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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传染

发布时间:2021-03-01 06:55:55

㈠ 金融危机传染机制

金融危机传染机制的综合分析

理论界对危机传染机制有着各自不同角度的表述。为了更加简单而清晰地阐明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我们将其划分为三类:贸易传染效应、金融传染效应以及预期传染效应。贸易传染效应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危机恶化了另一个与其贸易关系密切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经济基础运行状况。金融传染效应是指一个市场由于宏观经济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市场流动性缺乏,导致另一个与其有密切金融关系包括通过直接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渠道等建立起来的各种金融联系的市场的流动性缺乏,从而引发另外一国爆发危机。分为直接投资渠道、银行贷款渠道和资本市场渠道。预期传染效应是指即使不存在贸易、金融联系,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危机也可能传染,这是由于一个国家发生危机,另一些类似国家的市场预期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投机者的信心与预期,从而导致投机者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冲击。 回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三次金融危机,无论是1992�1993年英国英镑、意大利里拉的贬值所导致的欧洲货币系统危机,或是1994�1995年墨西哥比索危机所引发的拉美危机,还是1997�1998年泰国货币危机所演变成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其共同特征是:三次金融危机都带有明显的传染contagion效应,一个国家的金融危机会迅速扩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演变成为区域性金融危机。而且随着现象的频频发生,传染后果的破坏性也越来越大,如:货币恶性贬值、外汇储备耗尽,股市狂泻、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经济出现负增长,甚至影响了政府的稳定等等。金融经济学家困惑的是为什么金融危机会从一个国家波及至另一个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危机传染问题。 国际上关于危机传染的系统研究始于1992�1993年欧洲货币危机之后。早期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传染,现在对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很少有人怀疑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金融危机传染的机制上:一国危机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传染给其他国的这里有必要给出“金融危机传染”的准确含义,即指一个国家A的金融危机导致另一个国家B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强调的重点是国B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或前提就是国A的金融危机。 理论界对危机传染机制有着各自不同角度的表述。为了更加简单而清晰地阐明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我们将其划分为三类:贸易传染效应、金融传染效应以及预期传染效应。 贸易传染效应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危机恶化了另一个与其贸易关系密切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经济基础运行状况。贸易传染效应可分为“贸易伙伴型传染”与“竞争对手型传染”。一国与危机发生国的贸易联系越紧密,危机传染的概率就越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生产销售类似的商品,其间的贸易往来并不是很多,因而“贸易伙伴型传染”效应有限。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互补性的贸易结构,众多发展中国家往往出口竞争同一发达国家市场,故“竞争对手型传染”成为危机传染的主要渠道之一。 金融传染效应是指一个市场由于宏观经济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市场流动性缺乏,导致另一个与其有密切金融关系包括通过直接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渠道等建立起来的各种金融联系的市场的流动性缺乏,从而引发另外一国爆发危机。分为直接投资渠道、银行贷款渠道和资本市场渠道。 预期传染效应是指即使不存在贸易、金融联系,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危机也可能传染,这是由于一个国家发生危机,另一些类似国家的市场预期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投机者的信心与预期,从而导致投机者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冲击。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可概括如下。由于泰国周边国家的货币大多数都同美元挂钩,当泰铢贬值后,泰国的出口竞争力便得到加强,但与泰国出口结构相似的周边国家为了维持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也会竞相使本国货币贬值,即“竞争性贬值”。正是基于这种预期,国际投机者必然要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做空,而投机性抛售就会对这些国家的货币产生巨大的贬值压力。以上是贸易传染效应的表现,而金融传染效应则反映在:欧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在泰国和印尼等地都有投资,由于泰国金融危机导致欧洲国家金融机构的投资损失,使得欧洲国家的金融机构调整其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从而从印尼等地投资,诱发印尼等国的货币危机。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危机传染的三个效应是同时作用的,尤其是预期传染效应伴随着危机传染的全过程,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经济类型的接近,东南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与泰国类似的经济问题,如房地产和股市过热、不良债权、经常项目逆差、汇率制度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等等。投资者害怕当地也会发生金融危机,特别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充分以及信息传播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更加剧了投资者对类似国家的防守预期降低。正是在种种预期传染效应之下,大多资金从新兴市场撤走,从而导致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实际发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默顿•米勒在总结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时指出:“由于泰国的戏剧性贬值,泰国的邻邦和竞争者,如: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和南韩很快受到货币危机的传染。”从泰国首先爆发的金融危机不仅传递到东南亚各国,而且传递到东亚地区,并通过外贸、外国投资企业和离岸银行等渠道一波一波地向欧美国家和拉美国家的有关行业、领域传递。(上海金融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薇)

