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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推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前应当开展

发布时间:2021-03-11 11:03:42

A.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B. 金融科技时代的强监管时代就要来临,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积极应对

互联网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业不断加速升级。从1.0版本到4.0时代,互联网引领全行业走过是一个“进化”过程。

而招银云创是招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其服务范围是将招商银行IT系统30年稳定运行成功经验和金融IT成熟解决方案开放给金融同业。凭借团队在互联网应用架构和企业级IT丰富经验,扎根银行企业,再做深做透客户业务特性,这无疑是招银云创优势。

更准确说,招商银行是银行业创新的标杆,招商银行金融科技输出也是银行业在科技层面孜孜不倦创新楷模。

C. 金融创新的内容及方式

(一)金融工具创新
金融工具创新指金融业能为各种信用形式的演变和扩展而适时地创造新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如支付方式、期限性、安全性、流动性、利率、收益等方面具有新特征的有价证券、汇票、金融期货等交易对象。金融工具的创新是金融创新最主要的内容,它是所有其他金融创新的基础。如,金融工具创新导致在传统金融产品和一般商品期货的基础上产生了金融期货,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
(二)金融市场创新
金融市场创新指金融业通过金融工具创新而积极扩展金融业务范围,创造新的金融市场。欧洲证券市场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证券公司首先在伦敦的欧洲债券市场,然后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国际证券交易,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到了80年代,随着证券交易的国际化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不仅可以从事跨越国境的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而且也可以在其他国家发行本国的债券与股票,基本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证券市场。欧洲票据市场是在原有的欧洲银团贷款市场和欧洲债券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把信贷和债券流动结合起来,具有短期银行信贷和流动性有价证券的双重属性。
(三)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是指在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方面所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它既指各国金融当局调整金融政策、放松金融管制所导致的金融创新活动,如建立新的组织机构、实行新的管理方法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包括金融组织在金融机构制度方面所做的改革。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原因

