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6-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59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8-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964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09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9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4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与2010年《规定》相比,《规定》的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3
依据该《公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68
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各地自明年1月1日起暂停验照工作。按照原来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户都应到工商部门验照,未按时验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04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186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704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6-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479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378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220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6296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 财政部(2013-8-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171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375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9-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24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795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9-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6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3-10-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42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565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11-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55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68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9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9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4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3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 财政部(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180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9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1
2. 元月一日起施行的法律有哪些
法宝精选: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汇总-125篇法律(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
行政法规(5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4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
司法解释(2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
行业规定(6篇)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
6.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
部门规章(111篇)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2013.12.30发布/2014.01.01实施
2.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2.27发布/2014.01.01实施
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13]311号/2013.12.26发布/2014.01.01实施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9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44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
7.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
8.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
9.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财行[2013]516号/2013.12.20发布/2014.01.20实施
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通知
海船员[2013]827号/2013.12.19发布/2014.01.01实施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
1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财库[2013]218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
1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1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15.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2013.12.16发布/2014.01.01实施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修改)(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2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4.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26.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9号——关于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5号/2013.12.09发布/2014.01.01实施
29.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0.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1.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3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3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理论考试事项的公告
3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规范申请人等当事人当面领取通知书手续的业务通知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8.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2013.12.03发布/2014.01.01实施
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2.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农办发[2013]8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3.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1.29发布/2014.01.01实施
4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2013.11.28发布/2014.01.01实施
45.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离心模型试验技术规程》(JTS/T231-7-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5号/2013.11.25发布/2014.01.01实施
4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1号/2013.11.22发布/2014.01.01实施
47.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煤炭采选》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2号/2013.11.22发布/2014.01.01实施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
4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1号/2013.11.20发布/2014.01.01实施
50.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2013.11.20发布/2014.01.01实施
5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
52.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57号/2013.11.15发布/2014.01.01实施
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2013.11.15发布/2014.01.01实施
5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2013.11.14发布/2014.01.01实施
55.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2013.11.14发布/2014.01.01实施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2013.11.13发布/2014.01.01实施
5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4号――关于发布JJG112-2013《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4号/2013.11.13发布/2014.01.25实施
58.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发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JTS320-3-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1.12发, 布/2014.01.01实施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5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 /FONT>实施
6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
6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2013.11.08发布/2014.01.01实施
6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3.11.06发布/2014.01.01实施
66.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2013.11.04发布/2014.01.01实施
67.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0号/2013.11.04发布/2014.01.01实施
68.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调整免税品统计口径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2013.11.01发布/2014.01.01实施
6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7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复查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82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7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2013.10.30发布/2014.01.01实施
7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0.29发布/2014.01.01实施
7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发布《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3号/2013.10.25发布/2014.01.01实施
74.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函[2013]309号/2013.10.18发布/2014.01.01实施
75.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林业数据库设计总体规范》等86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10.17发布/2014.01.01实施
7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45号/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3文本的修改
尚未生效/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9.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10.10发布/2014.01.01实施
80.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2号——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2号/2013.10.09发布/2014.01.01实施
8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
8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3]1950号/2013.09.30发布/2014.01.01实施
8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4号/2013.09.24发布/2014.01.01实施
8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2013.09.22发布/2014.01.01实施
85.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批准发布《滚动轴承深沟球轴承外形尺寸》等4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09.18发布/2014.01.01实施
8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2013.09.17发布/2014.01.01实施
87.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927号――关于发布《牛奶中左旋咪唑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2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927号/2013.09.16发布/2014.01.01实施
88.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286号/2013.09.13发布/2014.01.01实施
89.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绿认[2013]104号/2013.09.11发布/2014.01.01实施
90.农业部公告第198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姜》等9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988号/2013.09.10发布/2014.01.01实施
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3]643号/2013.09.02发布/2014.01.01实施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
9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2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设计与, 施工规程》(JTS167-8-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2号/2013.08.21发布/2014.01.01实施
9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3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111-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3号/2013.08.21发布/2014.01.01实施
9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
9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
9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3]17号/2013.08.16发布/2014.01.01实施
9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08.15发布/2014.01.01实施
99.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JTS110-7-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7号/2013.08.01发布/2014.01.01实施
100.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6号/2013.08.01发布/2014.01.01实施
10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2013.07.30发布/2014.01.01实施
1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2013.07.17发布/2014.01.01实施
10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7号/2013.07.16发布/2014.01.01实施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
105.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关于废止《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2013.06.26发布/2014.01.01实施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2013.06.24发布/2014.01.01实施
10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
10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13]210号/2013.06.05发布/2014.01.01实施
109.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2013.04.22发布/2014.01.01实施
110.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2013.02.25发布/2014.01.01实施
11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2]21号/2012.11.29发布/2014.01.01实施
3. 银行、消金、小贷贷款是否应遵守民间借贷新规15.4%的标准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当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很多借款人关心新规对于信用卡、银行贷款、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小贷公司这些类型的贷款是否有效。
新规的范围明确只是“民间借贷”,不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仍然会以新规的标准来判决相关借贷争议案件
此外,裁判文书网中随便搜搜就可以找到关于信用卡违约金、利息的判决,基本上都是以年化24%的标准作为持卡人支付的上限,也就是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这里面24%的标准,明显是同期民间借贷“两线三区”中的标准。而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这一思想,也可以明显的判断出法院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争议的相关判决将很快全面调整为以《新规》的标准为准。
4.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律责任调查部专用章是什么样的
法律责任调查部?是法务部,啊。
5.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高利贷公司没钱法律怎么处理
合法且上征信。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或者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回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答还。
贷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1、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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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