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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体系服务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1-03-04 01:59:27

Ⅰ 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怎样发挥银行的作用

现在银行监控也日新月异,监控环境也发生了很多变化,比如现在很多银行安装的ipc点钞机叠加器就是个例子,发生纠纷时直接调取就行了,因为把点钞数据叠加上了,这对银行来说就是一种进步啊。

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银行机构加大了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某市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该市银行业机构为150多家科技型企业授信130亿元,占全部授信的15%。然而,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影响到了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大部分的科技企业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不稳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发企业,获取一个项目从研发到投入生产需要大概2年时间,期间客户只预交少量订金,研发成功即可获的全部研发资金,如不成功则合同失效,企业自行承担研发费用,企业因生产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经营风险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

(二)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通常科技企业自有资产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如某市科创园区为近年来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但大部分科技企业为租用园区工厂,自有资产不足以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技术性强、专业性高,难以评估作押。

(三)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意识有待提升银行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特色化还不够,对科技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目前,大部分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贷款资金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某市仅有商业银行在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未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有区别的信贷业务系统,也没有相应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需完善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担保机构能力偏弱,部分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评估专业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业是否有担保、抵押为评判标准,弱化了为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效果。

(五)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支持有限虽然有政府“两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但这些资金在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所占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对一些好项目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资渠道单一调查显示,银行信贷仍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占企业融资的80%以上。社会性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积淀,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企业投资风险大,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资产少,相应负债能力也比较低,风险较大,难以吸引投资者。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少资金支持,难于做大做强,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实践

(一)加强监管引导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引导银行建立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三是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贷规模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四是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五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融资渠道、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各地紧紧抓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搭建科技专营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银行机构成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改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通过对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数额的坏账风险补偿和奖励促使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品种根据科技型企业市场状况,各地银行业机构及时开发出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如某市商业银行与市中小企业创新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推出针对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仓储通”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推广互助式会员制担保贷款,为9家科技型企业授信52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3700万元。

(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对有上市预期的科技型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规划与辅导,募集资金监管与使用,后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某市为例,在银行的帮助下,该市有2家科技企业将于2年内实现上市,企业发展即将步入新阶段。

(六)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某市为例,为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2014年度由浦发银行该市支行主承销的1家科技企业的5亿元中期票据成功发行,为企业拓展了低成本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开展好间接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动科技专营支行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核算独立化、风险分散化,指导科技专营支行坚持重点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理念不变。探索科技支行“一行两制”模式,坚持并完善科技支行“五个单独”管理体制——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和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推动贷款审批权限的下放;坚持信贷评估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风险管理前移、团队责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风险管理机制。

(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指导专营机构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置方式;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绿色通道”;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探索“评估+担保+信评+辅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模式。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贷工厂模式,推进联合互保贷款;探索“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模式。推进质押贷款创新,不断创新保理融资模式。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债权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服务大力推进科技担保机构的创新。推进科技担保在担保模式和反担保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互助担保、补贴资金贴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推进科技担保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担保换分红和担保换期权。探索贷款银行、产业园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专项支撑资金、科技担保机构共同担保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与机制统筹市县(园区)两级支持金融、科技等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重点用于信贷风险补偿、创投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债务发展、引导基金资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导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及采购高科技企业产品的新模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依托当地区域优势,积极引进全国性或区域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机构和拓展业务;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组建产业重组基金,促进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提高和衰退期企业的整合重组。通过税收优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等政策优惠,创造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为PE、VC等风投资本提供通道,拉动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跟进。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系统,通过上市奖励、土地优惠,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返还和提供中介桥梁、历史遗留解决、协调服务等,促进科技企业上市。搭建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有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协调,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Ⅲ [政策解读]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专型中小企业属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Ⅳ 如何加强财政支持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走新型经济增长道路是中国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的新战略方针,财政政策与经济发展方式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经济方式和结构是财政政策决策和执行的基础,同时,财政政策作为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优化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政支持经济发展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公共财政要求,通过综合运用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和服务等手段,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形成合理的产业地区分工和生产力布局,努力壮大财政实力。本文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
确保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其他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加大对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科技攻关、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学普及的支持力度,逐渐使基础研究经费占R&D(研究与发展)经费由现在的5%左右提高到10%~15%。也可以考虑提升企业自主研发科技投入的所得税扣除比例等措施。
调整财政对科技创新的直接投入领域

