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陸家嘴入駐企業的優惠政策
浦東新區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了18項任務和措施。為抓好任務和措施的落實,明確責任部門、工作內容、時間節點和工作小組,現作出以下工作部署和任務分工:
1、完成陸家嘴金融城規劃布局方案。此項工作由發改委牽頭,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陸家嘴集團配合。按照尊重歷史樓宇配置、尊重現實功能需求的原則,完善陸家嘴金融城規劃方案:在發揮小陸家嘴地區(1.7平方公里)的核心功能的基礎上,加快上海船廠地區(0.7平方公里)、嶗山地區(0.7平方公里)和新上海商業城—竹園商貿區(1.2平方公里)的規劃編制與完善,拓展陸家嘴金融城發展空間。7月,就金融城規劃備選方案徵求市規土局和市金融辦等部門的意見;8月,根據市有關部門意見,對規劃備選方案作進一步完善;9月,將完善後的規劃備選方案提交新區規委會審議,確定最終規劃方案,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工作小組:衛明、陳滸、王德宏、徐而進)
2、完善張江金融信息後台基地規劃方案。此項工作由發改委牽頭,張江集團、張江功能區、金融辦配合。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完善張江銀行卡產業園三期0.5平方公里的規劃,在曹路等地區研究銀行卡產業園後續發展規劃,為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預留空間。7月,完成三期0.5平方公里規劃,形成詳細的報告,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8月,根據各部門意見修改完善方案;9月,方案上區規委會審議通過;年內,研究在曹路等地區規劃銀行卡產業園後續發展空間。(工作小組:衛明、金明華、過志英)
3、完善陸家嘴金融城及其延伸區域配套環境。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陸家嘴集團、陸家嘴街道配合。編制適合金融從業人員需求特點的商業配套方案,對存量商業設施,進行改造和完善,對新增商業設施,堅持規劃和配套同步,持續改善陸家嘴重點樓宇的商業配套,增加必備的商業業態。7月,編制上海船廠和嶗山地塊商業配套方案,研究世紀大道沿線商業配套方案和黃浦江東岸景觀設計方案;8月,將上海船廠、嶗山地塊、世紀大道沿線、黃浦江東岸沿線等地區的商業配套方案提交區府常務會議審議。年內,推進國金中心招商工作,對以高雅文化休閑娛樂為主的公益項目,給予財政扶持。(工作小組:陳中茂、衛明、王國棟、陳滸、王德宏、徐而進、吳安橋)
4、優化張江金融後台基地商業配套環境。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金融辦、張江功能區、張江集團配合。加快張江銀行卡產業園的商業、交通和生活配套環境建設,建立公共交通短駁系統,完善多層次商業配套體系。7月,研究張江交通短駁系統方案,研究出台補貼政策,形成方案上報區府常務會議;8月,編制在銀行卡產業園的二期和三期中分別形成約15萬和10萬的生活性配套設施的方案,完成地塊清理工作。(工作小組:陳中茂、衛明、王國棟、過志英、金明華)
5、制定出台新區促進商業配套機構集聚和發展的政策。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財政局、金融辦配合。制定出台促進商業配套機構集聚和發展的政策,加快引進急需的商業業態。7月,在分析調研現有商業配套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急需引進的目標商業配套機構;8月,在調研新區現有商業配套機構的基礎上,完成「促進商業配套機構集聚和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的起草工作,徵求各部門意見後,10月底前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工作小組:陳中茂、徐欣、過志英)
6、創新陸家嘴金融城動拆遷機制,爭取市有關部門下放陸家嘴金融城動拆遷審批許可權。此項工作由建交委牽頭,發改委、陸家嘴集團配合。研究制定動拆遷政策,按照分批分期、滾動開發的原則,推進金融城擴容拆遷工作,爭取市房管部門的支持。9月,在調研基礎上,設計陸家嘴金融城成套公房動拆遷政策;10月,就金融城成套公房動拆遷政策向市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年底,制定出台動拆遷政策實施辦法。(工作小組:陶建設、吳強、徐而進)
7、加快重點地塊動拆遷工作,推動進入土地轉讓程序。此項工作由陸家嘴集團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陸家嘴功能區配合。加快sn1地塊、浦東大道141號地塊等重點地塊動拆遷,推動進入土地轉讓程序。年內,完成sn1地塊的動拆遷工作,基本完成浦東大道141號地塊動遷,進入土地儲備;完成盛大金磐地塊的回購和規劃變更程序。(工作小組:楊小明、盧梅艷、陶建設、顧曉鳴)
8、加快金融城重點項目開工建設。此項工作由陸家嘴集團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陸家嘴功能區配合。做好服務,提高效率,加快推進重大交通設施和重點金融項目,確保待建工程盡快開工、在建工程按既定時間節點順利推進。年內,加快小陸家嘴二層步行連廊建設、花園石橋路地下空間開發和北濱江改造;確保上海中心、國金中心等重點項目建設按既定時間節點推進;確保與上海金融交易廣場(巴士地塊)、新華08(cfc大廈)等重點金融項目按既定時間節點開工建設。(工作小組:楊小明、衛明、顧曉鳴、陶建設)
