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把钱借给一家金融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CEO非法吸收资金,现在被经侦抓了,我的钱还能拿回来么
起诉,联合一起被骗的。不过我怎么看你这像连环套,你小心让你套其他的钱。
B.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工商部门如何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我们须从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论两方面着手分析归纳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任何一个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表示,但并不是每个特征都是正当防卫合法条件的因素,只有那些对说明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对成立正当防卫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正当防合法条件的因素。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是系列因素的统一,并不是一,二个因素的综合只有这些因素的总和才能说明某种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几乎正当防卫的所有问题都与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 (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 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不是故意犯罪。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现象。一种主张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应看不法侵害行为本身的状态如何,而应看行为人是否离开了作案现场,例如盗窃仓库的犯罪分子离开仓库,就算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以上这些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确切、不全面。概言这,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后。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因为这时,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经被抓获等情况,也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表现形式。只要这些式之一出现,就应停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限制,为什么要对会使防卫权的时间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国家与法律加以保护,国家设有特殊的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进行侦查、逮捕、审判和惩罚。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而正当防卫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权利。它与司法权、审判权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侵害已经结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当然更无权行使司法权或审判权。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审讯和惩罚不法侵害者,都是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何处罚权
处罚金融机构的权限,国家赋给了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的处理权限,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其有没有营业执照来处理。有营业执照的,如果没有开展金融活动的经营项目,可依据超经营范围处罚,没营业执照可依据无照经营处罚。
D. 推广网贷违法吗
“这些年你们犯的错,都是我的广告收入”。某投友苦涩地调侃返利网站。
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杰锅也深有感触。不少投资人辛辛苦苦大半年,到头来还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最近,在论坛上经常可以看到网友在控诉多家返利网站。归根溯源,还是缘起近一个月以来的雷潮。而问题平台大都出在高返平台,几乎没有哪家返利网站能够幸免于难,有的甚至一连推雷了好几个。
很多投资人通过返利网站链接注册了平台账号,本想着拿点返利提高利息收入,没想到投了没几天P2P平台跑路了,返利还没拿到本金先没了。甚至平台暴雷当天,还有返利网站在做推广,对不明真相的投资人来说可就悲剧了。
这不免引起杰锅的思考,平台跑路这锅返利网站该不该背呢?
在探讨这个话题之前,鉴于部分投资人对网贷返利网站不太了解,有必要先简单地科普下网贷返利网站的前世今生。
网贷返利网站的前世今生
网贷返利网站可以说是与P2P平台相伴相生的。一方面,P2P平台需要做推广,除了通过传统渠道投放广告之外,与网贷返利平台合作可以更加高效精准地获客。另一方面,在行业平均收益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投资人也需要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在多方需求的刺激下,网贷返利网站应运而生。
由于网贷返利网站本身没有产品,只是作为推广方和撮合方,本身触碰不到投资人资金,所以出现跑路的风险很小。这也解决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
P2P平台向返利网站支付推广费用,而返利网站从推广费用中拿出一部分来回馈给投资人。这样可以说是实现了三方共赢,皆大欢喜。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随着返利网站上的平台不断出现问题,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质疑,返利网站的风控是不是形同虚设,只顾利益而不顾投资人死活。
以某大型购物返利网站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初至2017年初,与其有过合作的、被曝出现问题的平台不下24家,也被网友戏称为“造雷工厂。”而更令投资人寒心的是,一旦其推广平台出现问题,就迅速对平台做出下架处理,在官网上看不出任何痕迹,甩锅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网贷返利网站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其声誉,即其入驻平台的安全性。当投资人不再信任其时,网贷返利网站的用户也会迅速流失。因为投资人选择返利网站的逻辑很简单,一是收益性,二是安全性,不同的投资人对两者重要性的排序也会不同。在收益性相仿的条件下,投资人必然会优先选择安全性较高的网贷返利网站,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网贷返利网站之间也存在诸多博弈。在收益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各大返利网站也越来越关注入驻平台的运营状况,不断完善风控措施。那么,倘若入驻平台出现问题,返利网站又有什么措施来应对呢?
