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投資擔保公司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注冊投資擔保公司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
㈡ 你好,申請辦理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什麼手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注冊投資擔保公司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
㈢ 請問有哪位高手知道銀行、金融辦、稅務機關等對擔保企業上報的財務報表都有哪些要求,企業應該注意什麼
擔保企業好象沒有什麼優惠。金融辦對你們的要求你看相關的行業要求就行,不要有違規的資料。而稅務大概主要是看你有沒有沒入賬的收入,
㈣ 申請擔保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資金要求
投資擔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一段時間。
從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記情況來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異:北京市工商局對擔保公司登記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暫緩登記擔保類公司;浙江省工商局僅對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公司進行登記;江蘇省工商局登記「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定「非融資性擔保」等。
為統一規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注冊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
㈤ 成立擔保公司的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注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議書。
(5)金融辦對擔保公司的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
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㈥ 開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一、融資擔保公司設立條件
(一)符合條件的發起人、股東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市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如果是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企業應該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自然人應該
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了主發起人,還有一般發起人,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東必須具備持續出資能力。
(二)符合條件的章程 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出資比例、出資額條件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一般發起人原則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據此,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世紀履行同類職責的人員都需滿足任職資格條件。 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其他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公司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未擔任前三款所列職務或雖稱謂不同,但實際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應當納入任職資格管理。 作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如下4個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
3.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4.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對於公司的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提出了專門要求,一是獨立董事擬任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或擔保方面的專業人士,並不得與擬任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利益沖突;二是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所任職務的職責,熟悉任職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職公司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經監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根據《任職資格暫行辦法》,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2、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3、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並、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6、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7、個人或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健全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業務規程、決策程序、保後監管、風險預警及處置等制度符合審慎經營原則;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除了要滿足以上條件外,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還需要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該其他審慎性條件屬於兜底條款,上海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增加審慎性條件
㈦ 開辦擔保公司,需要什麼資質和手續
和一般公司注冊程序一樣,只是這些人員有特殊要求。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董事(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一)擔任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3、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從業經驗,確保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及決策上有較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從業記錄;董事長或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如保險、證券、擔保、典當、財務等)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4、具備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的期限未滿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㈧ 融資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並且是實收資本
2、相關審批部門的要求,各個省都不一樣,具體要參考省金融辦的文件要求
㈨ 融資擔保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9)金融辦對擔保公司的要求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