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是不是同個行轉帳手續費是算同行轉還是不同行
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同一家銀行,兩者是同一個機構,因此,在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之間進行轉賬不需要手續費。
農村合作信用社正在逐漸地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1)合作金融是為社員服務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的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❷ 農村信用合作社跟農村商業銀行一樣嗎
中國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村商業銀行不是一樣。但是,中國農村信用社很多轉為中國農村商業銀行了。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合作金融是為社員服務擴展閱讀:
機構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❸ 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有什麼區別啊他們分別有什麼特色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內由社員入股組容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第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本規定所稱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農村合作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組建縣(市)以上農村合作銀行適用本規定。
簡單來說信用社是初級版本,農商是中級版本,高級版本就是城商和全國銀行
❹ 中國農村信用社屬於什麼單位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
❺ 合作金融的定義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國際通行的合作原則,以股金為資本、以入股者為服務對象、以基本金融業務為經營內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動以及隨之發展起來的金融合作組織。其在組織和活動中遵循的基本原則:自願參加原則、門戶開放原則、集股納費原則、照章開業原則、民主管理原則、自我服務原則、自我約束原則、盈利分配的原則、自負盈虧的原則等。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組織形式。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縣聯社是經批准設立,由所在縣(市)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農村信用社服務的經濟聯合組織。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行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主要業務:農村信用社的主要業務有傳統的存款、放款、匯兌等,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迅速發展,農村信用社在立足、服務「三農」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品種,增加服務手段,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部分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先後開辦了代理、擔保、信用卡等中間業務,嘗試開辦了票據貼現、外匯交易、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新業務,為社員、客戶提供了更加優質便捷的金融服務。
歷史沿革:現代合作金融的實踐,始於19世紀中葉的德國,歷經100多年在西方國家的廣泛發展,逐步形成商業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並立的現代金融制度格局。在中國,合作金融的實踐,據史料記載,最早是由「中國華澤義賑救災總會」於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縣成立了第一個農村信用合作社。1927年2月中國共產黨在湖北省黃岡縣建立了第一個農民協會信用合作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信用合作事業有了很大發展。
建國後,以對農村信用社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歷史事件或改革措施為標志,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建國初期到1958年大躍進前,是新中國農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發展的時期。這段時期,中央政府為了盡快把農民和農村經濟引向社會主義道路,在農村推行合作化運動,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發展。到1953年底,全國各地的合作金融組織達到20067個。
——從1958年大躍進開始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是農村信用社歷經波折的時期。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84年,是農村信用社恢復和發展的時期。國家決定把信用社交給農業銀行管理。在農業銀行的領導和管理下,農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復和發展,但離合作金融組織的特性越來越遠。從1984年提出對農村信用社進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國務院提出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邁進的初步改革時期。1984年,國務院105號文件轉發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恢復其合作性質,即恢復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這一時期,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各項業務得到了迅速發展。
——從1996年國務院決定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開始,農村信用社開始真正走向合作辦社的道路。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強調指出改革的重點是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經國務院批准,2000年7月開始,人民銀行和江蘇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江蘇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在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試辦農村商業銀行以及省級聯社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間,全國還試點組建了65家市(地)聯社、6家省級聯社和5家省級信用合作協會。2003年上半年,又試點組建了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
——2003年6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進農村金融服務,關繫到農村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2003年8月18日,國務院召開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省(市)負責同志座談會。同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召開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會議。浙江、山東、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陝西、江蘇8個試點省(市)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開。
