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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

发布时间:2021-03-04 20:52:20

A. 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怎样量刑

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回千元为起点。处三年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 盗窃金融机构要订盗窃罪吗~~没有独立的罪吗

盗窃金融机构没有单独设立罪名,按盗窃罪定罪处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也取消了盗窃金融机构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 盗窃ATM取款机中的钱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

这个现在没有定论,但是我的观点是不是。因为,第一,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版下设的机械设备,“在权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准确界定什么是金融机构,既然法律没有对ATM取款机界定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从从ATM取款机中盗窃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第二,当初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但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盗窃ATM并不需要突破层层保安,就表明柜员机和银行受到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地位是不同的,将柜员机等同于金融机构是不符合理性的逻辑和生活常识的。说明盗窃ATM也是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D. 盗窃金融机构怎样量刑

盗窃应当按照盗窃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 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原因

楼主,你好,,在次我对前面的回答做个详细的补充,,请你仔细理解,
回答你问题前,我想问,是谁告诉你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诉你是没有依据的同类案件内容相同的情况下,抢劫要比盗窃严重的多,不管其对象是金融机构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抢劫罪量刑都会比盗窃罪重的多,
只是同样是盗窃或者抢劫的情况下,若对象是金融机构那就严重了,因为金融机构是其两种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补充一点,,楼主你说的,盗窃从无期起判,抢劫从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说没有这回事,,但法规里有这两句,,所以你完全误解了其真正的含义,,抢劫金融机构罪从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抢劫金融机构的事实,不管其金额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盗窃金融机构从无期起判,,这规定只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须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到此两句话就很明了,,盗窃无期起判,前提是必须金额特别巨大,,而抢劫金融机构不管你抢了多少,,最少的从10年起判,,所以两者之间抢劫要远比盗窃金融机构严重的多,,当然,如果两者数额都达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这样回答楼主清楚了吗

F. 刑法修正(八)修改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那之前《刑法》窃金融机构罪怎么没有提到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回以下有期徒答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改前的规定,提到的,而且可以判死刑。

G. 我国刑法废除盗窃罪的死刑和盗窃金融机构等量刑情节,是在哪一次刑法修正案

是《来刑法修正案八》,自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取消了这些: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H. 关于《刑法》盗窃罪的解释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
第三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外罚。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2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10月25日 沪检发(2000)122号)
5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9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下发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办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8.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1)盗窃150万元以上;
(2)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10万元以上);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4)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 1998年7月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
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盗窃的,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未经司法机关处罚的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次数计算。
三、盗窃公私财物一千五百元以上或者扒窃六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节的,视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2.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4.因盗窃被免予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盗窃的。
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满二千五百元或者扒窃不满一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实现量刑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裁量刑罚的实践经验,制定如下量刑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600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
(四)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六)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盗窃未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对于以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二)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三)对于以国家二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对于以国家一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
第四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七)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盗窃违禁品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对于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
(二)盗窃毒品、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盗窃文物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对盗窃文物犯罪量刑时,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第八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1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5500元、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44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4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6.8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4万元、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2.7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2.7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于下列盗窃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客户的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三)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一)全额退赃的;
(二)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第十七条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盲人,或具有从犯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全额退赃的;
(二)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第十八条对于应当并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一般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确无缴纳能力的,可以判处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罚金,但成年犯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犯最低不能少于500元。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判处罚金,罚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共同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的二倍。
第十九条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5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250元以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犯罪分子,全额退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缴纳罚金的能力,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单处违法所得或所盗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金:
(一)初犯或者偶犯;
(二)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指南设定的各个量刑档次的相应数额标准,并非盗窃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具体案件出现规定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足以影响刑罚轻重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依法判处罪刑相当的刑罚。
第二十一条适用本指南量刑的结果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精神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5]83号 2005.01.01发布)
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罪数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著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盗窃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I. 刑法修正案八后,盗窃金融机构还有死刑没,求解求解

第二百来六十四条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为最新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死刑在盗窃案中,已被取消。

J. 关于盗窃所负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如果在500元以下抄,不构成犯罪,可以袭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达到500元以上,就涉嫌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达到1万元以上,涉嫌犯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达到8万元以上,涉嫌犯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盗窃金融机构的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还有可能死刑。

要了解更多关于盗窃罪的知识,你可以到中国刑事辩护网盗窃犯罪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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