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權轉讓收入需要繳納什麼稅
問題描述: 問:我單位為一核定徵收企業,本年以成本價轉讓一投資,投資轉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答復: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此作了詳細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您取得的投資轉讓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Ⅱ 債轉股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消費稅。
二、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並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2)金融機構債權轉讓涉及哪些稅費擴展閱讀:
法律相關:
公司法: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
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3、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
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
Ⅲ 債權轉讓繳納增值稅嗎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專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屬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
Ⅳ 關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中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過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金融機構轉讓專抵債土地使屬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由取得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繳納。但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對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情況未予明示並給予辦理抵押登記的,對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追繳,而不得向金融機構追繳或要求代墊。
Ⅳ 債權轉讓中的增值稅問題
不可行,C公司在此種情況下開票是不合法的.已屬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了.實際上這已是兩個不同性質的交易,A與B是商品購銷關系,A和C是債權轉讓關系.
Ⅵ 資產包債權處置需要繳納哪些稅
資產包債權處置需要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Ⅶ 關聯公司間的債權債務轉讓是否要納稅如應稅,涉及何種稅
關聯公司,依然是兩家獨立的納稅主體。債權的轉讓行為應按無形資產中的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計征增值稅,因此需要納稅的。
簽合同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萬分之五。
無形資產轉讓,默認一般納稅人,11%增值稅,
按實繳增值稅的比例,城建7%、教育費附加3%,教育發展2%。
額外提一下,經常有的單位存在三方代收代付協議的,由於物流、票據流、資金流不一致,稅務機關不認可,主要原因也是涉及到債權債務轉移的問題。但是,如果三方協議能爭取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也能免除。因此,關聯公司的問題,雖然原則上需要繳納,但是可以變通。
Ⅷ 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對稅收有什麼影響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版定的勞務、權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債權及擔保合同權益不是《營業稅稅目注釋》所述營業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信貸資產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Ⅸ 債權轉讓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貨款20萬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於是三方達成書面蓋章協議,將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轉為欠乙公司20萬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同時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債權關系。請問這樣的 債權轉讓協議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轉讓協議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稅。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