D. 如何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技术工具创新和组织体系创新

:回答定制关键词的问题

E. 欧美银行业金融科技创新有哪些新招

信息技术革命不断深化,互联网在各领域广泛应用,导致许多行业的商业模式出现了颠覆性变革。对银行业而言,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结合,打开了广阔的金融创新空间。
在我国银行业金融科技创新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时,外面的世界怎样?特别是欧美银行业有哪些金融科技创新举措,作为同业有必要关心了解。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浪潮下,法国巴黎银行依靠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实现数字化、创新化发展。该行已将“2020年建成数字化银行,从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维度,提升客户体验”作为优先战略。
近年来,摩根大通持续加强对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领域的投入,一年在信息科技上的投资超过90亿美元。摩根大通每天处理约5万亿美元的支付交易、1.5万亿美元的证券买卖和结算交易,为成千上万的客户提供各类研究报告。
摩根大通在鼎力支持初创科技企业的同时,不仅从它们之中吸收了许多创新构想和创新活力,更填补了自身产品服务的空白,赢得了源源不断的客户资源和业务机遇。
□杨 飞
当前,全球信息技术革命不断深化,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度渗透,导致许多行业的商业模式出现了颠覆性变革。对银行业而言,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结合打开了广阔的创新空间。由技术引领的创新已超越金融交易本身,进入到银行的核心领域。在我国银行业金融科技创新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时,外面的世界怎样?特别是欧美银行业是如何进行金融创新的?它们有哪些金融科技创新动作值得关注?作为同业竞争对象,有必要关心了解。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浪潮下,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积极鼓励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支持它们各种创意和创新。法国巴黎银行的这一态度和做法是同该集团的战略完全契合的,即依靠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实现数字化、创新化发展。法国巴黎银行已将“2020年建成数字化银行,从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维度,提升客户体验”作为一项优先战略。
1.“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的目标和特点
法国巴黎银行自2016年起推出“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FinTech Accelerator Program),旨在发掘有潜力的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为它们提供具体、实际的帮助,从而带动法国巴黎银行数字化进程。法国巴黎银行将以建设“未来银行”的视角,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最终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和安全的金融服务体验。
“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对初创型企业完全免费,且最初并无持股安排。为帮助初创型企业顺利孵化,法国巴黎银行最高可向其投入10万欧元的启动资金(可转债)。基于“开放式创新”理念,法国巴黎银行不会对初创型企业的业务发展作出任何排他性(独占性)条款限制。
“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的实施由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哲翰管理咨询(L’Atelier BNPParibas)具体负责,该公司在信息技术创新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前瞻性的判断,其使命是在战略上协助法国巴黎银行及其客户完成数字化转型,激发各业务条线创新力,探寻新的利润增长点。
哲翰管理咨询已成立37年,在欧洲(巴黎)、北美(旧金山)和亚洲(上海)等三个主要地理区域设有子公司,目前涉猎交通、智慧城市、电子医疗、零售、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它凭借延伸至银行业外的开放式架构而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发展模式。作为“开放式创新”的组成部分,近期哲翰管理咨询又创立了金融科技实验室,汇集各类颠覆式创新者、企业和资源,进一步加快创新步伐。
2.“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的实施和内容
“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对初创型企业提供为期四个月的“一对一”量身定制式的扶持与合作,具体采用“四步法”进行孵化,即发起、加速、试验、投产。
哲翰管理咨询每半年选取不超过10家初创型企业,根据企业涉足领域的不同,匹配到法国巴黎银行集团的证券、投资、保险、租赁、零售金融、财富管理等业务条线或附属机构,开展联合创新。在四个月的孵化期内,这些初创型企业既可直接获得法国巴黎银行在业务、营销、融资、技术、财务、保险、银行、证券、法律、合规等多方面支持,还能共享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优质的投资人、合伙人、企业家等资源,同时还会接受哲翰管理咨询金融科技实验室及其专家的指导。孵化期结束后,法国巴黎银行和初创型企业努力把创新项目投向市场,赢取商机。
以2016年第一季“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为例,共有140家初创型企业提交申请。经严格筛选,法国巴黎银行从中选取了8家最优秀、最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孵化,包括二手车交易支付平台PayCar、人工智能创业企业Heuritech和区块链智能合约公司CommonAccord等。孵化结束时,每家企业的创新项目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并找到了主要合作伙伴,进入项目融资这一实质性阶段。
法国巴黎银行已于2017年初启动第二季“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从报名情况看,这季初创型企业的创新项目主要集中在共享经济、区块链、资产管理、网上银行、P2P、账户聚合、人工智能、机器人和大数据分析等领域。
3.“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的成功案例:PayCar
在法国,每年大约1200万人有二手车买卖需求,且大多采用传统的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卖家在收到卖车所得的支票后,无法核实真伪,而且要花费一周时间才能将支票变现,整个过程冗长、低效。PayCar的出现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快捷、安全、易行的支付解决方案,因此迅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PayCar成立于2015年3月,它所打造的电子支付平台完全可以替代银行支票的使用,且不受时间限制,晚上和周末均可进行,同时交易资金实现第三方账户存管,规避了欺诈风险,保证了交易安全。每笔二手车交易达成时,PayCar首先会核实买卖双方身份,而后买方在指定日期、按约定的价格将款项划入PayCar账户。买方经网站或手机确认收货后,款项会立即到达卖家账户。
2016年初,PayCar申请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经过大约20人的评审,PayCar顺利通过筛选,开始接受孵化。
2016年3月,PayCar与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保险机构BNPParibas Cardif正式开启了四个月的“一对一”紧密合作。其间,双方针对二手车买卖的交易过程,提出一套综合性服务方案,弥补了现有产品的不足。即PayCar客户可以利用法国巴黎银行法国零售银行部门(French Retail Banking)开具的电子支票,购买Cardif提供的车辆保险,或是获得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公司(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提供的贷款。
去年11月,孵化期结束后,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上述三个部门又参与了PayCar的第一轮融资,总涉及金额130万欧元,将双方合作推向一个新的层次。PayCar的长期目标是成为市场上二手车交易的标准化支付模式。这轮融资将驱动PayCar在业务拓展和客户拓展上取得更快进展。
PayCar和法国巴黎银行均从“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中获益。一方面,PayCar在法国巴黎银行的协助下,完善了业务架构,优化了产品策略。更重要的是,双方建立了独特的合作关系与默契。正如PayCar CEO Vincent所言:“如今所有的初创型企业都在寻求合作、融资或商业机会,而法国巴黎银行的‘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很好解决了全部问题。最初我们对法国巴黎银行团队并没有特别期望,但它们所提供的服务和支持令人惊讶。”
另一方面,法国巴黎银行也精准地找到了新的业务机会,如电子支票、汽车保险、个人贷款等。同时,法国巴黎银行还有更长远的战略意图。对于法国家庭,购买二手车是仅次于住房的第二大支出。法国巴黎银行将此视为极具潜力的目标市场,与PayCar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支付便利和支付安全的解决,助力二手车市场快速成长,以期在未来谋求更大的商业机会。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Co.)曾宣称其不仅是一家投行,还是一家科技公司。近年,摩根大通持续加强对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领域的投入,一年在信息科技上的投资超过90亿美元,并拥有包括程序员、系统工程师等在内的技术人员4万名,占全部24万名雇员的1/6。摩根大通还拥有31家数据中心、6.7万台物理服务器、2.8万个数据库,每天处理约5万亿美元的支付交易、1.5万亿美元的证券买卖和结算交易,为成千上万的客户提供各类研究报告。
1.IRP的提出
在摩根大通看来,作为一家全球领先的银行,要引领行业变革,既应加大内部资源投入,又要同有潜力的初创公司合作。2016年6月底,摩根大通的公司与投行部门宣布启动“入驻计划”(In-Residence Program,IRP),以帮助初创科技企业渡过发展中最困难的阶段。
与通常的实验室模式不同,“入驻计划”由摩根大通业务专家直接入驻初创企业,双方“肩并肩”地开展行业变革创新。该计划为有才能、有雄心的初创科技企业提供了一个享有摩根大通全球资源的难得机遇,使他们能够利用摩根大通的人员和渠道,短时间内大幅提升科技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摩根大通通过与优秀初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图吸收更多的产品创意,与批发银行业务进行整合,进而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
2.IRP的内容
摩根大通“入驻计划”强调公开、透明、合作,包括申请、审查、加入、规划、实施和复审等六个步骤。
初创企业经筛选入围IRP后,将与摩根大通开展六个月的紧密合作,接触摩根大通的核心业务体系,获得技术、系统和专业上的支持。摩根大通入驻初创企业的专家包括:技术人员、工程师、数据分析师、银行专家、法律合规及风险专家、营销专家、战略规划师、风投及行业合伙人等。当“入驻计划”结束、这些初创企业走向市场时,仍能保留对创新成果的所有权,成功通过复审的项目可继续获得摩根大通的资源支持。“入驻计划”的成果包括经测试的产品、新的创意、与银行业务的整合、达成的商业协议、获得融资支持等多种形式。

