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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05 01:13:39

⑴ 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4月8日,为进一步指导银行业做好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工作,尤其是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加大支持力度,银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为给银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营造有利条件,《指导意见》提出,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优化外部环境,重点工作有: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守信联合激励。二是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指导意见》还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促进沟通交流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畅通政策传导路径,做实做细工作机制,促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

⑵ 金融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力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弊端。民营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很多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上设置了障碍,致使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过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从改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入手,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国有商业银行针对民营企业的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上存,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长期存在“银行有钱贷不出、企业缺钱却贷不来”的“两难”局面。除了体制机制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缺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贷产品,其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有待改变。政府部门要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干预银行信贷投放,向引导服务金融机构主动投放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清晰、明确,服务到位、不越位。民营经济发展所付的融资成本过高。由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底子薄、资质差等原因,很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利率过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利率一浮到顶,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达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贷款成本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沉重的经营包袱。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帮扶民营企业与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并不矛盾,在当前国有企业及政府性工程、项目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帮助扶持好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良性发展,金融机构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希望各金融机构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民营企业在利率水平上与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担保基金。可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企业为核心、金融机构为后盾的联合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基金,对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二是出台鼓励性政策,积极引进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拓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更大程度上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通过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奖惩制度等手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松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积极争取民族用品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自“十五”、“十一五”开始,中央财政联合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企业贷款实行贴息政策,而且贷款利率优惠。目前我市有5家企业获得国家民委批准指定为生产民族特需企业。今年在市人民银行推动下,已经有一家长岭县的企业获得贴息贷款3000万元,少支付利息近100万元。其余4家企业尚未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尚有较大推广空间。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此项工作,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受金融机构业务品种、管理体制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影响,目前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可运用空间还很大。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人民银行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为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提供保障。同时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利率优惠及使用条件方面的宽松政策。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也要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着力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严格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深入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禁止捆绑搭售行为;执行差异化利率政策,建立并完善专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机制,综合考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差异化考核标准,适度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通过设置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机构和信贷人员营销积极性。不断创新小微企业信贷品种。