杰锅选取了2家较具代表性的网贷返利网站,看看他们的平台入驻标准是怎么样的,有没有赔偿机制。
返利网站平台入驻标准、赔付机制
A网站:入驻标准低,无赔付机制
A网站是国内最大的优惠券网站,近年来也饱受争议。杰锅在官网上并没有找到公开的平台入驻标准和赔付标准,在网页底部可以看到一则“免责声明”:“XX仅作为信息展示平台”“若因发布广告内容不实所造成的法律及相关责任,由第三方理财平台自行承担”。
根据A网站曾经上线的平台,可以推测其平台入驻的门槛是相当低的。虽然在其网站上不曾见到那种日息平台和开业没多久就跑路的低级诈骗平台,但也存在不少经过包装后上线的诈骗平台。该网站所起到的审核过滤作用非常有限。
B网站:审核相对较好,名义赔付率1%~5%
B网站的平台入驻标准为
一、上市系平台直接入驻,(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持股超过20%),上市公司指:A股、创业板、主板等,对于第三股和港股上市另做国资系标准。
二、国资系平台入驻标准:国资控股或者国资持股超过20%,并对所持的国资企业做详细的背景考察。
三、民营系平台入驻标准:平台实缴在5000万以上,有风险准备金或者质保金,平台有第三方托管或者银行存管
四、风投系平台入驻标准:同民营系标准。
B网站公示了“会员网贷投资赔付保障计划”。可以看到赔付率为投资本金的1%~5%,赔付率每月会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调整。要注意的是,赔付范围中提到,一个平台在途投资(投资未到期)总额不能超过100万,超过100万按照100万计算。
以一家累计成交额为3.4亿,规模较小平台为例,其官网公示的待还金额为6300万,远远超过100万。而B网站所给到的赔付总额只有100万,只占到该平台待还金额的1.59%,再乘上赔付率,瞬间又缩水了。所以返利网站的赔偿对于投资人损失的本金而言,实乃杯水车薪。
不难看到,返利网站试图建立一套较完整的机制尽可能避免投资人损失,有的平台负责人还会对每一家入驻平台做实地考察和数据监督。然而不管风控措施多么完善,风险始终是存在的。
那么平台跑路了,或者说出现兑付危机,返利网站该不该背锅呢?
平台跑路返利网站该不该背锅?
从返利平台的立场上说,我作为信息中介方,对入驻的平台已经做了一轮筛选,也明确揭示了所存在的风险,免责声明也打了,投资人在投资前就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平台出问题了,我也认了,我也承诺在赔付范围内给予投资人一定补偿,已经是仁至义尽了,我还有什么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另一方面,从投资人的立场上说,我是通过你返利网站的跳转链接进行注册投资的,现在雷了,你收了人家广告费,你就应该付连带责任,不说全额赔付,至少返利网站要把收的广告费给吐出来吧。
杰锅认为,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然而对共同犯罪很难认定,广告发布者(返利网站)在与P2P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时,会通过各种条款避免自身受到牵连。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平台已经流露出了跑路迹象,返利网站还在做推广宣传的,可以将其作为共犯处理。不过一方面,平台跑路具有突发性,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而言信息总是滞后的,等到投资人了解到平台已经跑路的时候,返利网站早已下架了问题平台。
这并不是说返利网站就可以推卸责任了。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势必要尽到审查的义务。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广告发布者不是明知的情况下,但是却多次发布虚假广告,表明其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应受到处罚。
虽然现在我们没有听说哪个返利网站受到处罚了,但并不代表以后就不会。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爆发后,央视广告部重申广告投放的五点要求,其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广告,要求集资类金融广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视出具银监会的证明文件。虽然“互联网+”的监管总是慢半拍,也免不了伴随着行业的阵痛,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概括一下杰锅的观点,平台跑路返利网站绝对是要背锅的。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现像A返利网站这样未尽到广告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返利网站已经做了严格审查,平台还是跑路了,返利网站应该拿出所得广告费,对投资人做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赔付。至于如何鉴定网站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还亟待引入外部监管,毕竟金融无小事。
E. 2018流行打着贸易公司的旗号,做非法金融现货、外汇投资,谨慎啦!!!
如果被骗,有两种方法能帮你:
第一种:走司法机关,报案—受案—立案版—侦查—破案—法院—权退赃,小维是不推荐用这个方法的,第一周期长,最快也要6个月;第二,很多警方不会给你受案,就算受案想要立案也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种:找代维,要注意一定要多留意!找正规的公司,这种公司具有很足的经验来应对金融诈骗案件,一般是7到10个工作日就会有明确的结果,注意避免市面上的一些二道贩子,小心二次受骗。维权的机会只有一次,也就是第一次,如果说第一次没有追回,后面想要追回就会非常困难,所以一定要找个正规的代维公司!
F. 朋友向我借钱投给非法集资公司,我该怎么要款
他把钱投到哪里你不用管,他的赔赚你也不用管,你只管和他要钱即可。 如果不给,就 法院起诉即可,。
G. 关于涉嫌非法金融业务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
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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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
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
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对
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
H.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非法经营药品的公司跑业务拿货!公司被查!打工的会被牵连吗
不好说,只能看看你幸运不幸运了,不过一般是没事,再就是根据你跑的业务多少,销售的非法经营药品的多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该只是教育一番吧。不过也要做好接受处罚的准备。
I. 给非法商家做百度推广,会牵扯到业务员吗
能害人的事情最好不做,做事情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