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和政府對西藏有什麼優惠政策
由於西藏地處來偏遠,在1959年民主改革源前處於封建農奴制條件下,因此比之內地,各方面起步晚,發展慢。為了加速西藏經濟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在人力、財力、物力、技術等方面給予大力的扶持和特殊照顧。同時,中央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對西藏財政補貼,實行「核定基數,定額遞增,專項扶持」的政策;在稅收上實行「稅制一致,適當變通,從輕從簡」的政策;對西藏的經濟社會發展項目進一步加大投資力度,重點項目重點扶持;外貿上實行放寬擴大開放,加快發展政策,並在國際援助方面對西藏實行傾斜;對農牧業繼續實行「兩個長期不變」(即農區實行「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牧區實行「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2000年以前免徵鄉鎮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貳』 西藏的補貼一般是多少呢都差不多嗎平均是多少啊
西藏分一二三四類地區,海拔越高補貼越高,平均多少問的很籠統,不好回答
『叄』 西藏目前的增值稅跟所得稅有什麼稅收優惠嗎
企業所得稅
1、暫免徵收除采礦業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外,西藏自治區在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基礎上減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實際稅負為9%,)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西藏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可以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3、企業的總機構在西藏而分支機構不在,其分支機構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4、總機構在區外而分支機構在西藏的,該分支機構也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區國稅局緊緊抓住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賦予的特殊稅權,確定以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為優惠政策的路徑選擇,研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
各類稅目扣除標准高於全國。比如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休假路費補貼扣除標准等。
契稅
免徵。
消費稅
只征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小企業免徵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政策
1、西藏對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獎勵一定數額的企業發展金,此項扶持比例遠遠高於國內其他地區。此年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予以財政返還。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利率低於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投資企業自有資金率達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3、對於享受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按拉薩市招商引資現行政策,允許在邊境貿易中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准許其在區內外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肆』 西藏解放五十多年來,國家向西藏自治區撥付的財政補貼和基本建設費已達200億元人民幣
答案A
此題旨抄在考查國家對少數襲民族地區的政策。解答此題的關鍵詞是「撥付」與「發展」,因為國家對西藏的支持,使西藏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實現了各民族共同繁榮。B、C、D三項雖然也是國家對西藏地區實行的政策與原則,但與題意無關。
『伍』 國家對西藏的政策
西藏自治區總人口219萬多人,其中藏族佔95%。西藏地方的社會經濟、歷史和地理條件在中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西藏自治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利。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6年,經國務院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是一個具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基本職責是,組織實施西藏的民主改革,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標志著憲法賦予西藏人民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和其他民主權利已經開始實現。
國家賦予的地方性立法權。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截止1991年,西藏已頒布了60件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法律性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婚姻、教育、語言文字、司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這些條例和法規的頒行,對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對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保障藏族人民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自由的權利。根據中國法律關於「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的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於1987年通過了《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確定了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的原則,並成立了藏語文工作指導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8年10月頒布了該規定的實施細則。
管理和自由安排本地經濟建設的權利。黨和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十分關心西藏的經濟社會發展,從80年代以來,在西藏實行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為農牧區休養生息,免徵農業稅,取消農畜土特產品計劃收購和反派購;實行關稅輕稅政策;增加財政補貼;實行優惠貸款利率。
依照國家法律,自主地保護、開發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的權利。西藏有豐富的資源,森林面積達600萬公頃以上,已發現的礦藏70餘種。西藏自治區先後頒布了《森林保護條例》、《礦產資源保護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並於1990年成立了自治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西藏已建立珠穆朗瑪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7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達5000平方公里。各種森林、植被和野生動物得到了有效保護。
