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桂林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站的利弊
桂林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站的利弊:
利是方便,
弊是规模少,
风险大。
Ⅱ 金融纠纷案件类型
1.信用卡类纠纷
信用卡类纠纷是数量较多的在类金融纠纷,主要是因信用卡持有人严重透支或逾期还款所引发的一类案件。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主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金融借款中涉及担保纠纷的主要类型有:金融借款保证纠纷、金融借款抵押担保纠纷及金融借款质押担保纠纷。
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价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4. 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票据纠纷主要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等。
5. 保险类纠纷
保险类纠纷主要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纠纷、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人身保险纠纷、代位求偿权纠纷。
6. 证券类纠纷
证券类纠纷主要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券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违规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7.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多为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投资而引发的纠纷。如客户委托银行一笔资金用于投资于证券并承诺保底收益,此后发生亏损银行拒绝兑现收益而引发的维权的纠纷。
Ⅲ 什么是农村金融服务站
现阶段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是提高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建设新农村的基本前提。从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我国应主要
Ⅳ 金融案件维权要清楚的几个问题(值得收藏)
(一)通过多个渠道投诉
目前理财产品呈现多样性以及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仅依靠消法来解决这当中的欺诈、误导性销售或者投资陷阱,是不太理想的,应该多渠道解决。投资理财的服务往往是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维权是一部分,相关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投诉还可以找监管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甚至可以找人民银行,如果涉及诈骗,还可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媒体报料,曝光行业黑幕,引发社会关注,促使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二)报警
报警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只有在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会去报警。当然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
在案件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选择诉讼,原因无非是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投资款根本无法执行回来。但是对一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不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诉讼则成了维权的唯一途径。至于如何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设计具体的诉讼思路并准备证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
从过去那些金融诈骗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无论是好还是坏,投资者都将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团维权,经常要花费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而且很多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额追回投资款的少之甚少。其实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资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错误,有的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有的是过于贪婪,有的是盲目跟风而没有自己的判断力。只要我们提高警觉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够避免。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努力想办法弥补永远没有事前深思熟虑更有价值。
Ⅳ 农村金融服务站属于银行机构么 如果不属于那它是什么性质呢
现在的农村金融服务站有很多,有些属于银行机构,有些不属于。。。不属于的是民间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比如宜信,他们就有个宜农贷,主要服务哪些贫困的农村人群,为他们的生活,生产提供金融方面的一些支持。
Ⅵ 求推荐一个擅长金融纠纷案件的律师
各个律师事务所都有的,建议你实地到律所咨询。
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1)农村金来融体系结构与运作自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机构网点少。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均匀。在东部地区,网点过于集中,但是在中西部有些乡镇都没有设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2)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2003年以来,作为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3)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比如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数达到13.4%,而这个比例高于全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
(4)产品和服务单一,支农功能不强,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民贷款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5)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没有形成合力,在农村地区进行信贷资金投放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信用基础。
Ⅷ 蚌埠人民银行百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
紫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繁荣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是依托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旨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服务站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站长,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济能人中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并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有条件的村委可聘请金融机构离退休人员对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部署开展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研究并决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运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府办和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对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挂点乡村金融服务站,专门负责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由行政村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镇政府直接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设立。
第九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挂牌开展工作,并协调安排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挂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应当组织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新设立的乡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乡村金融服务站上门指导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负责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二)受理金融业务咨询;
(三)协助收集、反馈农户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投诉、意见建议等;
(四)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部分金融业务;
(五)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工作;
(六)协调处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纠纷;
(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八)协助开展反假货币、打击非法集资和六合彩等违法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惠农补贴的有关政策,协助农民办理各种涉农补贴、社保、医保、农保等资金的缴纳与领取;
(十)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主要宣传反假货币、反洗钱、个人信用、利率、汇率等政策法规;贷款、国债、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知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风险知识;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一)悬挂、张贴金融知识图片、宣传口号;
(二)在乡村金融服务站办公场所开辟“金融知识角”、设立信息宣传、公示窗口;张贴公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三)协助举办金融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利用乡村广播滚动播报金融知识;
(五)定期联系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宣传会;
(六)其他宣传方式。
第十四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受金融机构委托,代办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农户贷款需求,协助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挂点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
(二)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并及时反馈挂点涉农金融机构;
(三)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
(四)定期开展农户与挂点金融机构的对接互动,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处理乡村金融服务站收集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代理办理评估、登记、保险等事项;
(六)接受农户有关金融业务咨询;
(七)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农户向乡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定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按时将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原始数据报送县征信中心(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的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超市安装POS机具、ATM机具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与农户、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机制。通过开通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途径,帮助农民及时反映金融服务需求、投诉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与挂点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司)合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服务站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受理的金融业务咨询、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到村开展培训、对接办理业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根据农户金融需求情况,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农村金融超市。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直接到村集中办理金融业务。包括:贷款申请、信用评级、组织信用担保、理财、结算、咨询和人民币兑换等无需在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定期对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对成绩达标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与镇、村群众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金融服务站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村银(社、司)合作、农村金融服务改进等工作情况纳入镇政府和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对工作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给予适当奖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金融机构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派专人建立账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业务开展以及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Ⅸ 中国银行江苏地区有一个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这是什么
中国银行抄江苏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介绍,我行通过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合作共建“益农信息社”,在益农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务,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在农村乡(镇)、村的服务点布放助农固话POS、中银自助通银行卡受理终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