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2、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内资融资租赁协议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最低注册资本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
a、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b、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c、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d、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e、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三、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2、法律文件如送达授权委托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4、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㈡ 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费用多少
1、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回规定;
3、符合投资企业答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融资租赁公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5、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人民币;
6、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金;
7、拥有相应的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风险控制能力是融资租赁公司关键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优势终都将通过风控能力予以确认,而风控关键在于交易背后的征信体系。
㈢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是金融行业业务布局中,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受金融投资者的关注,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是基于物权和债权,其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我们接着往下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设立呢?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收购多少钱?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类型:内资、外资和中外合资。首先,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发起人应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应当设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发起股东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其中,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对于中方外方的条件是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另外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高管人员要求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相关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当前深圳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停止审批了,我们可通过收购转让等形式获得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变更,同样可获得融资租赁公司,一样可以经营业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和费用,可进一步了解咨询。
当前,国内目前能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设立的省市中,值得重点关注的地区是:广州南沙自贸区,珠海横琴自贸区。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直接收购要做工商变更审核难度也同样很大,操作非常麻烦。国内各地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扶持政策,大同小异,没有哪个地区特别突出,一般可以认为注册地在哪其实都没多大关系。如果对于注册地有一定要求,那么可以选择筹划一家国家局核名的融资租赁公司
(广州南沙)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条件:
1.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无需实收到位。
2. 提供广州辖区内的场地证明,用于工商登记备案,可将地址申请挂靠在南沙集群。
3. 提供具备3-5年行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董监高。
4. 由境外的香港公司来主发起设立。
5. 其他条件。
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流程:
1. 申请香港公司身份公证文件;
2. 申请外商投资企设立备案回执;
3. 申请工商设立登记;
4. 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5. 申请税务激活备案;
㈣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展开全部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
2、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来经验
㈤ 金融租赁公司注册条件怎么样注册
金融租赁属银来行的业源务,银行开展,目前公司只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故需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在4大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是:上海、天津、深圳、福建自贸区,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因融资租赁为特批行业,营业范围也是固定的,不可增减。
注册条件如下:
1: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金,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2:需提供2名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融资租赁相关行业;
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可认缴;
4: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5: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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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5、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6、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7、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金融租赁公司的办理条件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㈦ 办理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怎么样的条件
一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1 内资公司要求:① 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专上② 公司成属立满一年
2 外资公司要求① 公司成立满一年② 法人必须是外籍法人(可以使港澳台籍人事)
二、 公司核名:准备好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后 就可以核名了自己想好几个中意的名字去核名 以防万一最好是多准备几个因为有很大几率您准备的名字被别人注册了注册好名字后这个名字有一个月的期限期限快到的时候您若是没有注册好公司还可以延期一个月若是再没有注册好名字就被收回了所以要抓紧时间;
三 、内外资公司审计报告:内资公司的审计报告要3000万人民币的 外资公司审计报告500万美金以上;
四 、提交材料(商务委备案): 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上去上面审核通过就会给备案;
五 、领取执照(刻公司公章):备案几天之后执照就会下来,领取执照、刻公司公章。
㈧ 请问目前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㈨ 成立租赁公司的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收货币资本,至少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兑换货币。
(四)符合条件的、在金融、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50%。;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地位应定位为服务于金融、贸易和工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它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但主要还是服务于投资者,而不是完全压在自己的资金上,陷于项目风险投资业务中。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也不是投资公司,而是知识服务技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