⑶ 如何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迄今为止,理论与实践上比较一致的共识是,构建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必须既要考虑金融服务供给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激励相容问题,也要统筹安排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处置的关系。本文从资本性融资体系、债务性融资体系、理财服务体系三个层面,探讨了构建与完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些关键环节。
一、资本性融资体系的构建
虽然从理论上讲,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增加内源性资本积累,是中小企业在不改变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安排下,实现稳定发展的首要选择,但是从实践结果上看,中小企业的利润留存空间并不大,资本扩张必须要依靠外源性长期资本融资。同时,构建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体系,不仅仅是要弥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缺口,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助于发挥资本效用的融资安排,体现资本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效应。
(一)要从机构建设着手,培育与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1.培育与发展长期持股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国外长期持股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之所以得以持续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其主要发起人就是中小企业,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行为激励两方面提高了资本融资效率。众多具有产业或是产品关联性的中小企业,为了相互调剂解决资本投入的不足,普遍以有限合伙方式(也有股份制方式)建立起了投资性公司,政府则通过减免投资收益税收等措施促进其发展。一方面合伙制投资公司具有利益共享效应,中小企业作为合伙人不仅可以不以规模大小及时方便地弥补资本缺口,而且可以在合伙投资公司的利润中分红,对中小企业具有明显的投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合伙人要对资本投资共承风险,所以投资公司通常采取时段承诺的投资方式,追加投资建立在分时段检查中小企业投资承诺的基础上,这对中小企业又形成了较好的风险制约,要求其履行诚信的义务与责任。
允许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就是对自由资本形成制度的肯定与保护,这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旦允许合伙投资公司的合伙人或是管理人在一个良好业绩记录基础上,今后可以发展为银行类或是投资类金融机构,必将为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奠定市场基础。在这种意义上讲,匆忙放开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如先行组建成立大量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筹建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创造市场条件。
2.培育与发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来看,中国在风险投资的机制建设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没有较强的行业分布特征,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没有专注的投资领域,导致投资科技含量低以及投资趋同化问题严重;二是追求资本利得而不是财务收益是风险资本区别与一般资本的显著特点,但是创造风险资本利得机制 (也称为退出机制)在中国并不存在,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缺少了一个关键环节。由于缺乏这样必要的市场机制,目前,中国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并没有遵循真正的风险投资机制,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退变成了一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要从市场建设着手,培育与发展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市场体系
鉴于1993年到1997年中国大部分省市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及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非规范发展行为,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在中国被彻底清理了,而创业板市场又迟迟没有启动,两个层次市场的欠缺,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本性融资需求。建立中国二板市场,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非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补偿问题,当前,迫切需要的是积极恢复与有序发展一个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交易品种和数量不断扩展的场外交易市场,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的制约。只要规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一旦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是股价等达到一定条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就是二板市场的一个预备市场。
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除了继续保持建立初期对挂牌公司没有资格限制、财务规范少,交易手续简便、费用低等特点以外,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实时报价服务系统,可以及时披露与传递做市商交易信息,并且实现了区域性或是全国性的联网,完全摆脱了混乱与分散的局面。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要避免重复以前无序扩张的格局,应该首先着眼于全国性场外市场交易系统的建立。可以尝试在上海建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中心,成立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一方面自上而下地引导各省(市)建立与上海报价中心联网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另一方面监管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增强全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性与可监管性。依托于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不断拓展,中小企业票据、债券等债务性融资也可以得以持续发展。银行要实现中小企业票据业务的收益,必须积极拓宽票据转贴现渠道,在转贴现中通过批量化和规模化运作寻找最有利成交条件的客户;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样也面临着流动性问题。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内涵着中小企业资本性与债务性融资的双重需求。
二、债务性融资体系的构建
一个有效的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体系必须能够同时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能够在体制与机制上具有处理中小企业“软信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就是其并不或者是不完全具有财务报表、抵押担保以及信用记录等融资债权方需求的“硬信息”,而是现实表现为企业行为、业主品性及与供应商、顾客交易状况等无法进行数值化准确记录的“软信息”)的能力,在防范融资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的高效率;二是对中小企业而言,融资体系必须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从根本上缓解即使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于“弱势界定”而无论其支付多高的利率也无法得到贷款的“信贷配给”现象。
(一)在体制与机制上提高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的效率
