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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5 22:23:48

⑴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⑵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有哪些

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对比银行,汽车金融是一种购车新选择。
目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方式有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整车厂财务公司、信用卡分期购车和汽车融资租赁五种。
1、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要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通常还需以房屋做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首付:一般首付款为车价的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
利率:银行的车贷利率是依照银行利率确定。
2、汽车金融公司
手续: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高一些。
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大众金融 东风汽车金融 奔驰金融 福特金融 丰田金融
3、整车厂财务公司
手续:需提供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申请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居所和还款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首付: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
利率: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略高、比汽车金融公司略低。
公司:上汽财务公司、一汽财务公司、广汽汇理等。
4、信用卡购车分期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银行机构推出的一种信用卡分期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为2万-20万;分期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类;信用分期购车不存在贷款利率,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同分期的手续费率各有不同。
5、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手续:门槛较低,不需要抵押,非本地户口也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打包价格(车价+购置税+保险)的20%,最长期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车型的情况定制不同的利率方案。通常比银行高些,但是部分车型有厂家支持政策,可达到市场最低价。
产权:分直租及回租两种方式。直租模式汽车产权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过户。
望采纳!!

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回中国银行业监督答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⑷ 汽车金融行业面临哪些政策因素影响

汽车金融行业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应该就是车贷风控了: 在面对汽车金融利好的市场版局面的同时,汽权车金融的高风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违规经营风险等存在于汽车金融服务的各个环节。随着信贷政策不断的放松

⑸ 自己成立汽车金融公司需要什么

现在如果想申请汽车金融,前提是公司资产必须达到80亿,营业收入也要几十亿,还有其他要求,然后再向银监会申请,私人基本不可能,就算达到要求,也没那么容易审批,基本上现在市面有的汽车金融公司,都是打插边球,属于灰色地带,名字不能打金融公司,只能打汽车服务啊,汽车租赁啊,之类的,目前还没有严格这方面的控制,这些公司目前没有要求去领什么资格证书或者批文的,可以直接向工商局申请。接下来,就等看国家政策而已。预计未来2-5年,会对这方面的控制加强。

⑹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条件

1,在所在购买汽车复城市有房制产或其他固定资产。这是最主要的。
2,在所在购买汽车城市有连续两年或者三年以上的社保,每个城市对社保的规定年限不一样。
3,个人银行资产卡连续六个月有固定的流水,比如工资,固定收益,每个月的银行流水基本上要五千以上。
4,个人信用也要良好,不能有信用问题,比如信用卡没有及时还,上了黑名单,这样的话一般信用贷款机构就不会跟你贷款的,所以要注意个人信用问题。

⑺ 如何注册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类公司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注册,需要只能通过转让获得~
注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件回
1、注册答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

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3、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

4、备案条件请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办法;

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
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⑻ 有哪些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贷款的有什么条件吗

申请汽车贷款的必备条件
1. 个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 自有资金足以支付银行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3. 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4. 愿意接受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办理贷款购车手续的审查
1.贷前调查,
贷款申请人认真填写贷前预审表交银行初审。
2.银行通过贷前预审表初步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审查,对符合银行贷款标准的申请人,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准备个人贷款申请资料。
办理贷款购车手续的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4.
个人收入证明
,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
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
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
9.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
,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年检证明等。
办理贷款购车手续四细节
细节一:免息车贷不免手续费
现在不少汽车金融公司都推出了免息车贷,然而在手续费方面却是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需要收取手续费,有的不收取手续费。如果你要购买的车型是免息同时又免手续费,那么算是比较实惠的,若是需要收取手续费,则必须认真计算衡量。车贷的手续费一般是车款总额的4%-7%之间,并且是在交第一次月供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手续费,如果手续费过高,那么不妨考虑别的车贷类型。
细节二:办理贷款购车手续前仔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
贷款购车就意味着你在没有付清银行贷款前,车子是你抵押给银行的,是属于银行的。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都会在车贷合同上要求你必须购买一些车险作为贷款的条件。这些保险的保费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你的要求,甚至可能过高,所以在申请车贷时必须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不能忽略这笔开支。细节三:零利率贷款购车限制多
不少厂家联合汽车贷款机构推出了利率贷款购车活动,尤其是某些高档车。但是一般利率贷款购车车有两个限制:一是零利率购车就不能享受相关活动的现金优惠,而有时这些现金优惠的额度是挺大的;二是利率贷款购车容易受时间和地域还有经销商的限制,并不是每次都是统一搞活动。

⑼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怎么办理

建议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贷款业务进行融资,可以考虑申请农行网捷贷业务专
“网捷贷”实行自助申请、自属动审查审批、在线签订信贷合同、自助用信的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登陆农行指定的在线渠道(个人网银、掌上银行),进入“网捷贷”申请界面。
(二)借款人了解“网捷贷”产品情况、贷款基本条件和办理流程。
(三)填写基本信息,拟申请贷款期限、借款及还款账户、通讯地址等。
(四)系统验证手机号码有效性。
(五)在线签署《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六)确认贷款信息,拟申请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七)在线阅读并签署《个人自助小额信用消费借款合同》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
网捷贷年利率:房贷客户利率上浮15%,非房贷客户利率上浮区间为15%—50%。 农行会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做出利率调整。
网捷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网捷贷用途:
(一)网捷贷业务用于个人消费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二)网捷贷采用发放现金方式用信。
如需其他帮助可以进一步致电农行客服中心核实。

⑽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2003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3〕23号颁布《汽车金融公版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权细则》分总则、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5章5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年第1号公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第45条决定,废止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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