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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公司虚假注资

发布时间:2021-03-12 10:22:55

⑴ 资金集中管理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集团资金集中管控,现在属于一种擦边球的打法。

严格按抽逃注册资金来理解,集团总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能过集团集中资金管控,涉嫌抽逃子公司的出资。

意见你公司将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放到法定或是公司发展可接受的最低限额,流动资金由集团总公司以往来款形式处理,这种方法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⑵ 公司年报显示注资2100万已实缴,现公司账余额零,我告他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可工商局说是笔误,我咋办

工商局如果不修正网络公示的信息
可以去上一级工商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投诉
如果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本人损失
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⑶ 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注资,法人代表与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不知情的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期交纳。

⑷ 虚假注资问题

你说的这种情况,还不仅仅是虚假出资的事情。还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并且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成立时各股东的投资款(包括实物和技术等)已经经由会计事务所和银行子验资,并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那个时点时间确实有那么多资金,所以是真实的资金存在。但是,股东(投资人)的钱都是从他人手中借的,营业执照批下来以后再把钱归还。这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将公司(企业)账上的钱取出用于归还股东的私人投资款。不论企业账上是假记以借款、购买材料、设备等等的名义。都是错误的,其性质属于抽逃出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你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四、银行出具验资证明的时点企业账上有足够的资金。验资成功后将钱转给投资人,银行不需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公司只要开出的取款凭证(如支票、票汇等)是规范和正确的,银行没有权利阻止公司取款和转移资金。所以银行是不承担公司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
只有当银行在出具验资证明的时点时,企业账上实际没有足够的资金,而银行又出具了有足够的资金验资证明。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

⑸ 求问2018年上半年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具体信息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强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大幕已经拉开。

银监会1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现代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已经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银行高管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素质,包括合规经营理念、风险底线意识等。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追求规模和效益,而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放松,所以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⑹ 国有企业虚假注资所有权如何界定

有财政局来界定你看看《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发生了纠纷,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⑺ 请问如果是刚办理的公司虚假注资,抽逃资金,有多严重。

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果验资是有真实资金的,注册完了抽走为抽逃资金;
如果验资是没有存资金的,但完成注册为虚假注资。后者比前者后果严重。具体就要看你的账务处理、当地执法严格程度而定,但都是罚款多少的问题。

⑻ 虚假注资罪2014年4月前有违法行为的,公司法修改后己不构成犯罪,是否还按过去刑法条款定罪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准则,新的法律规定不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⑼ 有限责任公司 对方虚假注资 能不能向任一股东追偿

虚假出资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甚至刑事处罚

民事上,原则上是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无力承担的且股东有虚假注资的,有权向该股东追偿,如果其他股东知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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