如果说风险防范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准确识别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软信息”,那么大银行凭借信息规模优势对中小企业非定型信息的全局理解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风险的远期估价,小银行通过与中小企业近距离不断交换信息而对重要“软信息”成份的熟识,都使各自具有不同的风险防范优势。因此,不能片面地讲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匹配优势,或是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二者在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体系中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缺乏可传导性,或者讲是很难在组织链条上传递,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自身的决策链条必须足够“短而有效”。在这种意义上讲,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具有天然的优势,并且由于没有上级组织的约束,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融资机制的创新。
对于县域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则必须进行组织结构上的根本性变革。一种可以考虑的改革模式是,在缺乏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股权改造,成立省级行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或是每家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一家独立法人,或是集中于一家或是二家进行合并组建;另一种模式是,在具有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人员、机构、资产负债的重组。两种改革模式都是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简单性撤离的一种扬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中的发展。
大中型城市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样存在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比较优势。为了全面掌握中小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的财务代理人;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密切“嫁接”,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与委托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的激励问题,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对其贷款超额收益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机制比产品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更为重要。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中小企业非正式融资需求的满足。民间借贷借助于非正规性信用资源的利用以及债务责任的落实,满足了中小企业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融资需求,这在银行体系内很难实现。一方面要不扼杀非正式制度的发展空间,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过度要求资金集聚在银行体系往往同时也集聚了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私人投资市场,使民间金融发展剔除“非法集资”因素。
(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
1.最直接方式是建立一家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
当前,中国金融竞争非常不充分,地方政府的行为又在严重影响着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与结构,在不能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与地方政府谈判的能力情况下,放开民营或是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型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有可能蜕变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与其如此,不如自上而下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法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规避地方政府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贷款行为的扭曲。尽管市场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可以促使优质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补贴或是付出较高的利率来获取流动性资金贷款,但是一般中小金融机构很难给予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借助于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完全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长期性贷款资金。对于市场型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指标要进一步明确单户最高贷款额与资本净值的比率,限制其偏离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
2.其次是要允许与扶持三类中小企业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广泛建立
第一种是町以分担融资风险的信用担保类中介机构。一种经常性的错误认识是,造成大多数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困难的原因,是由于中小企业不能很好地具备银行贷款的抵押或是担保条件。组建以财政出资为主的省、市两级信用担保机构,就是希望通过信用担保的杠杆效用,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贷款”与“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上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别。担保本身也包含着担保决策、担保跟踪、担保追偿三个风险防范行为,如果疏于对中小企业担保行为的风险防范,既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反倒会增加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担保倍数越大,则风险越高。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要充分调动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的积极性,允许银行与担保公司分担风险的契约安排存在。二是要建立省级与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通过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三是要建立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担保损失财政弥补机制,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预算,并设立由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建议国务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行业管理办法,促进担保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种是虽然不分担融资风险,但是本身具有较高风险评估能力的信用评级类中介机构。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风险,银行信贷与信用担保必须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为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级机构就可以对中小企业及其中小企业各种融资券进行信用评级,银行与担保机构也就可以利用评级防止融资风险。在实践运作中,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机构,在进行投资者(不仅仅是银行)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中介撮合,向双方收取中介费用而不承担风险;也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进行评级后向“合作”银行推荐,收取银行的代理费。
第三种是“远离”风险型的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设备租赁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非常有利,因为往往融资租赁机构购买设备可以打折,便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总体成本。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用租金现金流来偿付银行贷款利息,购买的设备又可以回购或是拍卖,这种资产负债结构致使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具有天然的抗风险能力。此外,中小企业出现风险后租赁设备不用清偿负债,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小企业破产风险有效隔绝。