9、積極推動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在浦東率先試點。此項工作由金融辦負責方案,國資委負責資產,金橋集團、張江集團、外高橋集團、陸家嘴集團配合。加強對參與試點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統籌協調,進一步梳理和遴選合適物業資產池,做好方案的細化完善工作,盡快上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7月,和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中介機構開展現場工作,針對監管部門的要求准備公募方案和信託方案兩種方案;8月,試點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在月底前將方案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出台後,率先在浦東發行reits產品。(工作小組:施海寧、賈繼鋒、過志英、蔡嶸、陳恩華、林賢培、章關明、郭林)
10、配合設立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市場。此項工作由張江集團牽頭,金融辦配合。配合市金融辦等有關部門,爭取在張江功能區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市場。6月,做好otc市場擬用辦公場所的場地清空;8月,做好裝修設計、招標等各項准備工作;10月,完成對長三角代表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調研,了解企業對otc市場掛牌的需求;年內,積極關注市金融辦的各項工作進展的動態,配合做好otc市場的籌備工作。(工作小組:劉小龍、過志英)
11、爭取建立全國性信託登記服務體系。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上海信託登記中心配合。爭取銀監會的支持和指導,配合做好國家信託登記立法工作,加快啟動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與上海信託登記中心的進一步合作,爭取合資公司盡快落地。8月,與主管部門溝通,了解《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的提交情況和審議程序,促進該辦法早日進入國務院會議審議議程;年內,爭取中債登和浦東共同成立合資的全國性信託登記公司,雙方成立籌備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擬訂《籌備工作方案》;做好全國性信託登記機構辦公場地裝修工作和二期信息系統建設,爭取全國性信託登記機構在浦東落地。(工作小組:過志英、夏鋒)
12、推動消費金融公司在浦東率先試點。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配合。深化與商業銀行、商業機構的合作,爭取銀監會的支持和指導,推動消費金融公司在浦東率先試點,切實擴大浦東消費需求。7月,在選定主要合作金融機構的基礎上,選擇商業企業,組建專門的籌備小組,研究相關的配套扶持政策;8月,配套扶持政策報區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推出消費金融試點業務,研究成立合資公司的具體方案;9月,總結試點經驗,修改完善試點方案,全面做好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准備;年內,密切關注銀監會政策動態,政策出台的同時上報浦東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方案,爭取在全國率先成立消費金融公司。(工作小組:過志英、陳中茂)
13、參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金橋功能區、張江功能區配合。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市金融辦等有關部門,積極爭取浦東更多的企業和銀行參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8月,召集新區貿易企業、業務總部或采購中心,邀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等相關負責人進行政策宣講;9月,召開專題會議,了解新區商業銀行對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需求和准備工作開展情況;10月,將商業銀行和企業的需求反饋給監管部門,爭取更多的銀行和企業參與試點。(工作小組:徐葉青、陳滸、顧曉鳴、簡大年、顧軍、趙金龍)
14、推動重要金融機構在浦東落戶。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陸家嘴功能區、張江功能區、陸家嘴集團、張江集團配合。深刻把握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結合sn1、浦東大道141號等重點地塊動拆遷及盛大金磐二期地塊回購,推進重要金融機構在浦東落戶。8月,與知名證券公司簽訂落戶協議,年內爭取大樓奠基;年內,新區與重點金融機構簽署協議,力爭一批重點金融機構在浦東陸續落地,地塊完成動拆遷的,力爭大樓建設盡快開工,地塊未完成動拆遷的,力爭達成用地或建樓意向。(工作小組:施海寧、王德宏、趙金龍、徐而進、殷宏)
15、鼓勵發展船舶融資。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金融辦、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鼓勵浦東融資租賃企業開拓業務領域,加快發展船舶融資業務;與大型船舶製造企業的合作,研究設立專業的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年內,與知名融資租賃企業合作,鼓勵開展在建船舶抵押融資、資產證券化、單船公司項目融資等新型船舶融資業務;在鼓勵現有金融租賃企業和融資租賃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啟動與中國船舶等大型船舶製造企業的合作,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研究提出在浦東設立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試點方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機成熟時,將試點方案上報監管部門。(工作小組:陳中茂、陳滸、簡大年、薛翔)