改革發展: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機構 34909個,其中農村信用社32397個,縣級聯社2441個,市(地)聯社65 個,省級聯社6個。職工62.8萬人。各項存款余額22330億元,占金融機構存款總余額的11.5%;各項貸款余額16181億元,占金融機構貸款總余額的10.8%。截止11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實現盈餘1.48億元,其中有17個省實現盈餘,盈餘額為35.5億元。近年來,全國農村信用社進一步端正經營方向,改進服務作風,加大對農民和農業的信貸投入,在支持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有效緩解了農民貸款難問題,受到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好評。到2003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余額達6966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農業貸款比1996年增加5479億元,農貸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現在的43%,提高20個百分點。農業貸款中農戶貸款余額5552億元。農村信用社已逐步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金融紐帶。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在支持「三農」發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農」未來的發展中更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❻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屬於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屬於屬於國有企業。
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因此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屬於屬於國有企業。
(6)合作金融是為社員服務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
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2)支付中介職能。
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無始無終的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系。
(3)信用創造功能。
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
在此基礎上產生了轉帳和支票流通,商業銀行。以通過自己的信貸活動創造和收縮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構成貸市供給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業銀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負債作為貨幣來流通,具有了信用創造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信用合作社
❼ 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宗旨是什麼
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
一.簡介:
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二.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三.面臨問題:
1、金融風險日漸累積,且缺乏迅速遏制的辦法
2、產權不清、體制不順是信用社難以從根本上改善其經營狀況的重要原因
3、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務,信用社已獨木難支
❽ 農村合作金融屬於什麼銀行
1. 1996年國務院出台《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時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協作的新農村金融體系。農信社被定位於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並倡導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信社可合並建成農村合作銀行。農合行從性質上來說,是介於合作金融與商業金融之間的一個過渡層次。組建農合行,豐富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種類,滿足了不同層次農戶的金融需求,促進了符合「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架構的完成。農信社是整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農合行作為農信社改革的組織模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農信社改革的目標。
2.2003年中央明確提出,農信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
3.農合行所採用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與股份制有機結合的創新型產權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具有合作經濟的社區性與互助性,又同時兼具有營利性與商業化特徵。這主要體現在農合行的股權設置對傳統農信社的突破上。農合行的股本金來源不僅有自然人股,還有法人股,區別於農信社的股金主要來源於轄內的農民社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都分別設置了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就是傳統的農信社合作股份,具有「人合性」,以「一人一票」為原則;投資股則引進了股份制觀念,具有「資合性」,以「一股一票」為原則。
4.農合行保留了合作制特徵,有利於對轄內的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持;同時,引進股份制有利於農合行進行規模化整合,提高營利能力。雖然有學者質疑農信社改制為農合行模式的發展前景,但至少是對合作金融的一種有益探索與創新。
❾ 供銷社有金融資質嗎,
一、為什麼會由供銷社來做合作金融
(一)中國農村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
目前中國農村「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已有的金融體系無法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問題:
中國農業銀行:近些年農行在國家政策的要求下做了不少金融惠農支農的工作,但是作為商業銀行+上市公司,企業盈利性是其天然追求,農村金融領域出了名的不賺錢,一不小心還虧錢,農行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缺乏自身動力及持續性,難以全面惠及農村金融領域。
農村信用社:建國以來的屢次改制,已喪失合作金融基本主體,無法再回到合作金融上來,未來發展方向是商業銀行。
村鎮銀行:受限於各方面政策,其本質逐步異化為主發起商業銀行的地方「支行」,難以緩解農村金融需求問題。
資金互助社及其他民間金融組織:管理混亂,缺乏監管,風險極高,容易演變為非法集資。
(二)供銷社被明確允許開展合作金融服務是國家對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又一次嘗試
眾多原有金融機構無力解決農村金融問題,而合作金融從理論上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最好的手段,因為合作金融本質是熟人金融,區別於商業銀行的陌生人金融,熟人金融只要堅持住「合作制」,內部熟人之間借貸風險是很低的。
而農民因為歷史、社會原因,難以通過抵押、徵信等方式從陌生人金融——商業銀行得到足夠的金融支持,商業銀行本身也沒錯,他們無法從農民身上做到足夠好的風控,來降低金融風險,因此不向農民服務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農村信用社成立之初,本意也是通過合作金融、熟人金融的模式,破解商業社會與農村熟人社會對信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供銷社雖然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幾十年的衰敗,但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基本組織架構依然保存,部分地區供銷社開展商業經營服務卓有成效,金融領域也有一定的布局,幾十年間因為衰敗也沒有太多人源源不斷的加入體系中來,供銷系統員工存在一定程度的斷層,而且供銷社全稱是中國供銷合作社,是國際合作聯盟承認的中國唯一官方合作經濟組織,恢復中國農村合作制建設,供銷社是國家馬上可以重新啟用的合作經濟組織。
綜上,供銷社在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方面對比其他組織,具有極強的比較優勢,供銷社人經過幾十年的沉寂,也渴望在新時代做出成績,體現自身價值,中央因此給了供銷社一個奮斗的方向,也是作為全國戰略來說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再一次嘗試,能做好,供銷社將可以煥發「第二春」,做不好,供銷社極有可能真正消失在歷史中。
二、供銷社現在有什麼?
供銷社是一個典型的去中心化組織體系,每級供銷社有自己的社屬企業,各級社屬企業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很多社屬企業明明業績很好,但是從名稱等外部特徵看起來跟供銷社一點關系沒有,這樣的一個組織體系大卻散而不強,員工之間沒有共同的認同感,整個體系無法凝結成一個拳頭,但是去中心化的好處是即使我們有很多企業沒有做好,去掉,破產掉就好了,不會影響供銷社的整體布局。
就金融領域而言,這些年全國總社和各地供銷社都在探索,開辦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資金互助社等,部分公司也做的非常好,能否在市場上立足自己的跟腳,只是達不到人盡皆知的巨型規模,總量能達到中等,可是因為去中心化,無法以一個主體對的形象出現,對外顯示就比較弱小,因此,供銷社開展金融業務多年來是有一定基礎的。
三、供銷社開展什麼樣的合作金融服務?
