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怎麼辦
可自收繳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鑒定; 對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行政復。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1)行政復議金融機構假幣擴展閱讀:
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㈡ 我手裡有假幣想到銀行兌換
銀行會沒收,所以還是別去了。如果你認識銀行的人員,他們會對你網開一面,如果不認識,那麼必然沒收。
以下是法律依據:
2003年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辦法》規定,只有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有權收繳假幣(另外公安機關可以沒收假幣),其他如商場、證券機構、保險公司等都無權收繳假幣。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若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持有《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的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在收繳時,有關人員應當面對假紙幣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收繳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還要向持有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持有人若有異議,可在3日內,憑《收繳憑證》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者經過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辦法》規定,被沒收假幣如果重新鑒定為真幣的,金融機構應等值退換。經鑒定確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持有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辦法》還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㈢ 對銀行收繳假幣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章假幣的鑒定
第十條內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容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第十六條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持有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有關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㈣ 向人民銀行提出假,假幣復議用收費嗎
去人民銀行提出假幣的行政復議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你只要帶著銀行的假幣收繳單去就可以了
㈤ 關於假鈔的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是指具有貨幣真偽鑒定技術與條件,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業務機構。
第四條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第三章 假幣的鑒定
第十條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鑒定後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持有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時,應當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並做出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復點清分金融機構解繳的回籠款時發現假人民幣,應經鑒定後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六條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持有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有關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鑒定假幣的;
(三)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授權的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授權的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鑒定假幣的;
(二)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或再鑒定申請的;
(三)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沒收的假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2003年4月9日頒布
㈥ 對假幣收繳有異議多少工作日向人民銀行申訴
60個工作日內抄。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
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
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持有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有關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
《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
㈦ 個人對家中收藏的錢幣藏品真偽有異議的銀行一定要接受申請嗎
是的,但異議人需要持有《假幣收繳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專繳屬、鑒定管理辦法》提到,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7)行政復議金融機構假幣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持有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有關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㈧ 銀行取到假鈔可以憑什麼追究銀行責任
銀行取出假幣我該怎麼辦
業界人士解開假幣收繳三大問題
昨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在寧正式實施。《辦法》明確了銀行對於假幣收繳、鑒定的法律依據;更加規范了假幣收繳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公正。在辦法實施的同時,一些圍繞假幣的問題,如假幣收繳後的去向、持幣人有何權利、銀行出了假幣怎麼辦?再次受到人們的關注。
NO.1 誰有權力收繳假幣
昨天,人行南京分行的有關人士表示,這次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主要是明確了銀行對於假幣收繳、鑒定的法律依據,同時,更加規范了假幣收繳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公正。
據介紹,《辦法》明確規定,只有各家辦理貨幣存取款的金融機構、以及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收繳假幣的權力。商場收銀台、收費站等機構都沒有收繳假幣的資格。收繳人員也必須取得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反假幣上崗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在鑒定貨幣的真偽時,至少有2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並做出鑒定結論。各鑒定機構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服務,要當著持有者的面蓋「假幣」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等細項,並且向持有人開具收繳憑證。如果任何一方有疑議,由人行統一鑒定,並作出最終解釋。
NO.2 持有人有哪些權利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要無償提供貨幣真偽鑒別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鑒定費用。
持有人的權利有兩項:一是有權申請鑒定。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鑒定機構將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如為真幣將退回,持有人利益不會受損。據悉,南京市四大國有銀行支行以上的80家網點,已被授權進行假幣鑒定,其中包括工行26家、農行13家、中行22家和建行19家。二是有權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即持有人如對假幣收繳的程序有異議,可以在6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NO.3 銀行出假幣怎麼辦
盡管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出來假幣的事情少之又少,但這樣的事情仍偶有見諸報端。不論這樣的事是真是假,是誰的過錯,一個取款人心中不得不擔心的問題還是應該引起人們的關注。
但普通市民畢竟不是鑒別專家,平常也不太可能隨身帶上驗鈔機,如果市民拿著銀行ATM機吐出的錢幣去消費時,被對方告知那是假幣,市民該怎麼辦?銀行的有關人士表示,市民對這個問題也不必過於擔心,這種事情發生的幾率是極小極小的,即使出現,也多數發生在大額取款時。但為了求個心安,市民在大額取款時可以避免取現金,而應盡量採用現代化的結算手段,比如開本票,然後拿本票去其它銀行轉存,或者用銀行卡轉賬。另外,如果非要取現,那麼市民應該在當場仔細清點,除了利用銀行提供的點鈔機識別,自己也要學會一些基本的假幣辨別方法。一旦發現某張錢幣有問題,或者是自己拿不準的,就應立即讓銀行調換。
當然智者千慮必有一疏,要是真的出現在一家銀行取了款,到另一家銀行轉存時發現有假幣,持有人應及時與取款行進行交涉。由於這裡面存在一個離開銀行的過程,其中的情況就變得復雜了。銀行方面可能一時也很難認定假幣出自何處,而持有人如確定假幣出自取款行,在有可信證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有關方面對市民質疑的上述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顯然有關部門也應大力打擊假幣來源,將假幣杜絕在未流通之時。
本報記者 樊莉輝
㈨ 假幣的處理
35%的人認為能夠用就用出去,不過現在銀行,信用社經常在出假幣,取款人對他們毫無辦法,離櫃不認。 如果多拿了一張給你,他們就讓警察找你來了,看來警察也是跟著錢轉。
作為中國反假幣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經濟日報報道說,《辦法》實施後,金融機構將擔當起假幣「清道夫」。
據報道,新《辦法》明確規定了人民銀行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的權力,不但對假幣收繳、鑒定有了法律依據,而且有利於基層央行反假幣工作的開展。二是《辦法》規范了假幣的收繳程序,避免了假幣收繳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也利於央行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並告知被收繳人有申請復議和鑒定的權力。三是對假幣的鑒定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四是《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假幣收繳、鑒定過程中的責任和違規處罰措施,有利於樹立央行的權威和提高對假幣收繳、鑒定的監督管理力度。
《辦法》的公布與實施,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責任和違規處罰措施,必將進一步推動假幣收繳、鑒定工作的開展。一是《辦法》規定了辦理假幣收繳的業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即業務人員必須在當地人行組織下進行培訓、考試,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二是規定了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供報告犯罪線索的義務。三是《辦法》規定了對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違規處罰措施。四是《辦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授權鑒定機構違規處罰措施。
《辦法》對於一些過去反假貨幣工作中含混不清的程序和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確、更加符合法律要求的規定,更加有利於保護持幣人的利益。一是收繳人員必須具有鑒定技能並獲得上崗資格,保證了對貨幣真偽的首次認定和收繳的准確性。二是對假幣收繳的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防止違規操作帶來的糾紛。三是收繳假幣後,必須明確告知持幣人應有的權力,在新的《假幣收繳憑證》上還增加了中英文對照的告知內容,便於外籍人士更好地享有知情權,確保了持幣人權益不受侵害。四是持幣人如對收繳的貨幣真偽或收繳程序持懷疑態度,可以申請進一步鑒定和向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效地完善了假幣收繳程序的制約機制。五是對假幣的鑒定程序和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持幣人能及時得到正確的鑒定結果。此外對於假幣的收繳、鑒定、保管、解繳、銷毀等工作均做出具體、嚴格的規定。