在相同的科技资源条件下,政府所采取不同的资源利用政策,就会形成不同的资源利用效率。从美、英等国的实践来看,他们把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都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促进科技创新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对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和产业应用研究的投入,对区域科技发展的潜力和后劲将大有帮助。同时,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也允许政府在研究开发方面予以补贴。因此,财政资金的支出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可以定位在基础研究和产业研究的R&D阶段,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持点,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
从公共财政理论来看,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领域要根据技术应用的三个阶段实施调整。首先,对在南平市从事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独立研发机构,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其次,对于关键性领域的科技攻关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同时,要逐步减少财政直接投入的比例;再次,对于生产性和竞争性的商业化科技开发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逐步减少财政的资金供给,期满后不再投入资金,由企业或科研单位自行面向市场筹集资金。
优化财政资金的投入结构

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投入,总量要适度,结构也要优化配置,使有限的投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根据国情选择重点,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也是各国政府的共识。因此,在资金分配结构上,可以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在资金分配的时间结构上,要坚持一段时间的政策连续性。这样才能以有限的科技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创新成果。
拓宽财政对科技创新的间接投入范围。根据公共支出的更广泛覆盖原则,要继续强化财政支持公共平台建设战略。首先要加大对科技载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集群创新和技术共享,使社会技术创新活动普遍受益。其次,以资金、政策和制度来培育专业性的技术创新平台,发挥好科研应用中心和拥有知识产权的独立研发机构在技术创新中作用。再次,财政可以扶持成立区域金融合作协会和各类科技产业或企业协会,以便相互合作交流。
加强财政科技支出的管理机制建设

