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金融體系改革在國外的研究動態如何啊
美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大多是由政府撥款創辦、得到政府大量資金支持和嚴格控制的金融機構,其職責主要是發放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的農村貸款。其主要特色是政府成立了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和小企業管理局等不同層次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滿足不同層次的農村金融需求。農民家計局的目標群體主要是那些不能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青年農民,向他們提供低於市場利率的中長期貸款,幫助他們在農村創業;同時也提供農村公益性項目的貸款,例如灌溉排水、房屋建築、水土保持與開發等貸款。商品信貸公司的職能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價格補貼,以達到發展農業生產和穩定農村收入的目的。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主要為農村電業合作社和農場等借款人發放貸款,用於架設大型電線、組建農村電網、購買發電設備以及電話通訊設備等農村電氣化建設。小企業管理局向那些不能從其他正常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的小企業提供信貸幫助。這里的小企業是特指那些與農業生產有關且獨立經營的企業,如農產品收獲儲存,以及為農場管理、土地規劃提供服務的經營性企業等。美國政策性金融的又一特點是政府資金支持。20世紀30-60年代,政府農業投資累計達88億美元,使680萬農戶受益(當時美國全國農戶數不足1000萬戶)。其中商業信貸公司、小企業管理局等的資本金都由聯邦政府撥款,隸屬於美國農業部的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也由政府提供資金來源,小企業管理局的資金則來自國會撥款提供的周轉基金和收回的貸款本息。美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支農行為還受到政府立法保護和干預。1933-1934年,美國先後通過了《農業信貸法》和《對農場發放新貸款實施辦法》;1936-1938年,美國又通過《土壤保護法》、《新農業調整法》和《小佃農取得土地貸款法》等法規,從法律法規上加強和完善農業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的支持。
❷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❸ 中美農村金融體系對比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黨和國家越來越深刻認識到農村金融對於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本文首先對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及缺陷進行了歸納與總結;然後對美國農村金融體系從政策性農村金融體系、農村合作金融制度、農業保險3個方面進行了概述;最後,在對中美農村金融體系比較的基礎上,得出了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組織體系、加強農業保險等3條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啟示。
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一號文件又聚焦在農業、農村方面,在這份《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的重要文件中,「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1]是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和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和方針。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農村金融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它的復雜性不但來自於風險、成本和可持續性之間的矛盾,而且還來自於經濟體制、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制約」。[2]而我國現行農村金融體系的缺陷對農村金融制度及結構的創新提出了必然要求。美國作為全球最發達的國家,已經具備了機制靈活、組織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有效助推了其本國農村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借鑒美國農村金融體制的成功經驗,將有助於推進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有效實現城市反哺農村、城鄉經濟統籌協調發展的宏偉目標。
一、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及其缺陷
(一)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構成
經過近30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位一體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社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系,即通常所說的農村正規金融組織。」[3]此外,還有自然發育成長的民間借貸組織,即所說的非正規金融組織,構築了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共存的局面。
1、正規金融機構
正規金融機構主要是指接受銀行監管部門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我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三大主要金融機構,形成了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共同分工合作的農村金融格局。
中國農業銀行是我國最大的涉農商業銀行,主要辦理鄉鎮農村工商企業存貸款業務、農業存貸款業務和鄉鎮居民儲蓄業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領域唯一一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和經批准開辦的涉農商業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農村信用社是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合作性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也是一個與農業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
農村郵政儲蓄自1986年恢復代辦儲蓄業務以來,經過多年長足發展,現已成為全國覆蓋城鄉網點面最廣、交易額最多的個人金融網路。其中有近60%的儲蓄網點和近70%的匯兌網點分布在廣大農村地區,市場佔有率達9.64%,成為僅次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第六儲蓄大戶[4].其他農村正規金融機構還包括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2、非正規金融機構
「非正規金融亦稱民間金融、地下金融,主要是泛指存在於個體、家庭、企業之間,在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之外進行的金融交易」[5].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民間自由借貸。民間自由借貸是指無組織性的民間個人或企業間的借貸活動,是一種直接的借貸活動,也是最主要的民間融資形式。二是私人錢庄。錢庄是一種古老的非正規金融組織,改革開放以後,大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旺盛的資金需求,使以從事融資和高利貸的私人錢庄再次出現,並開始活躍起來。一般而言,錢庄的存貸款利率要大大高於商業銀行。三是民間集資。主要是一些民營企業家希望對企業進行進一步的擴張,但在現行的金融體制下,他們的產業規范性、經營業績通常還遠遠達不到向銀行借貸或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的標准,為了擴大生產,他們有時通過集資的方式獲取資金。四是民間合會。這是一種基於血緣、地緣關系的帶有互動、合作性質的自發性群眾融資組織,在我國有著較為悠久歷史。融資數額較大的合會多分布在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五是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主要依賴於農戶的資金注入的准正規金融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而屬於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
(二)現行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缺陷
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缺陷,我們可以看幾個數據:「2008年我國整個涉農貸款余額將近7萬億,農戶貸款的余額是15000億,其中農戶貸款去年新增大約2千多億。」[6]而截至2009年6月末,「我國只有118家專門的農村金融機構(這其中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引入的資本還不到50億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億元,發放的農戶貸款只有55億元,給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只有87億元。」[7] 我們現在有2億多的農戶,真正能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信貸服務的大約只佔1/3.
