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東省農村信用社網上銀行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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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信用社和其他銀行一樣有發行各類存款產品和理財產品,因為農村信用社屬於正規、合法的金融機構,所以其發行的存款產品也是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的,50萬元以內的存款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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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網路申報系統V2.0,作為小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該如何填寫要詳細的,急求!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 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使用對象:實行查帳徵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報送時間要求: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並進行清算的,應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表頭項目
「稅款所屬期間」:一般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產之日,並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1、「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三、表間結構及與附表的勾稽關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1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至7行合計。
2、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3、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4、第5行=附表一(1)第16行或附表一(2)第16行或附表一(3)第10行和第11行合計。
5、第7行=附表二(1)第1行或附表二(2)第1行。
6、第9行=附表二(1)第29行或附表二(2)第39行。
7、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8、第11行=附表二(1)第17行或附表二(2)第26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9、第14行=附表四第41行。
10、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11、第16行=第13+14-15行。
12、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
13、第18行=附表七「一、免稅所得合計」,且第18行≤第16-17行。
14、第20行=附表八第5列「一、公益性捐贈合計」。
15、第21行≤第16-17-18+19-20行。
16、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17、第25行≤第24行。
18、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計」行。
19、第27行=附表十第12列或第8列+第11列的「合計」行,且≤第9列(當第8列≤第9列)或等於第9列(當第8列>第9列)。
四、收入總額項目
填報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所有應稅收入項目。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第1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3至7行合計。
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
2、第2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和股權投資的股息性收入。債權性投資利息收入填報各項債權性投資應計的利息,包括國債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報股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分紅、聯營分利、合作或合夥分利等應計股息性質的收入。金額無需還原計算,等於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4列第17行。
3、第3行「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各項投資資產轉讓、出售、處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相關稅費後的金額。金額等於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6列第17行。
4、第4行「補貼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到的各項財政補貼收入,包括減免、返還的流轉稅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金額等於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2行。
5、第5行「其他收入」:填報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稅收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第16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6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0和第11行合計數。
6、第6行「收入總額合計」:金額等於本表第1至5行合計數。
五、扣除項目
填報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當期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
1、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以及與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成本。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行。
2、第8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本期「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應繳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3、第9行「期間費用」:填報納稅人本期發生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合計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9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39行。
4、第10行「投資轉讓成本」:填報轉讓投資資產(包括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必須按稅收規定計算投資成本調整。金額等於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9列第17行。
5、第11行「其它扣除項目」:填報與第5行「其他收入」相對應的成本支出(包括「營業外支出」中按照稅收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資產評估減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項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及贊助支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7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6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於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第14行。
6、第12行「扣除項目合計」:金額等於本表第7至11行合計數。
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第1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金額等於本表第6-12行。
2、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大於稅收規定標准,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納稅人如有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或者不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支出項目,以及超出稅收規定的扣除標準的支出金額,房地產業務本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額等於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納稅調增金額」第41行。
3、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定免稅的收入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以及房地產業務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額等於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21行。
4、第1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後年度結轉的虧損額;如為正數,應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5、第17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於附表六《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第1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
6、第18行「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應單獨核算的免予征稅的所得額在彌補虧損後剩餘的部分。金額等於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免稅所得」,但不得超過第16-17行後的金額。
7、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2行的數額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扣減「免稅所得」後的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款。
應補稅投資收益小於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中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合計數的,應按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從高到低,還原計算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三的「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已納企業所得稅」的合計數。
8、第20行「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金額等於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第5列「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的合計數。
9、第21行「加計扣除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額,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額為負數。
10、第22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順序計算結果如為負數,本行金額應填0。
七、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第23行「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確定的適用稅率。
2、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22×23行。
3、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彌補虧損後的應補稅投資收益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額。金額等於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4、第26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字[1997]116號)計算的「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實行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參加匯總納稅,應單獨申報,就地計算抵免或補繳企業所得稅。第26行等於附表十《境外所得計算明細表》第7列合計數。第27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境外已繳納所得稅款按分國不分項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計數≤第9列合計數,第27行則等於附表十第8列合計數+第11列合計數,但不得超過附表十第9列合計數;如附表十第8列合計數>第9列合計數,則第27行等於附表十第9列合計數;當境外已繳納所得稅款按定率抵扣,則第27行等於附表十第12列合計數。
5、第28行「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24-25+26-27行。
6、第29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金額等於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第10行、62行與65行的合計數。其中,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應按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計算抵免額。
7、第30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28-29行。
8、第31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按照稅收規定應在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比例。
9、第32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應預繳的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30×31行。
10、第33行「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季(月)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
11、第34行「本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30-33行。實行匯總納稅就地預繳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金額為本表第32-33行。
12、第35行「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預繳稅款額及匯算清繳的稅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