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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股东承担

发布时间:2021-03-03 17:41:38

『壹』 注册金融公司对股东背景有要求吗

1、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回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答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2、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3、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
4、股东凭证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必然要给予股东一定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出资证书,股份有限公司则表现为股票。

『贰』 公司债务,股东未出资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承担。因为股东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内系,且判决容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叁』 公司向金融公司信用贷款,股东签担保合同,责任如何划分

担保人复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制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肆』 我们两个人合伙开一家金融公司,我是小股东占40%的股份!请教一下各位前辈我需要注意什么

这个看你自己是否愿意参与公司的经营,若想,则要明确一下自己负责的区域,对于重大事项要预想告知商量;若不想参与经营,只拿分红,则也要明确出来,免得日后出现问题,你会承担连带责任。

『伍』 朋友是金融公司的法人和20%的股东,但不是公司控制人,现在公司项目出了问题还不上客户钱,大概300

这种情况属于经济纠纷,通常会直接与法人对接相关的细节交涉,情节严重的话是会通过法院,有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肯定就是法人了!法人就是公司的代表和注册人!

『陆』 股东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柒』 法人涉嫌非法集资,股东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非法集资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法定代表人要付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要根据每个人在非法集资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定。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捌』 公司涉嫌诈骗股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涉嫌诈骗罪,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以河南省为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8)金融公司股东承担扩展阅读:

案例:两男子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批捕

为还旧债欠新债,私自拿公司土地作抵押借款,负债累累后隐瞒债务转让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廖敏和金江因欠了很多债务,被债主催还,四处借钱以新账还旧账。金江向放高利贷的陈振借400万,遭到拒绝,陈振表示要借给“身份硬的人”才有保障。两人于是找到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总经理彭某,由其向陈振借款400万,再转借给金江和廖敏。

借款时,二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两人当时是天源陶瓷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股东,遂告诉彭某,他们只是需要打土地款435770元到高新区政府,用于公司办土地证相关手续。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高新区政府会全额返回给该公司。

就这样,廖敏与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东苏勇的情况下,私自以天源公司土地作抵押,给彭某打欠条借得400万。并欺骗彭某说,政府一打钱给公司,就立即还款,注明借期一个月。而事实上,高新区政府将400万返还给公司后,两人并未还钱给彭某,而是把钱用来还其他私人债务。

此后,廖敏与金江又私自以天源公司名义欠了200万元,债主找到公司大股东苏勇催帐。苏勇怕二人瞒着他让公司负债累累,急于卖掉公司。三人在隐瞒公司土地被抵押和各种隐形债务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天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7月6日,廖敏在珠海市被抓获归案,并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调查,廖敏与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昌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玖』 金融公司股东可以向银行贷款么

可以啊,如果公司分红收入是你的还款来源,那就需要其他股东的签字。

『拾』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否要股东按比例承担

06大纲(四)卷三部门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钠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

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及资格要求 合伙人的人数 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 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的组成 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人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事实上的合伙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 合伙事务的与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我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况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对内追偿及其行使)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人对入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说明与告之义务)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得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外效力)退伙的概念 退伙的类型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折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第七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注销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 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条件 出资的要求 企业名称的要求 其他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申请 登记机关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营业执照的签发)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 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的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产偿债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责任消灭时效制度 注销登记)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 监督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合作各方的缴资期限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类型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逾期缴资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方式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 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终止的情形 清算规则)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普通规范 特别规范)破产法的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破产申请的效果)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 第一次会议 以后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的效力 对决议的异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的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的依据 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性质 清算组织的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责 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2006新增】)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范围 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 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别除权的行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 破产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和解程序

和解的概念 我国破产法和解制度的特点 和解申请 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种类(广义的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种类)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特征 统一票据法的国际公约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及外票据的概念 涉及外票据的准招法 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背书转让 票据的贴现 票据的质押 票据的继承 票据的赠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的消灭原因 民法上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涂销)票据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 票据时效期间)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物抗辩事由 对人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催告程序的适用、后果与结局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第四节 汇票

汇票的概念 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的付款日期 汇票签发的后果)汇票的转让(汇票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原2005: 汇票抵押的方式与后果 】 汇票贴现的性质与方法)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 保证事项 保证的法律效力) 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 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的特征(自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 无须承兑)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出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本票的付款 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征(付款人资格的限制 见票即付 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 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不确定 社会互助 保险辅助人)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悻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变更(变更的类型 变更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据 杰出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效果)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 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后果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禁止情形) 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的概念 复效的条件)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灾害事故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农业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疾病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的类型 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该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权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船员(船员的概念 船长的职责)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的交付) 提单(提单的概念 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转让)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第八节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概念 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据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海事诉讼的概念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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