1、基層金融網點數量較少,覆蓋率較低
1999年至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業務調整和重組,農業銀行在進行商業化改造之後,將經營重心由農村轉向城市,大規模撤銷鄉(鎮)級以下營業網點,這一舉措直接造成了我國農村金融網點整體數量的大幅度減少。新組建的郵政儲蓄銀行農村網點是在原郵政儲蓄所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網點改建,網點整體數量相對有限。農村信用社出於成本核算以及贏利動機的影響,也在逐步地將部分存款規模多年停滯不前、虧損嚴重的網點退出市場,網點總量呈逐步減少的態勢。農業發展銀行目前只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建立分支機構,各鄉鎮不設立服務網點,網點數量相對稀少。由於以上原因,造成了農村金融服務網點整體數量相對較少,無法有效覆蓋農村的每個鄉鎮,甚至在部分地區出現了金融服務空白。
2、金融產品和服務單一
目前,農村銀行業金融服務網點業務品種還僅限於對公結算、居民儲蓄以及銀行卡業務,貸款業務也只開辦了商戶聯保、個人小額貸款等小額信貸業務、個人存單質押業務,部分代收代付、代理保險、國債銷售等中間業務,業務品種相對較少。農村信用社業務范圍也同樣體現在傳統的存貸業務,農戶小額、聯保貸款等也只是在近幾年才開始嘗試,再之科技手段落後,剛剛實現電子化辦公,金融服務品種、服務手段相對單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雖形成了以糧棉油貸款業務為主,農林牧副漁生產、加工轉化及農業科技等新增業務領域為輔的業務范圍,但業務品種仍舊有限。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低下的情況,已嚴重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3、農業保險難以適應農業的快速發展
在1994年農業保險市場化後,由於農業保險固有的賠付率高、回報率低等問題,使得商業保險公司紛紛對農業保險業務採取限制規模的措施以控制虧損,呈現出保費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險種逐漸減少、機構萎縮、承保深度不斷降低的局面。農業保險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對農業、農村企業的風險評估,成為「惜貸」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不僅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的狀況,而且嚴重製約了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增長的進程。
二、美國農村金融體系
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已經形成了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金融機構並存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形成了功能完善的政府主導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農村合作金融體系、農村商業性金融體系以及農村保險體系。」[8]
(一)政策性農村金融體系
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配合協調的農業政策性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支持和其他服務,並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政府農業政策,控制農業發展規模等。這個體系主要包括農民家計局、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商業信貸公司和小企業管理局。
農民家計局是美國農業部的直屬單位,目的是為了幫助廣大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的農民解決收入短缺的問題,其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撥款和發行債券。農民家計局目前的職責有兩個:一是提供貸款和擔保,主要包括農場所有權貸款、經營支出貸款、農房建設貸款、水利開發和土壤保護貸款等,同時擔保主要是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農民家計局貸款計劃向農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提供有效擔保,並補貼由此而產生的利差;二是改善農村基礎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一般來說,農民家計局的貸款期限較長、利率較低,貼息及其他方面的損失均由政府撥款彌補。
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主要是為促進和改善農村公共設施和環境而設立的,是美國農業部的下屬機構,主要職責是通過對農村電業合作社和農場等借款人發放貸款達到提高整體農村電氣化水平的目的,其資金運用也是以貸款和擔保為主。貸款期限可長達35年,利率極為優惠,年利率僅為2%。
商品信貸公司是美國農業部農業穩定保護局下屬的一個公司組織,主要是為應對自然災害和農業危機而設立的,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實施價格和收入支持計劃,進行價格支持,控制農業生產,避免因波動給農業生產者帶來的不良影響,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商品信貸公司的資金全部由政府國庫撥付,其資金運用形式主要是為農業生產提供貸款和支付補貼,資金主要用於無追索權貸款、災害補貼、差額補貼,有追索權貸款。
建立於1953年的小企業管理局是由美國國會撥款建立的一個聯邦政府貸款機構,專門為那些不能從其他正常渠道獲得充足資金的小企業提供融資幫助,這里的小企業主要是指獨立經營與農業生產有關的企業。
美國的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不但為農村居民提供各種基本的金融服務,還經常為農民提供各種咨詢服務和技術指導,對農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訓,以此幫助農民更快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加農民收入。這些金融服務的提供,不但確保了貸款的及時回收,而且大大提高了政策性資金的利用效率,為貸款項目的成功運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農村合作金融制度
美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合作銀行、聯邦土地銀行及土地銀行合作社三大系統組成,均是由聯邦政府出資,採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來的,政府負責管理。其中,聯邦中期信用銀行是美國最重要的農業信用合作系統,其職能主要是解決農民中短期貸款難的問題。該系統由12家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組成。每一家銀行下屬都擁有眾多的生產信用合作社,在生產信用合作社內部實行股權所有制,借款人必須擁有相當於借款總額5%-10%的合作社股金或參與權論證。聯邦中期信用銀行提供的中、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1-7年,該系統主要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本、聯邦農業債券以及向商業銀行等借入的資金。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只對其下屬的生產信用合作社發放貸款和貼現,而不直接對農場主貸款,也不經營一般銀行業務,屬於中間層。生產信用合作社從銀行借得資金後,負責對農場主發放短期生產貸款,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與之相對應的便是聯邦土地銀行系統,它是由12個農業信用區的聯邦土地銀行及其下屬的合作社共同組成,也實行股份所有制,貸款對象主要是個體農場主、農業生產者或與農業有關的借款人,而其下屬的合作社一般不辦理貸款發放具體事宜。主要提供長期貸款,貸款期限為法定的5-40年。每個合作社必須向聯邦土地銀行繳納本社社員借款總額的5%股金,以此獲得借款資格。因為實行的是合作社,所以銀行股權歸全體合作社所有,也間接地歸全體借款者所有。聯邦土地銀行不辦理短期貸款。
(三)美國的農業保險