⑷ 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要、求、具、体、点,我、给、你、帮、这、个、忙。

⑸ 金融该如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

2.在利率政策上,同样存在所有制歧视 政府和央行对国有 企业 给予较多的利率优惠,而对民营企业则不实行。在实行浮动利率时,对民营企业的浮动幅度也往往比国有企业要高。少数 金融 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擅自或变相提高对民营的贷款利率。所有这些,都加大了民营企业的筹资成本。使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在直接融资方面,所有制歧视更为严重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存在着事实上的所有制歧视。在“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机制下,民营企业要从相当紧张的发行额度中分得一杯羹,实在是难于上青天。到1999年,发行A股股票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已达900多家,但民营企业为数寥寥。民营企业基本上还是处于“望股兴叹”的境地。这与有关方面的指导思想有关,因为管理层一直将股票上市当作为国企解困的有效法宝。至于对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管理层也基本上持排斥态度,到 目前 还没有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的实例。 4.在中间业务方面,满足民营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 国有商业银行不对民营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当然更谈不上票据贴现。由于结算渠道不畅,资金进账时间长甚至发生梗阻,致使一些民营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 5.在金融组织机构方面,缺乏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 发展 服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 民生银行原拟专为民营企业服务,但现在越来越与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区别了。此外,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不能一视同仁,对国有银行呵护有加,利用国家权力和信用予以保护,而对非国有的金融机构,则轻易采取治理整顿、接管直至破产的办法,从而也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主要对策 1.健全、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 这是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组织保证。近来,许多同志提出新建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这个 问题 要全面慎重考虑。要不要新建民营银行,应按照“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行”这三条原则,通盘考虑,审慎从事,以克服金融组织建设的盲目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基点,应放在大力发展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上,放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强化和业务拓展上,而不是简单地新建民营银行。否则,即使建立了这类民营银行,它们也会很快成为“二国营”(据说,一些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对象60%以上是国有企业)。应该看到,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经营信用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已经没有明确的业务分工界限,利润最大化成为它们共同的经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摒弃“唯成份论”的做法,对原来的信贷政策进行调整,那么,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可以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那些经营稳健、知名度高的民营企业,还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贷款对象。1998年,为了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大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但是,由于小型民营企业不是国有商业银行传统的服务对象,加之出于降低信贷交易成本的考虑,这些银行还只能把规模较大、效益较优的民营企业纳入服务范围。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 信用合作社由于网点面向基层,与民营企业联系紧密,则可成为城乡范围内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主体力量。因此,要大力发展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造现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 2.通畅民营企业的贷款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 在贷款方面,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唯成份论”为“唯效益论”,自觉放弃“政府身份”,以平等的法人关系、契约关系来对待与民营企业的信用关系;二是政府财政要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除前面提到的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外,应尽快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产业特点、组织程度、成长性等原因,在争取贷款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政府扶持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惯例。当然,民营企业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度。 3.矫正有失公允的利率政策,消除因所有制成份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率差异 对同一种类、同一期限的贷款,对所有贷款对象都应实行同一水准的利率。在实行浮动利率的场合,超过基准利率的浮动部分,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补偿。其浮动幅度应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借款的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定,而绝对不应把借款人的所有制成份作为基本依据。中央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的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稽核,对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4.拓展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应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应尽快对民营企业开办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此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5.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 应既允许民营企业发行A股,也应允许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行B股、H股、N股等特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如ADR),筹措外资。因此,有必要降低民营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门槛,或另开第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必需的市场条件。在资本经营已被企业普遍重视的今天,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与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谋求更大发展。世界上任何国有企业的收购兼并都离不开金融支持,中国的民营企业更为需要,在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情况下,金融对民营的支持更为紧迫。此外,企业债券市场也应对民营企业敞开大门,允许民营企业在符合发行要求的条件下,通过发行债券筹资。