有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自治權。1985年7月,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在西藏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宣布了西藏開展對外經貿活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為了促進西藏對外經貿活動的開展,中央政府採取了特殊的政策,規定西藏地區進出口商品稅率低於全國統一稅率,所得外匯收入金額留成。1990年藏自治區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已達2.45億元。
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實施特殊政策和措施的權利。西藏實行的特殊政策主要有:
『陸』 請問西藏真的有稅收優惠政策嗎
企業所得稅
1、暫免徵收除采礦業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外,西藏自治區在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基礎上減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實際稅負為9%,)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西藏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可以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3、企業的總機構在西藏而分支機構不在,其分支機構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4、總機構在區外而分支機構在西藏的,該分支機構也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區國稅局緊緊抓住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賦予的特殊稅權,確定以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為優惠政策的路徑選擇,研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
各類稅目扣除標准高於全國。比如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休假路費補貼扣除標准等。
契稅
免徵。
消費稅
只征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小企業免徵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政策
1、西藏對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獎勵一定數額的企業發展金,此項扶持比例遠遠高於國內其他地區。此年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予以財政返還。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利率低於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投資企業自有資金率達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3、對於享受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按拉薩市招商引資現行政策,允許在邊境貿易中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准許其在區內外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柒』 國家和政府對西藏的優惠政策
於西藏地處偏遠,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處於封建農奴制條件下,因此比之內地,專各方面起步晚,發展慢。屬為了加速西藏經濟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在人力、財力、物力、技術等方面給予大力的扶持和特殊照顧。同時,中央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對西藏財政補貼,實行「 核定基數,定額遞增,專項扶持」的政策;在稅收上實行「稅制一致,適當變通,從輕從簡」的政策;對西藏的經濟社會發展項目進一步加大投資力度,重點項目重點扶持;外貿上實行放寬擴大開放,加快發展政策,並在國際援助方面對西藏實行傾斜;對農牧業繼續實行「兩個長期不變」(即農區實行「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牧區實行「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2000年以前免徵鄉鎮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捌』 求文檔: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西藏經濟社會發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項目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西藏發展維護西藏穩定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辦函[2006]91號
發布時間:2013-05-27 09:50
【文號】國辦函[2006]91號
【發文日期】2006.8.7
【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
【發文單位】國務院
【有效性】全文有效
【正文】
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西藏工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制定了一系列特殊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對加快西藏發展、穩定西藏局勢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目前西藏正處於發展與穩定的最好時期。但由於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歷史原因,西藏仍屬於我國欠發達地區,長期面臨著尖銳復雜的反分裂斗爭,要鞏固和發展己有的大好形勢,實施好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為西藏確立的跨越式發展戰略,加快推進西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仍需要中央繼續予以特殊扶持和幫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西藏發展穩定工作的意見》 (中發[ 2005] 12 號)明確指出:「繼續執行和完善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時根據西藏發展的需要,在財稅金融、投資融資、工資、產業建設、對外開放、社會保障、農牧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人才資源開發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或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根據上述精神,現制定加快西藏發展維護西藏穩定的若干優惠政策。一、農牧民、農牧區和農牧業(一)圍繞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牧民收入這項首要任務,以加強農牧業基礎設施、農牧區公益設施與農牧區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牧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和發展特色農牧業為重點,加大中央投資和援藏資金對西藏」三農」的投入力度。