美國現行的農業保險體系是以1938年頒布的《聯邦作物保險法》為基礎,逐步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主要包括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私營保險公司、農作物保險的代理人3個層次。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在中央政府及各州均有設立,主要負責制定全國性險種條款、控制各類風險,以及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服務;私營保險公司是具有經營農業保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遵循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規定具體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政府對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強力的經營管理和保險費補貼。美國農業保險經過6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農作物保險業務,主要有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團體風險保險、收入保險、冰雹險及其它試辦險種5個類別。農作物保險的代理人,主要負責銷售保險單及具體業務的實施。
美國的農村金融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以及農業保險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成熟完備、分工合理的農村金融體制。基本特徵是以強大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和個人信貸為基礎,以合作金融的農業信貸系統為主導,以農業保險為保障的大格局。多種農村金融機構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不僅形成了龐大復雜的農村金融制度,而且較好地適應了美國的國情,較快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美國農村金融體系對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啟示
(一)用立法手段保障農村金融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的保證和規范。美國不但在創建農村金融制度的過程中,十分注重以健全的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還在出台各種優惠措施支持農業發展的過程中,都通過立法形式來推動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建設,如美國依據1916年的《聯邦農業貸款法案》建立了聯邦土地銀行系統。我們可以看到,當今世界各國都通過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規范農村金融組織的業務行為,用立法手段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業發展應該承擔的責任。與此同時,農村金融的快速、健康發展也促進了農村金融法律和政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兩者相互促進,良性循環。
(二)政府要大力引導,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從美國來看,政府的扶持和引導是健全、完備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保證。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正常運作,政府可以在資金扶持、財政稅收、有差別的存款准備金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以刺激農村金融體系的建立。
當前,我國要繼續發揮農信社主力軍作用,農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資源優勢,按照立足縣域、服務「三農」的原則,按照股份制方向穩步推進改革。積極支持引進戰略投資者並擇機上市融資,鼓勵投資、收購、兼並重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建立科學的資本補充機制和不良貸款的防控機制,努力把農村信用社建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具有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的現代化銀行。要加強政府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力度,充分運用貨幣、財稅、監管等政策,為農村信用社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
要充分發揮中國農業銀行順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有利契機,在穩定縣域機構和業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其在縣域的資金、網路和專業等方面的優勢,加大對農村中小企業、農戶的信貸扶持力度,努力將中國農業銀行打造成為商業銀行服務「三農」的支柱和骨幹。郵政儲蓄銀行要充分利用原有網路資源優勢,積極開展適合「三農」需求特點的各類信貸業務,不斷加強和完善內控風險管控能力,積極擴大涉農業務范圍,擴大信貸投放規模,逐步發展成為與農村信用社相比擬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積極鼓勵和支持各類商業銀行以發起組建村鎮銀行等方式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建立中小企業專營服務機構,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服務力度。
要大力培育各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中央2010年一號文件中指出:「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抓緊制定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確保3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9]要不斷調整、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政策,完善相關配套機制,因地制宜、大膽創新、勇於探索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建立符合「三農」經濟特點,促進「三農」經濟發展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彌補農村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鼓勵和支持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不斷改善和提高農村金融機構覆蓋度,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提升農村整體金融服務水平。
(三)加快農業保險體系建設
中央2010年一號文件中指出:「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保費補貼力度。鼓勵各地對特色農業、農房等保險進行保費補貼。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10]
我國應加強政策性保險公司的建設。由國家出資建設農業再保險公司,為商業保險公司、專業農險公司和各類新型農村保險機構提供再保險服務;強化國有控股商業保險公司的支農責任,加大其對縣域鄉鎮保險發展的支持力度;進一步發揮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國元農業保險公司等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服務「三農」的作用;引導農民、農村中小企業出資設立適合「三農」特點的村鎮保險公司、農村保險互助合作社等新型農村保險機構,鼓勵支持各類保險公司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建設多形式、多層次、多主體的中國農業保險體系。
注釋:
[1][9] [10]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Z].2009—12—31.
[2]項俊波。2009中國農村金融論壇開幕致辭[J].農村金融研究,2009,(11):6.
[3][5]曹佃軍。農村金融服務現狀及發展研究 [D].山東大學,2009.
[4]數據來源:中國金融網。
[6][7]韓俊。建立普惠型農村金融體系[J].農村金融研究,2009,(11):28.
[8]王成軍。農村金融體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D].吉林大學,2009.
