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办
你好,公司金融诈骗要根据诈骗数额和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员工知情并专参与,在犯罪过程属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一般单位犯罪来说,法律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所以一般员工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正常工作,拿着正常工资的员工,若不是很清楚公司就是在犯罪,事情调查清楚之后,是没有多大责任的。
『贰』 P2P公司被定性为诈骗,公安局要求员工退还工资,是否合理
不合理,不管是不是诈骗那是公司的是,我们员工给人家打工的,给钱是正常的,凭什么还
『叁』 夸客金融要求员工退工资合法吗
要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是如何约定的,正常发放的约定工资,肯定不用退,如果有异议,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执法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肆』 公司涉嫌诈骗被查封,之前领的工资要不要退回
属于正常工资收入的话不需要退回,属于违法收入的要退,要参考具体细节。
『伍』 非法集资公司要求员工退还工资合法吗
一、抄不需要退。
二、法律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陆』 公司被定为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本人离职一年多了,现在经侦要求配合调查,且要求退收入
公司被定为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如果你离职一年多了,并且不清版楚属于涉嫌犯罪行为权,并且你的工资不高,不能认定脏款赃物,可以不退还。如果你的工资,或者提成过高,可能涉嫌犯罪,经侦要求配合调查,且要求退收入是正确的。
『柒』 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不知情公安部门让业务员退工资说是账款这样合理吗
公司涉嫌诈骗
其收入是账款
如果证据证明公司支付的工资不是诈骗所得,那么不是账款
问题是以诈骗为目的成立的公司支付的工资一般都是账款
所以说你的问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合理的
『捌』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了,经侦要我们工人退工资,这合法吗
经侦是执法人员,他们提出的东西一般来说是正确的,合法的。否则如果被投诉,他们也是会丢掉饭碗的。理财公司老板跑路,那他下面的员工就是帮凶,不合法的收入当然要退,理财公司老板也会被抓。
『玖』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提成需要返还吗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公司的成员都要受到审核,业务员以共犯论处,诈骗的钱财都要没收,业务员的提成也要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诈骗物处理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
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拾』 公安以公司不合法,要求员工退还绩效工资合法么
公 安以公司不合法,要求员工退还绩效工资不合法,派出所不是劳动纠纷的受理部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的归口部门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