16、支持發展航運保險。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8月,在保監會指導下,新區政府與平安保險、太保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合作,鼓勵開發試航保險、船價保險、運費保險和船隊保險等多種航運保險產品;年內,研究在外高橋保稅區或洋山保稅港區試行設立航運保險再保險市場方案,借鑒國際成熟再保險機構管理機制,吸引國內外保險機構入駐;在總結開展航運保險業務經驗的基礎上,與大型航運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研究提出在浦東設立專業航運保險公司或航運再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提交區府常務會議審議;時機成熟時,將試點方案上報監管部門。(工作小組:陳滸、徐葉青、顧曉鳴、簡大年、吳蓉)
17、建立浦東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公司。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財政局、經委、科委配合。促進金融支持科技企業發展,加快設立信用再擔保機構,發展擔保市場,深化中小企業信用增級服務工作。9月,全面分析新區擔保資源,提出組建浦東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公司的方案,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後,進一步修改完善;10月,方案報區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信用再擔保公司正式開業。(工作小組:施海寧、徐欣、徐葉青、李勇軍)
18、探索投貸聯動機制。此項工作由科委牽頭,金融辦、張江集團配合。促進金融與科技聯動,支持銀行創新信貸審核和業績考核機制,探索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等各種新型融資模式,推進投貸聯動機制在浦東先行先試。8月,在備案基礎上,建立股權投資企業與商業銀行的信息共享平台,新區和上海銀監局合作,研究支持銀行向張江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配套政策,報銀監會批准後予以發布;9月,在上海銀監局指導下,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給予配套政策,創新信貸審核機制和業績考核機制,試點設立科技支行;10月,簽訂科技支行和浦東科技金融服務公司合作備忘錄。(工作小組:李勇軍、過志英、林賢培)
19、促進銀行綜合授信轉化為實際貸款。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科委、台辦、張江集團、外高橋集團、浦發集團配合。建立政府、企業和銀行間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強對綜合授信貸款額的統計分析和適時監控,確保綜合授信按既定時間節點轉化為實際貸款。年內,制定貸款發放時間節點表,每月對實際貸款數進行統計分析,對未按時間節點完成的責任部門和集團公司進行督辦;建立企業與銀行信息交流平台,確保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授信按既定時間節點和額度轉化為貸款;結合南匯並入浦東實際,對放款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根據需求情況決定是否舉行追加授信簽約。(工作小組:過志英、李宇宏、蔡龍海、程渡江、林賢培、陳曉青、呂軍)
20、促進金融支持國資國企改革。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國資委,陸家嘴集團配合。以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為載體,理順管理體制,制定長期發展戰略,促進公司做大做強,使公司成為浦東推動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抓手。9月,按照市場化、國際化的原則,選定專業的管理團隊,提升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按照完善國資布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要求,制定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發展戰略;10月,結合浦東機構改革,借鑒上海市金融國資管理經驗,明確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管理體制;年底,根據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戰略定位,進一步整合現有國資金融資源,增強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長期發展能力。(工作小組:施海寧、陸方舟、楊小明)
21、促進中國銀行業研修學院落戶張江。此項工作由張江集團牽頭,金融辦配合。加強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促進中國銀行業研修學院項目落戶張江銀行卡產業園。8月,幫助學院通過在建項目轉讓方式取得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的地塊,完成立項工作,並在用地面積、支持立項和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幫助;年內,配合推進學院的籌備建設工作,爭取學院盡快開業。(工作小組:殷宏、金明華、過志英)
