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集团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1.企业集团领导制度有待完善
企业集团的领导制度是关于企业集团领导原则、领导体制和领导权限划分的总称。1987年12月16日,原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指出:“企业集团的领导制度,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集团公司,有的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等其他领导制度。不论哪种制度,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但目前为数不少的企业集团的内部法人结构不健全,出现诸如董事会任命正、副董事长,其下却没有董事;即使董事会、监理会健全的集团,其董事、监事基本由内部人员组成,难以真正发挥重大决策和监督作用等情况。这些症状都严重阻碍了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企业集团领导制度,在深化改革中应注意处理好三个问题:(1)健全组织要真正体现民主管理原则。 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民主管理体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成员企业民主管理层次,通过建立诸如“经理会”、“理事会”、“董事会”之类的管理组织,充分体现出成员企业之间作为法人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参与管理的权、责、利。第二个层次是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层次,充分体现劳动者集体在民主管理企业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2)建立产权约束机制。 企业集团因涉及多个企业之间的资产联合,因而形成了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建立产权约束机制,首先需要通过某种资产组织形式来确定产权边界。目前,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直接摒弃了原有的大而散的集团组织,转而通过投资设立、收购兼并、内部剥离、授权经营等方式扎实地建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参股关系,加强企业集团的内聚力和稳定性。其次是选择合适的企业集团领导体制,保证产权约束的有效性。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是一种比较规范的领导体制。(3)围绕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集团意识, 加强企业集团领导制度的全面建设。除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外,也要考虑各成员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以至共青团组织为集团的建设、聚合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2.投融资管理体制不适应
当前我国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是:企业负债重,自有资金少,投资项目又都是资金密集的大型项目。如重汽集团、二汽集团的负债率达到85%,东方航空集团高达89%。在投融资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的反映是:关卡多,程序复杂,耗时长,不配套。这是由于现行投融资管理体制的特点造成的,即在行政划分的基础上资金高度分散,信贷被分割在成千上万个行政区内,从而形成今天的“十个集团九个空”的局面。虽然,当前许多大型企业集团经批准成立了财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企业集团的投融资关系,但由于财务公司的融资范围、时间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集团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
对此,应从改革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入手,围绕战略性企业集团的发展,推进投资、融资相关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各项经营和发展的自主权。以试点企业集团为例,为适应企业集团的发展改革投资管理体制,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经国家审查批准后,具体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实施,对项目论证、资本金筹措、招标定标、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全面负责。竞争性产业中的国家重点项目可依托试点企业集团进行投资,以利提高投资效益和集团的发展壮大。同时进行融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试点企业集团实施发展规划所需贷款资金额度,应在规划通过审批时一并下达给指定银行。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经资信审查和批准后,可改组为信托投资公司,并适当延长其在资金市场融资的时限。国家对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在余额之内集团可自主借用、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只有加速对企业集团投融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给企业集团装上腾飞的翅膀。
3.条块分割严重阻碍企业集团的跨地区、跨行业发展
企业集团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的界限,在多个领域中寻求发展,也是当今企业集团发展的一个趋势。但由于我国存在着部门和地区的行政性分割,使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的扩展止步不前。如宝钢试图投资天津“大无缝”受阻于天津市,试图投资邯钢受阻于河北省,欲收购金杯汽车集团又受阻于机械部。部门性阻力是为了保护本系统利益不被分割,地区性阻力是担心本地区企业被外地企业控制。在现行分税制下,企业所得税按不同隶属关系上缴,又造成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如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得到了上海市政府及工贸两大部门的鼎力支持,从而形成了具有相当实力的上海丝绸集团,充分利用了外贸企业的信息、客户、营销经验等优势和工业企业生产设备、加工技术和产品优势。对试点企业集团在主导产业规划之外进行的跨行业投资活动,限额以下项目由集团母公司自主决策,限额以上直接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在一些大的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主持企业集团试点的部门要以中央政府的名义,要求和督促各级政府部门从国家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协调试点企业集团联合、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处理好所得税解缴等利益关系,帮助企业克服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障碍。
4.企业重组中的行政介入问题
企业集团的组建应是市场化的产物,不应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是企业集团内部组织与管理的基础。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自有资金普遍短缺,通过投资设立或购买子公司的能力不足,授权经营就成为一种组建或扩建企业集团最便捷的方法。但是授权经营同样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集团的联合、兼并应以企业集团为主体,任何部门都无权强制集团接受其他企业为集团成员,否则造成企业集团的内部成员企业不能磨合,反而失去了所谓“1+1>2 ”的效果。如进行授权经营试点的重汽集团,就曾发生过最大紧密层企业拒绝参加企业登记,要求脱离企业集团的案例。政府职能“度”的把握,是企业集团能否积极发展的关键。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参与但不能包办,必须牢固树立企业是市场发展主体的观念。
由于由行政手段撮合而形成的企业集团不具备稳定性和持久性,建立股份制企业集团,是完善、提高和进一步发展我国企业集团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具有许多优点:(1 )有益于为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产权关系这牢固的支柱和坚强的资金联结纽带。(2)有利于处理好集团同地方的利益关系,打破条块分割的限制。(3)有助于建立能够冲破行政隶属关系束缚的集团领导体制,使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4 )有利于促进产业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结合,强化集团投资中心的功能。
5.企业集团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激励方式的选择空间较小。在现有企业制度下,核心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方式以工资、奖金为主,工资缺乏激励效果,奖金又只具有短期效果。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要求综合运用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管理,其偏好具有非理性和不可捉摸性。此外,企业集团的市场约束机制也不够健全。核心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其社会地位和权力得利于政府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国有股本不能上市流通,从而给国有企业架上一顶“保护伞”,无被收购之虑。在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即使产品市场有充分的竞争性,如果资本所有者对市场不敏感,那么资本所有者通过产品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也是不存在的。
由此可见,必须把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改革放在首位。我国目前的经济管理体制的矛盾在于:企业体制没有理顺,无法用经济办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在这样的体制下,必须首先在集团核心企业的改革上实现突破,否则永远是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改革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约束机制,包括完善集团母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形成规范的决策机制;二是使集团核心企业具备自我发展能力,包括降低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减轻企业内部冗员负担和社会负担等。
2. 国有企业出资成立金融公司非法集资 国有企业该不该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应该承担全责。
3. 如何组建一个金融控股集团,集团公司注册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
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z件齐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4. 组建一家规模不大的金融投资公司,必备的部门都有些什么
公司既然不太的话 那么市场部跟行政部是必不可少的,至于其他的部门则要看你公司是做哪一方面的金融投资 风控部也是要的
5. 如何组建一个金融控股集团,集团公司注册条件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内人民币以上,并容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
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z件齐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6. 成立一个金融集团公司国家有什么规定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内5家子公容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占子公司股份的51%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