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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金融機構核查後確認

發布時間:2021-02-03 14:22:27

『壹』 轉告:余佳佳:我是專案組調查科林專員,我所接到捷信金融機構報案,經調查核實,早已逾期,電話拒接,多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欠這個數額的款項,根本不構成犯罪。所以你所說網上通緝之類的情況是不可能的。不過欠錢也需要償還。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叄』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3)經金融機構核查後確認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肆』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操作及現場檢查流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規程

一、總 則

(一)為規范現場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全面和專項現場檢查。
(三)本規程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
(四)本規程所指的現場檢查包括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檢查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五)在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根據被查單位的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選擇相應的檢查程序。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七)檢查人員應依法開展工作,遵守銀監會「約法三章」、廉潔自律的要求,認真執行《銀監會系統監管人員現場檢查若干紀律規定》,忠實履行職責,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在現場檢查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檢查准備階段

(一)立項
主監管員承擔日常持續性監管的主要責任,其根據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監測情況、風險評級結果,及以往現場檢查報告,在與現場檢查人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制定年度或監管周期現場檢查計劃,進行現場檢查的立項,並與現場檢查人員一起進行立項的審議,確定現場檢查的時間和檢查重點項目。
(二)成立檢查組
檢查項目一經確定,則由實施現場檢查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檢查任務配備檢查人員,成立檢查組,並確定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組長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檢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若干檢查小組。每個小組至少應由兩位檢查人員組成,保證各項檢查內容均有適當形式的復核和監督。
1.檢查組組長工作職責。檢查組組長負責對檢查組的領導及有關重要事項的協調,指導現場檢查嚴格依照檢查計劃和檢查方案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向其所屬機構反映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如果有關計劃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檢查中有重要事項需要與主監管員會商,由檢查組組長負責進行有關協調,審核《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並對現場檢查紀律負總責。
2.主查人工作職責。主查人負責現場檢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和檢查時間,及時向檢查組組長反映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組織撰寫《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
3.檢查組成員的工作職責。檢查組成員應服從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工作。認真撰寫《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文本,做好取證工作,對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三)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書》
1.提前或者進點時向被查單位遞交《現場檢查通知書》。
2.《現場檢查通知書》由銀監會統一格式。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自負責《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印製、編號、發放工作。
3.《現場檢查通知書》應當加蓋銀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印章。
4.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證是與《現場檢查通知書》並用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發出《檢查前問卷》及收集檢查有關資料
1.發出《檢查前問卷》。根據檢查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是否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前問卷》。如確定發出,則應明確回收《檢查前問卷》的時間和報送要求。
2. 進點前應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
(2)有關部門掌握的被查單位的情況。
(3)被查單位以往報送的有關材料。
(4)監督檢查部門歷次的現場檢查報告及處理情況。
(5)監督檢查部門掌握的非現場監管資料。
(6)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的檢查及處理情況。
(7)被查單位的內外部審計報告。
(8)被查單位對內外部檢查和審計的整改情況。
(9)群眾舉報材料。
(10)媒體及互聯網的有關報道。
(11)其他資料。
(五)審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審核反饋的問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單位報送的《檢查前問卷》反饋材料後,檢查組應對反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評價。
(1)審核問卷材料的完整性。檢查組應根據《檢查前問卷》目錄清單,逐項審核每項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可列出被查單位需要重報或補報的資料清單,要求被查單位在進點前補報,或在檢查組進點後向其索取。
(2)初步審核問卷材料的真實性。被查單位報送的資料,如有明顯出入或差錯,應視為對其管理水平進行評價的一個方面;如事後查明存在虛假和隱瞞填報的問題,應依法追究被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 對問卷材料和其他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在被查單位反饋的資料和其他應收集的資料基本齊備以後,檢查組組長或主查人應召集檢查組成員對掌握的所有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對被查單位管理狀況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可以使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分析結果應作為制定檢查方案的重要依據。
(六)形成《現場檢查方案》
現場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的立項,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單位的相關資料,與主監管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訂立清晰明確的檢查方案,包括具體的檢查目標、檢查任務、檢查重點等。
1.《現場檢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內容:
(1)制定檢查方案的依據。
(2)檢查的目的、對象、范圍、方式、內容和時間安排、紀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檢查報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檢查組成員分工。
(5)本次檢查依據的法規清單。
2.《現場檢查方案》需經檢查組組長主持,檢查組討論通過。
3.《現場檢查方案》需報經檢查組所屬機構審定。
4.實施檢查過程中,在獲得檢查組所屬機構同意後,檢查組組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檢查方案作出調整。
5. 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檢查質量的重要依據。
(七)檢查前培訓
根據現場檢查的具體情況,如檢查項目的風險程度、風險識別的難度等確定是否進行檢查前培訓。檢查前培訓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學習、討論《現場檢查方案》。
2. 講解、討論現場檢查操作表格。
3. 學習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政策法規依據,金融、財會、法律等業務知識,檢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紹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歷次檢查情況。
5. 其他情況。