22、加快浦東國際金融研究交流中心項目落地。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編辦、社發局配合。積極推進與美國西門集團等國際機構的戰略合作,促進浦東國際金融研究交流中心項目盡快落地。9月,新區政府作為主發起人,與美國西門公司合作,發起成立浦東國際金融研究交流中心,同時組建中心理事會;11月,選聘中心主任及研究部主任,落實中心辦公場地、內部裝修及設施配備;明年2月,培訓正式開業。(工作小組:陳滸、金莎、張錦華)
23、推進金融社區文化建設。此項工作由陸家嘴街道牽頭,陸家嘴功能區,金融辦、社發局配合。兼顧百姓認同感,大力營造社區金融文化氛圍,推進金融講座進社區等活動,在陸家嘴街道率先試點,今後逐步向陸家嘴地區和全區推行。8月,支持金融機構同業公會編制金融知識手冊,普及金融知識;10月,支持浦東司法機關舉辦提高居民風險防範意識金融法制類講座等工作;年內,和金融行業協會、大型金融機構合作,舉辦各種類型的金融社區文化活動。(工作小組:吳安橋、宋占義、陳滸、張錦華)
24、舉辦陸家嘴金融文化節。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文廣局、社發局、陸家嘴功能區、陸家嘴街道配合。研究文化節主題、確定合作方,舉辦陸家嘴金融文化節,將提升陸家嘴金融城國際影響力和百姓認同感有機結合。9月,研究文化節主題、規格和合作方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10月,將活動方案報區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參會;11月中旬,正式舉辦陸家嘴金融文化節。(工作小組:陳滸、胡建平、張錦華、宋占義、吳安橋)
25、理順銀行、保險和交易所稅收戶管和結算體制。此項工作由財政局牽頭,稅務局、金融辦配合。爭取市財政局和市金融辦等部門的支持,創新稅收分成辦法,形成理順稅收征管和結算體制的具體操作方案。7月,摸清銀行、保險、交易所的稅收貢獻情況,理順銀行、保險和交易所稅收戶管和結算體制的方案;8月,就稅收事權下放的操作方案向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市金融辦徵求意見,爭取支持;9月,根據市有關部門意見,修改完善方案,向市政府上報理順稅收戶管和結算體制方案的請示。(工作小組:黃建中、蔣震平、施海寧)
26、出台《上海市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行辦法》。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工商局配合。加強與著名外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戰略合作,支持境外投資者在浦東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9月,在全國知名財經媒體宣傳政策,邀請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召開政策宣講會,舉辦浦東與知名股權投資企業(包括黑石集團、安佰深集團、貝恩資本等30家左右國際國內知名機構)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簽署儀式;年內,結合內資股權投資政策,做好政府服務,抓好政策落實,吸引重點股權投資企業落戶。(工作小組:陳滸、孫永強、徐敏)
27、制定出台《浦東新區關於促進融資租賃企業發展的意見》。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財政局、法制辦配合。做好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促進浦東融資租賃企業集聚,促進融資租賃企業支持中小企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7月,在完成《意見》起草工作的基礎上,向新區各委辦局和融資租賃公司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完善政策,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核後,提交區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通過媒體、融資租賃協會等途徑,對《意見》進行宣傳,吸引融資租賃企業落戶。(工作小組:過志英、李明、蔣薇薇)
28、制定出台《浦東新區關於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意見》。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財政局、經委、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加強與科研機構合作,借鑒國際航運金融發展經驗,深入研究浦東航運金融發展舉措,研究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9月,與上海海事大學等機構合作,專題研究構建航運發展的金融支持機制,在課題研究的基礎上,針對航運金融發展的薄弱環節,立足新區的定位,研究提出《浦東新區關於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意見》;10月,分別召開航運金融服務企業和需求企業座談會以及經委、財政局、金融辦和外高橋專題會,對《意見》初稿進行討論和完善;11月,將修訂和完善後的《意見》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工作小組:陳滸、徐欣、徐葉青、顧曉鳴、簡大年、吳蓉)