㈡ 金融危机是如何传染和扩散的

从美国华尔街扩散到欧日然后到全球

㈢ 财政危机的传染效应

中国财政收支存在的危机隐患,已经成为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我们通常在讨论金融领域等的问题导致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时,通常容易忽视财政危机本身也会对其他领域的运行和改革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人们可以将其称为财政危机的传染效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收支的困境愈演愈烈已经是有目共睹了。在过去2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从 1979年的28.4%下跌到1995年的10.7%,然后稍微上升到1999年14%。这样的比例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值32%。特别是,中央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所占的比例更是巨幅下跌。在1979年中央政府支出占GDP的比例为16.2%,但到了1996年只有3.2%,此后微幅上升到1999 年的5%。而1999年的比例之所以上升,很大一部分是发行国债所得,政府在未来将面对庞大的债务负担。 以这么有限的财政资源,中央政府却必须支付极为庞大的各项改革费用。根据世界银行1997年的报告,包括医疗、教育、扶贫、年金、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在内的极为重要财政支出项目,中国每年至少短缺GDP的4.6%,相当于中央政府在1997年总预算的135%。布鲁金斯研究院的经济学者拉迪(NicholasLardy)估计,由国有企业负担的社会福利开销日后必须转移到中央政府的部分高达每年GDP的3.3%,相当于中央政府在1997年的总支出。此外,世界银行估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中国在基础设施方面至少需要投入6万亿人民币,相当于1995年整年的GDP。
同时,必须注意到的是,中国的财政支出中还有相当部分是没有计入正常的显形财政收支的隐性负债,这主要包括一些应当由财政承担但是财政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承担的债务,如财政欠发的工资、粮食经营亏损性挂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养老保险金欠帐等等。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中国的所有政府债务(包括显性及隐性债务)积累已经达到GDP的100%。尽管债务的偿付不会同时发生,尽管债务的偿付还有其他形式(例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但是,由于各类隐性及或有债务的规模及期限看不清楚,如果各类债务交织在一起,同时对国家财政产生支付压力,则可能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实际债务负担率,引发财政危机。而财政危机的爆发,则可能迅速传染到经济体系的其他领域。
从财政危机对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传染谈起
著名金融学家麦金农指出,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有力的财政,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市场化就不可能持续顺利地推进。这一论断就触及了财政危机对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传染效应。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货币化进程所产生的铸币收益等还能够支持相对虚弱的财政下的金融市场化的话,那么,在中国的货币化进程基本完成之时,虚弱的财政对于金融市场改革的推进的制约就更为显著了。因为财政的虚弱,财政无力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才解决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于是,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人为压低利率以确保贷款的主要获得者获得市场利率与管制利率之间的隐性补贴的行为、被迫通过债转股形式等变相为国有企业输血的行为等就纷纷出现。这些行为和现象,无疑加大了国有银行的经营负担,阻碍了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银行资产的快速膨胀、以及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地一些不良资产等,都要求银行需要及时地补充资本金,但是,虚弱的财政不能提供这一及时的支持,在银行普遍缺乏上市等筹资渠道时,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低下就是必然的问题。
在财政出现收支困难时,在中国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下,国有银行自然被迫承担一些财政性的职能,这就是所谓“吃了财政吃银行”,即将银行作为 “第二财政”来使用就是必然的结果。银行的国有性质,兼之银行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因而不管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由于政府干预而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冲销,都将直接间接引起财政的减收增支;而一旦银行出现支付危机,其最后的支撑者就只能是财政。可见,在我国,金融风险必然最终转嫁到财政头上,金融风险的实质就是财政风险。
财政危机向养老保险制度的传染
