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嚴格執行什麼有關規定,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
嚴格執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全文如下: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八條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准。
第十條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許可權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許可權。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許可權,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並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許可權、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准: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並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准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B. 金融機構資本和流動性抵禦風險的能力如何體現
資本流動性比率指標是在側重資產管理方針下,商業銀行衡量流動性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該比例越高,表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越小,但同時也意味著其盈利能力的降低。其計算公式為: 1、人民幣指標、本外幣合並指標: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25% 2、外幣指標: 外匯各項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外匯各項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60% 流動性資產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可變現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人民銀行存款、存放同業款、國庫券、1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凈拆出款、1個月內到期的貸款、1個月內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它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證券。 流動性負債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到期的存款和同業凈拆入款。 2.不良貸款率指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占總貸款余額的比重。不良貸款是指在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時,把貸款按風險基礎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是評價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不良貸款率高,說明金融機構收回貸款的風險大;不良貸款率低,說明金融機構收回貸款的風險小。 計算公式不良貸款率=(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各項貸款×100% 指標釋義貸款五級分類標准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及《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文件)及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正常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注類貸款定義為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類貸款的定義為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類貸款定義為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對各項貸款進行分類後,其後三類貸款合計為不良貸款。
C. 如何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以確保經濟金融的安全穩定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准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採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於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D. 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以及風險狀況.當前銀行體系面臨的潛在風險有哪些
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於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於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於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
E. 金融穩定的內涵
歐洲中央銀行有關金融穩定的定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表述為:金融穩定是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市場基礎設施運行良好,抵禦各種沖擊而不會降低儲蓄向投資轉化效率的一種狀態。美國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認為,金融穩定緣於建立在穩固的基礎上、能有效提供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機會而不會產生大的動盪的金融體系。
國際清算銀行前任總經理安德魯•克羅克特(Andrew Crockett)認為,金融穩定可包括:
(1)金融體系中關鍵性的金融機構保持穩定,因為公眾有充分信心認為這些機構能履行合同義務而無需干預或外部支持;
(2)關鍵性的市場保持穩定,因為經濟主體能以反映市場基本因素的價格進行交易,並且該價格在基本面沒有變化時短期內不會大幅波動。
金融穩定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動態的概念,它反映的是一種金融運行的狀態,體現了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的要求,服務於金融發展的根本目標。具體而言,金融穩定具有以下內涵: 相對較低且穩定的通貨膨脹率可以給市場主體以穩定的預期,保持實體經濟的正常運轉,為經濟的持續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欠缺價格穩定的經濟環境下,市場主體面臨的不確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運行的成本升高,儲蓄轉化投資的機制易遭遇「梗阻」,從而增加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難以保持金融穩定。
當然,價格穩定並非實現金融穩定的充分條件。金融失衡或不穩定的情形在穩定的價格環境下有時也會累積和發生。例如,20世紀80年代後期日本經濟的物價水平相當穩定,但其後不久資產市場崩潰,金融機構積累了巨額不良資產乃至倒閉,進入長達10年的衰退期。 金融安全是一國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確保一國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礎。在一國出現金融市場大幅動盪、支付清算體系運行受阻、不少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金融不穩定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任何金融安全可言的。當然,金融穩定並不必然帶來絕對的金融安全。運行穩健、效率良好和結構合理狀態下的金融穩定可以為金融安全奠定有力的基礎;過度管制、效率低下和結構失衡狀態下的穩定狀況則會損害金融體系的中介功能,增加其脆弱性,醞釀著金融風險。
依據上述分析,我們可嘗試確定金融穩定的目標為:保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基本穩定,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F. 1、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20 分) A 重組 B 追償 C 核銷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