29、研究在外高橋保稅區和洋山保稅港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的方案。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金融辦、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爭取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等部門的支持,借鑒發達期貨市場在交割方面的運作經驗,深入研究我國期貨市場的建設路徑,提出保稅交割的政策建議。年內,在市金融辦的指導下,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加強合作,選擇一家或幾家實際參與期貨交易的大型貿易公司,針對期貨完稅交割向保稅交割過渡過程中突出存在的貨權轉移、清關核銷憑證、結算價格、計價貨幣、外匯資金等關鍵問題,提出具體的政策和路徑建議,形成具體方案,邀請業界專家對方案進行討論,對方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選擇適當時機將方案上報金融監管部門。(工作小組:陳中茂、陳滸、簡大年、吳蓉)
30、研究設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基金方案。此項工作由科委、發改委牽頭,財政局、金融辦、國資委、張江集團配合。年內,在市發改委和市科委等部門的指導下,結合浦東優勢產業發展的現狀和高科技產業化發展的需要,廣泛利用專業管理機構的經驗和浦東科技投資公司的運作經驗,設立新能源產業化投資基金、高新技術產業化並購投資基金和張江產業化投資基金;同時積極研究設立綜合性、大規模產業投資基金方案,邀請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界專家對方案進行評審,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報主管部門審批。(工作小組:李勇軍、王勇、徐欣、過志英、蔡嶸、殷宏)
31、研究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方案。此項工作由經委、發改委牽頭,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年內,在市發改委、市建設交通局等部門的指導下,圍繞浦東航運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和未來發展方向,研究提出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做好與國家發改委的溝通,爭取支持。(工作小組:徐葉青、王勇、陳滸、顧曉鳴、簡大年、吳蓉)
32、研究參與設立現代服務業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發改委牽頭,經委、陸家嘴功能區、張江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配合。年內,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的指導下,圍繞浦東現代服務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聯合上海國際集團、國開行、國泰君安、通聯支付等知名企業,研究提出設立現代服務業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加快基金管理公司在浦東落地,促進基金投資浦東的網路支付、金融後台、商業連鎖、傳媒資訊等現代服務業。(工作小組:陳滸、王勇、陳中茂、王德宏、趙金龍、簡大年)
33、研究金融支持新區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方案。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社發局、勞保局、財政局配合。年內,引入健康保險公司,提高農民保障水平,提出推進金融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建設方案,探索由新區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建立保障基金。(工作小組:陳滸、範金成、王德寶、吳惠平)
34、研究金融支持新區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方案。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勞保局、財政局配合。加大扶持力度,鼓勵浦東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增厚養老保障,研究推進浦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方案。年內,研究推進新區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方案,選定合作的保險公司,研究合作推進養老金市場發展和創新,探索適合浦東新區的養老保障發展的方向,引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工作小組:陳滸、王德寶、吳惠平)
35、配合研究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方案。此項工作由稅務局牽頭,勞保局、金融辦配合。年內,和知名養老保險公司合作,配合市金融辦等部門,爭取上海保監局、上海稅務局的指導和支持,成立專門課題組,專題研究個稅遞延型養老產品方案,邀請監管部門和業界專家評審,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開展試點做好准備。(工作小組:吳恩、王德寶、陳滸)
B. 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多少
隨便 搞個1000萬吧 現在都是認繳 = 不繳
稅收可以零申報 我是會記
C.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比較重要的
