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的消費稅計算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應交消費稅內=以舊換新補的差價/(容1+17%)*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關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兩次發文進行明確。
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6]74號《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對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B.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C. 銀行銷售金銀交什麼稅
銀行銷售來金銀交增值稅,不自交營業稅和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二是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是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D. 金店銷售金銀業務交增值稅零售金銀交消費稅
金店銷售金銀業務,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消費稅。
增值稅是屬於銷售貨物繳納的。金銀首飾的消費稅是在零售環節繳納的。
E. 金條的銷售是否需要交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27號)規定,對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凡採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因此,銷售的金條不屬於「金銀珠寶首飾」范疇,不徵收消費稅。
(5)對金融機構銷售金的消費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
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2、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4、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F.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處理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計征消費稅。為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分別按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銷售的商品一並計入商品銷售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並計入銷售稅金.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6)對金融機構銷售金的消費稅擴展閱讀:
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收入中,故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計入銷售稅金。商品流通企業銷售金銀首飾的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其應納的消費稅相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
企業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在銷售實現時按舊首飾的作價借記"物資采購"賬戶;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借記"庫存現金"等賬戶;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
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金,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G. 請問商業企業銷售黃金珠寶涉及了消費稅,如何確定稅率
金銀、鉑金、鑽石首飾稅率為5%
其他的貴重首飾、珠寶、玉石為10%
H. 金融業銷售黃金首飾消費稅怎麼計算
金融業銷售黃金首飾消費稅,按照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的5%計算消費稅。
I. 銷售金銀首飾的金行,是不是既要交納消費稅又要交納增值稅,然後是二者的附加稅,還需交納別的稅種嗎
銷售金銀首飾的金行,是不是既要交納消費稅又要交納增值稅,然後是二者的附加稅內,——是的,你說的完容全正確。
還需交納別的稅種嗎——還可能繳納一下稅種:
1、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2、印花稅
3、車船使用稅
4、房產稅
5、土地使用稅
還有的就不經常發生了
舉例;某金行,當月銷售額為10000元,其消費稅=(10000/(1+17%))*5%=427.35 增值稅=本月銷項稅-進項稅 然後附加稅=(增值稅+消費稅)*0.13 這樣計算對嗎?謝謝!——是的。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