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促进企业保持创新活力的土壤,也是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的必需。为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效果,当下要务就是通过积极推进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规范,使公共支出的职能得以贯彻到实处。同时,还要确保体制能行之有效,避免流于形式。
(1)要建立对南平市产业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动态分析和指导机制。科技资金对哪些产业进行投入、扶持、引导,事关南平市对发展机遇的把握和区域竞争优势提升的问题。科技发展资金本身也有这个职能,用于对南平市产业发展形势进行跟踪调研,加强对未来产业布局规划的借鉴作用,加强对政策资源运用和研发资助计划的指导作用,以更好地节约资源和掌控时机。
(2)探索建立促使科技资金产业投向决策程序科学化的管理机制。可以尝试建立重点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咨询评审会制度。通过项目咨询审议会,对科技资金的产业投向和技术项目投向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调整建议,以推进决策程序科学化。同时,还可以设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操作规程,以公开、规范、透明为原则,体现社会公平性。同时,财政部门还要与科技部门每年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价未取得明显进度的企业,停止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3)规范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机制。要逐步改革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以建立公开透明和竞争的经费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资金的监督机制、实施促进资金良性循环使用的激励机制。首先,要明确财政部门与科技部门各自的职责与分工。改变原先财政部门对各职能部门预算经费的管理习惯。其次,规定资助条件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办法。最后,规定资金监督检查办法,以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及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充分体现预算激励机制。
(4)建立科技资金使用效果的评效机制和预算反馈机制,切实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随着科技投入的增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加大财政投入同样重要。
(5)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贴管理机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其关键在于对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其次,科技部门应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年审通过的孵化器可以享受财政部门给予的扶持补贴、税收抵扣。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分担风险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企业资金进入技术进步和创新领域。具体措施可以考虑如下:
(1)充分利用现行税制的各种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激励。可以考虑首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尝试,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转型降低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
(3)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这是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可以作为R&D税收优惠的税种,都可以起到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的作用。但从我国现行的R&D税收优惠政策看,优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税,而流转税优惠较少,这与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相符合以及R&D活动的特点不相符合。
(4)进一步拓宽企业所得税的间接优惠方式。第一,宽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在税前按照销售收入计提一定比例的诸如技术研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新产品开发亏损准备金等,增强企业研发合力。第三,还可以试行针对企业创立之初的税前还贷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扩大生产还可实行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等。第四,要健全关于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5)科研人员税收优惠。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说到底,都是人才的竞争。因此稳定科研队伍,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应注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激励。
支持自主创新金融引导政策的设立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加强金融引导政策与财税政策的配合,才能形成稳定有效的自主创新支持体系。通过政策合力才能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保护和协调的政策功能和杠杆作用,调控全社会资源,改善企业自主创新环境,确保自主创新有效进行。除了政府财政、税收政策外,还可以通过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以及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
(1)健全风险投资与创业担保的社会投融资体系。财政可以通过资金补贴、贷款贴息和直接投入进行引导带动,支持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担保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逐步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创业担保体系与风险投资体系,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
(2)加大对创投基金设立和投资业务的激励。一是强化对创投基金投资业务的激励机制。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补助、资本注入等方式,鼓励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二是鼓励在南平市设立更多地创投基金。通过科技创业投资引导母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有效提升高技术产业化管理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三是发挥好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投资,拓宽融资渠道。
(3)鼓励银行加大对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风险创投企业的贷款融资。通过财政支出政策的运用调控,为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健全贷款融资平台。一要鼓励探索各种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方式,加大财政对银行融资机构的激励力度。二要积极促使政策性银行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惠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企业及科技风险创投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4)拓宽风险创投资本的退出渠道。应充分利用证券资本市场支持科技进步与发展。资本市场可以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退出提供渠道,解决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直接融资问题,而且有助于建立以社会资本为主的多元化风险投融资体系。因此,不但要鼓励高科技企业上市,对科技型创投公司也应鼓励上市。鼓励风险创投公司将产业投资证券化,更快地做强做大,以降低对高科技企业投资的整体风险。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财政局

Ⅳ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有什么区别

金融科技和科技金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概念核心:金融科技的概念核心是科技回,答具备为金融业务提供科技服务的基础设施属性,与其并列的概念还有军事科技等;科技金融则着眼于金融,是用以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业态,也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与其并列的概念还有消费金融等。
目标:发展金融科技的目标在于利用科技的手段提高金融的整体效率;发展科技金融的目标在于以金融服务创新来支持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
参与主体:金融科技的主体是以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偏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代表的技术驱动型企业;科技金融的主体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业。
实现方式:实现金融科技创新的方式是技术的突破;实现科技金融创新的方式是金融产品的研发。
具体产品:金融科技的具体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云、区块链、征信、AI等等;科技金融的具体产品包括投贷联动、科技保险、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众筹等。

Ⅵ 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拦路虎”

