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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條件

發布時間:2021-02-12 00:21:36

『壹』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近年來,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回掣肘較答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

『貳』 設立外資企業的限制條件

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外經貿局 營業執照-工商局 國稅地稅登記-國稅局、地稅局 外匯登記-外匯管理局 海關登記-海關 商檢證-商檢局

『叄』 外資銀行在我國受到的限制

次貸危機並不會直接導致央行、銀監會直接針對外資行採取相關措施,但如果專外資行的母公司在本次屬次貸中損失嚴重甚至可能破產,那麼銀監會可能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但這屬於個別現象,談不上政策。 次貸危機的警示作用會使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無論內資、外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按揭貸款的管理,防止出現隱形「次貸」。 直接影響:我國銀行因為購買次貸相關債券等衍生品產生損失; 間接影響:這方面就多了,主要有美國經濟因此放緩,市場需求下降,導致對我國進口減少,影響我國企業盈利水平,如果企業因此破產倒閉,就會影響給這些企業貸款的銀行。
求採納

『肆』 外國銀行進入中國有什麼條件

外資銀行審批條件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4年回2月答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 的規,外資銀行的審批條件為: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1]
設立外資銀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者為金融機構,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合資銀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伍』 外商投資內地公司有什麼要求嗎具體都有什麼限制啊比如說行業,或者其他的資質什麼的

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增資的申請
XXXXXX局:
公司(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企業性質、地址、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股東各方及其股權比例、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內容)。因公司經營發展需要(或其他原因),現向貴局申請:
本次注冊資本增加 其中本次中方增資金額 . 外方增資金額 。
本次增資中方及外方投資者信息(無增資的投資者無須填寫)
投資者名稱國別注冊資本對應增量注冊資本對應出價(無溢價請填本次增量)
以下填寫外方本次增資出資方式信息:
投資者名稱
○貨幣實物
○ 無形資產
○ 股權
○現匯
○ 其它 合計
出資方式變更: (僅限注冊資本不變情況下填寫)
原外方注冊資本出資方式○現金 ○設備 ○其他 (請填寫注冊幣種)
現外方注冊資本出資方式○現金 ○設備 ○其他 (請填寫注冊幣種)
現提交有關申請資料,本公司承諾所提交的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請貴局給予審查並予批復。

申請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X年X月X日

________有限公司增資的決議

根據 公司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董事會決議,對原合資(合作)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如下修改,增資的決議如下:
1、原合同(章程)第 條為:
「第 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萬美元,注冊資本為 萬美元。其中:貨幣 萬美元。
實物 萬美元。
知識產權 萬美元。」
修改為:
「第 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萬美元,注冊資本為 萬美元。其中:貨幣 萬美元。
實物 萬美元。
知識產權 萬美元。」
2、原合同(章程)第 條為:
「第 條 ……」
修改為:
「第 條 ……」
3、……

各投資人簽字蓋章
時間:
地點:

________有限公司第___次章程修正案

根據 公司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董事會決議,對原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 條為:
「第 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萬美元,注冊資本為 萬美元。其中:貨幣 萬美元。
實物 萬美元。
知識產權 萬美元。」
修改為:
「第 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萬美元,注冊資本為 萬美元。其中:貨幣 萬美元。
實物 萬美元。
知識產權 萬美元。」
2、原章程第 條為:
「第 條 ……」
修改為:
「第 條 ……」
3、……
各投資人簽字蓋章

時間:
地點:

『陸』 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以外資銀行、外資分行設立為例:
(1)設立申請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正式申請和審批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的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正式申請表填好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①由申請者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正式申請書;
②擬投資銀行或外資分行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③對擬作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④設立外資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書;
⑤其他資料。
(3)登記注冊、申領許可證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書30天內,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應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構辦理稅務登記。

『柒』 外資企業轉內資 有沒有什麼限制條件 比如注冊資本備案 業務及行業限制 急求回復

外資轉來內資,沒有什麼限制。在國源內,國人經營一個企業比外資可以經營的范圍大多了,目前還有很多行業是不允許外資進入或限制外資進入的。

外資企業轉內資企業的手續如下:
首先由中外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外資轉內資,必然有外方的股權被中方收購,雙方約定交易價格、交割方式。
第二步,找個職能部門認可。協議不能是私下的,得找個權威部門認可,外商投資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商務局,外商來投資必須在商務局登記備案,外商撤資也必須告知商務局。商務局認可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後,出具紅頭文件。
第三步,資金交割。外商開始來投資時須經外匯局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後才是合法的外資企業。才允許外商匯入資本金並將其兌換成人民幣後使用。現在外商要走了,外商願意以多少錢變賣自己的產權,外匯局同意後方可購匯匯出。資金交割完畢,注銷外資企業。正式轉為內資企業。
最後,在相關部門辦理內資企業手續。什麼財政、稅務、工商都要辦的。

『捌』 對外資銀行的限制

次貸危機並不會直接導致央行、銀監會直接針對外資行採取相關措施,但如果內外資行的母公司在本容次次貸中損失嚴重甚至可能破產,那麼銀監會可能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但這屬於個別現象,談不上政策。
次貸危機的警示作用會使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無論內資、外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按揭貸款的管理,防止出現隱形「次貸」。
直接影響:我國銀行因為購買次貸相關債券等衍生品產生損失;
間接影響:這方面就多了,主要有美國經濟因此放緩,市場需求下降,導致對我國進口減少,影響我國企業盈利水平,如果企業因此破產倒閉,就會影響給這些企業貸款的銀行。

『玖』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個人網站: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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