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有以下政策: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D. 小貸公司或被認定為金融機構,這將在稅收方面影響幾何
最高法院已於2020年12月29日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近期的采訪中,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也對南都記者預測稱,監管意在通過利率市場化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金融供給體系,使普惠金融業務更加守正有序,後續央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精神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從頂層制度方面釐清金融規制與司法權的邊界。
E. 消費金融公司給貸款人開普通增值稅發票合格嗎
好,如果是消費金融公司給貸款人開普通增值稅的發票,這樣是合理的,只要你們簽訂貸款合同,年利率沒有超過36%,這樣就可以。
F. 2009年下半年中央在宏觀調控方面出台的政策
2009年11月日
成品油價
成品油價格11月10日起每噸上調480元。
2009年10月19日
抑制重復建設
國務院印發通知:抑制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
2009年9月30日
成品油價
成品油價格9月30日起每噸下調190元。
2009年9月26日
產能過剩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9年9月25日
創業板
創業板首批公司發行。
2009年9月4日
新農保試點
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鼓勵農民參保。
2009年9月1日
油價上調
國家發改委宣布,9月2日零時起國內汽柴油價格每噸提高300元。
2009年8月13日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試點。
2009年7月31日
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兩部門出台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扶持創新。
2009年7月28日
油價下調
發改委7月28日下午宣布,自7月29日零時起國內汽柴油價格每噸降價220元。
2009年7月23日
定調下半年政策
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009年7月14日
汽車「以舊換新」
十部委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年6月29日
油價上調
國家發展改革委29日發布了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30日零時起成品油價格每噸上調600元。
2009年6月29日
中小企業
國務院正在醞釀一項旨在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而有關部門正進行討論,以盡快拿出一個具體的方案。
2009年6月20日
煙產品提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稅率為5%的從價稅。
2009年6月15日
拉動內需
九部委聯合發文,「4萬億」刺激方案優先買國貨。
2009年6月10日
江蘇沿海地區發展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
2009年6月8日
出口退稅
財政部通知提高出口退稅率,部分商品提高至17%。
2009年6月5日
船舶振興規劃
船舶振興規劃實施細則出台,保交船和發展海工裝備成亮點。
2009年6月3日
汽車家電以舊換新
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措施,拉動消費1000-1200億。
2009年6月1日
國家補貼「以舊換新」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採用財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涉及資金70億。
G.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H. 消費金融是什麼
消費金融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無論從金融產品創新還是擴大內需角度看,消費金融試點都具有積極意義。
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的今天,消費金融的含義也有了新的解釋,更加豐富了消費金融的內涵,即不僅僅是"借錢消費",更應該是"邊消費邊賺錢",藉助於互聯網的高效、便捷和平等,從而實現投資者、融資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共贏生態圈。
消費金融在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支持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這一金融服務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
(8)消費金融公司稅收擴展閱讀:
簡介和來源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來源於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13日宣布,正式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最近一年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