三、檢查實施階段

(一)實施步驟
1.進點會談。
(1) 進點會談的程序。檢查組應當在進點會談前明確會談目的,擬定會談提綱,並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確定的日期進入被查單位,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2) 進點會談的主要參加人員。參加進點會談的人員為檢查組成員和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3) 進點會談的主要內容可包括:向被查單位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的目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被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等,介紹檢查組成員;聽取被查單位相關匯報;就檢查准備階段掌握的重要情況或疑問向被查單位進行了解和質詢;向被查單位提出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事項,並確定具體的聯絡人員。
(4) 進點會談應當明確專人記錄,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見附件格式1),並作為檢查資料保存。
2.檢查實施。根據檢查組制定的《現場檢查方案》,靈活運用各種檢查技術和方法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和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核對,比較分析,相互印證,確定查證的問題,並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
3. 評價定性。根據檢查依據,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查出的問題或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定性,作出檢查結論。凡是檢查中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准不明的問題,不作結論性評價。
4.結束現場作業。檢查組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退出被查單位。檢查組組長確認可以退出被查單位現場後,將退出現場作業的時間告知被查單位,進行現場作業清理,向被查單位辦理調閱資料、借用物品等的歸還手續,退出檢查現場。如有必要再次進場,需提前通知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的時間一般不應更改,以免影響被查單位的正常業務經營。如確屬檢查需要,可考慮適當調整檢查人員和檢查時間,並知會被查單位。
(二)檢查方法
1. 總體查閱。從總體上對被查單位的賬賬之間、賬表之間、賬實之間的一致性進行現場審核,並查閱被查單位的外部審計報告和內部審計報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單位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的基本情況。檢查組應對被查單位賬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現場初步審查,其目的是確保檢查組一開始便能真實、完整掌握被查單位資產負債總體狀況,避免有問題的賬表數據誤導檢查人員。
2. 現場審查。根據檢查方案,按各項檢查內容採取相應檢查方法對被查單位的有關業務和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對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
(1)檢查方法包括核對、審閱、計算、比較分析、賬戶分析、繪制流程圖、實地觀察、詢問調查等,並可運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
(2)檢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全部業務、財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抽查要求根據抽樣比例和抽樣原則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業務、財務資料進行有選擇的審查。抽樣比例根據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確定,抽樣原則一般採取判斷抽樣,或者根據已經掌握的檢查線索確定需要檢查的范圍、業務環節。
(3)對被查單位的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一般採取現場觀察和寫實記錄的方式。
3. 調查取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並取得證明材料。
(1)檢查組可視檢查需要,調閱有關資料,查詢被查單位的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數據,並進行數據導出、轉存、列印、復印等處理。
(2)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要取得充分的證據。
(3)證明材料包括:調查詢問筆錄、憑證、報表、賬冊(賬頁)、問卷、說明材料、被查單位文件、合同、會議記錄、外調復函、實物照片等。上述證明材料如屬復印件,必要時應要求被查單位負責人(負責人不在時由經辦人)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確認,確有特殊情況未能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主查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4)在檢查證據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情況下,檢查組要立即向其所屬機構報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證據材料先封後查。
(5)檢查結束前,檢查組要統一匯總檢查證據材料,編制調查取證材料清單,並編印頁碼,由檢查組集中統一管理。
(三)質量控制
在整個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要對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分階段聽取各檢查小組的匯報,及時了解檢查各階段的工作情況,控制檢查工作質量和進度,查找檢查差錯和遺漏,解決檢查工作中的各種疑難問題,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確保檢查工作滿足檢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現場檢查調閱資料清單。現場檢查操作中,檢查組應根據擬檢查的內容,確定需調閱的原始憑證、會計賬簿、管理報表和有關文件,根據檢查需要逐次調閱。
檢查組調閱資料需填寫《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見附件格式2)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簽字後,向被查單位取得上述檢查資料。《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由檢查組和被查單位有關責任人各執一份。檢查資料使用完畢後,要及時歸還被查單位,並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註明歸還日期,由接收人簽字確認。
2.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工作內容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見附件格式3)。檢查人員通過編制工作底稿描述檢查事實和問題,判斷和評價所發現的問題,評估風險狀況。
(1)檢查人員應對所編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每個檢查人員的工作底稿必須由另外一名檢查人員進行復核,主查人要對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指導。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進行記錄,也可以視檢查項目的情況進行合並處理。記錄的內容應涵蓋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檢查的基本情況,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對象、檢查事項、檢查人員、索引號及頁次等;
二是檢查發現的問題概述或事實記錄,包括檢查認定的事項,認定過程中對有關憑證、報表等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的內容及其結果,認定的依據等;
三是評價和意見;
四是與問題或事實有關的取證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觀點必須清楚明確,所附取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能充分支持觀點。工作底稿應簡潔、清晰,符合文檔規范。
(4) 工作底稿應由檢查人員和復核人簽字。
3.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檢查人員通過編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見附件格式4)向被查單位確認事實和問題,事實確認書只記錄檢查事實,不作任何定性評價,可視需要附取證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情況和審閱檢查人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由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編寫事實確認書。
(2)事實確認書經主查人逐一審核簽字後,交被查單位(部門)負責人逐一簽具明確意見,並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意見分為三種,一是承認事實,二是否認事實及其理由,三是補充相關事實。
(3)事實確認書所附取證材料如果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但未獲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組可視情況封存取證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單位篡改或銷毀原件。
(4)事實確認書中所附取證材料不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並且被查單位申辯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註明「認可申辯,不作問題」並留存。