1.FinLab的创建
金融解决方案实验室(Financial Solutions Lab,FinLab)由摩根大通和美国金融服务创新中心(Center for Financial Services Innovation,CFSI)共同创立,旨在发现、测试和培育有价值的创新项目,打造高质量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方案,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水平及美国家庭金融福祉。摩根大通计划在五年时间内,向该实验室资助3000万美元,并提供充分的专业支持。
根据CFSI的一项调查,目前有57%的美国家庭,约1.38亿成年人仍面临负债过多、临时大额支出导致现金流短缺等金融困境,不少中低收入人群仍未享受到必要的金融服务。为此,FinLab设定了三个目标:更多创新、更好产品、全国范围。
FinLab实际上是一个虚拟实验室,其参与者无需变更经营地址,只要每4-8周参加定期交流或随时碰头。任何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美国金融普惠水平为目的的金融公司、初创型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非盈利组织均可报名。这些机构负责人无需美国国籍,但应当具备在美国工作的资格,其产品应当服务于美国消费者。
2.FinLab挑战赛
FinLab对报名者采用挑战赛的形式进行筛选。在挑战赛中,主要从消费者影响力、产品质量、管理团队、可扩展性、创新度及合作意愿等六个维度对各机构进行评价。
对挑战赛中表现优异的胜出者,FinLab将给予每家25万美元的奖励。来自CFSI、摩根大通、风投公司、营销公司、网络公司乃至大学的FinLab咨询委员会专家,将为胜出者提供为期八个月的指导,助其研发有价值的金融产品。
FinLab已成功举办了两届年度挑战赛,每届均有数百家机构报名参加。2015年挑战赛的主题是减少美国家庭现金流管理的成本、时间和压力,胜出机构包括自动储蓄工具Digit、账单支付与管理APP Prism、固定收入转换器Even、子女消费父母分担平台SupportPay等9家。2016年挑战赛的主题是帮助美国家庭应对金融波动的考验,胜出机构包括解决美国低收入家庭储蓄问题的非盈利组织Earn、消费者信用记录修复和重构企业eCreditHero、医疗账单错误及高额收费修正平台Remedy、免费智能金融顾问WiseBanyan等9家。
FinLab挑战赛的上述18家胜出机构均实现了快速成长,目前所服务的客户群已经超过100万人,是它们加入FinLab前的十倍之多。同时,这些机构获得的融资额累计超过1亿美元。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FinLab将举办第三次挑战赛。
3.Remedy案例
初创企业Remedy位于美国旧金山,其创始人兼CEO Echevarria发现,大约70%的非常规医疗账单存在计算错误或误收费的问题,为此每个美国家庭一年平均要多支付1000美元,而普通患者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发现并解决这一问题。于是他在2016年9月创立了Remedy。客户登录保险公司门户网站、授权Remedy作为第三方代理人后,该平台就可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帮助客户审查医疗账单和保险受理信息,必要时由相关专家直接同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其修正错误、退回款项。Remedy按照客户所挽回金额的20%收取佣金,99美元封顶,如果未发现错误,客户则无需付费。
Remedy在2016年FinLab挑战赛中胜出,获得了25万美元的奖励,目前正在与来自CFSI、摩根大通等机构的专家合作,对现有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