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拦路虎”
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社会面临的第一要务。在此过程中,金融的功用尤为重要。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金融对推动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有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金融服务“拦路虎”,促进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化,金融业有许多工作要做。
——亚夫
■我国高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金融约束已成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在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推动相关机制体制改革,是我国科技金融发展需跨越的重要关坎。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李若愚
加快推进银行体系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2006年2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开启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期,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明显加快。就银行体系来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国工商联向“两会”提交设立科技银行的提案,并建议在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进行试点。科技银行是指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其业务主要为高科技企业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产品服务。美国的“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国科技银行的成立在参考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基础上,结合了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体制的客观实际,采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共同推动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门积极与地方银监会和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设立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以来,科技支行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主流商业银行均已设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苏省是全国设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资浦发硅谷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
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两制”的特殊政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科技支行进行了多种金融创新。主要有:建立专门的银行贷款评审指标体系;引入科技专家进入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开办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主的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了大量“弱担保、弱抵押”信贷产品;与风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单独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自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启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开启科技小额贷款工作。2009年全国首家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苏开展科技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天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创新还是商业模式创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苏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投贷结合”的新模式,突破了传统。
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30%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自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江苏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贷公司,主要分布在国家级和省级的高新园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此外,北京、浙江、广东、河北等地区也积极开展科技小贷公司试点,或推动当地小贷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3.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温湖甬”地区、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市、长沙高新区、广东省“广佛莞”地区、重庆市、成都高新区、绵阳市、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开展了各种特色鲜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例如江苏省设立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奖励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都高新区探索出由政府引导、民间基金积极参与,以及以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武汉市打造“科技创业投资+银行专项贷款”服务模式,上海市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等。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16个试点地区共出台342项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个地区设立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总金额达32亿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面临哪些问题
1.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论与经验均表明,资本市场对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效率远高于信贷市场,这也是美国得以成为全球技术创新中心和工业革命领袖的重要原因。但长期以来,银行体系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相比肩”仍需假以时日。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仍是社会融资的主体。
存量来看,截至2014年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9%;流量来看,2014年银行本外币贷款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达61.6%。在现有金融体系下,广大科技型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信贷的形式予以解决。
但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与科技创新所存在的高风险特征间存在天然的矛盾,成为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性障碍。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为吸收储户存款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无风险、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储蓄资金,因此在把这些无风险的储蓄资金,运用到具有鲜明“四高”特征(即高技术含量、高投入、高成长和高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时,银行会非常谨慎。
实际上,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银行对所面临的风险具有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低的社会容忍度,必须具备更审慎的经营策略,强调稳健经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一般不愿意向高风险项目或高风险企业发放贷款。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在严格的分业经营要求下,长期的经营惯性及制度缺陷使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动力更为不足。一是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除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一些中间业务外,不得进入投资银行业务经营领域。商业银行也因而无法承担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不具备相关专业人才。二是现有商业银行一直局限于成熟的传统产业运作,局限于传统产业领域客户的营销维护,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现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通常需要通过有形物质的抵押和企业担保来实现。但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特征不符合银行对信贷服务对象的要求,例如,知识产权等“软资产”多、固定资产等传统实物抵押品少;中小企业多、大企业少,专业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等。银行传统的“贷大、贷集中”的客户授信主导发展模式并不适应科技型企业“小、散、专”的特点。
2.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银行体系的服务“盲点”
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提供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三类:科技银行以及正规银行体系中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目前国内科技银行的实现形式为科技支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从现实情况看,科技贷款仍存在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专业性不够、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银行由于金融资源和现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经营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支持也相当有限。大型商业银行虽拥有大量过剩的金融资源,但由于其规模上的不适应和风险控制要求,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供给也极其有限。作为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科技银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弥补科技贷款的缺口。
3.政策性银行对创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各有侧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但都没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市场定位,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长期缺位。从职责和定位看,这三家银行服务科技创新属于顺带开展的“副业”,其业务中心、工作重心并不在此。
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看,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开发银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贷款余额1416亿元,仅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2.6%,科技贷款中,科技中小企业贷款仅占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贷款余额为714.24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仅为5.2%,科技贷款中,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占比仅为6.9%。
4.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科技支行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科技支行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缺乏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科技支行进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完全源于母行,虽然有“一行两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开展业务时仍然受到总行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意愿和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风险控制机制与传统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无太大差异,过度依赖有形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流于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科技贷款仍是最主要的经营模式,而且没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五是当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重等制约科技银行发展的异化问题。六是科技支行的员工是从现有员工中进行抽调,往往对高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作为唯一一家独立法人的科技银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浦发硅谷银行规模小,注册资本仅10亿人民币,且业务受限,目前只能开展针对企业的在岸美元业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本和同业拆借,放贷能力不强。
另外,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我国目前发起的科技银行基本是债权型的经营模式,由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科技支行无法实现硅谷银行的“债权+股权”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刚刚起步,科技银行同风险投资缺乏联系。
5.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单一缺乏对创新支持的针对性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当下,国内各家主流商业银行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设计了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存货抵押、发票融资、应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担保”措施或金融产品。然而,由于银行内部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客户经理营销积极性不高,决策层也不愿承担更大风险。科技企业实际准入门槛并未降低,“强担保”仍然是各家银行对该类客户的主流担保方式。多数商业银行还是采用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开展专利权凭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业务的银行并不多。
6.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薄弱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问题,可通过抵押和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来解决。目前银行对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库存商品抵押贷款等抵质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其发放规模有限。据报道,在我国拥有的163万项专利中,近十年来只有682项获得了银行质押融资,不到总数的0.05%,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担保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而不采用商业性担保机制。因为政府信用远高于商业性担保公司,以政府为主设立的信用担保机制不仅可以与银行共担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我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占比23.5%,民营及外资控股分别占比23.5%和76.5%。商业性担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担保费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规避风险,商业性担保公司通常还会提出反担保要求,并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更加重了企业负担。

