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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民間借款等非正式金融機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2-11 15:09:46

❶ 民間借貸的風險有哪些

一、出借人一定不要被高利息所誘惑,借款利率利息約定一定要受法律保護。2015年9月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了「兩線三區」解釋,即年息24%以下的部分,是法律支持的投資人的合法權利,即司法保護區;年息超過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經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還,這一區域為無效區。
二、規范借條內容,避免詞不達意。借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詳細的身份信息;借款數額(要注意大小寫都要有且要一致);利息約定;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有無擔保、抵押及擔保、抵押方式等。這里要注意的是,未註明利息的視為無利息,利息還應該符合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條中的措辭、表達要准確明了,避免一些有歧義或模稜兩可詞語的出現,如「現還欠款X元」,「還huan、hai」就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類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過於簡單的借條或收據,這類單據有時連借貸雙方是誰都證明不了,也給法官查明事實時帶來不少麻煩。具體可參照借條的寫法。
三、為借款作保證時,應當註明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依法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般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的保證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年。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認定為六個月,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認定為兩年。保證期間內未主張權利(一般保證主張權利方式必須為起訴或申請仲裁,連帶保證主張權利方式向保證人催討、起訴、申請仲裁皆可),保證人免除擔保證責任。

❷ 如何理解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解釋24條

最高法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❸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❹ 民間金融產品的風險防控如何實施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❺ 民間借貸要注意什麼

看私人借貸還是投錢給企業,私人借貸的話最好有公證人,寫清楚還款時間金版額利息,還款方式,權這些網上有模板。樓主可以去搜一下。投錢給企業的話,主要看他們的風控做的怎麼樣,比如是不是抵押貸款,對貸款人審核嚴不嚴之類的。還有的公司會有先行賠付機制,比如華誠財富。其他的就是一些基本的公司注冊信息口碑的查詢了。

❻ 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兩者是一樣的么

非正規金融與民間,是一樣的,沒有兩者區別,全國都是一樣的。

❼ 如何通過審計發現民間借貸等表外高風險事項

第一,重點檢查金融機構執行中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情況和效果。為了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中央出台了關於民營企業的兩個「36條」以及其他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指出金融機構須加強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然而,現實情況是,中小企業遭遇了金融機構的「玻璃門」和「彈簧門」,融資難的問題長期存在。國家審計要著重審計金融機構執行中央宏觀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對於符合融資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進行追蹤調查,從立項、風險評估、審批和合同等環節入手,重點分析融資難的問題,檢查是否存在違反中央政策精神,怠於審批、拒絕放貸等行為。
第二,重點檢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情況。基於雙軌制的利率體系,民間借貸利率遠高於目前的銀行貸款利率。金融機構曲線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要進行重點審計。國家審計要重點審計銀行信貸資金流向是否明確、是否被挪用。根據銀監會出台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貸款新規,分幣種,按行業、規模、方式、品種等類別逐季分析新增貸款的投向情況,重點審計貸款流程、關注貸時審查,查實確認貸款投向,貸後管理,對大企業集團執行受託支付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嚴防銀行貸款流向民間高利貸借貸,構築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的「防火牆」。
第三,重點審查金融機構創新業務,關注金融機構開展的各種理財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業務。隨著國家貨幣政策轉型,對銀行信貸進行數量和價格上的嚴格控制,導致部分金融機構採取不同的方式與金融工具把銀行表內業務表外化,實現信用擴張的目標。從審查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和委託貸款的品種性質、資金來源和投向,分析理財產品不合理的收益率,防止參與高利貸的放貸行為。
第四,密切關注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發展及經營風險。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小金融機構幾乎成了高利貸的代名詞。深入分析小企業貸款在擔保抵押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債權懸空;嚴肅查處以幫助小企業貸款為名,從事非法擔保、非法融資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第五,重點嚴防非法集資和市場金融傳銷。民間資本的顯著特點是小而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這些社會游資提供了集聚在一起的空間。由於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異常困難,導致很多中小企業也不得以遊走於「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之間。國家審計要重點嚴防各類非法集資,重點審計相關企業和機構的資源來源和用途,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保護公眾利益,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同時要關注金融傳銷。居民手中的閑散資金和大規模的民間資金成為目前金融傳銷的天然土壤,特別是在負利率和民間借貸猖獗的情況下更易爆發。金融傳銷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也更具有挑戰性,危害性也更大,要加大對非法金融傳銷的關注。
第六,重點審計國有企業倒貸問題,遏制國有企業的「二傳手」、「金融掮客」趨勢。金融管控、資金壟斷的雙軌制為「資金二道販子」創造了巨大的套利空間。2009年銀監會發布《固定資產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人民幣大額貸款,銀行要把資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戶,簡化中間程序,即被稱為受託人支付。但是目前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例如通過虛構交易合同的方式,資金在下屬公司之間繞一圈,就能順利進入需要借款的公司賬戶中。大型國有企業設立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內部金融部門或間接持股信託機構等,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即所謂的「影子銀行」,通過合法的外衣參與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於國有企業參與民間金融借貸的行為,要重點審計企業大額資金的流向,對於受託支付執行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審查金融子公司的放貸行為。