摩根大通自2009年以来投资了数十家金融科技企业,涉及支付、投资、P2P、资产管理等领域,包括移动支付公司Square、在线投资平台Motif、P2P平台Prosper、云服务平台InvestCloud等。
以InvestCloud为例,2016年9月,摩根大通宣布与加利福尼亚州的金融科技企业InvestCloud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加速提升对财富客户的数字化服务能力。同时,为显示其数字化转型的决心,摩根大通还收购了InvestCloud的部分股份。
InvestCloud以其特有的“Programs Writing Programs(PWP)”云服务平台而闻名,它为银行、证券经纪、投资管理、私人银行、资产服务等领域的660家机构客户提供量身订制的服务方案。这些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1.5万亿美元,他们利用InvestCloud开发的各类小程序和云平台,实现了快捷化、智能化的客户沟通、客户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和运营管理。
摩根大通计划三年内在数字化财富管理领域投资3亿美元,通过与金融科技企业强强联合,大力改善财富客户服务能力,包括优化在线银行客户体验、丰富移动端接入功能、实现客户应用程序定制化、推出客户与投资顾问实时互动服务等。这次收购InvestCloud便是该计划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法国巴黎银行的“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拓展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也就是将眼光放长远,不把金融科技企业当作竞争对手,而是开阔视野,去寻找与银行业务相契合、有成长潜力的企业,通过技术、资金等资源的输出,培育其发展壮大。摩根大通的“入驻计划”、“FinLab挑战赛”等告诉我们,许多初创科技企业不仅善于运用新技术,而且在分析解决商业问题、提高客户体验、减少服务痛点方面经常能提出好的创意。
这些创意使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契合客户需求,以至于能够产生强大的影响力,吸引大量的客户。摩根大通在鼎力支持这些初创科技企业的同时,不仅从它们之中吸收了许多创新构想和创新活力,更填补了自身产品服务的空白,赢得了源源不断的客户资源和业务机遇。