四、檢查報告階段

(一)形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1.各檢查小組初步形成分項目檢查事實與評價。各檢查小組依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資料,將檢查中發現和掌握的問題和事實進行分類整理和綜合分析,初步認定問題和事實的性質,形成檢查小組的檢查事實與評價,提交主查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輔助檢查的,可以由計算機匯總生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2.檢查組對初步形成的檢查事實與評價進行討論分析和綜合判斷,由主查人組織撰寫對被查單位總體的《檢查事實與評價》。
3.《檢查事實與評價》包括事實和評價。事實的表述應當真實准確,有詳細、充分的數據和文字資料支持,可包括檢查前問卷、會談記錄、工作底稿、取證材料等情況。評價要對照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作出評述,做到定性准確、有理有據、客觀公正。
4.《檢查事實與評價》在遞交被查單位之前,應由檢查組組長與主查人簽字。
(二)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
1.《檢查事實與評價》形成之後,檢查組組長要組織與被查單位的檢查總結會談。總結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現場檢查人員還應通知主監管員參加會談。由主查人向被查單位宣讀《檢查事實與評價》,請被查單位就有關問題和事實的真實性、准確性及評價結論提出意見,必要時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2. 檢查總結會談應當安排專人記錄,並整理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
3. 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材料無異議時,由被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事實與評價》上簽具無異議意見,簽字或加蓋公章;被查單位有異議時,應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向檢查組反饋書面意見。檢查組應當對被查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與被查單位舉行檢查總結會談時,檢查組應當將《檢查事實與評價》書面材料發送被查單位,由被查單位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書面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三)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總結會談結束或收到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反饋書面意見後,檢查組應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1. 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後,主查人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
2.《現場檢查報告》應當以《檢查事實與評價》為基礎,主要應包括實施檢查的基本情況;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檢查出的問題與事實及檢查組作出的評價;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建議,以及擬提出的整改意見和監管要求等。
3. 檢查組組長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後,呈報其所屬機構審定,並移交給主監管員。

