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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03 05:24:28

Ⅰ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什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要注意适用主体和免税范围。
答: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负担,调动各方货运能力保障重点物资运送到位。这里我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这项政策聚焦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适用主体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第二,关于免税范围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免税的货物种类是有范围的,即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里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已经分别在官网上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清单,对于清单所列货物范围内的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二是对纳税人的运输方式是没有限制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规定包括了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以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Ⅱ 为了抓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济南方面提出了哪五个建议

1月26日上午,济南召开疫情防控第31场新闻发布会。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牧介绍,根据市委指挥部部署要求,市工信局牵头研究制定了《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指导意见》,围绕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提出5个方面的具体意见

1、首先,继续强化疫情防控工作。夯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测温、验码、登记、控距、通风、消杀、科学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减少会议、培训、联欢、企业年会等密集型活动。

2、精心组织好节日生产。鼓励企业节日期间不放假、放短假,坚持生产。指导钢铁、石化等连续性生产企业科学安排生产班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效增产提效;引导商贸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商品库存和储备,努力丰富节日市场供应;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春节期间不停工。

3、倡导外地职工留济过节。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职工意愿,协商制定外地职工错峰放假或弹性休假方案,引导外地职工留济过节,及时制定并落实援企稳岗和节日补贴消费的有关政策措施,让外地留济职工留得安心、留得放心、留得称心。

4、积极做好连续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疫情防控形势,提前做好原材料、零配件储备和产品适度备库等工作,为节后立即启动和恢复生产做好准备。

5、制定落实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科学制定落实突发疫情应急预案,重点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人员返岗等问题。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运行监测调度和协调服务,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和企业服务工作力度,确保人流、物流、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稳定。

Ⅲ 企业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对纳税信用级别的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Ⅳ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Ⅳ 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论述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2020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防范疫情和复工复产当中,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Ⅵ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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