❹ 美國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哪些
什麼是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機構發起、出資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以貫徹和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的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產生於一國政府提升經濟發展水平和安排社會經濟發展戰略或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要求。一般來說,處在現代化建設起步階段的經濟欠發達國家,由於國家財力有限,不能滿足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資源開發所需的巨額、長期投資需求,最需要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一些經濟結構需要進行戰略性調整或升級,薄弱部門和行業需要重點扶持或強力推進的國家,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其特殊的融資機制,將政府和社會資金引導到重點部門、行業和企業,可以彌補單一政府導向的財政的不足和單一市場導向的商業性金融的不足。
[編輯]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點
(1)有政府的財力支持和信用保證。(2)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具有特殊的融資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融資機制既不同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也不同於政府財政。它的資金來源除了國拔資本外,主要通過發行債券、借款和吸收長期性存款獲得,是高成本負債,而它的資金運用則主要是長期低息貸款,通常都是商業性金融機構所不願或無法經營的,這樣的負債和資產結構安排是通過由國家進行利息補貼、承擔部分不良債權或相關風險等來實現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融資又明顯不同於財政,它的基本運作方式是信貸,通常情況下要保證資金的安全運營和金融機構的自我發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貸決策權,獨立地進行貸款項目可行性評價和貸款審批,以保證貸款的安全和取得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以及相應的直接經濟效益。(4)具有特定的業務領域,政策性金融機構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競爭,它的服務領域或服務對象一般都不適於商業性金融機構,而是那些受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重點或優先保護,需要以巨額、長期和低息貸款支持的項目或企業。
[編輯]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類型
按業務領域和服務對象劃分的類型,主要有如下幾種:
1、經濟開發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那些專門為經濟開發提供長期投資或貸款的金融機構。這種金融機構多以「開發銀行」「復興銀行」「開發金融公司」「開發投資公司」等稱謂,如:日本開發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美國復興金融公司、加拿大聯邦實業開發銀行、義大利工業復興公司、新加坡開發銀行、印度工業開發銀行、巴基斯坦工業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等等。這些金融機構多以促進工業化,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振興計劃或產業振興戰略為目的而設立,其貸款和投資多以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重點企業為對象。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成立於1994年3月,注冊資本500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北京,在國內若干城市設有分行或代表處。
2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是指專門為農業提供中長期低利貸款,以貫徹和配合國家農業扶持和保護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農民家計局、英國農業信貸公司、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德國農業抵押銀行、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印度國家農業及農村開發銀行、巴基斯坦農業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國際農業信貸聯合會、亞洲太平洋地區農業信貸協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等。這些金融機構多以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貫徹和配合國家振興農業計劃和農業保護政策為目的而設立,其資金多來源於政府拔款、發行以政府為擔保的債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國內外市場借款,貸款和投資多用於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資金需要、改善農業結構、興建農業基礎設施、支持農產品價格、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於1994年11月,總部設在北京,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泛設立分支機構。
3、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
是一國為促進進出口貿易,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動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英國出口信貸擔保局、法國對外貿易銀行、德國出口信貸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印度進出口銀行、新加坡出口信貸保險公司、非洲進出口銀行、拉丁美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等。這些金融機構,有的為單純的信貸機構,有的為單純的擔保和保險機構,有的則為既提供信貸,又提供貸款擔保和保險的綜合性機構,其宗旨都是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的進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動本國出口。這些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以國家財力為後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營運資金和補貼,承擔經營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於1994年5月,注冊資本33.8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北京,在國內若干城市和個別國家設有代表處。
4、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
是指專門扶持住房消費,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進入住房消費市場,以貫徹和配合政府的住房發展政策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美國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美國聯邦全國抵押協會、美國政府全國抵押協會、加拿大抵押貸款和住房公司、法國房地產信貸銀行、挪威國家住房銀行、德國住房儲蓄銀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庫、印度住房開發金融公司、泰國政府住房銀行、紐西蘭住房貸款公司、韓國住房銀行,等等。這些機構一般都通過政府出資、發行債券、吸收儲蓄存款或強制性儲蓄等方式集中資金,再以住房消費貸款和相關貸款、投資和保險等形式將資金用以支持住房消費和房地產開發資金的流動,以達到刺激房地產業發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水平,貫徹實施國家住房政策的目的。中國目前在一些城市已成立了經政府批準的商品住宅基金會或住房合作基金會,以滿足住房基地開發、建設和流通周轉性資金的需要,推動住房商品化和房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❺ 歐美國家農村金融體系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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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國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農村金融組織是從需求的角度來構建的。該模式由「4+1」即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系統、政府農貸機構、政策性農村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組成。其主要特點是:
1.按照農業需要的合理分工設計惠農金融服務體系。該體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組成:(1)商業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的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2)農村信用合作系統。它主要包括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社銀行、聯邦土地銀行,由農業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農貸機構,包括農民家計局、商業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三個機構。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家計局主要是對不能從商業銀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農民提供適合農業生產周期的借款,這是一種「無追索權貸款」。(4)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小企業管理局,專門向不能從其他正常渠道獲得充足資金的小企業提供融資幫助。