❽ 一般企業民間借貸風險

企業間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 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❾ 民間金融有什麼樣的風險

民間金融的合約關系是關系型合約而非契約型合約,這種合約具有的特點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立在血緣、親緣、業緣和地緣之上,面子成本小於民間借貸的預期收益)這種合約的達成和履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而一旦超出臨界點(面子成本=預期收益),軟性的預算約束下(無抵押、無擔保)必然導致大量違約現象的發生。從表象上看,由於民間融資活動的合約完備程度弱於正規借貸合約,民間金融的信用風險要大於正規金融,但從實證角度分析,結論正好相反。原因在哪裡?在於民間金融本身就是一種經濟交往活動中自發形成的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保證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依靠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約束,而是來自於看似無強制力的道德、信仰和習俗等非正式制度約束。當然由此也會產生一定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沖突,通常交易成本更低的非正式安排是解決民間金融信用風險的首要手段,如果民間金融貸放者在釋放這種信用風險時使內部風險外化為外部金融風險甚至是社會風險,正式制度約束就要開始發揮它的效力。
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市場流動性風險和現金流風險。前者是指由於市場活動不充分或者市場中斷,無法按照現行市場價格或者以與之相近的價格對沖某一頭寸所產生的風險;後者是指無力滿足現金流動的要求迫使金融機構破產。流動性風險總是表現為金融機構不能及時提供充足的現金來滿足客戶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債務。民間金融的流動性風險可以從以上兩方面進行分析,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民間金融貸放者的資金來源中短期債務比率較低(一般資本充足率較高,或者說民間金融的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較強,這是由民間金融活動高收益率決定的),而資產存有方式比較單一(多為現金,很少持有債券和股票,因為這類金融資產的平均名義收益率遠遠不能與民間借貸的名義收益率相比),沒有資產變現的壓力,因此民間金融比正規金融機構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要小。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水平的變化引起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而可能帶來的損失。目前正規金融面臨的利率風險主要在於期限不匹配風險(期限結構風險)、基本點風險(存貸款利息差變動風險)、凈利息頭寸風險、隱含期權風險(embeddedoption risk,提前償還貸款或提前提取存款的風險)、收益曲線風險(多種債券的收益率之差發生變化而產生的風險)。而民間金融面臨的利率風險要簡單的多,由於民間金融的融資期限多為短期(這一點與國外廣泛存在進行股權投資的天使資金狀況有別),而且利率基本上是資金需求者和盈餘者的博弈形成的均衡市場利率,比較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需求價格水平,因此正規金融面臨的很多利率風險(比如期限不匹配風險、基本點風險和凈利息頭寸風險等)對民間金融來說基本上不存在。民間金融資金借貸合約具有利率較高和期限較短的特點,資金放貸者資產持有種類的單一性使得隱含期權風險和收益曲線風險也基本不存在。目前認為民間金融利率風險在於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的基礎利率較高,而且在市場不均衡時向上攀升的幅度大,往往對整個社會資金供求缺口呈現一種放大反應,這是由民間金融市場分割特性和參與者在較少信息佔有形成的非理性行為選擇所造成的。

❿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

本條規定的以買賣合同擔保借款合同的履行,類似於法理上的讓與擔保,在回我國法律框答架下,讓與擔保是不收法律保護的,不能事先約定抵押物的所有權在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直接歸屬於債權人。
但是,可以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或雙方事後約定折價抵償債務,這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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