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它们的措施和原因分别是什么
存款类金融机构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比较高,因为他们是重点行业,重点机构,需要收到,严格的监管,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原则也是比较严格,注重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
⑵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
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个就是对资产端的资质进行审核,也就是借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甄别;
第二个是规避国家法律禁止的事项;
第三个是对不同人群进行发放不同额度。还有就是,结合公司情况,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2)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主要依据扩展阅读:
监管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⑶ 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有哪些限制怎样进行限制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结构
(1)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科学地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性质集中体现在它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上面,具体来说,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3)中央银行的结构即中央银行制度的结构,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力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程序和内容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 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⑷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么如何开办农村金融机构(具体步骤),例如村级信贷机构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农村金融新政策
中国银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版农村权建设的决定,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于2006年12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⑸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生什么应该银监会宝贝
炎黄咨询提醒您: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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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主要体现哪几个方面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大致有以下10项: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伤专业务属的监管;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⑦对证券业的监管;⑧对保险业的监管,⑨对信托业的监管;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以美国为例,美国
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把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一起考虑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于80年代中
期开始的,目前已为世界主要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随着跨国银行业的大力发展,那些资本要求相对低的银行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要求实行统一资本充足的国际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呼声受到国际清算银行的重视,组织了10国中央银行进行广泛的讨论,于1988年达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记载这一标准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⑺ 主要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几个方面
你好,根据《中复华人民共和国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实施行政许可,包括:①机构准入许可;②业务准人许可;③人员准入许可;④股东变更审查。其中,业务准入许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中国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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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中央银行职能中的表述的银行的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给予监督管理,怎么解释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最能体现中央银行的特殊金融机构性质。办理“存、放、汇”,仍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但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管理的机构,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集中存款准备、最终贷款人、组织全国的清算三个方面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 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⑼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⑽ 我国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准入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