2.政府為信用社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美國以法律形式規定對信用社的優惠政策:免徵各種稅賦;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險;信用社不繳存款准備金;信用社可以參照市場利率自主決定存貸款利率。
3.多層次的保險提供了比較完備的農作物保險業務。美國農業保險運行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局),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的制定,風險的控制,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等;第二層次為有經營農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它們與風險管理局簽訂協議,並承諾執行風險管理局的各項規定;第三層次為農作物保險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損人,美國農作物保險主要通過代理人銷售,他們負責具體業務的實施。
(三)「4+1」國家控制型的法國模式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的發展過程中,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等農業信貸機構及法國的農業保險(即「4+1」模式)都為農業發展做出了貢獻,其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農村金融體系屬於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國農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組成的農村金融體系。該體系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並運行的,同時還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屬於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採取「上官下民」的組織體系來構建。法國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是一個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質的金融組織,由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區(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和中央農業信貸銀行三個層次組成。該體系是在民間信用合作組織基礎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來的。這種體制的優點是便於管理,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與國家政策結合得很緊,甚至可以說是為政府政策服務的。其缺點是各級信貸互助銀行獨立性較小,受政府幹預大,經營效益較差,國家財政補貼較大。
3.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必要的干預並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國農民為保障自己的經濟安全,發起並設立了地方互助保險公司以應對火災、冰雹、牲畜死亡等農業生產經營風險。政府則負責對商業保險所無法承保的巨災風險(如農業自然災害)進行必要的干預。1980年以後,法國在大學和有關部門逐漸出現了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的機構,政府投入巨資資助研究。
(四)「5+1」分類對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農村發展的金融機構比較齊全,包括國家農業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全國金融公司及農業保險機構(即「5+1」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將不同情況的農戶進行分類並安排相應的機構提供對口的金融服務。墨西哥根據農戶的不同情況,分別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如現代化大農場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具有一定的生產潛力的中等農場或農產的資金主要靠國家農業銀行提供優惠貸款;那些生產落後、不能獲得正常銀行貸款的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主要靠政府通過專門的基金會提供的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
2.農業保險中政策保險與商業保險共存,國家提供一定的政策優惠。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的最初資本金由財政部提供。國家財政還提供該公司費用的25%以示支持,並對整個農業保險給予政策性免稅。墨西哥還有其他4家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部分農業保險業務,該農險業務向國有農業保險公司分保,並可經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從政府獲得30%的保費補貼。農業保險的推廣實行自願原則。但是,對一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採取強制措施。
(五)「6+1」領頭銀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農村金融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鮮明的多層次性,各金融機構之間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這一金融體系構成了「6+1」領頭銀行型模式,即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協會、地區農村銀行、土地發展銀行、國家農業農村開發銀行、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用「領頭銀行」計劃的制度安排確保金融對農村地區的支持。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印度推行「領頭銀行」計劃,就是在一個地區,必須有一家領頭銀行負責該地區的發展開發工作,該銀行必須向國家規定的優先發展的行業(如農業)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確保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銀行國有化法案》、《地區農村銀行法案》等有關法律中,都對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網點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將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於支持農業發展。印度儲備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萬個農戶就有1家農村金融機構為之服務。
3.用中央銀行的特殊職能確保農村地區的信貸投放。印度儲備銀行確定了「優先發展行業貸款」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將全部貸款的40%投向包括農業、中小企業、出口等國家優先發展行業,其中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如果達不到規定比例,差額部分的資金以低於市場利率的資金價格存放到國家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由該銀行對地區農村銀行進行再融資,也可購買印度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的債券。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解決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
4.印度的農業保險充分發揮了保險在分散農業經營中風險的重要作用。印度的農業保險實行自願保險與有條件的強制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即進行生產性貸款的那些農戶必須參加相關農業保險,其他的保險如牲畜保險,實行自願原則,由農戶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是否參加。另外,印度最近開始開辦經濟作物保險,更多種類的農作物被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
二、國外農業發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經驗及啟示
(一)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因地制宜地設計了不同的金融支農發展模式。農業最發達的美國針對地廣人稀資源豐富國力富強的國情,從需求的角度設計「4+1」模式的金融服務體系,滿足農村市場的需要;日本根據人多地少資源匱乏經濟發達的國情,發揮團隊作用,以合作金融為依託設計「2+1」模式的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墨西哥農村經濟存在二元結構,地區發展不平衡,由於公共信貸資金不足,將農戶進行分類並安排相應的機構(「5+1」模式)提供對口金融服務;印度根據人多地少經濟落後的國情,採用「6+1」領頭銀行模式扶持農業發展。