近年來供銷社自身也在反思,請教專家學者,總體方向是認為在中國目前因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導致的農村產業極度分散,農村地形地貌極度不統一,區域發展極度不平衡的情況下,做農村服務不能走國外的路子,去搞大型農庄,超大型規模化種植、養殖,除東北平原以外的絕大多數地區,應當是以地形地貌和區域發展水平為劃分區域標準的綜合服務型平台,利用綜合服務型平台,一站式滿足一個特定小區域內的絕大多數生產、生活需求。
這是目前解決農村發展問題最現實、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也正因為如此,供銷社近些年來提出要以傳統流通領域優勢為出發點,打造農村綜合服務力量,在偏遠地區根據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情況,一個一個的小型區域做綜合服務體,真正解決農村、農民最急缺的問題。
供銷社合作金融也是植根於此,合作金融絕對不能是銀行,它只是部分利用銀行工作辦法來為農民合作社內部社員提供綜合服務中的類金融業務的部分,合作金融的前提是廣泛的合作制,是在農民自願自發組成合作社的基礎上,在合作社內部提供綜合服務的平台下的用於解決農民社員資金需求的一種工具。
也就是說,未來的供銷社合作金融,應當是在較為成熟的供銷系統農民合作社基礎上的,合作社為社員提供綜合服務中的一項,而就全國總社開展合作金融而言,應當是不斷推進農村市場合作化演進的背景下,為合作社開展合作金融服務提供幫助,為他們解決配套設施軟硬體問題,業務人員金融職業技能問題,農民徵信問題,幫助他們做大做強自己的金融服務功能,然後利用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糧食銀行、蔬菜銀行等生產合作,推進生產生活資料預購結算,農村電商資金結算等消費合作,進一步增強合作社的合作屬性,合作屬性的強化再次催動合作金融業務風險防範,進而形成良心循環。
未來,我們希望這些供銷社扶持的合作金融運營優質的合作社出資入股,組成供銷社合作金融聯合體,解決存款保險、流動性保障等問題,進而向國家相關部門統一申請合作銀行牌照,擁有正式的金融許可證,更好的服務農村農民。
❿ 導致我國農信社監管不足有哪些原因,希望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方面分析
1. 文化因素(接受教育水平低)
2.經濟因素(小農經濟現象依然存在)
3.受農村接受的教育水平有限,農村信用社的宣傳不能夠深入進行。
4.農村經濟實力,購買力,支付力與擔保力等等缺乏,農村信用社的能力大大受限。
(一)合作制有名無實
合作金融的本質是社員個人為了獲得便利的、低成本的金融服務,以貨幣資本入股的方式,自願聯合起來,實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金融行為和金融組織。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農信社過分看重業績的增長,以追求盈利為主要目標,偏離了為社員服務的合作原則。監管機構、政府部門、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也沒把農信社視為合作金融組織,表現為:監管部門將農信社視為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均參照商業銀行標准實施,《商業銀行法》是監管農信社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主管部門將農信社視為盈利目標很強的金融機構,每年都要對其下達經營指標;而在資金需求者的心目中,農信社就是經營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只是名稱不同罷了。這說明,我國眾多的農信社不具備合作金融的「自願、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基本特徵,其「合作制」是有名無實,我國農村的合作金融嚴重不足。
(二)所有者不到位,形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
目前的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三會制度」流於形式。主要原因就是由於社員准入的門檻過低、特別是﹁些因受突擊入股活動影響而參股的社員,對信用社的監督缺乏動力和條件,致使大部分信用社仍然被經營者所控制。
農信社的民主管理缺乏實質性內容,社員民主管理沒有保證,入股社員真正參與管理的意識淡薄,參與管理能力較低。同時由於農信社社員只就微小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社員對信用社的關切程度和入社動機都很成問題。在社員貸款額普遍超過出資額的情況下,個別社員甚至可能因為極其自私的理由,做出有害於信用社長遠發展的決定。
產權主體虛置,導致法人治理中權力義務責任的嚴重失衡,從而引發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為,如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濫用職務、粗放經營、奢華消費等等。經營目標、薪酬待遇等完全是經理層自己決定,短期行為在所難免,使得最有效的所有者監督機制形同虛設,造成內部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貸款審批、運作制度不嚴、隨意性大,財會制度不嚴密,財務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財務質量不高,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虧損嚴重。截至2004年6月末,全國農信社不良貸款余額4720.76億元,不良貸款率達24.38%;16221家農信社資不抵債,資不抵債面為48.1%,總額為1779億元;抵債資產風險隱患較大,待處理資產503.95億元,至少有一半無法收回;而呆賬准備金余額僅為258.17億元,與實際風險資產總量相比嚴重不足。這是目前農信社系統最大的風險。
(三)人員總體專業素質較低,機構臃腫
農信社員工隊伍數量雖然龐大,但員工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總體較差,且觀念保守、知識老化。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現代管理意識不強,民主管理觀念不足,多年延續下來的習慣性經驗作法在短期內難以徹底糾正和解決,制約了農信社的發展空間。機構網點總體數量偏多,但其中低效網點佔比較大,既增加了經營成本,又放大了經營風險。在承擔了「普遍服務」的同時,加劇了經營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