基于中国特定的就业结构和国有企业的主导性地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事实上成为财政的隐性负债。但是,虚弱的财政不能给予养老保险以有力的支持,即使我们不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社会的不稳定而仅仅从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健运行来看,虚弱的财政也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健康维持下去的硬性制约。合理的推论是,在缺乏财政的有力的支持下,当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若照目前状况发展下去,将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要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一定要从财税等方面入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开辟新税收来源等措施,逐步消化数额庞大的隐性债务。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和美国安泰保险公司,对国内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进行的精算结果显示,若按目前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退休年龄、投资回报率计算,在未来三十年,中国将负担近7.6万亿元人民币的隐性债务。 为了维持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转,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如:采用多种途径筹资,弥补隐性债务∶首先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二是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新税种或附加税值增加资金来源。三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资产可以采取股市变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出售公有住房等。四是发行特种国债进行筹资,用于弥补隐性债务。在采用其他方式都没有见到明显效果的时候,国有股的减持成为补充养老和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政策动机,财政危机向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体系传染的同时,没有恰当把握的国有股减持计划又将这一危机转移到本来已经十分脆弱的中国股市。
根据当前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以较低成本获取的国有股为了尽可能圈取更多的资金来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政府的财政立场而不是从维持征求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这一理由无疑是相当充分的),采取了按照与流通股同样的价格参与市场流通,这一计划的推出已经导致了中国股市的绵绵阴跌和疲弱无力。在这里,财政危机通过传染到养老保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进而扩散到证券市场。
虚弱的财政诱发了不同形式的预算外收费
虚弱的财政诱发了不同形式的预算外收费,进而成为经济持续混乱和腐败的温床
因为许多领域的财政开支,正常的财政支出不能满足,于是,各种形式的预算外收费纷纷出笼,进而导致财政分配秩序的严重紊乱,预算外、制度外财力的过度失控和急剧膨胀上。预算外和制度外财力的存在,尽管可以发挥某些特定的作用,可以弥补预算内财力的某些不足,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挖”预算内为代价的。它们所形成的“乱收费”现象,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而且极大地危害了经济发展和败坏了社会风气,因而是我国财政内部的“心腹之患”,是中国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病灶。当然,财政危机的传染渠道远远不仅仅在于以上几个有限的领域,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局限在金融和财政的体系之内。至于财政危机对社会稳定、教育发展等的负面冲击,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其影响无疑是相当严重的。
美国即将迎下一场财政危机
在刚刚躲过“财政悬崖”后,美国马上将再次面临“债务上限”的问题。共和党在输给奥巴马之后正跃跃欲试地想借机对民主党政府发起挑战。美国也是因为上次债务上限而导致失去最高主权债信评级。使得美国政府频临违约的边缘。
15日,世界银行在最新一期《全球经济展望》中也明确地将美国预算之争列为威胁全球经济的头号风险。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世行大幅削减了对今年全球经济的增长预期。
高盛等大行认为,即便美国能如期在最后时刻提高债务上限,但仍很可能难以逃脱自动开支削减机制启动带来的经济拖累。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近日刊文称美国拖欠债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呼吁废除“债务上限”这一过时的财政制度。
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国会在新年之际达成协议,不提高大多数项目的税率,美国因此刚刚躲过一场财政灾难。
但一场更大的危机会在5周后出现,届时财政部将会用尽其借债授权。奥巴马警告说,如果不能提高“债务上限”,政府将不得不拖欠债务。
共和党方面表示,他们需要一些手段来把挥霍无度的总统拽到谈判桌旁。他们有点道理,不过“债务上限”是一个危险的工具。

㈣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㈤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指的是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融合加深,交叉性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金融风险的传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

交叉性金融业务可分为“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集团与子公司、商业银行自身信贷与类信贷”等三类交叉事项。