中國大陸具有東亞小農社會的典型特徵,工業化開展較遲,勞動力轉移速度較慢,農村存在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商品經濟發育不足,農戶規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現狀。在歐美,「村」的形式已經不存在了,中國絕大部分人口還住在村裡。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來幾代人的時間里,這種局面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因此,我們不能照搬歐美模式,而應更多地借鑒日、印等東亞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農村金融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布了《土地銀行法》,著手建立農業信貸體系,試圖通過建立農村金融制度來促進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幫助農民提高收入。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日本也頒布了《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規定得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必須將全部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無論是美、日、法等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還是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都用立法手段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業發展應承擔的責任。
(三)政府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扶持農村金融機構
由於農業生產的弱質性,農業生產吸引資金的能力較弱,農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採取持續的正向的激勵措施就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如美國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利率補貼等措施;日本政府向農協組合增撥財政資金;法國政府實行的優先支持、貼息政策;墨西哥實行的低息、無息貸款政策;印度對農村金融機構採取了利率補貼計劃,規定了商業銀行農村信貸的差別利率。這些措施的實行,既是對農業的支持,也是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的激勵。
(四)農村金融機構提供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農村金融是國家引導農業發展、農民致富、農村繁榮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農村擺脫貧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給予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扶持它的發展。而農村金融機構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後,又將優惠的信貸支持政策服務於農村領域。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為支持農產品價格提供無追索權的貸款和補貼補償等;日本的農協系統不以盈利為目的、貸款不要擔保等;墨西哥對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實行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區農村銀行法案》明文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所忽視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過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來降低農業經營風險
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還是發展中國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這個「廣就是農業保險,也就是說,各國都無一例外地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這些國家的農業保險為農業發展的自然、經濟、社會三大風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國政府扶持農業的重要政策,並且通過法律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保障。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當的農村金融功能定位導致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不為農戶發放貸款。長期以來,農業發展銀行只局限對糧、棉、油等收購企業發放收購貸款,而無權對農戶發放貸款,將本來具有政策性扶持的農戶貸款由企業性質的農村信用社承擔,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曾變成了純粹的「收購銀行」。現階段,農業發展銀行雖然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貸款,但受其信貸資金來源的限制,支農作用不明顯。
「短板」之二:商業性銀行——農業銀行名不副實。現在的農業銀行在轉軌過程中過分追求商業性目標,特別是在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效益最大化似乎變得天經地義,也更加有理由偏離「三農」方向。
「短板」之三:支農主力軍——農村信用社的支農貸款比例缺乏剛性約束。農村信用社雖然承擔著為「三農」服務的政策性職能,但這種職能只停留在彈性的倡導上,還沒有上升到剛性的約束。作為金融企業,逐利性更是一種內在的商業需要,當彈性的政策性金融職能與剛性的逐利性內在需求發生沖突時,信用社會毫無疑問地舍彈性職能而取剛性需要,最終導致信貸資金流向非農領域。
「短板」之四:「劣幣驅逐良幣」——非正規金融組織對正規金融機構具有擠出效應。在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劣幣)由於具有投向自由、借貸期限靈活、貸款手續簡便等特點,更容易為農產所接受。在正規金融組織(良幣)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它已經成為農戶借款的主體,也已經開始填補由正規金融留下的信貸市場空間。據農業部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在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民間借貸佔65.9%,其他佔1.24%。這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農體系的網點收縮導致部分鄉村出現金融服務「盲區」
根據產權安排和收益沖銷理論(埃格特森,1990),金融機構將網點大幅減少,收縮了放貸許可權,已逐漸淡出農戶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領域。如湖南省永州市農行營業網點在全市188個鄉鎮中設有機構的只佔34.6%;農村信用社也實行撤並,對1300多個農村信用代辦站進行撤銷,部分鄉村出現了金融服務盲區。在撤並的網點中,基本上屬於偏遠的農村和山區的機構,當地居民因無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結算服務而極為不滿。如安徽省石台縣橫渡鎮蘭關村曾是鄉政府所在地,由於撤鄉並鎮,信用社也跟著撤銷,當地居民辦理存、貸、匯業務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鄉鎮,用卡業務則要到縣城辦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經濟負擔和融資困難,為此先後發生兩次村民群體上訪事件。此類現象,並非個案,許多欠發達地區均有類似情況。而印度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的做法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失衡的農村信貸資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給總量不足,導致農村信貸資源的嚴重「貧血」
從欠發達地區的現狀看,國有商業銀行逐漸演化成為上級行的「吸儲器」,加之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只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現了農村資金的「抽血機」效應——本地資金異地化。據統計,遍布城鄉的郵政儲蓄機構,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屬農村存款。本來就「貧血」的農村,在郵政儲蓄「抽血機」的效應下變得更是猶如雪上加霜。這與印度「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的規定相去甚遠。
(四)缺失的農業保險支農功能難以滿足農業分散風險的需要
我國農村保險業目前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國外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農業生產的風險很難分散。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由於多年來對農業基本建設投入一直不足,農業基礎設施陳舊老化,各種突發性的自然災害往往給農業生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界定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減少供給型金融抑制
借鑒美國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對口支持型、印度的領頭銀行計劃等經驗,我國應合理界定金融機構的支農定位:一是農發行定位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農業結構調整、扶持重點地區和行業等方面發揮作用,真正成為新農村建設中重要的基礎性力量。二是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農業地區的投入,如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縣級以下網點新增存款用於支持「三農」的比例。三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使農村信用社真正發揮地處農村、與農民聯系緊密的優勢,在防範風險條件下,簡化貸款手續,加強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四是完善郵政儲蓄制度,建立資金迴流機制。五是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積極培育和發展如村鎮銀行等小額貸款組織。六是推進農業保險進程。
(二)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干預