从体制机制着手推动银行体系服务科技创新
1.引导商业银行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大科技贷款投放力度
在当前信贷规模总体偏紧、银行风险防控和责任压力较大的监管环境下,可借鉴国家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政策,对科技贷款投放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给予贴息、要求“两个不低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放宽拨备政策、优先实现科技信贷证券化等。
鼓励商业银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放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还停留在较为粗糙的业务合作关系上,即银行与创投公司或私募机构的合作模式是“财务咨询+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财务顾问、项目推荐的代理人和资产的托管人等。如果放开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许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或贷款,有利于二者实现有机融合。
发展支持科技活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业银行参股设立参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在规避“分业经营”原则的情况下,以多种创造性方式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提供资金,发挥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可以适当放松银行设立或参股服务于新兴产业的新金融组织,如对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如符合现有准入标准,可加快审批进度,实现优先准入,甚至可在现有准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2.探索建立专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与发展模式
由于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风险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出现,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题中之意。韩国在60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前十的产业大国,这与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关。可借鉴韩国的经验,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探索设立专门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银行。该政策性银行直接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和贴息,也可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贷款,以产生示范效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专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建立科技银行,既可以为完全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资源提供有针对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还可以为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场化的民间资本投入找到衔接平台。从长远看,我国未来建立独立性科技银行的目标模式是美国硅谷银行模式。为此,应当认真借鉴和学习美国硅谷银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培育和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本地化、互动性、独立性的科技银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营环境的改善,逐步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
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设立途径。
一是由商业银行牵头发起,其他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新发组建股份制科技银行。相关立法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专门的《科技银行法》、《科技银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来规范科技银行的运营。国家应出台政策,对设立科技银行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许科技银行从事股权投资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为使科技银行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鼓励社会资本参股科技银行,如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国内民间资本参与科技银行的创建等,以完善科技银行的组织构架。
二是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转型为独立的科技银行。随着现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并逐渐开发出了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从原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设立科技银行,即由科技支行转化为独立的科技银行。可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具有科技银行属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或科技支行合并重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牌照申请、机构设置、资本要求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化科技银行。目前国家已逐步放开民营资本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的限制,未来应积极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银行,通过制度改革释放社会资本在科技信贷管理、资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活力。
4.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金融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务科技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适应性,逐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将该模式向经济金融发达区域进行推广。加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增加资金供应能力。政府应出台关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设立风险准备金,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5.以政府为主体,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与信用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一是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科技贷款贴息,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建立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吸引其他资金的参股,保险的对象是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
构建国家层面的信用担保框架,引导省市政府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政府可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或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制,使信用担保回归政策性使命。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实际上主要以地方出资为主,存在担保层级低、覆盖面窄、担保资金总量不足的问题,与市场体制对高新技术担保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担保体系,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担保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

