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居民企業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規定:「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Ⅱ 什麼是非居民金融賬戶
非居民金融賬戶就是指在中國大陸的法律里,如果這個人常年居住在中國,有中國境內戶籍,那麼這個人就是居民納稅人,全球收入都會面臨申報和繳納中國稅的義務。
舉個例子,如果是一個英國人,在中國臨時工作就業,那就是中國大陸的非居民。這時如果在中國大陸的銀行,比如中信銀行開立了戶頭存了錢,中信銀行就應該把存款信息披露給他的稅務居民國家,也就是英國的稅務機構。
(2)非居民金融機構申報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賬戶信息,不會造成客戶信息泄露。
一是規定了金融機構應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
二是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客戶充分說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會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賬戶信息;
三是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對客戶信息進行保密;四是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間通過經安全加密的統一傳輸系統開展信息交換;五是金融機構報送的客戶信息原則上僅用於稅收征管目的。
Ⅲ 哪些金融機構需要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賬戶包括:
(一)存款賬戶,是指開展具有存款性質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帶有預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託管賬戶,是指開展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以及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
1.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期貨經紀業務、代理客戶開展貴金屬、國債業務或者其他類似業務;
2.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包括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其他金融投資產品。
(三)其他賬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賬戶:
1.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和信託的受益權;
2.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Ⅳ 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與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應由誰申報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雙方都有申報的義務!
Ⅳ 哪些非居民企業需自行申報所得稅
一、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規定了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
二、未被扣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境外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和符合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並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結清稅款。
五、出租不動產的非居民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出租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或者委託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應視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非居民企業,如果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第六條規定,應准確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Ⅵ 扣繳義務人無法履行時,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的程序問題
為什麼沒履行扣繳義務?納稅人自行繳納當然就不是天蠍扣繳報告了。
Ⅶ 非居民機構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交易需要進行申報嗎
肯定要申報的!
Ⅷ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申報系統
重啟一下,再不行重裝一下,我得有時候也彈出,關了重啟一下就好了
Ⅸ 關於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匯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具體操作抄如下: 如非居民能夠前往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則應由非居民明確其涉外收支款項的交易性質,銀行根據其申報的交易性質,選擇相應的交易編碼,填制申報單。 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則可由銀行代其進行申報:如果發生涉外收支的賬戶屬非居民個人擁有,涉外收入應填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交易性質為4000,對外支出應填報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交易性質為3200。如果發生涉外收支的賬戶是非居民公司或機構擁有,涉外收入應填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其它資本的其它項,交易編碼為4360;涉外支出應填報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其它資本的其它項,交易編碼為4350。同時,還應在交易附言中註明「非居民賬戶收入/支出」。
Ⅹ 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金融賬戶的范圍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一)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
(二)託管機構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三)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本項第1目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並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四)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上一公歷年度內,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或者在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的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七條 下列機構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三)期貨公司;(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五)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信託公司;(七)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財務公司;(三)金融租賃公司;(四)汽車金融公司;(五)消費金融公司;(六)貨幣經紀公司;(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八)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