要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就必須將微觀、直接的干預上升為宏觀、間接的管理,使金融機構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以免損害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地位。
(三)開放農村金融市場,放開對民間金融的過度管制
農村經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規模小、時間短、頻率高的特點,正規金融機構很難滿足這類資金的需要。而民間金融具有設立方便、資金使用靈活、服務於民間等特點,應該成為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
(四)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採取持續的正向激勵支農政策
從國際經驗看,各國農村金融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議我國政府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一,繼續向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提供支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為農業發展提供廣泛的資金支持。第二,為偏遠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適當剝離一部分不良貸款,減輕財務負擔。第三,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利息補貼等,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貸款。第四,拓展農貸風險補償渠道,建立農業投入的補償基金。
❻ 國外有沒有類似農村信用社的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聯系農民的橋梁紐帶。合作金融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日趨規范和完善,研究這些國家合作金融的現狀與發展變化,借鑒發達國家合作金融的先進經驗,對推進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目前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紀中期在歐洲產生以來,經過150多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逐漸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德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分為三個層次,呈金字塔狀:第一層是地方性基層農村信用合作社,資本金主要來自於農戶、小農場主、銀行雇員、自由職業者以及社會援助;第二層是三家地區性的管理機構,即地區性合作銀行;第三層是全國性的中央管理機構,即德國合作社銀行(屬於信貸合作聯合會)。各層次間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層合作銀行持有上一層合作銀行的股份。(二)管理體制。監督機構是合作審計協會。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合作審計協會,由該協會對合作社的機構、資產及業務活動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直接經營貨幣信貸業務。地區性的管理機構主要從事協調管理工作,為基層合作金融機構保存准備金和融通資金,提供信息,對外聯系。全國性的中央管理機構,主要從事管理協調工作,處理地區行無法承擔的付款業務,負責與政府其他機構聯系和國際間的業務往來等。(三)運行機制。從下至上地上存資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資金。每家基層合作銀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風險資產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別專項基金——貸款擔保基金,一旦成員行出現大的危機,難以獨立承擔時,由該基金全額補償。
美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第一層是美國中央信用聯社。第二層是聯邦土地銀行、合作銀行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三個業務不同、相互獨立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第三層是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的基層組織。如聯邦土地銀行和合作銀行的基層組織是信用社,聯邦中期信貸銀行的基層組織是生產信貸協會。(二)管理體制。監管機構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設立的信用社監管機構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對在聯邦政府注冊的信用社進行監管,還負責領導私營農村商業性信貸銀行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這些機構共同承擔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提供融通資金的任務。各州政府信用社監管機構,負責對在州政府注冊的信用社進行監管。行業管理機構由3個相對獨立、無隸屬和約束關系的行業協會組成。全美信用社協會是美國所有信用社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該協會的宗旨是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協調信用社與國會、監管當局及政府部門的關系,促進有利於信用社的法案獲得通過,並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詢、員工培訓、擴大宣傳等方面的服務。聯邦注冊信用社協會是由在聯邦政府注冊的信用社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各州注冊信用社協會是由在州政府注冊的信用社自願參加組成,該協會同時還是各州信用社監管工作者聯合會,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三)運行機制。監管機構和協會組織分別行使監管和行業管理的職能。中央信用聯社是由地區性信用聯社自願入股組成的,是為全美所有地區性信用聯社提供資金清算、資金調劑、票據交換、自動提款機等服務的批發式金融中心。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按各自經營范圍和經營機制獨立運作。聯邦土地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不動產抵押貸款。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短期資金。合作銀行主要對生產信貸會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這兩個基層組織向個人放款。美國的合作金融與其他金融機構一樣,有著完善的存款保險系統,即建立了全國信用社股金保險基金,參保信用社以其存款總額1%的比例交納,最高保險金額為10萬美元。
法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由三個不同層次構成。第一層是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也稱為農業信貸合作社,是基層民間組織。第二層是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由若干個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第三層是全國性合作金融機構——法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的資本金由政府財政撥款,省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資本金是社員自願投入的,社員除了農民以外,還有小工廠主及雇員。(二)管理體制。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是最高管理機關,受國家農業部和財政部雙重領導,負責審查各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有關帳表,監督其業務活動。總行也是一級核算單位,負責票據的清算,對個別虧損地區給予低息貸款或一定的補貼。(三)運行機制。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政府行政機關,不經營一般的信貸業務,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銀行提供資金支持、辦理結算和內部稽核等。總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其成員來自於議會代表(參眾兩院各3名)、政府官員、有關行業組織代表、地區合作銀行代表,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中7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另外4名為政府官員和該行的總經理,其總經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經營管理嚴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則進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日本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農林中央金庫是中央級機構;縣信用農業協調組合聯合會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包括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和森林協同組合。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由各都府縣信用農業協調組合聯合會與農林中央金庫共同參加,為行業協調組織。(二)管理體制。大藏省負責對農村合作金融的監督。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不辦理信用業務,只是為會員提供情報,協調關系。(三)運行機制。農林中央金庫是農林漁系統的信用合作組織,可以直接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委託代理等業務,有權發行農林債券,並可開辦外匯業務。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負責調劑基層農協之間的資金餘缺,並將剩餘資金存入農林中央金庫。綜合農協直接對農戶從事信用業務,兼營保險、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販賣等多項業務。