⑹ 求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建议

当前,我国国内的中资银行金融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具体表现有:吸纳
型和模仿型创新多,原创型和再创型较少;创新技术含量低;创新靠外力推动,
内部驱动力不足。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金
融机构还不能完全成为金融市场创新的主体,金融创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当局,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程。
所以,要解决我国中资银行的这一创新难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市场竞争问题。
西尔柏认为,金融机构创新是为了摆脱或逃避其所面临的种种内部和外部约束[29],
这些约束就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要改变我国金融创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动,内
部驱动不足这一现象,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立法上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唐双宁在
2007 年银监会金融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过去农村
金融机构就是一个农村信用社,还有农业银行,应该说竞争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缓解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矛
盾,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银监会颁布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市场准入的政策,诞生了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机
构,这是机构创新。”[1]
随着我国兑现加入 WTO 时签订的于 2006 年底开放我国金融市场的协议,我
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开始引入了外国竞争者,相应的立法也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但
是,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强调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并不仅仅是强调引入外国竞争者,
我国的金融市场要坚持对内、对外同时开放,从“只对外开放”转对外开放的同
时“对内开放”。要改变我国民营资本很难进入金融业的现状,在金融业全面对
外开放的同时增强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
构体系,引入足够多的市场竞争者,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创新才会有内生的动力。
放开市场准入同时就意味着要加强对市场准入的严格准入监管立法,完善相
应的登记操作细则,防止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
现的情况,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要解决我国中资银行的创新内在动力不足难题,还要完善的是我国的金融机
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探讨公司治理改革,产权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产权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这就要求改变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等的国有独资性质,实施股份制改革。当前,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除了农行还在准备阶段以外,其他的国有银行已经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最终完成上市。我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样也应该进行相
应的改革,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随着 1999 年按账面价值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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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剩余的不良资产都是 2004 年之后按市场价值收购的,
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得以锁定,因此产权改革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与国有商业银
行产权制度改革类似,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设计当前仍然应该突出国有
股份的绝对控股,以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有关金融法规及政策的进一步放
宽,再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使国家绝对控股逐步向相对控股发展。除了产权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还有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
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理应符合《公司法》
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之处
在于它们既未设股东会,亦没有设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被分配到监
事会和总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遭到极大破坏,治理结构出现了极大的混乱。
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权实际上被管理层单方掌握:
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
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另一方面将控制权授予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剩余索取
权属于国家,从而出现管理层目标与国家目标的偏离。因此,财政部同各家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与办事处之间,都普遍存在明显的“内
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各个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明确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并且,我国除了要
加强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以外,还应当填补这
些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运行而导致的种种弊端。
3.3.2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知识产权在保护金融创新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
智力劳动成果,而金融创新则恰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
的智力成果。同时,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这也是金
融创新的重要属性。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
金融创新的合理的工具。并且,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可以涵
盖大多数的金融创新的内容,作为法定“私权”, 知识产权可以给金融创新主体
以切实的多方位的保护。依据 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金融创
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作为智力活动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在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权的保护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地
位。正如欧洲专利局认为的那样:引导用户消费方法、商品及服务的方法、记账
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务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中有更多的商业方法的专利等,都是重要的商业方法,这些商业方法,是金融创
新的关键产物。倘若授予这些商业方法专利权,将为金融业带来重大的变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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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类商业方法等在欧洲国家早就颁发了许多专利,美国、日本等国也已经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将金融产品予以单独分类规定。而我国迄今还没有相应法规,
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比较落后,所以,从保护金融创新积极性角度来说,我国
的专利权保护客体应当进行拓宽。
最早的金融创新商业方法保护案可以追溯美国 1982 年派纳·韦泊与迈瑞
尔·里齐案,该案最早提出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1982 年,里齐获得了 CMA
账户的专利即“证券经纪现金管理系统”,一个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发现韦泊抄
袭该 CMA 账户的基本构思(当然也是用计算机来对该账户进行簿记的)时,里齐
便状告韦泊侵权。在该案件中,韦泊以该专利所请求保护的不是可以授予专利权
的主题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个简易判决动议,请求法院判定原告专利无效。法院
最终认定被告对这种账户计算机化簿记方法享有的专利有效,构成侵权。[30]1996
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该
指南称:“发明没有必要显示技术贡献的实际存在,而只需在技术领域内并产生
一种“有用、具体而且确实的效果”。新指南产生深远的影响,使得成千上万件
与商业方法软件有关的专利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护。根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的统计,商业方法专利主要集中在美国专利分类的 705 类别内。在 705 分类中,
有关金融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相当大的比例,1999 年以后,电
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系统已占据了 705 分类专利申请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见,美国
已经扩大和加强了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力度,大幅度地开放了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
专利保护范围,很多用于支持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计算机系统受到了专
利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养老金计划、自动化保险报价和
保险单发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权信用卡的购买,支持的自动柜员机,
实施按揭贷款和计算证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在金融创新领域
中出现的多许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可以通过对支持其运行的计算机软件申请专
利保护,达到保持技术优势和有利的竞争地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相同或类
似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权专利保护的。照此解释,商业方
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然而,金融创新却提出了商业
方法可专利性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考察我国专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国的专利
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背景是,发展中国家要想获得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
首先模仿和复制;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
更多的研发活动。但是,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
和技术进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创新的存在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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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为代表的传统产业中,技术主要以物化态和人化态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术
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中,则以纸化态形式或以符号形式存在,表现为针对金融问题
的各种创造性的解决方法,商业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所创
造出的各种创新型商业方法,需要给予相应的专利保护金融创新要求的拓宽专利
权保护客体,集中体现在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因此,我国专利制度应根据经济发
展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修改相应的专利法条款,保护金融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利用著作权保护的最好的案例是对于数据库的保护,世界贸易组
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我
国同样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法律上赋予了数据库以著
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金融创新可以利用著作权保护的另一个例子是作为保护
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补充。我们知道,金融机构的名称通常以优美的图形,辅之
以漂亮的美术字附置于金融产品之上。对此,可以著作权加以保护。一旦他人将
该图形、美术字的标识贴在商品上时,银行依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以侵犯
“在先权”为由诉请宣告注册商标者的商标注册无效。再以保险产品为例,保险
产品实际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因为保险产品要在现实中发挥作
用,必须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地外化。当保险产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时,即可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它只保护合同表现形式,而不保
护其内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险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改变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以模
仿保险产品本质内容,达到规避著作权法的目的。所以,对于盲从模仿可以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补充规制。同时,对于新险种的保护,也可以列入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南斯拉夫法律明确规定,给予新险种发明设计人以专利权。我
国台湾地区也对新险种予以三年的专利保护期限。所以,我国应当明确将新险种
列入著作权或者专利保护范畴。同时,关于金融创新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到金融
创新的广告用语等各个方面。