前两类交叉以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为基础,后一类交叉以客户维度为基础。

主要涉及“资管、同业、债券承销、债券投资和代销资管计划及信贷”等六大核心业务板块。

(一)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界定

所谓“交叉”指的是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约束,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或变换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多个金融子市场中开展金融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涉及多种金融工具、多方参与实体和多层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理财、债券、同业存单、拆借、票据、基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等活动,交叉性金融风险就是开展上述金融活动所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交叉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

1. 跨业务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泾渭分明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银行传统业务受到来自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直接的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空间,由于跨业务发展可以很好地优化收入结构;

已成为各家银行的必然选择。但当前部分跨业务领域产品层层嵌套,交易结构设计较为复杂,产品功能延伸和机构参与广泛,部分银行通过抽屉协议提供隐性担保自担风险,或通过多层委托代理承担实质兜底,使风险在不同业务间扩散。

2. 跨机构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银行母子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资产转移、提供担保等方式开展的业务愈加频繁,不同经营实体的风险通过这些通道和平台传染与放大。

一旦出现母公司决策失误,集团风险将快速蔓延和传染于多个子公司。反之,各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其危害也会迅速向母公司集中。

这种母子公司间的自强化效应就像风险的扩大器,一旦触发风险传染源,对跨机构的资金流动与声誉风险将产生巨大影响。

3. 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银行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断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很容易将某个市场的风险传导到其他市场,这种风险的影响通过股权控制、资金交易等纽带,使得各行业、各金融子市场的风险相互交织和渗透。

特别是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合作日益深化,跨市场的资金流动已成为常态,资金流向更为隐蔽,风险传染性更大。

4. 跨监管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

不仅为监管套利类的跨业务发展提供了长期动力和空间,同时也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效果,导致相当数量的套利业务未被有效地评估和监测,监管资本和报表难以真实反映实质风险。

拓展资料

当前,银行利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叉金融工具,或以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通道来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资产率以及拓展银行资金运用范围等,已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在分业监管体系下,不同监管主体对相似业务的监管标准不尽相同;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

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网络-金融风险

㈥ 我在信用社贷20万已被银行起诉每个月定还4千但现在得了重传染病还不了了我该

贷款20万元已经被银行起诉了,每个月还4000,现在得了病还不了贷款,那么建议跟银行协商处理,最好尽快还款。

还不上贷款,会有很多影响。

贷款到期后迟迟拖欠不还;手头紧张一直还不上;东躲西藏欠债不还,以上这些行为申请人都是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的!

1、个人征信收到影响

欠钱不还需要缴纳罚息还仅仅是第一步,之后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还会收到影响。我们都知道现在十分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在大力构建信用,各个地区、部门、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都在逐步落实之中,各项惩戒与激励措施也都在不断完善和提升,个人信用在日后的生活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果申请人还不上贷款,那么在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上将留下信用“污点”,日后再想申请贷款、信用卡将处处受阻。另外,一些朋友认为找一些不上征信的小贷公司办理贷款不就好了,这样自己的征信别人也查询不到,对于有这种想法的朋友,我想说想的太当然。

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接入了第三方征信公司的数据,申请人在其他平台的借贷数据、购物数据、信用卡还款数据等等信息都能轻而易举的被调取出来,一旦登上小贷公司的共享“黑名单”体系,那么只要一家拒贷,家家都会拒贷,日后再想贷款就不可能了。

2、 受到频繁的催收

贷款催收有三部曲:短信、电话、上门。前期欠款时,小贷公司的业务员会通过短信或电话的形式好心提醒你:应该还钱了。但是到了后期,如果小贷公司一再提醒你、催促你还钱,申请人仍然无动于衷,那么他们可能会采取短信群发的形式,让申请人的亲朋好友都知道你在外面借了钱并且始终未还,让申请人的声誉受到损害。

另外,在贷款时有些小贷公司会让借款人在填写贷款资料时至少填写几个关系比较亲近的联系人,比如申请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同事等,有些需要申请人授权读取手机通讯录和运营商网上营业厅的通信记录。当申请人还不上钱时不但你有可能会遭到“电话轰炸”,就连申请人身边的家人朋友也有可能会收到骚扰,这将严重扰乱你和你家人的生活。