Ⅶ 科技创新中金融有哪些新的支持模式

插上创新的翅膀

不断变革创新,就会充满青春活力,否则就可能会变得僵化。——题记

俗话说:“第一个用鲜花比喻少女的人,是天才。第二个套用比喻的人是庸才。第三个是蠢才。”可见,在人生中,创新是身旁的明灯,照亮前方的道路;创新是远处的山巅,激励我们登上高峰;创新是眼前的大海,任随我们畅所欲言,汇入其中。所以,只有不断创新,才可以支撑起整个世界。

鲁班懂得创新,因而在被野草划伤时不是将它拦腰折断,而是弯下腰仔细观察它,于是发现野草上有许多细小的齿。因而顿生灵感,经过一次次的实验,终于发明了锯,造福于人类。

齐白石懂得创新。从小便对画画产生浓厚的兴趣,因而自学成了一大家。但他却对自己的成功“不屑一顾”,而是去汲取名家的长处来填补自己的空白,60岁、70岁、80岁,齐白石的画风在不断的改变,水平也在一次次改变中突飞猛进,因而他的一生五易画风,一次一次的成功,取而代之的是一次一次的求进取,终于为我们所熟知,为世人所景仰。

而对牛顿来说,晚年的他不懂得创新。年轻时因一个苹果发现了地心引力,以后一步一个脚印,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但到了晚年,却沉迷于亚里士多德的柏拉图学说,花费十多年时间“潜心”研究上帝的存在,不思进取,在迷信中一点一点将黑发“浪费”,将自己的创新精神丢入大海,最后赔上了自己的老年时光,毫无所得,。由此看来,一个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人也会因为不创新而变得黯淡无光。

创新,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所必需的一种精神。有了创新,可以搭载莱特兄弟的飞机飞上九重天;有了创新,可以与爱迪生在电灯下侃侃而谈;有了创新,可以与诺贝尔炸开山头,炸出通道;有了创新,可以与列文虎克共同观察微观世界……

为自己插上一双创新的翅膀吧,你一定会展翅飞翔,搏击长空。

Ⅷ 深圳市出台33条扶持金融金融创新成重点是真的吗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本市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的金融资源聚集于此,推动深圳的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据悉,该《若干措施》分为五大项共三十三条,并在全国首次设立金融科技(Fintech)专项奖,以鼓励金融企业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技术性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中强调要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创新奖”早于2005年就在深圳设立,以激发深圳市的金融创新活力。在此次的《若干措施》中,金融创新奖年度奖从原来最高1150万元增至最高1950万元,奖项总数由38个增至52个。国内首设的金融科技专项奖则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年度奖励额度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Ⅸ 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目标,在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财政投入、统计评价、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一)积极探索实践,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新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跨部门合作新机制。鼓励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等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管理机构,形成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的工作体系。注重发挥相关协会、学会、联盟在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完善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体系。开展现代服务业管理机制研究,积极支持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等探索管理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工作试点。完善考核评估,在创新成果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研究增加商业模式、组织创新等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符合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特点的评价机制。加强现代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及时掌握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动态。在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园区(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等的统计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的相关指标,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作为业绩评价指标之一。
(二)加大资金支持,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支撑计划、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中,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科技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积极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支持现代服务业全产业链的科技创新。拓宽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融资渠道,将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作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基金的支持重点。鼓励地方政府制定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现代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予以信贷支持,加快开发适应现代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的现代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开展科技服务企业合作金融试点等。
(三)完善学科体系,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学科体系,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现代服务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支持地方和高新园区(产业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开展现代服务业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科技专家库,为地方和园区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提供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人才素质、促进人才快速成长为目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盟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高科技现代服务企业,建立一批现代服务业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高素质现代服务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路子。
(四)深化开放交流,推动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扩大开放,形成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国际化格局。支持现代服务科技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举办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国际论坛,积极跟踪和了解现代服务业科技国际发展水平。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的引进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水平。加强合作,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影响力。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及重大科技合作项目,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效率。推动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保护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支持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现代服务业自主标准国际化。
(五)加强环境建设,营造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构建现代服务业创新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对现代服务业创新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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