⑺ 如何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贷款能力
国家其实已经看到国内银行金融能力,迫于市场回的需求压力,已经答慢慢放开了民营金融服务及市场,由于社会及国家缺失对民众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无法建立良良好的信用体系,更无法规避中国无论是国企还是民民企,市场经济信用,职业道德,那个人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于现在国家放开无序的民营融投资公司,需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中国大量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风险与代价也是相当的大的,要不就是被骗贷款保证金,代办费,要不就是项目贷款利,贷款成本相当的巨大,现目前如何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能力?就是经营中不从传统经营中提升自己的经营核心产业科技技术研发能力,还有原始资金的积累,再是不动产的累积,然后,把自己的经营真无论从实体经营,还是从概念都成熟,做一个能保护自己,也能融资的项目财务报告,寻真正有实力且有支持中国民营企业及经济发展的专业投融资机构去项目现资贷款就好。现阶段这样的事,学会做经营,做事业平常心,最充分的准备,最坏的打算,才能坦然面对这浮燥乱混的中国现状。

⑻ 你对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什么看法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受到较大下行压力,民营企业首当其冲,一些进行股权质押贷款的民营上市公司面临被清盘的危险。一时间,民营企业何去何从,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话题。随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相关部委领导密集表态,民营企业的信心得到提振,“民营企业退场论”不攻自破。下一步的工作,是找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民营企业在今年上半年遇到的主要问题,源头是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限制。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几个大型国有银行,向民企发放的贷款数量相当有限,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支撑的影子银行就成为民企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资管新政收紧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对民企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资管新政不允许银行理财业务投资非标产品,切断了股权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的一大融资渠道,间接降低了民营企业得到资金的能力。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地方政府的基建项目增加社会投资,还为民企提供资金;在资管新政下,这些项目纷纷停工,从而减少了民企的流动资金。

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神经,这根神经伸向民营企业的部分需要层层畅通。去年的经济形势相对较好,民营企业的信心较足,因而开始较大规模的扩张,因此让今年面临的困难更大一些。但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健康的,如果金融神经能够畅通,今年实现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比翼齐飞是不成问题的。

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首先需要消除对货币的恐惧,保持货币的适度增长速度。货币主义学派认为,货币在长期是中性的,即不会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而只会推高全社会的价格水平。然而,这个论断只有在市场是完备的情况下才成立;在不完备的市场里,情形会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得到资金的难度大于国有企业,但民营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更优,因此,适度增加货币供给量,让民营企业能够得到资金,就可以增加全社会的产出。

当然,这不意味着“大水漫灌”是提高民营企业融资的唯一途径;结构性改革的效果更大。我国民营企业遇到的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多数民营企业是中小型企业,经营风险高,银行忌惮给它们放贷有其道理。传统银行控制风险的办法是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我国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仍然是这样做的;由于民营企业的不动产有限,它们得到的贷款也有限。我国的银行系统也在创新,股票质押就是创新之一,但这次没有想到股市下挫如此严重,许多民营上市公司的市值下降1/2到2/3,迫使它们平仓。