F.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

金融创新: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回具所无答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创新概念是由熊比特提出的,当时指新的产品的生产、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新的市场开辟、原材料新供应来源的发现和掌握、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行等。金融创新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提出的).

G.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H.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哪些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

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农户、贫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时,往往面临客户分散、资信水平不高、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不足、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等问题。针对小微企业、农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短、小、频、急”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打造专属产品服务体系。
一是运用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拓展银行服务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数已达32.8亿户,主要电子交易笔数替代率平均达到79.6%,其中,手机银行交易笔数占主要电子交易笔数的31.8%。
二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线上信贷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涌现出一批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创新大数据模型风控模式,精耕个人小额消费贷款、电商贷款等细分领域。建设银行探索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小微快贷”,2017年新增客户超过14万,当年放款1466亿元。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2017年互联网保险签单124.91亿件,较上年增长102.60%。
三是开展续贷业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贷款到期资金周转难题,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均已开展续贷业务,泉州银行创新续贷产品“无间贷”,截至2017年末累计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2.5亿元。
四是发展供应链金融,与核心企业合作对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进行批量授信、批量开发。农业银行“数据网贷”通过“核心企业推荐+历史数据分析”,向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集群客户提供全流程线上化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五是完善贷款审批流程,探索运用零售业务管理技术,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政策和流程,压缩获得信贷时间。中国银行“信贷工厂”模式将授信流程从200多个步骤减少至23个,审批时间从2-3个月缩短为5-7个工作日,最快当天即可完成审批。
六是丰富抵质押品类型。在农村地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缓解“缺担保”难题。
七是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明确“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
八是服务科创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科技金融组织架构、管理机制、业务流程、风控手段以及保障体系。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645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创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7万亿元和0.6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25.6亿元。
九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丰富价格保险、指数保险、制种保险的种类。2017年共开发出农业保险产品1714个,涉及215类农产品。价格保险标的扩大到4大类72个品种,指数保险已备案19个省(区、市)57款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制种保险开办省份达29个。
十是创新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降低农业价格风险。已上市23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和2个农产品期权品种,覆盖粮、棉、糖、林木、禽蛋、鲜果等主要农产品领域。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目前已包括天然橡胶、玉米、大豆、棉花、白糖等5个品种,试点项目达到79个,试点区域包括黑龙江、新疆、云南等多个省(区、市)、覆盖近40个贫困县,各期货交易所支持资金总额达到1.23亿元。
本答案由 关数e 海关数据科技服务平台 整理自银保监会就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答记者问

I. 科技金融产品指什么有哪些

科技金融属于产业金融的范畴,主要是指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由于高科技企业通常是高风险的产业,同时融资需求比较大,因此,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的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

科技金融的定义目前并未统一,最权威的定义是原四川大学副校长赵昌文在《科技金融》一书中的表述,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撇开这些复杂的金融语言,科技金融可以简化为一切服务于科技企业以及科技成果发展、创新的多方资源体系

科技金融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NPO、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政府不仅投入巨大的资金直接资助科技型企业、创投公司、成立科研院所,还设立限定产业领域的基金,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简称科转基金)、孵育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简单说就是科学性理财产品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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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机构推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前应当开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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