五、檢查處理階段

(一)檢查處理的方式
對於不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由檢查組所屬機構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對於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檢查組所屬機構在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同時,還應依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處理。
(二)《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作出和執行
《現場檢查意見書》是檢查組所屬機構對被查單位通報檢查事實、作出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的專門文件。檢查組負責起草《現場檢查意見書》,上報檢查組所屬機構審批後,按法定程序送達被查單位。
1.《現場檢查意見書》依據銀監會關於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2.《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其評價和判斷。
(2)提出整改意見及整改的時間要求。
(3)要求被查單位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一定期限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視執行整改方案的進度情況分階段或一次性將整改書面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3.主監管員依據《現場檢查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間要求,以及被查單位報送的整改方案,及時跟進被查單位的具體整改情況,包括整改措施、整改進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監管員要將整改情況反映到風險評級、評價和年度監管報告內容中去,同時研究確定下一步的監管方案,必要時提出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的建議。

六、檢查檔案整理階段

(一)建立檢查檔案
在整個檢查工作中,檢查組應當認真收集、整理檢查資料,將記錄檢查過程、反映檢查結果、證實檢查結論的各類文件、數據、資料等納入檢查檔案范圍,為建立檔案做好准備。
檢查檔案包括: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方案;檢查前問卷、內控問卷及反饋材料;現場檢查會談記錄;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及所調閱的資料;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及取證材料等附件;檢查事實確認書;分項目檢查報告;檢查事實與評價及其反饋意見;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他材料。
檢查檔案應當按照檢查項目建立專卷,並按立卷順序進行裝訂。檔案內容要按照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四個階段進行分類整理。
現場檢查資料應根據檢查的程序或性質等進行編號和整理,以便查閱和後續檢查時參考。
(二)編寫檔案目錄
對歸入檢查檔案的資料要編寫案卷目錄。目錄應按照檢查工作流程、環節、內容以及檢查資料的主次關系、主從關系等進行編寫。
1. 卷內材料目錄、案卷目錄一律用統一格式列印。
2. 卷內文件資料目錄應放在卷首。
(三)製作檔案封面和檔案管理
檢查檔案整理完畢後,應當精心裝訂,製作現場檢查檔案封面(見附件格式5),封裝成冊。
1. 案卷封面應按規定逐項填寫清楚。
2. 卷內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材料應進行托裱;字跡已模糊的應復制並與原件一並立卷。
3. 無須歸檔的材料,應進行整理、登記,經批准後銷毀。
4. 檢查檔案的保存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
為適應電子化辦公趨勢,方便查閱,提高檢查信息的實用性和連續性,檢查組應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並實現在一定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五)現場檢查檔案的移交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檔案及全套檢查資料移交具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以備參考。

七、 附 則

(一)特殊情況下需要對被查單位進行臨時性檢查的,可適當調整檢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單位,但檢查組到達被查單位時應出具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二)後續檢查的程序參照一般檢查項目執行。
(三)銀監會需要與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時,檢查程序和內容可參照本規程協商確定,確保檢查過程中的合法合規、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
(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同時,境外檢查應遵守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本規程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六)本規程自印發之日施行。

『伍』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多少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

20日,法律依據如下: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

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5)經金融機構核查後確認擴展閱讀:

徵信機構未對異議按要求核查的法律責任: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陸』 某某律師事務所通知:某某某通過國家金融機構貸款,逾期至今未處理,且經多次聯系無果,經核實其行為已觸

  1. 你這個是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

  2. 借款是要還的,但是還款專金額除本金外,每年還款利息屬(包括逾期罰息、違約金等)依法不得超過24%。年利息超過24%的,可認定為高利貸,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3. 對方有權起訴,如法院判決你方還款,但你方仍不還的,可申請將你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續會影響消費、貸款、出境等。

  4. 如還款金額合理的,建議配合還款,畢竟做人還是要講誠信的。

『柒』 金融機構辦理業務對於客戶身份核實順序

金融機構辦理業務對於客戶身份核實的順序是先核對身份證件和業務辦理人是否是同一人,必要的時候會通過公民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核查。

『捌』 銀行發生案件後哪個部門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玖』 如果金融機構合理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行為 能不能簡化流程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拾』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哪個系統對境內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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