因此,国有银行不愿意给民营企业贷款,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实质是银行缺

⑼ 谁能帮写一篇支持中小企业,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发展的申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困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其次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自身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
信贷支持
向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体制方面的种种原因,加上受“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一直以来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忽视了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沟通和联系。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也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强信贷管理,主动联系、培育和扶植了一批有前途、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客户群。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抓住机遇,获取信贷支持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加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往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业务联系较少,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财务状况缺乏了解,中小企业要获得信贷部门的进一步支持,就必须加强信用意识,自觉还贷,规范自身的金融行为,同时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反馈给银行,实现信息的实时沟通,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其次要规范财务管理,这一点尤为重要,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就必须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确保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大技术投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结构,现在商业银行纷纷将扶持高科技中小企业作为工作重点,要想获得贷款支持,就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一个企业要获得更好的发展,进行科学的管理,在经营体制和管理方式方面努力向现代企业靠近,才能在信贷部门的评估中获得较好的印象。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最佳途径。然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传统的证券市场门槛实在是太高,而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它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主板市场,具体来说它对于企业的股本总额的要求可以少于 5000万港元;开业时间可以少于3年;不设最低盈利要求;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总股本的10%等。据统计,2001年中国内地企业香港上市集资180亿港元,其中中小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占了一半以上的份额,超过了内地股市的同期集资额。
随着我国二板市场的正式启动,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从证券市场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即将在我国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多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市场前景极佳的传统行业公司,他们大多在其经营领域内拥有先进的、独创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公司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财务指标良好且资金需求急切,回报较为迅速明显的中小企业。要申请进入二板市场,首先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有形资产8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发行股东人数至少达到300 人,每人至少1000股;不要求有较高的盈利状况,但应至少具备2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并能充分反映其高增长性;主营业务必须占其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利润递增额要求在30%以上。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在国外较为普遍,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业务量还很小,在资本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不及美国的1%,约为韩国的1/10。简单说,融资租赁是设备购买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由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向供应厂商购买相应设备然后将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义务。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出租人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成本、利息和利润,所以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可以通过名义货价的形式花少量资金就能够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在融资性租赁中,还有一种特殊形式?D?D返租式租赁: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流动资金,再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租回来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企业通过暂时出让固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总之,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它既不像一般的银行信用那样借钱还钱,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是借物还钱,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融资租赁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从事融资业务的专营或兼营机构有1000多家,业务覆盖全国,涉及10几个行业。融资租赁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方式。我国的中小企业往往信用程度不高,财务制度不规范,自身资本不足,这些都是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对企业信用要求则大大降低,方式简便快捷,同时也降低了融资机构的风险。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由于设备改造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避免支付大量现金,而租金的支付可以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性偿还,使得企业不会因此产生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价格波动和通货膨胀而增加的资本成本。
基金资助
国务院于1998年7月提出要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社会支持企业创新为主要目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999年5月21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它是一项专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许多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创业初期,无论从企业结构、规模、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还远远达不到证券市场的要求,这些企业的融资要求往往更为迫切,然而其融资渠道却并不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一项政策性风险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它在企业发展和融资过程中主要起一个引导作用。该项基金重点支持处在产业化初期,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尚不具备进入条件,最需要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我国创新基金总额超过10亿元,首批支持项目125个,总投入过亿元,其中电子信息领域占32%,生物医药领域24%,新材料占20%,光机电一体化18%。要申请创新基金,企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公司人员结构合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超过30%,其中研发人员至少为10%;科技水平至少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产品开发及生产改进方面的科研经费不低于3%(新开业除外)。到目前为止,创新基金已扶持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项目1770多个,投入财政资金13亿元。
民间资本
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同一天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一放三改 ”的思路,即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仅浙江一省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其中3500亿元因缺乏市场准入通道而不得不滞留银行。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及相关政策制度的滞后,再加上融资渠道不畅、法律保障不明确等原因,使得在福建、广东、浙江等私营经济发达的省份,以民间融资为特征的地下金融市场异常活跃,甚至成为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各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大了民间融资行为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的可能。
为了启动民间投资,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保护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加大开放力度,取消一些领域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在放宽投资领域方面应当坚持“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开启民间资金的多种投资“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开放基础设施鼓励民资进入这些相关领域。为避免金融风险、规范管理,应由政府引导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专业的投资基金组织,统一管理分散的民间资金,作为政府投资的有效补充。同时政府还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金融欺诈,降低金融风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转自贝茨信息商务网) ■

