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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给政府贷款

发布时间:2021-02-25 15:08:47

『壹』 地方政府有哪些资产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

呵呵,好笑。我个人认为政府是不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

『贰』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叁』 国内政府贷款的含义

政府贷款是指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由于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协定版书中确权定的项目,一般
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贷给进口国政府的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再由后者转
贷给国内的项目单位。其特点是条件优惠、利率低、期限长,此种贷款具有经济援助的性质
,资金来自国外政府财政预算,其参与成份在25%以上,能够对每一商务合同提供其合同
总价100%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予性质的优惠贷款。
国内政府贷款主要是出口信贷,采取低息等优惠贷款服务来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出口贸易!

『肆』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是怎么回事,通俗点,谢谢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抄部门、企事业单位袭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适用范围
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贷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将资金存入我行经办机构;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委托存款帐户不计利息。

优 点
为货币资金富余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货币资金短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充当中介。

『伍』 为什么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逐年增加,但政府部门、中小企业感受不明显

事实上,中小企业贷款难已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中小企业普遍具有实力弱、规模小专、财务制属度不健全的特点,无法为银行提供甄别风险所需的完整的财务数据,而且缺乏抵质押物。同时,银行做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做大企业的单子的成本相比,差异不大,但收益却差了十万八千里。所以,中小企业不受银行待见是情理之中的事。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关注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央行、银监会也在各个场合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作了不少动员。各家金融机构,也的确是做了一些工作,较过去发放了更多的中小企业贷款。
然而,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往往都是资信好,实力较强,或抵质押物足值的“红名单”企业,他们得到银行贷款也是无可厚非的事。但是这些贷款在银行贷款余额中所占比例还是相对较少的。因为银行毕竟是经营性企业,不仅要履行社会责任,也要考虑如何提高自身收益。

所以,中小企业贷款难,其实不只是银行不待见的问题,中小企业自身也缺乏很多足以让银行规避风险的硬条件。中小企业要获得银行融资,需要政府、银行和中小企业各方联动解决!

『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政府发放贷款吗

不可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如果对政府发放贷款,政府除了财政回税收外,是没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过增加税收来归还银行贷款,只能用政府权力压制银行用超发货币来对冲贷款,这会引起货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所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答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柒』 我们是一个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金融许可证吗

是的,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金融许可证,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参看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捌』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向央行贷款

不可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人回民银行如果对答政府发放贷款,政府除了财政税收外,是没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过增加税收来归还银行贷款,只能用政府权力压制银行用超发货币来对冲贷款,这会引起货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所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玖』 政府能不能接受商业银行的贷款

能接受,所有商业银行也是国家正式审核后批准成立的

『拾』 央行为什么不能直接借钱给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致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而且借款通过银行的货币扩张机制,成倍地扩张,也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有着本质区别。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这部分借款是没有物资保证的,是财政以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用抵押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那么靠多发行货币来弥补这种亏损是要负出昂贵代价的。引起物价总水平普遍上升,财政透支是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提取的款项超过了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发行一部分货币来弥补亏损,对于未能出售的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予以认购,所以,所谓直接认购,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势必会扩大中央银行的对外债务, 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来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央银行掌握的这部分资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这种风险出现时,导致通货膨胀,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王强 ,其贷款对象是商业银行。” 上述两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业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及再贷款的对象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 中央银行和政府财政和收支都是货币收支,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商业行为的担保,这部分增发的货币是没有物资保证的, 同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是对财政的变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动用其自身资本或信贷资金直接购买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所谓包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销售,它是没有特定的资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的,又都是整个社会货币流通的构成部分,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后果,中国人民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是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在没有正当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因为无论任何担保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共同维护货币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因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应相互配合,财政透支会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增发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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