记帐和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资产评估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4、促进对外经济
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市场车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投资环境,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的投资政策,承办可行性研究、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定审计,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根据国际惯例,对境外上市或直接融资的国内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协调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㈧ 金融机构负责人对舆情工作承担什么责任
金融机构负责人不会对舆论付什么责任的。毕竟舆论是网络上的黑粉发出来的。会对金融机构造成影响但是阻止不了。
㈨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流程不包括哪一项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如下:
(一)审计目标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责任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
1、存在或发生。是指审计要认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是指审计要认定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3、权利和义务。是指审计要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权力,各项负债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4、计量与计算。是指审计要认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是否正确计量,是否按适当的金额进行核算,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
5、揭示和披露。是指审计要认定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加以分类、说明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财务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点是检查。
(二)审计对象(审计客体)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是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三)审计的内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花搐羔诽薏赌割涩公绩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资产审计。是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负债审计。是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审计。是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4、损益审计。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的区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而财务收支的目的是纠偏和服务。
(五)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评价、内控制度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等。经济指标评价又包括收入任务完成率、资产增值、保值率(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内控制度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财务报告审计的评价,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评价,引导被审单位的经营行为,帮助被审单位寻找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2. 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六)审计结果报告不同与其他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部门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部门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部门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不同于其他审计法律文书,其主要特点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就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
2.报告的定向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或受报告人是特定的。
3.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还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具体内容来进行的。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鉴证和评价。而作为承载这一具体鉴证和评价的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中心内容应当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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