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对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有哪些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金融改革总部署,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民营金融机构试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重大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在国家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近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新时期推动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实现金融业从单纯融通资金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变,构建适应实体经济投融资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围绕南京枢纽城市的区位优势和辐射带动禀赋特征,发挥金融的集聚和辐射能力,着力打造紧密服务实体经济的现代金融商务中心。力争把南京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金融综合示范区、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区和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致力建成区域内的金融营运管理高地、金融资产交易高地、金融人才和研究高地。
② 简述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对策有哪些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1.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2.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3.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5.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6.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7.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8.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9.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10.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1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12.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13.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14.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15.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16.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17.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18.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19.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20.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21.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22.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23.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24.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25.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26.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27.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28.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29.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30.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31.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32.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33.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34.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35.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36.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37.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38.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39.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40.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41.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42.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43.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44.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45.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46.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47.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48.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49.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50.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51.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52.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53.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54.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55.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56.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57.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58.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59.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60.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61.“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62.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63.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64.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65.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66.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67.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68.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69.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70.金融危机与民主化71.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72.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73.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74.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75.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76.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77.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78.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79.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80.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81.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82.我国的非正规金融83.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84.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85.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86.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87.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88.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89.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90.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91.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92.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93.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94.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95.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96.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97.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98.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99.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100.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101.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02.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103.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104.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105.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106.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10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108.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109.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110.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11.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112.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113.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4.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11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116.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117.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8.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9.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120.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121.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122.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123.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124.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5.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126.资产证券化127.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128.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29.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130.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131.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13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13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134.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35.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136.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137.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138.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139.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140.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14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142.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143.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14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145.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146.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147.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148.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14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150.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151.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15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53.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154.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5.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156.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157.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58.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159.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160.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161.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62.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163.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164.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165.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166.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16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168.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169.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170.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171.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172.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173.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174.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175.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76.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177.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178.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179.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180.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181.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82.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183.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184.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185.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186.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187.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188.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189.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190.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191.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192.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193.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19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195.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96.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19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19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199.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③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④ 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4月8日,为进一步指导银行业做好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工作,尤其是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加大支持力度,银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为给银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营造有利条件,《指导意见》提出,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优化外部环境,重点工作有: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守信联合激励。二是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指导意见》还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促进沟通交流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畅通政策传导路径,做实做细工作机制,促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
⑤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服务改革
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加大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
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鼓励中央服务企业和地方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⑧ 成都《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策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成都)国际美食旅游节。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的并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