1、資產重組法。
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
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
2、債權轉股權。
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
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時處置法。
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
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G. 通常強調國際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金融安全既包括金融體系的安全(例如金融機構的安全、金融資產的安全等),也包版括金融發展的安全。權
1、金融安全:要求的是一種宏觀整體上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動態發展的安全狀態。
2、金融運行:金融安全只是其中的一種客觀狀態和主觀能力狀態。
中國對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務
1、研究和決策機構:成立專門金融安全研究和決策機構,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標准,制定出切合實際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國際化的標准來衡量執行的情況。
2、研究投入:研究開發金融電子化的軟體平台和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提高金融裝備的國產化水平,夯實金融安全的基礎。
3、安全法制:加強金融安全法制建設,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水平,及時消除金融安全隱患。
4、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有序金融對外開放格局,既適應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世界潮流,又確保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
H. 管理團隊及人員具備金融,投資經驗情況,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信用記錄情況。 寫一個關於這些的一個情況
略談商業銀行依合規經營
依合規經營《商業銀行》我商業銀行基本要求隨著商業銀行改革逐步深入發展業務經營與加強內部管理壓力越越尤其些基層金融機構部員工依合規經營認識夠位能擺加強內控防範、依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提高經營效益關系本文試前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形勢談談基層金融機構依合規經營認識
、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
近民銀行金融監管力度斷加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已經所化解基層銀行經營環境所改善由於金融領域問題形原較復雜各種社經濟素與金融體制素交織起使些問題短期內未能根本解決目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依嚴峻社經濟利於金融安全穩定素定程度存依合規經營現狀仍容忽視主要表現:
()外部針銀行犯罪依猖狂社金融犯罪案件發危及金融機構資產員工身安全近雖公安部門加打擊犯罪力度社治安形勢定轉金融機構仍犯罪作案重點目標搶劫、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犯罪案件斷發且作案手段益兇殘狡詐犯罪呈現智能化、團伙化趨向據統計全省共發搶劫、盜竊、詐騙三類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額吧00萬美元、貳500萬港幣、依.9億元民幣除三類直接犯罪案件外非融資、金融機構職務類犯罪案件所抬些都嚴重破壞金融秩序
(二)內管形勢嚴峻風險處內控制度盡完善違規經營經濟案件屢禁止總體說近商業銀行內控防範制度建設取績風險管理斷加強基本能夠做依合規經營具體內控措施仍嫌檢查監督夠信貸管理缺乏效性應該說近些各行信貸管理花功夫其管理效性沒體現些問題雖能形風險行每檢查都或或少存需要改進二財監管缺乏再監督否認計納風險直商業銀行經營風險重要環節問題沒問題斷些都歸結員工素質問題似乎能說通監管員缺乏效再監督機制才問題關鍵三執行制度夠嚴格基層同志能嚴格執行民銀行級行關規定存款實名制、額現金管理規定等往往意間給犯罪留乘機四查處夠位客觀說面由於檢查督促工作缺乏責任制應查未查問題檢查員沒定約束使檢查督促工作沒壓力另面查問題責任處理寬松、處罰位使查處工作違規違紀員起應震懾作用
二、充認識依合規經營重要性
依合規經營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效防範風險重要前提衡量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高低重要標志依合規經營僅商業銀行賦予我責任商業銀行改革發展內要求目前具體實際言依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致業務發展必須堅持合規經營依合規經營促進業務發展重要保證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四面:
依、合規經營適應社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商業銀行經營貨幣商品特殊企業工、農、、建四商業銀行自資金都非限業務經營超90%營運資金源於客戶存款或銀行其負債所事業務具高風險性依合規經營則要求各經營行所事負債業務、資產業務、際業務、間業務及內部管理與控制等必須合合規維護各行級整體利益銀行整體形象江總書記曾經說 金融家經濟核金融穩定家穩定角度言依合規經營僅維護社主義市場秩序需要實踐江總書記 三代表 重要思想具體體現
貳、合規經營商業銀行經營發展客觀需要安全效益期商業銀行受計劃經濟影響相部經營行受專業銀行體制束縛思想解放習慣於粗放經營導致良資產比例斷攀升財務狀況佳經營效益低能適應商業銀行經營改革與發展需要依合規經營要求各商業銀行加強完善內控約束機制牢固樹立商業化經營觀念扭轉顧經營顧風險局面依辦事給銀行帶損失沒合規經營沒銀行發展沒存發展空間
三、合規經營應外資銀行挑戰需要市場競爭定規則入世外資銀行期、批進入土外資銀行實力雄厚金融產品科技進步內控制度健全尤其其具遵守際准則自覺性商業銀行面則相遜色某種意義講銀行要想與外資銀行爭高低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力發展業務同依合規經營才能發揮銀行特獨優勢搶占市場制高點
四、依合規經營基層行業務經營迫切需要近隨著我業務經營呈現斷向勢客觀少同志都存管理偏松、制度執行夠嚴格思想部同志依合規經營重要性認識足更沒擺規范經營、加強內管與業務發展、提高效益關系同志擔加強依經營、嚴格執行制度影響業務發展甚至部認要負債績業務發展經營安全事故行忽視或重視制教育注意習新律規關制度執行檢查監督未能完全位導致內控機制沒發揮應作用致信貸管理、財監管等條線檢查仍些該發現象現甚至影響商業銀行整體形象聲譽迫切需要我增強依合規經營意識工作力度
三、依合規經營幾點建議:
依合規經營既我基層行業務發展內需要我首先要自覺增強依合規經營意識斷增強制觀念努力做規范前提發展業務發展業務同加強規范管理其要強化自身制度建設完善風險防範體系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商業銀行規定按權責發制原則規范業務經營搞惡性競爭第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紀教育加強業務培訓限度降低道德風險能力風險
依、習入手強化思想道德教育依合規經營要求我特別注重要加強習防範能力風險同要十注重道德風險防範要認真習《民銀行》、《商業銀行》、《金融違行處罰辦》及民銀行相關律規要通習讓全員知道哪些能哪些能些基本律規、應知應知識金融機構廣幹部職工必須條件掌握並努力應用實際工作
貳、嚴管入手強化規章制度執行依合規經營關鍵制度執行要嚴歷史教訓告訴我凡超制度范圍行要受制度懲罰凡違規違章辦事要付代價要嚴格每道防線入口加強內控防範 三道防線(崗位制約、業務主管部門監管、監察審計再監督)監管尤其二道防線要制度管制度規范員工行
三、內控入手強化監管機制建設監管主要抓三層面要抓監管重點難點監管位要所說些盡、盡責要採取些警醒措施二要抓監管事凡已經監管暴露事情要查底決手軟三要抓監管監管盡盡責監管要態度誠懇監管問題要敢於承擔責任尤其要積極做整改工作
四、培訓入手強化隊伍整體素質依合規經營商業銀行必須期堅持基本原則要堅持習期性事、監管部門要針性制訂期培訓計劃目、步驟展些針性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員工隊伍用自覺性
5、幹部入手強化崗位責任觀念依合規經營缺少保證要責任意識要求我基層行高級管理員(行、主任)要負起責任特別要基層營業中國點主任、內勤主任抓起強化責任意識承擔自應承擔職責各行營業中國點、業務主管部門 手負責同志都要定期定期本單位、本部門、本條線工作進行 看 確保業務經營合規合
總內部控制項經性工作必須抓懈業務主管部門要加檢查力度加強協調配合發現問題及解決風險消除業務流程前端萌發階段監察、規、保衛等監督保障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促進斷提高監控效防範化解些能現矛盾促進商業銀行健康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