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變化
經營目標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參加者大多是小生產者、小經營者和農民。農村信用社的參加者,只要願意承擔社員義務,按規定繳納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資及其有關的優惠政策,在融資管理上是眾人管理,為眾人服務。信用社經營目標是不以追求利潤為目標,而以為社員提供服務和幫助為目標,主要是為農民服務,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經營活動都要追求利潤,講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時農村信用社機會成本、管理費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業銀行高。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為社員服務、為生產服務,並給社員提供一定的紅利回報,不講效益,不追求利潤是不現實的。因此,現在絕大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實際上都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
機構性質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機構最初都是自發組建起來的小規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組織。以後規模不斷擴大,吸收資金超過了社員需要,不得不涉足商業化經營。現在,許多國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規模巨大,有些已成為國際性大銀行,合作金融機構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質向現代股份合作性質轉變,相當部分的合作金融組織已成為商業化、股份制的金融機構。股份制、商業化經營的趨勢非常明顯。
股份構成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初級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實行的是「入股自願、退股自由」,且數額有限。但現在不少國家已改變了這種股權構成及入股方式,引進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則。不僅擴大股東范圍,增加股金種類,而且擴大股金數額。股東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既可是農業經營者,也可是非農業經營者。如法國就規定:農民和手工業者、農業生產合作組織農業工會、地方農業局、市政單位教育機構等都可入股,成為股東。基層信貸社設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貸款股金(流動股金)。新股東加入信貸社,必須繳納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請貸款者則要按照貸款最高余額的2%繳納貸款股金。貸款股金在歸還貸款時暫不清退,再申請貸款時,如貸款余額不超過原貸款最高額,可不再另繳納貸款股金。此外,一些國家的信用合作組織,還借鑒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紅,以促進非社員向信用社入股投資,並改變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員不許抽資退股,但可轉讓、繼承,享受股金分紅。
資金來源發生變化。從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為其資金來源。現在,西方國家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在資金來源上也已經是多渠道供給,除股本金和存款外,還有兩個重要來源:一是向中央銀行借款,二是發行債券,並且在有些國家發行債券所籌措資金占合作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相當大比重。同時,存款的種類也是多樣化,不僅有社員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員的大眾存款和住房信貸存款等。
資金運用發生變化。隨著合作金融組織規模的擴大和聯合組織體系的壯大,許多國家的信用合作組織,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運用形式發生了變化。從資金運用看,主要變化是:在貸款對象上,由社員發展到非社員,個別甚至以非社員為主;在貸款數額上,由小額貸款發展到小額和大額貸款都發放;在貸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展到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金貸款等多種形式;在貸款用途上,不僅限於農業生產,也提供消費性、流通性的貸款;在貸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員的個人信用為擔保,而注重票據貼現、財產抵押、經濟擔保等形式;在貸款利率上,不再強調低利原則,並且認為貸款利率只要低於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就是實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銀行等合作金融組織的貸款利率不一定低於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
業務經營發生變化。從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經營來看,最根本的變化是逐步擺脫信用合作模式束縛,按照市場導向原則,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業務經營發生變化。一是服務對象開放化。堅持為大眾服務的原則,服務對象不再僅限於社員,非社員個人,企業單位、社團組織、政府部門等都可以對其提供服務。二是業務種類多樣化。目前,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經營范圍已與商業銀行沒有多少區別。例如,德國合作銀行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已經能夠辦理諸如抵押貸款、租賃貸款、代理融資、代發股票、債券、稅收特惠投資、保險等多種業務。其它國家的合作銀行也類似。隨著合作金融機構的國際化,其業務經營范圍也日趨國際化。不少國家的合作銀行在一些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設立了分支機構,提供包括歐洲證券市場、國際貨幣支付、國際清算、外匯貸款等國際金融業務。如荷蘭農業合作銀行在國外有50家分行,構成了全球性融資網路,滿足了其租賃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附屬機構開發國際金融業務的需要。三是經營手段現代化。隨著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現在合作金融組織的電子計算機應用相當普遍,經營手段已實現現代化。不少國家從合作銀行總部到基層營業單位,全部採用了電子計算機並已形成網路,銀行存款業務全部實現了自動化。四是服務追求優質化。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和吸引客戶的需要,一些國家的合作金融組織都在追求服務質量的優質化,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業務種類、業務方式、業務數量、資金價格、存款期限、信息資料、服務方式等方面盡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優質服務,以滿足客戶需要,進而促進業務經營的不斷擴大,盈利水平的不斷提高。
經營管理發生變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決策表決是「一人一票」,社員選舉信用社董事會(或理事會),由董事會(理事會)選舉主任,股東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但這種「民主管理」最適合初期小規模信用社。隨著合作金融組織規模擴大,西方國家在合作金融領域逐步引進現代股份制的先進做法。如借鑒股份制有限責任的管理方式,社員大會可以隨時罷免經營效益差、有礙於社員利益經營者;借鑒股份制所有者、經營者與投資者三者利益相統一的管理原則,吸收非社員入股。如美國正在改變「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試圖進行股權量化。總之,現代合作金融組織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與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進了一大步。
❼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❽ 2015年美國金融機構數量
截至今年,金融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5家大型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33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民營銀行、859家農村商業銀行、71家農村合作銀行、1373家農村信用社、1家郵政儲蓄銀行。
❾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❿ 美國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率是多少
美國的金融機構准備金率一直以來都比較穩定。而且不會像中國那樣經常調整而且專只有一個標准,屬而是按規模分層次決定的幾個標准。
1998年1月1日起美國實行的存款准備金制度為例來進行大體說明。交易賬戶類存款的准備金率分為三個檔次:440萬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備金率為0%,440萬至4930萬美元為3%,4930萬美元以上為10%。由於1980年的《貨幣控製法》規定,服從3%法定存款准備金率要求的金額,每年以當年6月30日所有存款機構交易賬戶新增額的80%進行調整,以及1982年的《加恩-聖傑曼存款機構法》規定,服從0%法定存款准備金率要求的金額,每年以當年6月30日所有存款機構總負債額增長率的80%進行調整,因而440萬美元和4930萬美元這兩個金額均是不斷調整的;對於「非個人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以及「歐洲貨幣負債」的不要求存款准備金;對「附屬公司不合格的承兌與債務」要求提取3%~10%的准備金。其他准備金制度的相關規定,在聯邦儲備當局的D條例中有詳細闡述。
如果是只說大型金融機構的話一般都保持在百分之十幾左右,很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