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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业务代理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12 13:39:16

『壹』 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哪些东西

1.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单位以及个人贷出各类放款,按照规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及办理贴现业务的贴现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含在内,这也是为了与成本项目相对应。
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联行或与中央银行以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
3.租赁收入。指商业银行在办理租赁业务中作为财产所有者(出租人),租给使用者使用,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
4.房地产开发收入。是商业银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5.咨询收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内部经营机制的变化,信息作为。无形的财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对资金运动以及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向社会企事业以及集体个人提供信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有偿性服务),形成商业银行的咨询收入。
6.担保收入。为使企业的结算能够顺利进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誉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称为担保收入。
7.外汇买卖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外汇交易(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期限、不同货币之间及国家之间利率、汇率水平的差异而获得的收入。
8.金银买卖收入。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经营金银买卖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9.手续费收入。指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资、委托收款、代理发行国库券、股票及各类债券等项业务过程中获得的手苹收人
10.信托业务收入。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保管、营运或处理委托人托管财产的过程中依法取得的信托收入。
11.证券买卖收入。指商业银行出售未到期的投资性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12.代保管收入。指商业银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保管各类资产而取得的收入。
13.其他收入。不属上述内容,但应计人营业收入的其他收入。

『贰』 会计中属于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有哪些

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内、证券发行差容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1、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即指在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联行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等。
2、手续费收入,是指金融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在会计科目中,本科目为金融企业共用。

『叁』 金融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哪些

金融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其中:1、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即指在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联行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等。
2、手续费收入,是指金融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肆』 代理业务收入的确认

以开出发票为准确认收入

『伍』 代发收入什么意思

代发收入:一般是指代扣代缴业务。

代发工资,是金融机构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代发劳动报酬等款项的一项金融中间业务。

金融机构通过自身联网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批量、集中支付,将有关工资等款项自动转入储户预先约定的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上,代理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还可代理社会保险局发放社会福利保险金等。

『陆』 商业银行收入主要有哪些构成

这位网友:你抄好!袭
商业银行收入主要有两大块:
一是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存款准备金);
二是中间业务收入。包括各类业务手续费、佣金、代理费,咨询费、担保费、年费、卡费、管理费等等,不一而足。
以上供你参考,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到你,祝万事顺意!

『柒』 代发收入是什么意思

代发收入就是代发工资等的业务收入。
代发工资,是金融机构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代发劳动报酬等款项的一项金融中间业务。
金融机构通过自身联网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批量、集中支付,将有关工资等款项自动转入储户预先约定的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上,代理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还可代理社会保险局发放社会福利保险金等。

『捌』 金融机构代理中间业务是不是一定要报银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1〕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第十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玖』 金融机构要怎样开展业务代理

(1)同业之间的业务代理。有的金融机构因分支机构少而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可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把部分业务交由合作机构(外包),以向合作机构付手续费的形式实现双方的互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代理实现业务的扩张。近年来出现的银行代售保险、代发行基金和债券等就属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在这种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借用了银行的良好信誉和遍布的网点优势,而银行则从保险公司代售的手续费收入中得到实惠。

(2)与客户之间的代理业务。随着收入结构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拾』 银行的收入来源是什么

银行的主要收入有以下方面

1贷款 所收取的利息与储蓄所支付的利息差额

2存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钱,中国人民银行会 支付利息

3中间业务收费.如转帐,网业.4代理业务收费.如代销基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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