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

【 正 文 】
二战以来,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在世界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欧美各国十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并采取一些措施限制大企业的发展,防止其垄断,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我国,虽然中小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通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绩。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
中小企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我国保持经济适度增长、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要力量。1998年,仅私营企业户数已达120.1万户,比上年增长25.01%;注册资本7198.06亿元,比上年增长40.04%;总产值5853.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22%;实现营业收入 5323.75亿元,比上年增长71.92%;社会消费品零售额8059.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4.95%。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极投身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主动承担改革成本,在盘活国有资产、分担改革成本、优化所有制结构等方面作出了贡献。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发挥了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去年,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已达7 万家,技工贸收入超过6000多亿元,上交利税260亿元,出口近100亿美元,涌现出像四通、联想、北大方正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带动了一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
我国中小企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和规模。但由于自身的外部环境的原因,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中小企业向何处发展,中小企业如何解决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日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吴义国处长就此问题作了专题报告。
吴义国认为,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难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他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 非国有企业发展速度较快。由此决定了中小企业是以发展为重点。
2、劳动密集度高,两极分化突出, 决定了当前中小企业重在“二次创业”。中小企业生存并发展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但在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的今天,劳动密集型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劣势。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含量,实现第二次创业,是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3、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 决定了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要区别特点,先易后难,以点带面。
4、中小企业主要是地方企业。
5、中小企业自身基础薄弱。由于这一原因, 决定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应走为大企业配套的路子。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呈现与大企业竞争的态势,事实上,中小企业不具备这样的实力。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大规模发展,多年来,国家的政策是向大型企业倾斜。因此,中小企业在其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难点和不公。
一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多,出台政策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致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真正有困难时无人管,坐失商机。
二是政策不公,市场无序。多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发展大企业,大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使用政策方面有诸多优势。此外,目前市场无序,假冒伪劣商品猖獗,中小企业的产品更易于假冒,执法部门打击不力,中小企业又无实力自己打假,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中小企业受的冲击大于大企业。
三是融金难,告贷无门。据对上海市2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调查,真正能获得长期贷款的只有3.2%。 中小企业借贷难主要是因为银行为中小企业准备的贷量不足;中小企业借贷缺乏足够的信用保证;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辅导不够,银企之间信用度差等。
四是产权不清,缺乏动力。产权不清对中小企业的危害很大,轻则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重则导致中小企业解体、破产。
谈到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重点,吴义国认为,必须调整好五大关系:
一、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国有中小企业依然存在改革的问题,但政府在这方面出台的措施还不多。对一些效益不景气的中小企业,许多地方政府采取一卖了之的办法。国家经贸委针对这种情况前后下发了2 个文件,规范了企业的出售、改制,并要求把握好资产评估、职工安置、银行债权3个环节。明年上半年,国家将要出台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
二、吸纳劳动力与科技含量的关系。重点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并不等于放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事实上,所有中小型企业都要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
三、点与面的关系。要在东部多抓典型,向西部推广,做到以点带面。
四、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小企业属于地方的多,但发展的中小企业仅靠地方不行,中央也应有相应的鼓励和促进措施。
五、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国外的中小企业并不去与大企业竞争,而是为其配套。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应是相辅相承的关系,一个大企业的兴旺可以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大企业应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资金的支持。
吴义国说,处理好上述关系,把握好重点才能在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的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去年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中小企业司,还成立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国家推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围绕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难点,吴义国介绍了目前在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重点。
以机构改革为依托,统一认识,理顺体制。对中小企业的定位,不能仅停留在其就业容量和就业投资弹性明显高于大企业,而要进一步促进其发展,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明晰产权,理顺体制。
以解决融资难为突破口,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去年银行增加了对中小企业的货币投放量,并通过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目前,已有28个省市开展了这项工作,7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0 多亿元担保资金可望解决400亿流动资金贷款。
以解决融资难为突破口,国家还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采取了有力措施,除科技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基金外,国家经贸委在3个城市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试点区,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孵化器。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正着手培育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担保、会计、律师、技术、培训等服务。国家中小企业信息网正在建立之中。
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业主文化水平、管理水平、政策水平不高的特点,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培训司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以中小企业立法为契机,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中小企业促进法》目前正在酝酿讨论之中,估计不久将出台。另外,减轻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止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等,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为时不远。
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基础,提高中小企业工作的管理水平。国家经贸委拟与日本通产省联合搞一个中小企业5年发展计划,内容包括由日本政府出资,将 1000名中国中小企业经营者送到日本学习,日本政府还将为中国提供1000名中小企业咨询员,帮助中国中小企业经营者提高管理水平。在西方,实行中小企业咨询员制度十分普遍,在我国镇江已开展了这一制度。
总之,提高自身素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创新能力,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加快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的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条件。

⑽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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