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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經營與管理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2-12 23:22:38

㈠ 金融監管部門有哪些他們是如何管理和規範金融市場的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又稱「央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
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並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於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託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㈡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㈢ 如何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的具體運作,促使其對業務風險進行識別及有

1.加強物流金融的風險管理
我國物流金融業務目前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一是法律風險,主要是物流金融業務中的合約欺詐及質權是否成立的風險等;二是操作風險,主要是物流金融業務中質押物的管理等;三是信用風險,主要是借款企業的違約風險;四是市場風險,主要包括質押物的價格風險和變現風險等。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歷程,彰顯了從系統角度考慮金融創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2.關注與控制物流金融的新增風險
類似於住房抵押貸款,物流金融創新可以緩釋信用風險,但同時又會增加一些新的風險,例如擔保品價格風險、變現風險等,對新增風險的分析與控制是業務能否正常發展以及風險管理水平高低的關鍵,將最終影響銀行資產的安全。
3.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建立物流金融分散機制
物流銀行應該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建立物流金融風險的分散機制,比如,構建擔保池、應收賬款資產池,促使物流金融資產證券化等,這些有利於將業務風險有效分散和轉移,但在這一過程中,必須注意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的平衡,即便在業務蓬勃發展時,實時的監管、貸款審核條件的嚴格遵守等等仍然需要,這是全球金融危機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
4.建立物流金融的保障機制
在銀行內部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首先,制定科學的定價機制;其次,制定獨立的考核機制;再次,建立專業的培訓機制;最後,制定快捷的信息傳導機制。
另外,應該鼓勵銀行基於物流金融的風險,長春中鐵採用內部評級模型來設置相應的資本金,確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防止流動性問題產生。
2009年有可能是中國物流業發展最為困難的一年。結合我國經濟運行和物流發展的實際,中國物流業將進入增長趨緩、結構調整階段。客戶要求高、運營成本高、市場波動大、經營風險大、服務價格低、企業利潤低,將成為總的基調。對此,要充分估計、審慎決策、積極應對。

㈣ 如何推進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機制建設

安全生產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預防事故,實現安全生產,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這是防患於未然,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保障企業長治久安,穩定發展的根本措施,是公司發展的生命線。電網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安全問題。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基礎工作還需要強化,管理還比較粗放,系統性管理不夠、標准不高、要求不嚴、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仍然存在,安全生產形勢時有反復。解決好這些問題,是把企業做強做優、實現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
一、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較多因素,都是釀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個人認為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具體反映為:一是生產條件的客觀因素,包括電網結構、設備水平、儀器儀表、個人防護用品、生產環境、缺陷或隱患的隱蔽性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安全生產的標准、規程、流程、制度等;三是工作環境的影響,包括氣候條件、外部環境、工作現場照明、有毒有害物等;四是員工素質,包括員工技能、安全意識、員工情緒與性格等。這些因素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相遇,就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南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安全生產管理的探索與研究,在繼承和傳承原來好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上,積極引進和探索當代先進的安全管理模式。2007年在系統內推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在系統內進行試行,取得了一些經驗,目前已在公司系統推廣應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從管理理念、管理內容、管理方法等方面規范安全生產管理,提高管理軟實力, 既有現實意義,又有戰略意義。體系從風險控制出發,提出了一套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和方法,解決安全生產「管什麼、怎麼管,做什麼、怎麼做」的問題,它從管理理念、內容和方法上確保安全生產風險可控在控。風險管理體系是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控制的方法,通過對生產過程中的危害進行辨識、再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並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降低或消除風險可能造成的後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表現在事前控制和過程管理,風險管理的實質是以最經濟合理的方式消除或降低風險導致的各種災害後果,它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等一套系統而科學的管理方法。風險管理是構成管理過程的必要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整個過程按照S E C P (系統建立的充分性、系統執行的完整性、執行與系統的一致性、執行的效果)四個環節進行,體系運行循環PDCA管理模式,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主線是風險控制過程,而基礎是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思路是:基於風險、以人為本、規范行為,注重安全生產過程分析,強化安全風險評估,實施安全風險動態管理,堅持糾正與預防。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由9個單元、51個要素、159個管理節點和480條管理子標准組成。

㈤ 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現狀看看有哪些優勢以及不足

參考:http://www.xchen.com.cn/jrlw/yhylw/687169.html

㈥ 金融機構如何進行負債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是以資產負債表各科目之間的「對稱原則」為基礎,來緩解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達到三性的協調平衡。所謂對稱原則,主要是指資產與負債科目之間期限和利率要對稱,以期限對稱和利率對稱的要求來不斷調整其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以實現經營上風險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規模對稱原則
這是指資產規模與負債規模相互對稱,統一S 平衡,這里的對稱不是一種簡單的對等,而是建立在合理經濟增長基礎上的動態平衡。
二、結構對稱原則
又稱償還期對稱原則。銀行資金的分配應該依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應該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其相應的計算方法是平均流動率法,也就是說,用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相比,得出平均流動率。如果平均流動率大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過度,相反,如果平均流動率小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
三、目標互補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三性的均衡不是絕對的,可以相互補充。比如說,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營環境中,流動性和安全性的降低,可通過盈利性的提高來補償。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固守某一目標,單純根據某一個目標來決定資產分配。而應該將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綜合起來考慮以全面保證銀行目標的實現,達到總效用的最大化。
四、資產分散化原則
銀行資產運用要注意在種類和客戶兩個方面適當分散,避免風險,減少壞帳損失。

㈦ 金融管理機構與管理性金融機構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管理機構與管理性金融機構的區別是什麼?管理跟金融有區別。

㈧ 現代金融企業是如何實施營銷管理的

銀行類金融機構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它與一般工商企業既有共同點,也有其特殊之處。其共同點是: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自有資本,獨立核算,通過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等。其特殊之處在於:(1)來自於資本高杠桿率的特殊利益。在銀行經營過程中,銀行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資本即可進行經營,並獲取可觀的收益,資本的財務杠桿率非常高。在資本高杠桿率的作用下,銀行作為信用中介,以其所擁有的巨額信貸資本、兼有理論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大量專業管理人才,在業務經營活動中能夠創造出豐厚的收益。(2)銀行的特殊風險。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它與客戶之間並非是一般的商品買賣關系,而是以借貸為核心的信用關系;這種關系在經營活動中不是表現為等價交換,而是表現為以信用為基礎、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即銀行以存款方式向公眾負債、以貸款方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銀行經營活動的這種特殊性,產生出特殊的風險:即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公信力風險和競爭風險等。<br> 經過 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體系已逐步發展成為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體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作為最高金融管理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監管。各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1)銀行業;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體系以銀行業為主體,目前銀行業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兩個體系,一是商業銀行體系,一是政策性銀行體系,它們都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2)證券業;目前證券業的金融機構主要有:)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各種中介服務機構,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評級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3)保險業。

㈨ 經營管理這個專業,怎麼樣

該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備較扎實的經濟和管理學理論基礎,系版統掌權握房地產經營管理學科理論和技能,通曉相關學科主要理論和方法,有經、管、法和一定工程技術相互交融的良好知識結構,創新意識強,綜合素質高,能在政府機關等行政事業單位、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地產咨詢、估價、物業管理等各類企業中勝任與土地和房地產行政管理、住房保障、房地產金融、房地產投資、房地產資產經營管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等相關的實務工作,以及能勝任在教學和科研機構從事與房地產相關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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