(二)繼續把西藏作為特殊集中連片貧困區域,逐步加大扶貧力度。對西藏農業綜合開發予以積極扶持,投資增長比例高於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預算增幅。將西藏退牧還草和牧區建設工程列入全國重點實施范圍,提高項目資金投入比重。積極實施飲水安全工程,到2010年基本解決人畜飲水和飲水安全問題。(三)逐步加大對西藏興邊富民行動的扶持力度。對西藏邊境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予以重點傾斜。加大對西藏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的建設投入,重點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四)國家對牧民定居給予支持,到」十一五」末,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基本解決西藏牧民定居問題。加快西藏農村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到「十一五」末,基本解決農牧民用電問題,力爭80%以上的縣通瀝青路,鄉鎮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五)對西藏農牧民購買化肥、農用柴油、農機、獸用疫苗等農用生產資料實行補貼。加大扶持力度,鼓勵牲畜出欄。支持西藏建立健全農牧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 二、基礎設施(六)構建西藏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十一五」期間,確保青藏鐵路及配套工程按期完成,建設青藏鐵路延伸線;重點整治改建青藏、川藏、滇藏、新藏、中尼等干線公路,基本建成瀝青路;加快重要經濟干線、口岸、國防和邊防公路建設。加快西藏區內機場建設,特別是阿里機場的建設。加快區內輸油管道和格爾木至拉薩輸氣管道的規劃研究和建設。 (七)建設完善西藏綜台能源體系。」十一五」期間,繼續發揮中央投資在西藏電力建設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雪卡、老虎嘴、藏木等骨幹電源點的勘測、設計、論證和建設,擴大電網覆蓋范圍.完善供電網路設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和經濟運行,加快農網建設和改造,確保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盡快開展雅魯藏布江和藏東南「三江」流域等水電資源開發規劃和前期工作,論證「 西電東送」接續能源基??利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搞好西藏重點江河流域綜合開發,加快骨幹水利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提高灌溉能力,增加保灌面積。加強西藏主要江河綜合治理,鞏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大對西藏小水電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 (九)加大西藏郵政、電信設施建設力度。建立健全西藏鄉村郵政體系.「十一五」期間,基本實現鄉鄉通郵,並逐步拓展行政村通郵工作。對於西藏開展鄉村通郵普遍服務所發生的虧損,在郵政企業自身努力降低服務成本的前提下,由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在電信普遍服務基金建立前,繼續通過「村村通電話」工程推進西藏電信普遍服務;基金建立後,根據實際情況,在補償政策和資金使用方面對西藏給予傾斜,到」十一五」末基本實現村村通電話。加大對西藏信息化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設覆蓋西藏區域內的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網路和應急管理信息網路。 (十)加快西藏城鎮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提升服務功能。逐步解決西藏居民的燃料和取暖問題。 三、基層基礎建設 ( 十一)繼續對西藏地(市)、縣機關周轉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鄉村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給予支持。 (十二)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十三)鑒於西藏幅員遼闊、公共服務半徑大,適當增加西藏的行政事業編制和公安現役部隊編制,重點向基層傾斜。對西藏確需增加的機構編制事項,及時研究,單獨辦理。(十四)加大對西藏政法基礎設施和裝備的投入。加強西藏政法部門建設.建立健全縣和重點鄉鎮政法機構,增設公安派出所。四、人才和教育(十五)加大對西藏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要,將緊缺專業高層次人才納入援藏范圍。幫助西藏逐步建立自治區、地(市)兩級人才市場。(十六)繼續加大對西藏義務教育和掃盲教育的支持力度,以農牧區為重點,加強西藏初中和小學學校(含教學點)特點是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全面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對西藏農牧區中小學生,繼續實行「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的政策,適當提高標准。強化「雙語」(藏語、漢語)師資培訓,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十七)積極發展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遠程教育。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貧困農牧民家庭子女實行助學金制度。加強高中教育,提高高中入學率。鞏固完善高等教育。繼續辦好內地西藏班(校),擴大招生規模,優化招生結構。繼續採用「單獨招考、定向培養」的方法,為西藏培養急需人才。進一步加強內地省市和高校對口支持西藏教育工作。(十八)加強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建立農牧區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網路。繼續幫助西藏大規模培訓幹部,加強西藏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地(市)級黨校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辦好中央黨校、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及內地重點高等學校設立的西藏幹部培訓班。五、科學、衛生、文化和社會保障(十九)加大對西藏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普宣傳方面的支持力度。對具有發展前景的特色產業的研究開發給予重點扶持。支持西藏建立農牧產品、藏葯及藏葯材等本地特色產品質量標准體系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督檢驗檢測體系。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強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加快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二十)加大投入,強化藏醫葯基礎研究、臨床研究和葯物研究,加強藏醫葯文獻整理和適宜技術推廣。加強藏醫醫療機構建設和藏醫葯專業人才的培養,改善藏醫醫院服務條件,完善藏醫醫院綜合服務功能。(二十一)加大對西藏文物保護工作的投入力度。繼續加大對「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縣級圖書館、文化館及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 、「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設方面的投入力度。(二十二)繼續對西藏農牧民實行免費醫療,適當提高國家補助標准。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和優生優育服務體系。