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业:怎样解决贵州金融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大: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
二是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型融资模式;
三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
基于上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基本特点,可将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定位于以下三种: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二是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型融资模式;三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在这些模式中又包含多种具体的融资方式,现分述如下:
(一)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在政府提供一定资本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信用,以小额财政拨款作为杠杆调动更大规模的、来自不同渠道的债务资金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利用多元化的债务融资手段,降低融资成本,短时间内筹措巨额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融资范例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市场的状况,提出以下几种具体的融资方式:
1.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向国际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外国政府筹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这种贷款具有方便灵活、管理简单、风险较小的优点,一般不涉及税务问题,也不涉及基础设施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但其缺点在于:贷款申请的过程比较复杂,对所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定限制;国内银行的信贷资金和规模有限,不能完全满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的资金需求;而国外贷款又会受到外债规模、国际政治、外交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但总的说来,国际金融市场资本规模庞大,这些资本也都在寻求好的获利投资机会,因此,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利用国内外资本的潜力仍然较大。目前重庆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八大国有控股集团在利用贷款筹资方面已取得较大突破,例如,水务控股集团已与9家国内银行签订了55亿元长期综合授信协议,并取得了10亿元的短期信用贷款,此外该集团还与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基金协会签订了2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协议;而城投集团、建投集团、高投集团也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了200亿元、160亿元和13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2.发行关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债券
发行债券是筹集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其优势在于融资成本低、发债条件相对宽松,比发行公司股票融资门槛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在施工期间资金的投入是非均衡的,同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涉及的资金数额很大,有时不能按时到位,因此在施工处于资金使用高峰期时,就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发行中、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资金缺口或周转不灵等问题。目前重庆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八大国有控股投资集团承担着本市综合交通体系多个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具备雄厚的实力,因此极具发行债券的潜力。
3.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管理或处分的金融服务媒介和平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资金集合股权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部分股权作为信托计划的资产支持,并委托信托公司分割转让给投资者。其优点是合作灵活,成本较低,投入较快,不影响原投资方对企业的控制权,但缺点是如果项目盈利性低,就需采取有效措施来满足信托资金安全、收益。
(二)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型融资模式
1.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股份融资
发行股票融资具有筹资规模大、成本低、不需还本付息、可重复融资的特点,符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的要求。目前重庆市在利用股票融资这种方式上极具潜力可挖,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划拨优质资产而成立了八大国有控股集团,即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和水投公司:截至2004年上半年,八大投资集团的资产总额达到953.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87.77亿元,增长68.6%;实现业务收入8.98亿元,同比增长21.2%;投资总额达到457.31亿元,融资额达到390.19亿元,保证了重庆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因此,现在重庆市政府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扶持这些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国有控股集团整体上市,或者通过股权置换、借壳上市等手段,开辟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2.特许经营方式融资
特许经营方式融资,是指政府运用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委托企业或与企业共同建设、运营基础设施产业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此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特许经营方式通常由政府与企业双方共同合作,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因此既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又具有盈利性的特点。广义地讲,特许经营方式融资包括BOT、TOT、PPP等融资方式。
BOT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东道国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国内外投资者(一般为私营公司),政府与投资者(私营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营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该私营公司获得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租金及取得利润的特许权,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入、建造、运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营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TOT方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意为“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在与外商或民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或民营企业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或民营企业手中融入巨额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或民营企业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TOT方式与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0上,即不需由外商或民营企业直接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因而避开了在“B”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也不涉及产权、股权之争,比较容易使双方达成一致。
PPP方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方式。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快速建成以及高效运营,因此该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和私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发展伙伴关系,即把政府机构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私营机构的企业家精神、资金支持、技术手段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在PPP方式下运作,双方共存共荣,既能极大地降低公共部门的成本和风险,又能满足民营企业盈利性的要求,并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与前述方式相比,PPP方式能更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是一种以参与各方实现“双赢”、“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方式,具有广阔的前景。
3.ABS融资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意为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目前,ABS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该方式应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的优势在于:变现能力强,可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运作中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无需政府许可、授权及外汇担保等环节,融资过程相对简单,融资成本较低;对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局限。但是,目前ABS融资在我国的推广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缺乏相关的操作经验,市场环境有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实施过程中的会计和税收政策也有待完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稳定。
(三)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
上述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和股权型融资模式的划分,只是从资金的使用性质上给予更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施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即尽可能地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政府财政融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内资本市场融资、吸引外资等等,因此债券型融资模式和股权型融资模式中所涉及的各种具体的融资方式都可以使用。除此之外,本文还提供几种补充方式以供参考:
1.以土地开发作诱导进行融资
作为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线路的建设,将使沿线的地价上升,从而给沿线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可以土地开发作诱导,或以批租土地交换投资,或征收与土地资源开发有关的税费,或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作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2.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并征收重车税、轮胎税及汽车配件税
目前的养路费征收制度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易使一些单位、个人逃避交纳养路费。据估计,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养路费流失。而开征燃油税,则杜绝了用路不交费的现象。此外作为燃油税的配套税收,还应对超重的车辆加收重车税,以及为更全面、公平地反映车辆对道路使用情况而征收的轮胎税和汽车配件税。这将是一笔稳定的交通基建资金来源。
3.“设施使用协议”融资
“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达成一种“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使用协议,其实质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使用者对投资者的一个无条件付费承诺,这个承诺要求未来的使用者在项目融资期间向设施的提供者预付一定数量的设施使用费,而不管将来是否真正使用。此类融资存在的可能性在于:一方面投资者由于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或出于其他考虑,不愿单独承建项目;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的严重缺乏,有可能使项目未来的使用者遭受巨大损失或限制其快速发展,因而项目未来的使用者会非常渴望该项目的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达成这类协议。因此这种融资方式适合诸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港口项目、铁路项目,以及有关的交通运输线路建设项目。
三、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模式顺利推行的制度化保障措施
上述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保障重庆市交通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者竞争机制,逐步取消基础设施领域对民营资本的各种“限禁”条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国内资本均可进入,彻底改变该领域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做法。进行银行体制创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银行信贷机制。发展民营银行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银行,推进金融产权多元化;逐步放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引进外资银行经营机制,建立银行业竞争新秩序;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放松金融产品创新的管制,通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为交通运输投资提供选择的便利。
发展资本市场,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证券融资和经营机制。加快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融资保障上除了传统的政府投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之外,越来越重要的是增加直接融资。但是到目前为止,直接融资在交通运输融资中的地位并不十分显著,存在两个明显的滞后环节:一是股权融资滞后于债券融资,二是企业债券融资滞后于政府债券融资。为了改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融资的环境,在今后几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应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和债券市场,逐步增发交通基础设施类的股票、债券,建立交通运输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确立投资主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具体可行的措施如:实行政企分开,确立政府投资主体或其它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和规范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科学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培育和发展为投资主体服务的市场体系,建立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设计服务体系、社会审计组织体系、建设监理体系,使这些中介机构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评估、决策、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法制建设,加强投融资立法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来规范、引导、保障、约束投融资活动,是治理投融资环境、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投融资法制建设的目的,是规范投资主体及其投融资行为,确定各类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建立和完善投融资管理、调控程序,使投融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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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 灏。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变革[J].中国投资,2004,(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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