3. 产生罚息和违约金

无论申请人是在哪家申请的小额贷款,都会与借款机构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既然签订了合同,当然要按照合同办事,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一旦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欠钱不还,那么首先申请人遭遇到的就是罚息,并且有些机构还会按照合同内容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如果申请人还是一直都不还钱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人的罚息将越来越多,日后申请人还款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如果申请人还是不还钱,那么催收人员有可能会上门进行催收,到你工作的公司进行讨债,这样一来申请人的工作饭碗有可能不保,得不偿失!

另外,如果催收时申请人的态度十分恶劣,做出一些辱骂殴打催收员等无赖的行为,那么你就断送了与小贷公司之间商量的余地,将自己逼近了死胡同!所以欠钱不还时申请人也要摆正自己的态度,积极与小贷公司协商解决问题,这样还有可能获得宽限期。

4. 受到法院起诉

经过一系列的催收活动后,如果金融机构发现始终催收无果,那么他们可能会到法院提起诉讼,采用法律手段来讨回贷款,在这期间申请人可能会收到法院发出的催款函、执行文书等,一旦法院宣判完毕,那么即使申请人有100个不愿意,也必须要执行还款裁决,否则法院会查询申请人的财产,或对其进行冻结扣押、或依法查封、或进行拍卖,总之,会用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来偿还欠款。

5. 情节严重可能坐牢

通常来说,欠钱不还这类事情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在法院执行判决下达后,借款人拒不执行裁决,坚决抵死不认,充当老赖,那就另当别论了,法院会追究刑事,情节严重的很有可能会坐牢,如果事情演变到这个地步,那就悲剧了。

不过总得来说,只有恶意欠款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非恶意欠款是不会涉及到坐牢这个程度的。不过,对于借款人来说,欠钱不还不但对自己没有好处,而且还会连累到自己的家人朋友,实在是一件不值得的是,作为借款人还是按照自己的经济收入与还款能力去借钱吧。

㈦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三大风险

金融抄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7)金融机构传染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㈧ 爆发于一国的经济危机是如何传染到其他国家的,它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经济危机的传播肯定和经济交易有关,两个国家的经济交易越深,交集领专域越大,越容易传染经属济危机,比如说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因为当时持有美国次级贷款的银行(雷曼、大摩、高盛)都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大量的金融经济业务挂钩的,和世界很多银行都有业务交易,就把次级贷款的债券打包卖给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再当地的金融机构再卖给投资者。然后美国的房屋价格泡沫破裂,用房屋抵押的贷款债券成为垃圾债券,这样就传染过去了,

㈨ 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什么会发生国际传递

这是因为现在有很多传递机制了

贸易传染效应、金融传染效应以及预期传染效应。

贸易传染效应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危机恶化了另一个与其贸易关系密切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经济基础运行状况。这个中国就是很好的例子,欧美式中国的出口市场,你看,危机来了,中国首冲击最大的其实是外贸行业

金融传染效应是指一个市场由于宏观经济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市场流动性缺乏,导致另一个与其有密切金融关系包括通过直接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渠道等建立起来的各种金融联系的市场的流动性缺乏,从而引发另外一国爆发危机。分为直接投资渠道、银行贷款渠道和资本市场渠道。用亚洲金融危机来说,欧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在泰国和印尼等地都有投资,由于泰国金融危机导致欧洲国家金融机构的投资损失,使得欧洲国家的金融机构调整其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从而从印尼等地投资,诱发印尼等国的货币危机。

预期传染效应是指即使不存在贸易、金融联系,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危机也可能传染,这是由于一个国家发生危机,另一些类似国家的市场预期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投机者的信心与预期,从而导致投机者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冲击。比如美国收冲击了,美国的投资商在对外投资的时候也也许会正确也许会错误的预期,将来的市场不看好,因此减少投资,这样就容易给本该投资的地方带来萧条,至少相对增长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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