以縣、鄉為重點,加大對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人員培訓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覆蓋全西藏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二十三)繼續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幫助西藏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探索??建設。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設施、兒童福利院、農村敬老院、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六、對外開放和市場環境(二十四)健全涉外管理措施,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加快開放區域報批審批,進一步擴大西藏對外開放范圍。(二十五)國家管理的進出口商品計劃或配額.根據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繼續予以傾斜和照顧。繼續支持西藏內外貿事業發展,結合外貿發展基金收支情況,統籌安排西藏外貿發展資金。積極支持西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加大西藏口岸建設力度,加快建設連接南亞地區的陸路大通道。(二十六)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產品交易市場體系、重要商品(邊銷茶、葯品、石油等)與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及應急體系。七、財政稅收( 二十七)中央對西藏繼續實行「收入全留、補助遞增、專項扶持」的財政補貼政策。即除關稅干口進口消費稅、增值稅外,在西藏徵收的其他各項稅收全部留給西藏;中央財政適當增加對西藏的定額補助基數,並逐步遞增;繼續執行全國統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少數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的規定。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調價措施在西藏形成的漲價影響,繼續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利用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加大對西藏具有民族特色、地區特色項目的支持力度。(二十八)對西藏繼續實行「稅制一致,適當變通」的稅收政策。除關稅和進口消費稅、增值稅外,目前,中央在西藏徵收的其他各項稅收的具體管理辦法,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今後開征新的稅種,按全國統一的稅制執行,如需要變通,報國務院批准。西藏在內地所辦企業,其所得稅仍回西藏繳納。「十一五」期間,繼續保留西藏自用物資關稅返還政策,並對返稅商品范圍進行微調。具體政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八、金融(二十九)繼續對西藏實行貨幣、信貸指導性計劃。由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持統一編制全自治區年度貨幣、信貸計劃草案,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同時抄報有關國有金融機構備案,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負責組織實施。繼續執行現行的再貸款政策和現金管理政策。實行寬松的外匯管理政策。繼續實行有區別的加罰息政策。試行有管制的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三十)在西藏執行有區別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各類金融機構在西藏的分支機構貸款利率(不含外匯貸款),統一執行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優惠貸款利率。將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區群眾搬遷納入扶貧貼息貸款范圍。各類金融機構因在西藏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損失,由中央財政給予利差補貼。(三十一)對中國農業銀行西藏分行繼續進行特殊費用補貼。(三十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服務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繼續執行低於全國統一費率政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財政部核定後予以補貼。(三十三)鼓勵設立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各類人壽保險公司的西藏分支機構,積極引導銀行和保險公司將西藏的業務納入全國統一規劃,積極開發適合當地群眾的金融產品。九、投資(三十四)中央對西藏實行投資傾斜政策。「十一五」期間,圍繞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強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加強國防交通和邊防設施建設、加快發展特色產業、改善基層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三十五)考慮西藏自我積累能力差,在西藏安排的農林水利、社會事業、政權建設等投資項目,一般不要求西藏安排配套資金。在做好建設項目論證、決策工作的基礎上,考慮西藏實行,加快下達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三十六)採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以特色旅遊業、優勢礦產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為重點,加大對西藏特色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創新電力、採掘業等投資模式,鼓勵大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金到西藏投資,為這些行業的發展創造條件。(三十七)根據規劃部署,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和國家地質勘查資金適當向西藏傾斜,提高西藏地質工作程度,加強優勢礦產資源調查與勘查。繼續搞好水土保持、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三十八)加大對西藏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將西藏納入國家生態環境重點治理區域,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荒山荒地造林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加強自然保護區管護,構建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對西藏在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維護重要生態功能和預防污染等方面的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給予重點指導。十、幹部職工生活待遇(三十九)繼續執行中央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的「要使西藏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達到全國平均工資水平2.5倍」工資政策。進一步完善西藏特殊津貼實施辦法。對在西藏工作的幹部職工,從優處理析算後工齡涉及的有關待遇政策問題。(四十)充分考慮西藏高寒缺氧的特殊情況,進一步完善西藏幹部保健制度和冬季取暖制度。幫助西藏在內地建立千部療養基礎。在保持進藏幹部隊伍穩定的前提下,定期組織進藏縣以上幹部交流和科以下幹部內調,並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